信用证诈骗分析及防范对策

<国际商务研究)20∞年第2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的种类和特征以及信用证诈骗易于得逞的原因,井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软条款虚假单据

在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隐蔽的类型。一些国外商人利用我国一些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想早刨汇、多创汇的心理,对外贸又没有经验,往往采取各种诈骗手法进行诈骗,且诈骗方式不断变化,日趋隐蔽,令人防不胜防。信用证跨国诈骗案件大量发生,造成了巨大损失,已严重地干扰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及企业的正常经啻,不容忽视。

信用证诈骗的种类及其犄征

1.开出假信用证。骗取货物国外不法商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或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这些信用证有以下特征:电开证无密押或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没有加押;信开证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或签字;信用证很多是绕过通知行直接开,寄给出口商,或由进口商直接交给出口商;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要求单寄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却系假冒;信用证金额较大而装运期却很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或要求货物空运;开立远期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诈骗分子利用一些出口商不懂国际惯例的弱点,以上述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

2.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诈骗分子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糕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明,责任不清,它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eg行为而解除,成为可撤销的“陷阱”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证畲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规定申请人收到进口许可证或货物由开证申请人确认经开证行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2)信用证规定某些条件满足后开证行方付款;(3)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待开证申请人指示,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而买方却不及时安排或落实,使卖方无法正常交货和议付;(4)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使受益人无法执行;(5)规定货物由申请人或其代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证书上签字须经开证行核实或与其留档一致;(6)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正一59—

万 方数据

《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

本提单不付款而先提货。这种信用证将使受益人失去收汇的主动权,开证行和申请人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拒付货款,骗取货物,使受益人蒙受损失。

3.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受益人根本没有出运货物,伪造单据(冒充有权签发单据的公司、机构或捏造一家并不存在的公司、机构签发假单据)凭以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贷款;或者出运假货、劣货,骗取运输单据;或串通承运人出具与信用证相符的虚假内容的单据,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

4.开出表面真实的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联手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议付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经由银行开出信用证,因而利用其诈骗可信度更高。申请人在开证时仅需支付信用证额度的20%。30%的保证金,而当受益人获得打包贷款后,就撤销信用证;或双方逃之天天;或申请人已申请破产,没有支付能力,最终受损的则是银行。

5.进口委托方勾结受益人进行诈骗在我国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能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而绝大部分企业必须通过外贸企业来代理其进出口业务,也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诈骗——进口委托方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双方合谋签订虚假进口合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申请开出大额远期信用证,且连续开证。国外受益人凭假单据办理议付、贴现后,再将款项汇给委托方,委托方则利用新证套取的资金偿还前证项下款项,因而一时难以暴露。由于这种诈骗手法比较隐蔽,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屡屡得手。其诈骗的目标是外贸企业和开证行。

二、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昔法德漏洞是信用证诈骗

易子得逞韵重冀原因

由于商业原因,信用证有如下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单据交易原则;严格相符原则。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兑付信用证款项。但是信用证机制本身并不是无懈可击,也有许多漏洞。《uc眄00》第4条规定“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第13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威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信用证是单纯的单据交易,与基础合同相分离,单证表面相符等特点,采用伪造单据,倒签或预借提单,不发货、少发货、迟发货,以假冲真、以疵冲好的方法,迫使开证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无条件付款,骗取货款。受益人与国外进口商恶意串通,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方银行骗取打包贷款后,挪作他用,使银行贷款悬空。进口委托方勾结国外受益人利用远期信用证骗取资金。还有一些外商,骗取我金融机构的信任,引诱其开出备用信用证后进行诈骗等等。

更严重的是,《ucP500》中没有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作出决定,而统一惯例又不能解决一切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问题,也无法统一各国在信用证欺诈和法律救济问题上的实一60~

万方数据 

《国际商务研究》加00年第2期

际做法,故国际商会将该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法去处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信用证成文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信用证的国内立法,对信用证民事欺诈也就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信用证法律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商事法律,其地位和票据法不相上下。没有信用证法律,对信用证民事欺诈就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因为一个心存欺诈的人肯定会将提交的单据伪造得尽可能完美无缺,如果再加上开证行马虎或缺少经验的审单,在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后会迅速付款或承兑受益人提交的远期汇票,付款之后就没有有效、明确的救济手段了。因此,国际惯例的漏洞以及国内立法的滞后,是信用证诈骗蜂起的重要原因,也带来了一系歹Ⅱ实务和司法操作上的严重同晒。

三、对信用证诈骗的预舫措施

由于信用证诈骗的手段比较隐蔽,手法很多,且不断更新,因而在实际业务中屡屡得手。如何规避或减少信用证的风险,已引起银行及外贸企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对信用证欺诈。唯有事前谨慎防范为上,若一旦欺诈发生,经济损失恐难避免。尽管“欺诈例外的原则”也得到一些国家的认同,但是,由于该原则与信用证原则是相背离的,各国对此原则的引用都慎而又慎。国际商会以及各国的法官和学者一致认为,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以及信用证禁令无法有效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和被欺诈。国际商会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用黑体字特别警告“值得重复说明的是,在建立商业关系之前,很重要的是要了解对方的有关资信和商业信誉”。我们应牢记这旬古老的格言——吨k识你的对手。因此,银行与企业应积极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避免和减少此类诈骗案的发生。

(1)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仔细核对印鉴或密押,并调查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2)开证行须谨慎选择客户,对开证申请人和进口委托人应进行全面的资信审查。严格控制远期信用证的授信额度,加强统一授信的管理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对大额远期信用证、异地代理开证、委托人为银行无资信记录的新客户等,原则上皮收取100%的保证金。开立远期信用证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申请人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在册单位,非在册单位须有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才能办理开证业务。

(3)外贸企业必须加强对客商的资信调查,不与骗子打交道;正确认识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消除对信用证结算过分依赖的心理;进一步熟谙和掌握《统一惯例》;仔细审核信用证,如发现软条款,则要求加以修改,以确保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收汇;并且细心从事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力求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银行和企业必须紧密合作,密切配合,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防范力度,共同防范信用证诈骗,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常州工业技术学院)

万 方数据

<国际商务研究)20∞年第2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的种类和特征以及信用证诈骗易于得逞的原因,井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软条款虚假单据

在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隐蔽的类型。一些国外商人利用我国一些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想早刨汇、多创汇的心理,对外贸又没有经验,往往采取各种诈骗手法进行诈骗,且诈骗方式不断变化,日趋隐蔽,令人防不胜防。信用证跨国诈骗案件大量发生,造成了巨大损失,已严重地干扰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及企业的正常经啻,不容忽视。

信用证诈骗的种类及其犄征

1.开出假信用证。骗取货物国外不法商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或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这些信用证有以下特征:电开证无密押或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没有加押;信开证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或签字;信用证很多是绕过通知行直接开,寄给出口商,或由进口商直接交给出口商;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要求单寄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却系假冒;信用证金额较大而装运期却很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或要求货物空运;开立远期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诈骗分子利用一些出口商不懂国际惯例的弱点,以上述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

2.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诈骗分子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糕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明,责任不清,它赋予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eg行为而解除,成为可撤销的“陷阱”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证畲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规定申请人收到进口许可证或货物由开证申请人确认经开证行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2)信用证规定某些条件满足后开证行方付款;(3)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待开证申请人指示,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而买方却不及时安排或落实,使卖方无法正常交货和议付;(4)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使受益人无法执行;(5)规定货物由申请人或其代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证书上签字须经开证行核实或与其留档一致;(6)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正一59—

万 方数据

《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

本提单不付款而先提货。这种信用证将使受益人失去收汇的主动权,开证行和申请人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拒付货款,骗取货物,使受益人蒙受损失。

3.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受益人根本没有出运货物,伪造单据(冒充有权签发单据的公司、机构或捏造一家并不存在的公司、机构签发假单据)凭以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贷款;或者出运假货、劣货,骗取运输单据;或串通承运人出具与信用证相符的虚假内容的单据,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

4.开出表面真实的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联手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议付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经由银行开出信用证,因而利用其诈骗可信度更高。申请人在开证时仅需支付信用证额度的20%。30%的保证金,而当受益人获得打包贷款后,就撤销信用证;或双方逃之天天;或申请人已申请破产,没有支付能力,最终受损的则是银行。

5.进口委托方勾结受益人进行诈骗在我国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能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而绝大部分企业必须通过外贸企业来代理其进出口业务,也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诈骗——进口委托方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双方合谋签订虚假进口合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申请开出大额远期信用证,且连续开证。国外受益人凭假单据办理议付、贴现后,再将款项汇给委托方,委托方则利用新证套取的资金偿还前证项下款项,因而一时难以暴露。由于这种诈骗手法比较隐蔽,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屡屡得手。其诈骗的目标是外贸企业和开证行。

二、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昔法德漏洞是信用证诈骗

易子得逞韵重冀原因

由于商业原因,信用证有如下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单据交易原则;严格相符原则。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兑付信用证款项。但是信用证机制本身并不是无懈可击,也有许多漏洞。《uc眄00》第4条规定“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第13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威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信用证是单纯的单据交易,与基础合同相分离,单证表面相符等特点,采用伪造单据,倒签或预借提单,不发货、少发货、迟发货,以假冲真、以疵冲好的方法,迫使开证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无条件付款,骗取货款。受益人与国外进口商恶意串通,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方银行骗取打包贷款后,挪作他用,使银行贷款悬空。进口委托方勾结国外受益人利用远期信用证骗取资金。还有一些外商,骗取我金融机构的信任,引诱其开出备用信用证后进行诈骗等等。

更严重的是,《ucP500》中没有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作出决定,而统一惯例又不能解决一切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问题,也无法统一各国在信用证欺诈和法律救济问题上的实一60~

万方数据 

《国际商务研究》加00年第2期

际做法,故国际商会将该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法去处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信用证成文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信用证的国内立法,对信用证民事欺诈也就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信用证法律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商事法律,其地位和票据法不相上下。没有信用证法律,对信用证民事欺诈就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因为一个心存欺诈的人肯定会将提交的单据伪造得尽可能完美无缺,如果再加上开证行马虎或缺少经验的审单,在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后会迅速付款或承兑受益人提交的远期汇票,付款之后就没有有效、明确的救济手段了。因此,国际惯例的漏洞以及国内立法的滞后,是信用证诈骗蜂起的重要原因,也带来了一系歹Ⅱ实务和司法操作上的严重同晒。

三、对信用证诈骗的预舫措施

由于信用证诈骗的手段比较隐蔽,手法很多,且不断更新,因而在实际业务中屡屡得手。如何规避或减少信用证的风险,已引起银行及外贸企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对信用证欺诈。唯有事前谨慎防范为上,若一旦欺诈发生,经济损失恐难避免。尽管“欺诈例外的原则”也得到一些国家的认同,但是,由于该原则与信用证原则是相背离的,各国对此原则的引用都慎而又慎。国际商会以及各国的法官和学者一致认为,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以及信用证禁令无法有效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和被欺诈。国际商会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用黑体字特别警告“值得重复说明的是,在建立商业关系之前,很重要的是要了解对方的有关资信和商业信誉”。我们应牢记这旬古老的格言——吨k识你的对手。因此,银行与企业应积极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避免和减少此类诈骗案的发生。

(1)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仔细核对印鉴或密押,并调查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2)开证行须谨慎选择客户,对开证申请人和进口委托人应进行全面的资信审查。严格控制远期信用证的授信额度,加强统一授信的管理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对大额远期信用证、异地代理开证、委托人为银行无资信记录的新客户等,原则上皮收取100%的保证金。开立远期信用证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申请人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在册单位,非在册单位须有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才能办理开证业务。

(3)外贸企业必须加强对客商的资信调查,不与骗子打交道;正确认识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消除对信用证结算过分依赖的心理;进一步熟谙和掌握《统一惯例》;仔细审核信用证,如发现软条款,则要求加以修改,以确保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收汇;并且细心从事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力求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银行和企业必须紧密合作,密切配合,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防范力度,共同防范信用证诈骗,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常州工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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