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敬老院防火用电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依照《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养老院被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此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防火安全员对院内的重点部位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火场逃生演练。
3、经常劝阻老人及其家属不要将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险物品带进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后勤部。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以便减少起火隐患。如果房间可燃物品较多,又不让清理的或不遵守公安部门制定的住宿防火规定的,要及时报告后勤部。
5、在房间内不准吸烟、点蜡烛等有明火活动,禁止擅自使用电器(如电饭锅、电磁炉等)和严禁私接电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自带电器的(如电热毯),需向院方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6、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有关规定、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产生烟焦味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电工检修,并报后勤部。
7、工作人员在整理房间和其它服务工作时,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需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桶内以防着火。
8、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灭火器存放的位置不得随意移动,并维护好辖区内一切消防设施、设备。
9、在遇有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老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
镇敬老院防火用电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依照《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养老院被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此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防火安全员对院内的重点部位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火场逃生演练。
3、经常劝阻老人及其家属不要将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险物品带进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后勤部。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以便减少起火隐患。如果房间可燃物品较多,又不让清理的或不遵守公安部门制定的住宿防火规定的,要及时报告后勤部。
5、在房间内不准吸烟、点蜡烛等有明火活动,禁止擅自使用电器(如电饭锅、电磁炉等)和严禁私接电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自带电器的(如电热毯),需向院方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6、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有关规定、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产生烟焦味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电工检修,并报后勤部。
7、工作人员在整理房间和其它服务工作时,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需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桶内以防着火。
8、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灭火器存放的位置不得随意移动,并维护好辖区内一切消防设施、设备。
9、在遇有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老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