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案例分析

第九童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案例一办公室里的“职业病”

[案情介绍]

甲,女,30岁,某企业办公室打字员。2005年8月5日,甲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自述参加工作5年多来,一直在企业办公室担任打字员,由于长期从事电脑工作,患上了“干眼症”、颈椎病等疾。病,而且近来症状有所加重,经常出现头晕、恶心等反应。现在企业正在裁减人员,自己这半年由于此病经常请假,所以很有可能要被裁掉。甲咨询:自己感觉所患的病与自己的职业有关,是否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企业在裁员时能不能对她有些照顾?[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从事电脑工作患上的“干眼症”、颈椎病是否属于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职业病,亦称为职业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卣于职业有害因素的作用,身体上出现一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作业能力,甚至丧失全部劳动能力。而狭义的职业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通常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i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的,是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

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现阶段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等,共10大类,115种。

可见,在我国现阶段,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必须属于法定的职业病病种。本案中甲某所患疾病应该说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有关,但却不在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范围中,因此是不能诊断为职业病的,也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不过,法定职业病目录不是_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名单也会不断随之修订。至于说像甲某这样的职业相关疾病,虽然目前不列入法律适用范围,但可以用行政、教育以及健康促进等手段加以管理。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N-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耐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甲某可以依据此规定保护自己_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职业病目录》

(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案例二都是“甲苯”惹的祸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1日上午,某鞋厂有8名工人因头晕、乏力、皮下淤斑等症状到当地卫生院就医,当地卫生防疫站接报后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工人使用和接触标签为“甲苯”的清洁剂、黄胶、白乳胶和快干剂。经追踪观察,该厂有37人被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该中毒事故的原因是该厂使用的“甲苯”清洁剂和胶水中含苯量高,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通风不良,导致苯浓度严重超标。该厂投产前未向卫生防疫站申报,所以未获必要的卫生监督。接触苯作业的工人均未接受就业前体格检查,也未被告知所从事的工作有毒,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问:我国关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管理有

些什么规定和要求?本案中桌鞋厂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我国关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职业病的防治,我国至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企业对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等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应当符合法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

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用要的费用等等。

本案中,某鞋厂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职业病防治管理中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与调查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问、洗浴问、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遏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内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需要的费用。

谁为我的病“买单”

[案情介绍]

甲,女,53岁,某钟厂工人。于196D年6月在菜市化学纤维厂工作。1964年12月突然病例,被送疗养院治疗,1966年并次发病。1969年,某市化纤厂把甲调入菜市件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1977年,甲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1977年3月,甲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钟厂虽然承认甲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甲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普升工资。1992年至1996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1994年停发了甲的保健费。故甲申诉到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催患职业病的责任主体,并给予享受职业病相关待遇。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已经调离原单位后检查出的职业病应由哪个用人单位负责。

甲于1960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1964年12月突然病例,被送疗养院治疗,1966年再次发病。1969年1月经组织调动,由化纤厂调往钟厂工作,虽然调动时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但1977年,甲丧失劳动能力,经医院确认为“二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并于1977年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依据正常的法律推理,甲的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忠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把。”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生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又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从

事省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

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思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内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P的职业病应出致病企业某市化学纤维厂负责。。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革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招。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诅不变。

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使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思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内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案例四

不被承认的职业病

[案情介绍]

甲,女,40岁,某金璃厂工人。是在加工好的玻璃上涂彤合剂)。1980年参加工作,从事玻璃歌合工作(就工作初期没有什A不良反应,慢慢地,开始有不舒服的感觉。总觉得唉咙,好像有什《堵着一样,喘不过气,胸闷。但厂里说胶水是进。的,就是味道冲一点,对身体没有危害。甲看周围的同事都是这样,也没见谁有什A其他症状,也就没大在意。1986年4月的一天,甲昏倒在工作岗位上。经医生检查,甲的喉咙已经水肿,咽唉部阻塞,随时可能存生命危险,于是对甲施行了气管切开术。从此,甲的颈部就永远插上了一截塑料软管。甲各倒后,厂里给工人发放了活性发。军?并改造了通风设备。但坚持说使用的胶水无毒、无害。不承认甲是职业病,并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健是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发生,通常是内于人体受粉尘、毒物、晚声、高温、强光等影响,造成人身的某些器官发生了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如铝中寿、高原病、噪声荣等等。职业病与其他疾病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病因明确;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群体性发病;特定的临床表现。

职业病构成要索包括: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的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法定的职业病病种。 ‘

在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利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现阶段我冈法定职业病病种。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思有或可能思有职业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结果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可见,在职业病的认定上,法律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将职业病的认定范围尽可能扩大,以确保劳动者得到足够的保护。

从本案来看,甲女士只是在工作场所接触到大量化学刺激性物品,在其他场合并未接触此类物品。如果玻璃厂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否定本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甲女士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应当认定甲女士思职业病。

甲女士在获得职业病诊断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待遇。

另外,职业病应以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有知悉其职业病危害,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共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甲女士患职业病负有不可推仰的责任,甲女士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玻璃厂提起民事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紫而引起的疾

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百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丁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案例五 人的生命健康不容漠视

[案情介绍]

甲在某电子厂打工,每天的任务就是用“天那”水清洗电子产品的外壳。刚进厂时,就是觉得气味很重,也没有什《特别不良的反应。但后来却发现车间里经常有人昏倒,自己也时常感觉头晕、恶心,没有力气。由于以前经常在外面打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甲怀疑所从亨的工作者毒。于是,甲边约工友们一起向老板询问工作情况,并多次要求老板采取防护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但老板说,让他们来打工挣钱就不铅了,不愿干的可以走人,并威胁说,甲煽动工人间事,要开除甲。由于工资收入不错,大家都不愿意放弃这一份工作,但又担心所从亨的工作真的方毒,合对身体造成伤害,不知道该怎《办才好。问:甲及其工友们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巾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该电子厂虽然没有与工人们订立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告知工人工作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拒绝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这种漠视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子以严肃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本案中,甲及其工友们在与老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甲及其工友如果发现自己有可能患职业病的,还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诊断为职业病或者是疑似职业病的,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右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贾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往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丁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丁伤杜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耍求。

案例六 实习期间汞中毒终获赔偿

[案情介绍]

某甲,女,某技工学校化学制药专业学生。2004年2月16日,某甲经学校推荐到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上岗访单位未舍知此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未让工人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时至zo04年5月初,某甲工作两个月后,突然感到浑身欧疼,腰部疼痛尤为15害。忍受羞病痛的折磨,甲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但疗效甚微。后经某省职业病医院诊断,确诊为汞中毒。某甲为此花去各种治疗费用1万多元,父音也因此而份台高筑。为继续治疗,菜甲找到曾经实习过的药业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一些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某甲将该药业公司告上法庭。

度审中,原告出具医院病因病历资料,坚持认为汞中毒是源于被告某药业公司不G责任,没有告知原告进场实习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没有告知原鲁该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没有发放护手护面的防护用具。正是被告的过错,才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被舍某药业公司应承担医疗费、工伤津贴、营养贵、交通费等费用。

被告菜药业公司则拜称,自己不应承担甲某的工伤费用。被告认为,实习的其他学生都没有汞中毒,偏倍就某甲中毒,某甲中毒不是被告的过措造成的;还认为,某甲作为一名实习生,无论从《中华人氏共和国劳动法》来看,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来看,都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因此,原告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被告工伤赔偿矛法无据,无理可谈。 、

人民法院依法取征,认定某甲患法定职业病i构成工伤。据此,法官们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被告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原舍菜甲治疗费用1万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白原告、被告和原舍所在学校商议解决,原告同意撤诉。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甲中毒,是否构成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

第一,甲中毒,是否构成工伤?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巾,针对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阶情况,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案法官亲自调查取证。他们对甲的多名同学进行调查,走访了有关医院的医生,证实了某甲及其同学在被告方某药业公司实习时,该药业公司确实末告知此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同时还了解到该药业公司内部职工在此之前也曾有两人同样因汞中毒到医院治疗。以上大量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某甲的病情是由某药业公司的过错造成,某甲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因而引起汞中毒,根据《个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法定职业病,构成工伤。 。

第三,实习生究竟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赔偿主体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没有明文确定实习生属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o的规定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种主体包容了进去,该条例第61条讲:“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讲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主体,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就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赔偿主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十条第一款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工伤保险条例》 ·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的工伤,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童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案例一办公室里的“职业病”

[案情介绍]

甲,女,30岁,某企业办公室打字员。2005年8月5日,甲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自述参加工作5年多来,一直在企业办公室担任打字员,由于长期从事电脑工作,患上了“干眼症”、颈椎病等疾。病,而且近来症状有所加重,经常出现头晕、恶心等反应。现在企业正在裁减人员,自己这半年由于此病经常请假,所以很有可能要被裁掉。甲咨询:自己感觉所患的病与自己的职业有关,是否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企业在裁员时能不能对她有些照顾?[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从事电脑工作患上的“干眼症”、颈椎病是否属于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职业病,亦称为职业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卣于职业有害因素的作用,身体上出现一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作业能力,甚至丧失全部劳动能力。而狭义的职业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通常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i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的,是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

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现阶段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等,共10大类,115种。

可见,在我国现阶段,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必须属于法定的职业病病种。本案中甲某所患疾病应该说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有关,但却不在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范围中,因此是不能诊断为职业病的,也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不过,法定职业病目录不是_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名单也会不断随之修订。至于说像甲某这样的职业相关疾病,虽然目前不列入法律适用范围,但可以用行政、教育以及健康促进等手段加以管理。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N-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耐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甲某可以依据此规定保护自己_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职业病目录》

(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案例二都是“甲苯”惹的祸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1日上午,某鞋厂有8名工人因头晕、乏力、皮下淤斑等症状到当地卫生院就医,当地卫生防疫站接报后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工人使用和接触标签为“甲苯”的清洁剂、黄胶、白乳胶和快干剂。经追踪观察,该厂有37人被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该中毒事故的原因是该厂使用的“甲苯”清洁剂和胶水中含苯量高,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通风不良,导致苯浓度严重超标。该厂投产前未向卫生防疫站申报,所以未获必要的卫生监督。接触苯作业的工人均未接受就业前体格检查,也未被告知所从事的工作有毒,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问:我国关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管理有

些什么规定和要求?本案中桌鞋厂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我国关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职业病的防治,我国至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企业对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等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应当符合法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

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用要的费用等等。

本案中,某鞋厂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职业病防治管理中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与调查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问、洗浴问、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遏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内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需要的费用。

谁为我的病“买单”

[案情介绍]

甲,女,53岁,某钟厂工人。于196D年6月在菜市化学纤维厂工作。1964年12月突然病例,被送疗养院治疗,1966年并次发病。1969年,某市化纤厂把甲调入菜市件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1977年,甲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1977年3月,甲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钟厂虽然承认甲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甲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普升工资。1992年至1996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1994年停发了甲的保健费。故甲申诉到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催患职业病的责任主体,并给予享受职业病相关待遇。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已经调离原单位后检查出的职业病应由哪个用人单位负责。

甲于1960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1964年12月突然病例,被送疗养院治疗,1966年再次发病。1969年1月经组织调动,由化纤厂调往钟厂工作,虽然调动时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但1977年,甲丧失劳动能力,经医院确认为“二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并于1977年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依据正常的法律推理,甲的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忠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把。”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生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又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从

事省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

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思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内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P的职业病应出致病企业某市化学纤维厂负责。。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革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招。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诅不变。

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使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思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内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案例四

不被承认的职业病

[案情介绍]

甲,女,40岁,某金璃厂工人。是在加工好的玻璃上涂彤合剂)。1980年参加工作,从事玻璃歌合工作(就工作初期没有什A不良反应,慢慢地,开始有不舒服的感觉。总觉得唉咙,好像有什《堵着一样,喘不过气,胸闷。但厂里说胶水是进。的,就是味道冲一点,对身体没有危害。甲看周围的同事都是这样,也没见谁有什A其他症状,也就没大在意。1986年4月的一天,甲昏倒在工作岗位上。经医生检查,甲的喉咙已经水肿,咽唉部阻塞,随时可能存生命危险,于是对甲施行了气管切开术。从此,甲的颈部就永远插上了一截塑料软管。甲各倒后,厂里给工人发放了活性发。军?并改造了通风设备。但坚持说使用的胶水无毒、无害。不承认甲是职业病,并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健是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发生,通常是内于人体受粉尘、毒物、晚声、高温、强光等影响,造成人身的某些器官发生了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如铝中寿、高原病、噪声荣等等。职业病与其他疾病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病因明确;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群体性发病;特定的临床表现。

职业病构成要索包括: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的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法定的职业病病种。 ‘

在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利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现阶段我冈法定职业病病种。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思有或可能思有职业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结果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可见,在职业病的认定上,法律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将职业病的认定范围尽可能扩大,以确保劳动者得到足够的保护。

从本案来看,甲女士只是在工作场所接触到大量化学刺激性物品,在其他场合并未接触此类物品。如果玻璃厂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否定本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甲女士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应当认定甲女士思职业病。

甲女士在获得职业病诊断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待遇。

另外,职业病应以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有知悉其职业病危害,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共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甲女士患职业病负有不可推仰的责任,甲女士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玻璃厂提起民事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紫而引起的疾

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百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丁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案例五 人的生命健康不容漠视

[案情介绍]

甲在某电子厂打工,每天的任务就是用“天那”水清洗电子产品的外壳。刚进厂时,就是觉得气味很重,也没有什《特别不良的反应。但后来却发现车间里经常有人昏倒,自己也时常感觉头晕、恶心,没有力气。由于以前经常在外面打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甲怀疑所从亨的工作者毒。于是,甲边约工友们一起向老板询问工作情况,并多次要求老板采取防护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但老板说,让他们来打工挣钱就不铅了,不愿干的可以走人,并威胁说,甲煽动工人间事,要开除甲。由于工资收入不错,大家都不愿意放弃这一份工作,但又担心所从亨的工作真的方毒,合对身体造成伤害,不知道该怎《办才好。问:甲及其工友们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巾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该电子厂虽然没有与工人们订立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告知工人工作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拒绝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这种漠视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子以严肃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本案中,甲及其工友们在与老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甲及其工友如果发现自己有可能患职业病的,还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诊断为职业病或者是疑似职业病的,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右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贾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往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丁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丁伤杜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耍求。

案例六 实习期间汞中毒终获赔偿

[案情介绍]

某甲,女,某技工学校化学制药专业学生。2004年2月16日,某甲经学校推荐到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上岗访单位未舍知此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未让工人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时至zo04年5月初,某甲工作两个月后,突然感到浑身欧疼,腰部疼痛尤为15害。忍受羞病痛的折磨,甲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但疗效甚微。后经某省职业病医院诊断,确诊为汞中毒。某甲为此花去各种治疗费用1万多元,父音也因此而份台高筑。为继续治疗,菜甲找到曾经实习过的药业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一些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某甲将该药业公司告上法庭。

度审中,原告出具医院病因病历资料,坚持认为汞中毒是源于被告某药业公司不G责任,没有告知原告进场实习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没有告知原鲁该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没有发放护手护面的防护用具。正是被告的过错,才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被舍某药业公司应承担医疗费、工伤津贴、营养贵、交通费等费用。

被告菜药业公司则拜称,自己不应承担甲某的工伤费用。被告认为,实习的其他学生都没有汞中毒,偏倍就某甲中毒,某甲中毒不是被告的过措造成的;还认为,某甲作为一名实习生,无论从《中华人氏共和国劳动法》来看,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来看,都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因此,原告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被告工伤赔偿矛法无据,无理可谈。 、

人民法院依法取征,认定某甲患法定职业病i构成工伤。据此,法官们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被告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原舍菜甲治疗费用1万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白原告、被告和原舍所在学校商议解决,原告同意撤诉。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甲中毒,是否构成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

第一,甲中毒,是否构成工伤?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巾,针对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阶情况,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案法官亲自调查取证。他们对甲的多名同学进行调查,走访了有关医院的医生,证实了某甲及其同学在被告方某药业公司实习时,该药业公司确实末告知此项工作要接触有毒物质,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同时还了解到该药业公司内部职工在此之前也曾有两人同样因汞中毒到医院治疗。以上大量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某甲的病情是由某药业公司的过错造成,某甲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因而引起汞中毒,根据《个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法定职业病,构成工伤。 。

第三,实习生究竟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赔偿主体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没有明文确定实习生属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o的规定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种主体包容了进去,该条例第61条讲:“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讲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主体,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就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赔偿主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十条第一款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工伤保险条例》 ·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的工伤,适用本条规定。


相关内容

  • 2016年职业中介服务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 2016年版中国职业中介服务行业深度调研 及市场前景分析报告 报告编号:1893660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 ...

  • 大学生职业规划书格式
  • 1.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 学院: 专业: 年级: 姓名: 性别: xxxx年x月 一.自我分析 自我分析是对自己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职业兴趣 (喜欢干什么) 职业能力 (能够干什么) 个人特质 (适合干什么) 职业价值观 (最看重什么) 胜任能力 (优劣势是什么) 个人经历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

  • 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
  • 职业病危害评价 作 业 指 导 书 (第一版) 编 号:ESSDKGS-TXWJ-03 受控状态:受控 颁布日期:2012年00月00日 实施日期:2012年00月00日 恩施州森达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目 录 目 录 ..................................... ...

  • 职业规划课程标准
  • 课程标准 一 课程名称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 二 建议课时 36 三 课程定位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是高职高专三年级学生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本课程旨在为学生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是教育部要求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它为各专业实现其人才培养目标,达到未 ...

  • 石料广告词
  • 中国产业洞察网 第一:中国产业洞察网研究员对市场调查报告的解读 第二:什么样的市场调查报告才是合格的? 第三:什么样的市场调查报告对石料行业有价值? 第四:石料市场调查报告目录结构 第五:石料市场调查报告常见问题有哪些? 第六:石料市场调查报告特点 第七:市场调查报告撰写的五要素是什么 中国产业洞察 ...

  • .职业生涯规划书模板
  • 职业生涯规划书 封面 署上作品名称和年月日,可以在封面插入图片和警示格言 扉页 个人资料: 真实姓名:×× 性别:× 所在学校及学院:× ×大学× ×学院 班级及专业:××级× ×专业 学号:× × × × × × × × × × 联系地址:× × × × × × × × × 邮编:× × ×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F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 ...

  • 第四课一.遵守职业道德是从业之本
  • 职业道德与法律 第四课 一.遵守职业道德是从业之本 职业道德是职业成功的必要保证 教案 教案作者:任 军 职 称:中教一级 工作单位:广东省南海信息技术学校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职业道德与行业道德规范的概念 (2)了解职业道德的特点 (3)理解职业道德的作用 (4)理解的行业道德规范的 ...

  • 大学生职业生涯计划书格式
  •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的基本内容 职业生涯规划书是对职业生涯规划的书面化呈现,不仅能呈现大学生的宏观职业生涯规划,还能对具体的学习和工作起到指导及鞭策作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⑴扉页:包括题目.目录.姓名及基本情况介绍.年限.起止日期等. ⑵职业方向及总体目标. ⑶社会环境分析结果 ...

  • 职业健康调查方案5
  • 2010年中央补助公共卫生卫生专项资金 庆阳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分布.职业病危害接触人群.职业病发病人数分布及主要职业病病种及特点,研究职业病的发病规律,为省上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