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办厂相关资料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义乌新闻网 2005-05-25 08:26:36 字号: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楼主,可能各地还有一些具体的残疾人优惠的政策,都不一样,最好到当地残联或者民政部门咨询一下,这样得到答案比较准确

1,残疾人开服装加工厂,需要纳税。

2,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 “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

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 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 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含 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民政福利企业对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号)规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照顾。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7项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第 2 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1997]第61号)规定:

1.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上述有关单位是指: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财政部《关于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1号)规定,对聋盲哑学校和中国盲文出版社进口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用品,在进口前可以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四、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3 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首先办厂要到当地发改委立项,然后根据你办厂是否需要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审批,再去办理工商税务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土地局审批土地,到建设局规划建厂,质监局拿到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以生产啦!具体要根据项目要先办什么很重要!比如化工,质监局拿不到生产许可证,其它部门都没有用 1

这要看你是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如果是个体经营就非常简单了

如果是合伙办厂就要了解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了,本人也是合伙办厂的 下面的回答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帮助

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

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义乌新闻网 2005-05-25 08:26:36 字号: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楼主,可能各地还有一些具体的残疾人优惠的政策,都不一样,最好到当地残联或者民政部门咨询一下,这样得到答案比较准确

1,残疾人开服装加工厂,需要纳税。

2,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 “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

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 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 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含 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民政福利企业对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号)规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照顾。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7项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第 2 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1997]第61号)规定:

1.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上述有关单位是指: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财政部《关于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1号)规定,对聋盲哑学校和中国盲文出版社进口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用品,在进口前可以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四、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3 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首先办厂要到当地发改委立项,然后根据你办厂是否需要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审批,再去办理工商税务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土地局审批土地,到建设局规划建厂,质监局拿到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以生产啦!具体要根据项目要先办什么很重要!比如化工,质监局拿不到生产许可证,其它部门都没有用 1

这要看你是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如果是个体经营就非常简单了

如果是合伙办厂就要了解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了,本人也是合伙办厂的 下面的回答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帮助

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

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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