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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派对国际法的影响
作者:王胜男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
摘 要:16、17世纪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通过理性的思考方式探索法律和国家行为,使国际法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时带有理性色彩的自然法被认为是永恒和普遍的,是一切法律的渊源,因此这种法律思想也成为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古典自然法学派在各个方面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国际法;影响
由于文艺复兴带来的科学、人文思想的传播,以及随之而来的宗教改革和民族国家的崛起逐渐改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推动了对古希腊文化的研究。十七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象征着30年战争的结束,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对比。它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确立了国际关系中应遵守国际主权、国家平等和国家独立等原则。同时由于民族国家的崛起,导致国家主权思想兴起,也预示了作为普遍自然法一部分的萌芽。早期国际法理论与自然法思想有深远联系。自然法学派的学者奠定了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和根据,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写道,“自然法所尽的最大职能是产生了现代国际法和现代战争法。”① 一、16世纪自然法学派中的国际法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6和17世纪的欧洲以各种形式得到盛行和发展。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和自然权利,主张社会变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其核心思想是强调理性,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学高于一切城邦法律。在当时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以及中世纪的阿奎那的著作中都包含有自然法的理论。而到了16、17世纪由于时代的进步,根据博登海默的观点古典自然法哲学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从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放的过程,第二个阶段是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第三个阶段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②自然法思想孕育了许多有关国际法的理论,其实在中世纪晚期的末尾也就是16世纪后期规制各国关系的制度已经出现,一些实践领域比如海事和商业习惯中也显示出了国际商事习惯的特征。贝尔瑟认为“国际法新学说的精髓可以追溯到西班牙黄金时代的西班牙哲学家”。③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神学教授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在1532年的两篇演讲稿中讨论的是西班牙对美洲征服的态度。他认为国际法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自然法,应当把印第安人视为具有正当利益的民族,所以对他们进行非法战争是不符合其正当利益的。他还提出了商业自由和海洋自由的观点,同时认为根据自然法和万民法,在对印第安人不进行侵略的情况下在美洲旅游和从事贸易活动。
被人们称为国际法世俗思想学派的创始人是阿尔贝利克·贞提利,他使国际法学中重要的神学论题减到最少。其著作《战争法》对战争法的全面探讨颇有价值。他认为战争是公共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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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派对国际法的影响
作者:王胜男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
摘 要:16、17世纪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通过理性的思考方式探索法律和国家行为,使国际法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时带有理性色彩的自然法被认为是永恒和普遍的,是一切法律的渊源,因此这种法律思想也成为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古典自然法学派在各个方面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国际法;影响
由于文艺复兴带来的科学、人文思想的传播,以及随之而来的宗教改革和民族国家的崛起逐渐改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推动了对古希腊文化的研究。十七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象征着30年战争的结束,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对比。它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确立了国际关系中应遵守国际主权、国家平等和国家独立等原则。同时由于民族国家的崛起,导致国家主权思想兴起,也预示了作为普遍自然法一部分的萌芽。早期国际法理论与自然法思想有深远联系。自然法学派的学者奠定了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和根据,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写道,“自然法所尽的最大职能是产生了现代国际法和现代战争法。”① 一、16世纪自然法学派中的国际法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6和17世纪的欧洲以各种形式得到盛行和发展。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和自然权利,主张社会变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其核心思想是强调理性,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学高于一切城邦法律。在当时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以及中世纪的阿奎那的著作中都包含有自然法的理论。而到了16、17世纪由于时代的进步,根据博登海默的观点古典自然法哲学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从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放的过程,第二个阶段是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第三个阶段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②自然法思想孕育了许多有关国际法的理论,其实在中世纪晚期的末尾也就是16世纪后期规制各国关系的制度已经出现,一些实践领域比如海事和商业习惯中也显示出了国际商事习惯的特征。贝尔瑟认为“国际法新学说的精髓可以追溯到西班牙黄金时代的西班牙哲学家”。③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神学教授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在1532年的两篇演讲稿中讨论的是西班牙对美洲征服的态度。他认为国际法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自然法,应当把印第安人视为具有正当利益的民族,所以对他们进行非法战争是不符合其正当利益的。他还提出了商业自由和海洋自由的观点,同时认为根据自然法和万民法,在对印第安人不进行侵略的情况下在美洲旅游和从事贸易活动。
被人们称为国际法世俗思想学派的创始人是阿尔贝利克·贞提利,他使国际法学中重要的神学论题减到最少。其著作《战争法》对战争法的全面探讨颇有价值。他认为战争是公共武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