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信仰的思考

2010年第1期(总第125期)理论建设

TheoryResearchNO.1,2010GeneralNo.125

关于法律信仰的思考

周蓉蓉

(中共休宁县委党校,安徽休宁245400)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关于法律信仰这一命题的阐释则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一直是学界议论的焦点。由此,本文试图从法律信仰的内涵与普遍法律信仰的确立、法律信仰建设与法治发展的关系的角度为长期以来围绕法律信仰的种种阐释做一次系统辨析,探讨在当代中国历史条件下如何建立一种普遍的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与法律信仰的确立法典的信仰(一)法律信仰与对法条、

法律信仰的对象是什么?法律信仰是否等同于法条、法典的信仰?对此,有学者曾指出:“规律———科学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应是法律成为信性、

仰对象的三要素。”

众所周之的是,法条、法典在某一个时间点上从来都是某种既定的规则。对既定规则信仰的前提和基础则是它们满足以上“三要素”,换句话说就是完全代表了人们内心价值判断、法律理念,这样才可能实现人们在精“皈依”。神上的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从某一个时间切点来说,现实的法条、法典总是与人们内心价值判断、法律理念,具体来说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三要素,无限接近,却不能完全符合,制定法只能是在某一程度上达到对客观规律的科学反映、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物质利益性及社制定法从来不是尽会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的三重标准。

善尽美的,从来都是承载着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的巨大落差。

从整个法律历史来说,现实的法条、法典的发展则同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其发展进程与人类的法文明发展进程同步。如果说法律信仰等同与对法条、典的信仰,等同与对既定规则的信仰,所有人都不经察

-72-

省地信仰所有的法律,那么可能为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一点历史早有明证:比如,纳粹德国制定的有关种族歧视的法律,就曾经得到了当时德国官方和普通民众相当广泛的信仰,但这种法律信仰却为世界和平带来了一场举世公认的浩劫。因此我们说“一社会中,人们有无抵抗恶法的意识,是衡量其法治观念强弱的标准之。[1]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信仰不是对法条、一”

法典的教条化信仰。

(二)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

1、区别之一:是否是一种纯粹的内心确信,与外在就其纯粹意义而言,是人世界无关。宗教信仰中的信仰,

类自身不依赖外在现象而自有的内在确信,是人类对神灵和超自然力量存在的内在认同,是对彼岸世界的一种系统的内心肯定,不依赖于外在强制力的。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也就是说,法律是与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紧密联系,与外在世界密切相关的。

2、区别之二:是否具有物质利益性。众所周知,宗教信仰具有非物质利益性的特点,信奉者进行宗教信仰的目的是为了求得某种内心的平和安宁和精神的愉悦满足。而法律信仰具有物质利益性的特点。法律信仰主张利益博弈、利益妥协、利益融汇等路人们通过利益诉求、

径最终通达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状态。当然在法律信仰里面,物质利益也仅仅是手段,通过对物质利益的诉求、博弈、妥协、融汇等方式,从而实现从尚未尽善尽美的此岸达及公平正义的彼岸才是目的。

(三)建立正确的法律信仰

“法律”应该被信仰,而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则应该是

超越了自然法的理性法。它包含了自然法的内在要求,“它符合人类的或者群体却又深深的渗入了人的情感。

的共同的理想、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它能够给予人们的个性以发展空间同时又充分关注人的社会性;它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但又制约每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具有人类的不会损害他人的自由;它具有自然的理性、感性;它能够给予部分人权力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但又能很好的制约这种权力;它能够表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能最少的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符合上文分析的可以被信仰的“良法”所必备的科学利益性、救济性三要素。性、

换言之,“法律”应该被信仰,但信仰的是制定法背后所体现的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精神,是法律规则背后沉淀下来的法律原则。今天,我们说法律被认为存在信仰的某些因素,是因为存在于法律背后深层次的支撑法律的某种理念,比如说公平、正义,比如说秩序、安全。

那么到底什么是真正的法律信仰呢?一方面,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念。

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另一方面,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是人们对法的理解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

我们要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信仰的具体表现是全方位多维度的,譬如,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要毫无例外地以法律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倘若出现了冲突或纠纷,当事人习惯于自觉理性地通过法律的渠道或方式来解决;法律设定的秩序,就是人们实际上身体力行的社会生活秩序;任何社会主体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指向形成自己对于社会活动结果的预期;人们通过法律信仰体验到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尊严乃至人生和社会生活的意义等。

二、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律信仰与法治进程是同步的,而不是法律信仰建立之后,再逐步实现法治

法治环境有利于培养守法习惯,人治传统则正好相反。在一个人治传统深厚的社会向法治转型的时候,公民还没有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侥幸的心理和逃避的行

【参考文献】

[1]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法学研究,1996(3).

为普遍存在,“囚徒困境”时时挑战着公众的神经;法治环境需要守法的公民去缔造,而守法的公民则需要在法治土壤里培育出来。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信仰是法治法律信仰并不是单纯的意识形社会最坚强的支持系统。

态,而是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结合,也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而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信仰与法治进程是同步的,而不是法律信仰建立之后,再逐步实现法治。不是因为我们要实现法治而要求人们去信仰法律,而是我们去信仰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定法,从而在内心形成一种价值的趋同,不自觉的实现了法治。

(二)法治的实现过程是法律信仰支持的“人们普遍的遵守法律”同法律哲学为基础的“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为良法”的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法律哲学的精神是怀疑,而法律信仰的灵魂则是相信。法律哲学始终怀疑:法律应当是这样吗?这样是法律的最佳形态么?怎样才能使法律变得更好一些?法律信仰始终相信法律的力量,认同法律是社会契约文书,坚法律哲学与法持把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换言之,

律信仰的诉求方向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然而尽管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立场不同,但它们之间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法律信仰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是被信仰的法律必须经得起法律哲学的拷问———“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为良法”;法律哲学的最终目标,则在通过修补法律、优化秩序,以更加完善的规则有效地规范人类的社会生——“人们普遍的遵活,并促进人们对良善法律的信仰—守法律”。

“虽然法律哲学是少数法律哲学家操持的事业,而法律信仰则依赖于广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哲学对法律信仰的批评,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可能趋于盲从;反过来说,如果缺少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哲学家对法律的批评又可能导致混乱和无序。”正是在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之间形成的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构成了一股巨大的张力,它为法律哲学的建设性与法律信仰的理性化提供了源泉,同时也是人类社会良善秩序的希望所系。

因此笔者认为,法治的实现过程,是法律信仰支持的“人们普遍的遵守法律”同法律哲学为基础的“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为良法”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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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期(总第125期)理论建设

TheoryResearchNO.1,2010GeneralNo.125

关于法律信仰的思考

周蓉蓉

(中共休宁县委党校,安徽休宁245400)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关于法律信仰这一命题的阐释则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一直是学界议论的焦点。由此,本文试图从法律信仰的内涵与普遍法律信仰的确立、法律信仰建设与法治发展的关系的角度为长期以来围绕法律信仰的种种阐释做一次系统辨析,探讨在当代中国历史条件下如何建立一种普遍的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与法律信仰的确立法典的信仰(一)法律信仰与对法条、

法律信仰的对象是什么?法律信仰是否等同于法条、法典的信仰?对此,有学者曾指出:“规律———科学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应是法律成为信性、

仰对象的三要素。”

众所周之的是,法条、法典在某一个时间点上从来都是某种既定的规则。对既定规则信仰的前提和基础则是它们满足以上“三要素”,换句话说就是完全代表了人们内心价值判断、法律理念,这样才可能实现人们在精“皈依”。神上的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从某一个时间切点来说,现实的法条、法典总是与人们内心价值判断、法律理念,具体来说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三要素,无限接近,却不能完全符合,制定法只能是在某一程度上达到对客观规律的科学反映、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物质利益性及社制定法从来不是尽会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的三重标准。

善尽美的,从来都是承载着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的巨大落差。

从整个法律历史来说,现实的法条、法典的发展则同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其发展进程与人类的法文明发展进程同步。如果说法律信仰等同与对法条、典的信仰,等同与对既定规则的信仰,所有人都不经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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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信仰所有的法律,那么可能为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一点历史早有明证:比如,纳粹德国制定的有关种族歧视的法律,就曾经得到了当时德国官方和普通民众相当广泛的信仰,但这种法律信仰却为世界和平带来了一场举世公认的浩劫。因此我们说“一社会中,人们有无抵抗恶法的意识,是衡量其法治观念强弱的标准之。[1]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信仰不是对法条、一”

法典的教条化信仰。

(二)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

1、区别之一:是否是一种纯粹的内心确信,与外在就其纯粹意义而言,是人世界无关。宗教信仰中的信仰,

类自身不依赖外在现象而自有的内在确信,是人类对神灵和超自然力量存在的内在认同,是对彼岸世界的一种系统的内心肯定,不依赖于外在强制力的。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也就是说,法律是与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紧密联系,与外在世界密切相关的。

2、区别之二:是否具有物质利益性。众所周知,宗教信仰具有非物质利益性的特点,信奉者进行宗教信仰的目的是为了求得某种内心的平和安宁和精神的愉悦满足。而法律信仰具有物质利益性的特点。法律信仰主张利益博弈、利益妥协、利益融汇等路人们通过利益诉求、

径最终通达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状态。当然在法律信仰里面,物质利益也仅仅是手段,通过对物质利益的诉求、博弈、妥协、融汇等方式,从而实现从尚未尽善尽美的此岸达及公平正义的彼岸才是目的。

(三)建立正确的法律信仰

“法律”应该被信仰,而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则应该是

超越了自然法的理性法。它包含了自然法的内在要求,“它符合人类的或者群体却又深深的渗入了人的情感。

的共同的理想、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它能够给予人们的个性以发展空间同时又充分关注人的社会性;它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但又制约每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具有人类的不会损害他人的自由;它具有自然的理性、感性;它能够给予部分人权力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但又能很好的制约这种权力;它能够表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能最少的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符合上文分析的可以被信仰的“良法”所必备的科学利益性、救济性三要素。性、

换言之,“法律”应该被信仰,但信仰的是制定法背后所体现的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精神,是法律规则背后沉淀下来的法律原则。今天,我们说法律被认为存在信仰的某些因素,是因为存在于法律背后深层次的支撑法律的某种理念,比如说公平、正义,比如说秩序、安全。

那么到底什么是真正的法律信仰呢?一方面,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念。

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另一方面,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是人们对法的理解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

我们要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信仰的具体表现是全方位多维度的,譬如,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要毫无例外地以法律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倘若出现了冲突或纠纷,当事人习惯于自觉理性地通过法律的渠道或方式来解决;法律设定的秩序,就是人们实际上身体力行的社会生活秩序;任何社会主体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指向形成自己对于社会活动结果的预期;人们通过法律信仰体验到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尊严乃至人生和社会生活的意义等。

二、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律信仰与法治进程是同步的,而不是法律信仰建立之后,再逐步实现法治

法治环境有利于培养守法习惯,人治传统则正好相反。在一个人治传统深厚的社会向法治转型的时候,公民还没有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侥幸的心理和逃避的行

【参考文献】

[1]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法学研究,1996(3).

为普遍存在,“囚徒困境”时时挑战着公众的神经;法治环境需要守法的公民去缔造,而守法的公民则需要在法治土壤里培育出来。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信仰是法治法律信仰并不是单纯的意识形社会最坚强的支持系统。

态,而是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结合,也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而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信仰与法治进程是同步的,而不是法律信仰建立之后,再逐步实现法治。不是因为我们要实现法治而要求人们去信仰法律,而是我们去信仰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定法,从而在内心形成一种价值的趋同,不自觉的实现了法治。

(二)法治的实现过程是法律信仰支持的“人们普遍的遵守法律”同法律哲学为基础的“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为良法”的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法律哲学的精神是怀疑,而法律信仰的灵魂则是相信。法律哲学始终怀疑:法律应当是这样吗?这样是法律的最佳形态么?怎样才能使法律变得更好一些?法律信仰始终相信法律的力量,认同法律是社会契约文书,坚法律哲学与法持把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换言之,

律信仰的诉求方向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然而尽管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立场不同,但它们之间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法律信仰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是被信仰的法律必须经得起法律哲学的拷问———“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为良法”;法律哲学的最终目标,则在通过修补法律、优化秩序,以更加完善的规则有效地规范人类的社会生——“人们普遍的遵活,并促进人们对良善法律的信仰—守法律”。

“虽然法律哲学是少数法律哲学家操持的事业,而法律信仰则依赖于广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哲学对法律信仰的批评,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可能趋于盲从;反过来说,如果缺少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哲学家对法律的批评又可能导致混乱和无序。”正是在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之间形成的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构成了一股巨大的张力,它为法律哲学的建设性与法律信仰的理性化提供了源泉,同时也是人类社会良善秩序的希望所系。

因此笔者认为,法治的实现过程,是法律信仰支持的“人们普遍的遵守法律”同法律哲学为基础的“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为良法”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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