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两法学习重点

新“两法”学习重点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合法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8.《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0.《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4.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时,生产经营的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17.《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9.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责协议,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发面的权利和义务。

25.《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6.《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27.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职责。

3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依照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3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收入的60%的罚款。

36.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7.《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8.《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9.《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40.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1.《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42.《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43.《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环境保护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45.《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46.《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7.《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8.《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49.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但尚不构成犯罪,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0.《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51.《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2.《环境保护法》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53.《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54.《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5.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的原则是坚持保 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5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5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外,不应征收排污费。

58.《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5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60.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日是每年的6月5日。

新“两法”学习重点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合法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8.《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0.《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4.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时,生产经营的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17.《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9.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责协议,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发面的权利和义务。

25.《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6.《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27.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职责。

3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依照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3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收入的60%的罚款。

36.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7.《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8.《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9.《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40.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1.《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42.《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43.《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环境保护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45.《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46.《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7.《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8.《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49.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但尚不构成犯罪,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0.《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51.《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2.《环境保护法》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53.《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54.《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5.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的原则是坚持保 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5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5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外,不应征收排污费。

58.《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5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60.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日是每年的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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