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

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农产品贸易

李盼21316099 摘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分析了动植物检疫与贸易的关系、WTO有关国际贸易规则及TBT、SPS措施的运用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并提出我国做好动植物检疫工作、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对策。

关键字:检疫 农产品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一、动植物检疫的起源

人类在认识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前,曾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历史上,每次重大动植物疫情过后,尸横遍野,万物萧瑟,惨不忍睹。14世纪,欧洲流行一种当时称“黑死病”的疫病,在欧洲致2 500万人死亡,占欧洲总人口1/4,在亚洲仅中国就死亡1 300万;20世纪70年代,一位旅客把飞机上的残羹剩饭捡回家喂猪,导致非洲猪瘟在全国蔓延,无法控制,政府被迫采取扑杀全国所有生猪的办法来消灭非洲猪瘟,此类疫病造成的悲剧不胜枚举。瘟疫肆虐带来沉痛的历史教训启发了动植物检疫,同时也推动了动植物检疫的发展。早在14世纪中叶,威尼斯共和国为防止正在欧洲流行的黑死病等疫病的传入,对申请入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实行进港前滞留锚地隔离40d 的预防措施,期间未发现人员染病,方允许船舶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防范人类疫病的强制性隔离措施,对阻止疫病的传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迅速被普遍采用,逐渐发展成为“检疫”(Quarantine)一词。这种强制性防范措施,进一步启迪人类,将之运用到阻止动植物疫情疫病的传播。17世纪以来,尤其是19世纪中后期,世界上发生一系列重大动植物病虫害疫情,为阻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各国相继纷纷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相关法令,逐渐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概念。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疫病的传入、扩散, 确保对其进行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包括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它在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体现在它最大限度阻止和延缓疫情的传播蔓延, 保护农产品的生产安全,从而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正常进行; 另一方面体现在它可以在SPS协定基础上合理使用非关税技术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社会经济的发展赋予动植物检疫新的历史使命和特殊地位。随着经济一体化, 动植物检疫已经成为关税、非关税壁垒取消之后,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最容易动用的、使用最多的“ 合理”手段, 动植物检疫将作为调控国外农产品进境和影响贸易的重要手段。

三、与农产品贸易相关的重要检疫规则

3.1 TBT协定

TBT协定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是一个国家为了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产品质量、防止欺诈等采取一系列技术性措施。它包括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检验检疫系统, 包装、标签, 信息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的表现形式貌似合理, 但最难对付, 已成为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技术壁垒虽是基于

保护国家的基本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等合法目标, 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被直接或间接地对工农业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碍, 如环境壁垒、标签壁垒、绿色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壁垒等等。判定一项法律、法规、标准、程序是技术性措施还是技术壁垒的标准, 就是是否符合WTO规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原则、等效原则、以科学为依据的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3.2 SPS协定

SPS协定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其内容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国际规则。SPS协定的各项规定是建立在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风险评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

平、病虫害非疫区、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等基本定义基础之上的。

SPS协定的宗旨概括为: 一是同意各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但这些措施不能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视, 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二是通过建立多边规则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三是实现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序。

SPS协定包括: 保护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由食品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保护人类的生命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疫病的侵害; 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免受害虫、疫病或致病有机体传入的侵害; 保护一个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引起的危害; 与上述措施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 含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及生产方法, 含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和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国际农产品贸易

4.1 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形式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来冲击, 许多国家采取了较严格的技术措施来限制别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在农业方面惯用的形式有: 强化对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 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以风险分析为借口,不断地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无端地延长解禁的时间甚至停止进口; 提出名目繁多的检验检疫项目; 制定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 按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逐个解禁; 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 以及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为借口阻止农产品进口; 以人力资源不足为借口, 限制进口数量; 要求出口国先解决检疫处理方法, 经确认后才允许进口。

4.2 SPS措施的运用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根据SPS协定有关条款, 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技术优势, 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相对苛刻的技术标准, 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同时他们又趁WTO目前未对国际贸易中关于环境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规范打“ 擦边球”, 以保护环境为由,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歧视。因此, 当SPS措施作为一种新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时, 便为发达国家进一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开了绿灯。目前, 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

和合格性评定程序已相当完备, 国际标准的制定几乎都为发达国家所控制。与此同时, 这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制定了数以万计的技术法规和上万个技术标准。诸如UL认证、HACCP认证、CE标志等, 市场准入的门槛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严、范围越来越广。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 一方面由于技术落后产品难以达到进口国标准、检测手段落后难以实施高精度检测项目, 致使出口产品常常受阻或遭退货; 另一方面, 一些发达国家通过SPS措施来实行严格而又繁琐的认证、检疫制度, 为农产品贸易设置了层层障碍, 增高了农产品贸易的门槛, 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例如,欧盟是我国禽肉、猪肉等传统的重要出口市场,2002年,欧盟委员会通过2002/69/EC号决议,因疫病和兽药残留问题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随后,挪威、捷克、匈牙利、英国等也采取禁止措施,欧盟采取的措施对我国肉类产业打击巨大。又如,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2006年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中,明确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可能出现的734 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 万余个标准,被认为是最苛刻的检测标准,大幅提高食品农产品准入门槛,肯定列表的实施,严重影响我国食品农产品对日出口。

随着SPS措施的实施,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 特别是欧美等国家近年来提出所谓“ 有机食品”以及类似的“ 生态食品”、“自然食品”、“ 健康食品”, 对农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限量更加苛刻, 农业技术欠发达国家很难达到其要求, 使一些过去有出口优势的农产品在新的形势下难以出口,降低了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另外, 发达国家实施的SPS措施, 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农产品成本大为增加, 发展中国家外贸企业为了获得国外绿色标志, 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 另外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年费等。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了价格的优势, 大大影响了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五、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对策

5.1 提高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重要性的认识

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世界贸易自由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WTO后, 在关税壁垒大幅度削弱、各种非关税壁垒受到限制的情况下, 发挥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作用, 将成为调控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有

效手段。尤其是面对国外商品大举占领我国市场, 我们必须学会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在WTO非歧视原则下, TBT所确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对国内、国外的要求都是相同的、平等的。我们应通过对TBT的研究, 冲破外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设置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

5.2 做好植物检疫工作促进农产品出口

5.2.1 要加强宣传, 增强全民检验检疫意识; 严格开展检疫审批工作, 把好进境检疫第一关, 为安全引进国外优良品种, 发展我国农林牧渔业保驾护航; 加强风险分析工作, 发布预警通报和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发展。

5.2.2 强化管理, 规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要加强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 严格执行动植物检验检疫政策法规, 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5.2.3 深化改革, 促进检验检疫工作与对外贸易的同步发展。在市场准入谈判中, 进口与出口谈判挂钩, 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解禁工作; 适时调整检验检疫政策, 确保把关与服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王春林. WTO与植物检疫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1

2 夏红民. 中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12

3 姚文国. 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与中国动植物检疫. 法律出版社. 1997. 11

4 葛志荣.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理解.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1. 12

5 简中友.论动植物检疫性工作的重要性.植物检疫.2013,27(3):27-31

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农产品贸易

李盼21316099 摘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分析了动植物检疫与贸易的关系、WTO有关国际贸易规则及TBT、SPS措施的运用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并提出我国做好动植物检疫工作、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对策。

关键字:检疫 农产品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一、动植物检疫的起源

人类在认识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前,曾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历史上,每次重大动植物疫情过后,尸横遍野,万物萧瑟,惨不忍睹。14世纪,欧洲流行一种当时称“黑死病”的疫病,在欧洲致2 500万人死亡,占欧洲总人口1/4,在亚洲仅中国就死亡1 300万;20世纪70年代,一位旅客把飞机上的残羹剩饭捡回家喂猪,导致非洲猪瘟在全国蔓延,无法控制,政府被迫采取扑杀全国所有生猪的办法来消灭非洲猪瘟,此类疫病造成的悲剧不胜枚举。瘟疫肆虐带来沉痛的历史教训启发了动植物检疫,同时也推动了动植物检疫的发展。早在14世纪中叶,威尼斯共和国为防止正在欧洲流行的黑死病等疫病的传入,对申请入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实行进港前滞留锚地隔离40d 的预防措施,期间未发现人员染病,方允许船舶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防范人类疫病的强制性隔离措施,对阻止疫病的传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迅速被普遍采用,逐渐发展成为“检疫”(Quarantine)一词。这种强制性防范措施,进一步启迪人类,将之运用到阻止动植物疫情疫病的传播。17世纪以来,尤其是19世纪中后期,世界上发生一系列重大动植物病虫害疫情,为阻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各国相继纷纷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相关法令,逐渐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概念。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疫病的传入、扩散, 确保对其进行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包括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它在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体现在它最大限度阻止和延缓疫情的传播蔓延, 保护农产品的生产安全,从而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正常进行; 另一方面体现在它可以在SPS协定基础上合理使用非关税技术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社会经济的发展赋予动植物检疫新的历史使命和特殊地位。随着经济一体化, 动植物检疫已经成为关税、非关税壁垒取消之后,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最容易动用的、使用最多的“ 合理”手段, 动植物检疫将作为调控国外农产品进境和影响贸易的重要手段。

三、与农产品贸易相关的重要检疫规则

3.1 TBT协定

TBT协定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是一个国家为了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产品质量、防止欺诈等采取一系列技术性措施。它包括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检验检疫系统, 包装、标签, 信息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的表现形式貌似合理, 但最难对付, 已成为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技术壁垒虽是基于

保护国家的基本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等合法目标, 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被直接或间接地对工农业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碍, 如环境壁垒、标签壁垒、绿色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壁垒等等。判定一项法律、法规、标准、程序是技术性措施还是技术壁垒的标准, 就是是否符合WTO规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原则、等效原则、以科学为依据的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3.2 SPS协定

SPS协定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其内容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国际规则。SPS协定的各项规定是建立在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风险评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

平、病虫害非疫区、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等基本定义基础之上的。

SPS协定的宗旨概括为: 一是同意各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但这些措施不能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视, 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二是通过建立多边规则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三是实现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序。

SPS协定包括: 保护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由食品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保护人类的生命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疫病的侵害; 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免受害虫、疫病或致病有机体传入的侵害; 保护一个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引起的危害; 与上述措施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 含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及生产方法, 含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和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国际农产品贸易

4.1 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形式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来冲击, 许多国家采取了较严格的技术措施来限制别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在农业方面惯用的形式有: 强化对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 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以风险分析为借口,不断地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无端地延长解禁的时间甚至停止进口; 提出名目繁多的检验检疫项目; 制定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 按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逐个解禁; 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 以及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为借口阻止农产品进口; 以人力资源不足为借口, 限制进口数量; 要求出口国先解决检疫处理方法, 经确认后才允许进口。

4.2 SPS措施的运用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根据SPS协定有关条款, 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技术优势, 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相对苛刻的技术标准, 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同时他们又趁WTO目前未对国际贸易中关于环境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规范打“ 擦边球”, 以保护环境为由,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歧视。因此, 当SPS措施作为一种新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时, 便为发达国家进一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开了绿灯。目前, 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

和合格性评定程序已相当完备, 国际标准的制定几乎都为发达国家所控制。与此同时, 这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制定了数以万计的技术法规和上万个技术标准。诸如UL认证、HACCP认证、CE标志等, 市场准入的门槛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严、范围越来越广。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 一方面由于技术落后产品难以达到进口国标准、检测手段落后难以实施高精度检测项目, 致使出口产品常常受阻或遭退货; 另一方面, 一些发达国家通过SPS措施来实行严格而又繁琐的认证、检疫制度, 为农产品贸易设置了层层障碍, 增高了农产品贸易的门槛, 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例如,欧盟是我国禽肉、猪肉等传统的重要出口市场,2002年,欧盟委员会通过2002/69/EC号决议,因疫病和兽药残留问题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随后,挪威、捷克、匈牙利、英国等也采取禁止措施,欧盟采取的措施对我国肉类产业打击巨大。又如,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2006年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中,明确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可能出现的734 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 万余个标准,被认为是最苛刻的检测标准,大幅提高食品农产品准入门槛,肯定列表的实施,严重影响我国食品农产品对日出口。

随着SPS措施的实施,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 特别是欧美等国家近年来提出所谓“ 有机食品”以及类似的“ 生态食品”、“自然食品”、“ 健康食品”, 对农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限量更加苛刻, 农业技术欠发达国家很难达到其要求, 使一些过去有出口优势的农产品在新的形势下难以出口,降低了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另外, 发达国家实施的SPS措施, 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农产品成本大为增加, 发展中国家外贸企业为了获得国外绿色标志, 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 另外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年费等。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了价格的优势, 大大影响了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五、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对策

5.1 提高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重要性的认识

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世界贸易自由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WTO后, 在关税壁垒大幅度削弱、各种非关税壁垒受到限制的情况下, 发挥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作用, 将成为调控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有

效手段。尤其是面对国外商品大举占领我国市场, 我们必须学会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在WTO非歧视原则下, TBT所确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对国内、国外的要求都是相同的、平等的。我们应通过对TBT的研究, 冲破外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设置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

5.2 做好植物检疫工作促进农产品出口

5.2.1 要加强宣传, 增强全民检验检疫意识; 严格开展检疫审批工作, 把好进境检疫第一关, 为安全引进国外优良品种, 发展我国农林牧渔业保驾护航; 加强风险分析工作, 发布预警通报和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发展。

5.2.2 强化管理, 规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要加强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 严格执行动植物检验检疫政策法规, 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5.2.3 深化改革, 促进检验检疫工作与对外贸易的同步发展。在市场准入谈判中, 进口与出口谈判挂钩, 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解禁工作; 适时调整检验检疫政策, 确保把关与服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王春林. WTO与植物检疫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1

2 夏红民. 中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12

3 姚文国. 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与中国动植物检疫. 法律出版社. 1997. 11

4 葛志荣.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理解.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1. 12

5 简中友.论动植物检疫性工作的重要性.植物检疫.2013,27(3):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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