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范本)
本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 月 日在 签署:
[ ]公司,一家根据 国家/地区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 (下称“外商”);和
西部产权交易所,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产权交易所,其法定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浩生(下称“交易所”)。 以上实体单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
序言
鉴于:为保障交易所正常的产权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外商和产权转让方
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及项目交易要求外商在参与意向受让
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产权前,向交易所交纳一定数额的外汇保证金;
鉴于:外商愿意参与意向受让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项目产权,并且接受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等的上述安排。
故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下文定义的含义:
“产权”: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其合法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实物资
产等在内的各项权益。
“《合同》”:指产权转让方拟与外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价款”:指外商根据《合同》规定就其受让转让方之股权/债权/资产等
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
“《外汇资金托管协议》”:指转让方、交易所与外商共同签署的《产权交易外
国投资者外汇资金托管协议》。
“托管账户”:具有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含义。
“托管期间”:是指自外商根据本协议第3.1条将交易保证金存入托管账户时起,至交易所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外商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将该交易保
证金抵作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时止的期间。
“交易保证金”:本协议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外商为收购交易所场内交易的产权,依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程序以及转让方的要求,在提出受让意向时或
参加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或评审等其它竞价方式时应交纳的用于担保其
收购行为的一定金额的外币资金。
第二条 托管账户
2.1 为协助转让方和外商完成交易,交易所已经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设专用外汇账户(“托管账户”),用以完成
有关交易外汇保证金或合同项下交易外汇价款的资金托管及结算事宜。
2.2 该专用外汇账户的详细信息为: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户名:西部产权交易所
账号:
汇入汇款路引:(另附)
2.3 交易所特别申明:该外汇托管账户仅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
即有关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协议或有关交易外汇价款托管协议项下的资金
托管事宜。其中,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外汇保证金仅用于本协议项下提供资金
保证的有关事宜,将不会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的支付
3.1 外商应按照交易所出具的《外汇保证金汇入通知书》在 年 月 日前
将 美元(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
外汇保证金汇入本协议2.2条所列相应账户,以作为外商参与收购相应产权的
保证金,汇款时需在附言栏中注明“所汇款项为 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
3.2 交易所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外商发出传真,声明已收妥该
笔资金。外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方能正式获得意向受让或竞价资格。
3.3 外商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期限内未交纳交易保证金,则不具备相应的意
向受让或竞价资格。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4.1 托管期间,托管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所严格按照本协议管理,本协议
的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笔交易保证金。
4.2 交易所仅能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支付或返还
或处置托管资金。
4.3 交易保证金存入托管账户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均归交易所所有。
4.4 交易所按照本协议提供保证金托管服务的不收取托管服务费用。
4.5 因外汇资金汇入而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外商承担。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抵作转让价款
5.1 如外商成为产权受让方,则外商应在确定为受让方三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
签署《合同》并与转让方和交易所共同签署《外汇资金托管协议》(如有必要)。外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抵作转让价款,其余转让价款的支付由各方签署的《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约定。
5.2 交易所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将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价款(或转让价款的一部
分)向转让方支付:
5.2.1 在股权转让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
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3)《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适用国有产权转让);
(4)《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商务部门批准;
(5)《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批准(如需
要);及
(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并已办妥工商登记手续。
5.2.2 在出售资产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
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3)《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适用国有产权转让);
(4)《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
(5)《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批准(如需
要);及
(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资产交付给受让方,其中不动产的交付已经办
妥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车辆及船舶的交付亦比照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2.3 在债权转让交易下, 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
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2)《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已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批准(如需要);
5.3 转让方应积极促进上述条件的成就,并应在每项条件成就后将相应的法律文
件之正本即日递交给交易所。
5.4 在上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提交
有关资料,由交易所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划款或结汇申请。交易保
证金随转让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划入转让方指定的外汇账
户;转让方无外汇帐户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将交易保证金结汇
划入转让方指定的人民币账户。
5.5 因支付交易保证金而产生的银行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5.6 各方在此确认,交易所在按照上述条件履行向转让方的支付义务时无需事先获
得受让方的同意。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返还或处置
6.1 如外商未成为产权受让方,则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按照原币种、原汇款路径全额返还给外商。
6.2 外商成为产权受让方后因故未与产权转让方签署《合同》,则交易所将根据买
卖双方达成的有关保证金处置的协议或依照生效的司法裁决将保证金退还给外商或者支付给产权转让方。
6.3 因向外商返还保证金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外商承担(如有),交易所有权
在向外商返还保证金时直接予以扣除。
第七条 汇率风险
双方特别约定:在外商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后,相关汇率风险由外商承担。但如外商与交易所和转让方又签署了《外汇资金托管协议》,则汇率风险由各方按照《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承担。
第八条 税费
8.1 双方在此明确,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税费(如有)均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由
双方自行承担。
8.2 双方将自行负担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本协议生效日,双方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或交易所;
2、该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
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从生效日起,本协议对该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及
4、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或与该方的章程或其它组织文件和该方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或该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其它协议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对该方构成任何违反和冲突的情形;且该方已向对方披露了政府部门出具的所有可能会对该方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文件(如有)。
第十条 保密
10.1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披露方”) 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
后披露给对方(“接受方”)的为披露方所专有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资料、文件或信息(无论是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它形式,且无论是直接地或间接地)。 10.2 本协议有效期内和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届满之日后的1年内,任何保密
信息的接受方应:
(1)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保密信息始终处于保密状态;
(2) 只能向为业务需要而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相关董事、雇员、财务和法律顾
问披露相关的保密信息,并应促使该等人员知晓、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
部保密义务并受其约束;及
(3)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10.3 上述第10.2 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但因接受方或其
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导致公开的信息除外;
(2) 接受方能够以披露方合理满意的方式证明,披露方在将信息提供给接受方之
前接受方已经知晓的信息;
(3) 接受方合法地从任何第三方知悉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变更。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有效的约定,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达成
的一切承诺、安排或协议。
12.2 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3.2 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任何其它义务,致
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或责
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引用不可抗力的本协议一方所不能预见的、超出其控制并依合
理预测将阻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地震、爆炸、严重的火灾、水灾、流行性疾病、恶性传染病、暴
乱和任何其它导致严重不利后果或冲突局势的事件,例如战争等。
14.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
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法履行其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
果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给本次交易带来的后
果,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双方在其经营方面遭受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14.3 引用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
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这一事件对其履行本
协议义务造成的可预期的影响。
14.4 如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90日,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管辖并依其解释。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由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端或主张(统称为“争议”),或违约、
终止或无效,应由双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但如双方未能在
60日内解决该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6.2 仲裁应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中文进行。该仲裁应由三位仲裁员进行。仲
裁员作出的裁决应为书面形式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如发生任何争议且该争议正在仲裁中,除该争议涉及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
行使本协议下的其它权利和履行本协议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通知
17.1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联系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以专
人送交、邮资快递或传真方式向第17.2条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此后随时通知的其它地址、传真)送达。任何通知或联系的送交、邮寄或发送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收到:
(a)
(b)
(c)
17.2
第十八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 陆 份。交易所持肆份,外商持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它
19.1 本协议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款被仲裁庭宣布无效、非法
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之其它条款的效力。 19.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且对双方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有鉴于此,双方促使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如果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时; 如果传真发送,则在发送24小时后; 如果邮寄,则在邮寄后第十天。 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外商: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交易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 邮编:710061 收件人:西部产权交易所 杨莉娜 传真:+86-029-85226271 电话:+86-029-85226277
本协议盖章签字页
外商:(盖章)
授权代表:
职务:
西部产权交易所:(盖章)
授权代表:
职务:
产权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范本)
本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 月 日在 签署:
[ ]公司,一家根据 国家/地区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 (下称“外商”);和
西部产权交易所,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产权交易所,其法定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浩生(下称“交易所”)。 以上实体单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
序言
鉴于:为保障交易所正常的产权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外商和产权转让方
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及项目交易要求外商在参与意向受让
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产权前,向交易所交纳一定数额的外汇保证金;
鉴于:外商愿意参与意向受让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项目产权,并且接受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等的上述安排。
故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下文定义的含义:
“产权”: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其合法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实物资
产等在内的各项权益。
“《合同》”:指产权转让方拟与外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价款”:指外商根据《合同》规定就其受让转让方之股权/债权/资产等
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
“《外汇资金托管协议》”:指转让方、交易所与外商共同签署的《产权交易外
国投资者外汇资金托管协议》。
“托管账户”:具有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含义。
“托管期间”:是指自外商根据本协议第3.1条将交易保证金存入托管账户时起,至交易所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外商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将该交易保
证金抵作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时止的期间。
“交易保证金”:本协议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外商为收购交易所场内交易的产权,依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程序以及转让方的要求,在提出受让意向时或
参加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或评审等其它竞价方式时应交纳的用于担保其
收购行为的一定金额的外币资金。
第二条 托管账户
2.1 为协助转让方和外商完成交易,交易所已经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设专用外汇账户(“托管账户”),用以完成
有关交易外汇保证金或合同项下交易外汇价款的资金托管及结算事宜。
2.2 该专用外汇账户的详细信息为: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户名:西部产权交易所
账号:
汇入汇款路引:(另附)
2.3 交易所特别申明:该外汇托管账户仅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
即有关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协议或有关交易外汇价款托管协议项下的资金
托管事宜。其中,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外汇保证金仅用于本协议项下提供资金
保证的有关事宜,将不会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的支付
3.1 外商应按照交易所出具的《外汇保证金汇入通知书》在 年 月 日前
将 美元(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
外汇保证金汇入本协议2.2条所列相应账户,以作为外商参与收购相应产权的
保证金,汇款时需在附言栏中注明“所汇款项为 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
3.2 交易所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外商发出传真,声明已收妥该
笔资金。外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方能正式获得意向受让或竞价资格。
3.3 外商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期限内未交纳交易保证金,则不具备相应的意
向受让或竞价资格。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4.1 托管期间,托管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所严格按照本协议管理,本协议
的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笔交易保证金。
4.2 交易所仅能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支付或返还
或处置托管资金。
4.3 交易保证金存入托管账户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均归交易所所有。
4.4 交易所按照本协议提供保证金托管服务的不收取托管服务费用。
4.5 因外汇资金汇入而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外商承担。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抵作转让价款
5.1 如外商成为产权受让方,则外商应在确定为受让方三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
签署《合同》并与转让方和交易所共同签署《外汇资金托管协议》(如有必要)。外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抵作转让价款,其余转让价款的支付由各方签署的《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约定。
5.2 交易所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将交易保证金作为转让价款(或转让价款的一部
分)向转让方支付:
5.2.1 在股权转让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
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3)《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适用国有产权转让);
(4)《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商务部门批准;
(5)《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批准(如需
要);及
(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并已办妥工商登记手续。
5.2.2 在出售资产交易下,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
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3)《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适用国有产权转让);
(4)《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
(5)《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批准(如需
要);及
(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资产交付给受让方,其中不动产的交付已经办
妥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车辆及船舶的交付亦比照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2.3 在债权转让交易下, 交易所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将交易保证金作为
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
(1)《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2)《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已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批准(如需要);
5.3 转让方应积极促进上述条件的成就,并应在每项条件成就后将相应的法律文
件之正本即日递交给交易所。
5.4 在上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提交
有关资料,由交易所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划款或结汇申请。交易保
证金随转让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划入转让方指定的外汇账
户;转让方无外汇帐户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将交易保证金结汇
划入转让方指定的人民币账户。
5.5 因支付交易保证金而产生的银行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5.6 各方在此确认,交易所在按照上述条件履行向转让方的支付义务时无需事先获
得受让方的同意。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返还或处置
6.1 如外商未成为产权受让方,则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按照原币种、原汇款路径全额返还给外商。
6.2 外商成为产权受让方后因故未与产权转让方签署《合同》,则交易所将根据买
卖双方达成的有关保证金处置的协议或依照生效的司法裁决将保证金退还给外商或者支付给产权转让方。
6.3 因向外商返还保证金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外商承担(如有),交易所有权
在向外商返还保证金时直接予以扣除。
第七条 汇率风险
双方特别约定:在外商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后,相关汇率风险由外商承担。但如外商与交易所和转让方又签署了《外汇资金托管协议》,则汇率风险由各方按照《外汇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承担。
第八条 税费
8.1 双方在此明确,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税费(如有)均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由
双方自行承担。
8.2 双方将自行负担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本协议生效日,双方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或交易所;
2、该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
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从生效日起,本协议对该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及
4、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或与该方的章程或其它组织文件和该方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或该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其它协议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对该方构成任何违反和冲突的情形;且该方已向对方披露了政府部门出具的所有可能会对该方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文件(如有)。
第十条 保密
10.1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披露方”) 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
后披露给对方(“接受方”)的为披露方所专有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资料、文件或信息(无论是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它形式,且无论是直接地或间接地)。 10.2 本协议有效期内和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届满之日后的1年内,任何保密
信息的接受方应:
(1)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保密信息始终处于保密状态;
(2) 只能向为业务需要而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相关董事、雇员、财务和法律顾
问披露相关的保密信息,并应促使该等人员知晓、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
部保密义务并受其约束;及
(3)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10.3 上述第10.2 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但因接受方或其
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导致公开的信息除外;
(2) 接受方能够以披露方合理满意的方式证明,披露方在将信息提供给接受方之
前接受方已经知晓的信息;
(3) 接受方合法地从任何第三方知悉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变更。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有效的约定,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达成
的一切承诺、安排或协议。
12.2 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3.2 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任何其它义务,致
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或责
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引用不可抗力的本协议一方所不能预见的、超出其控制并依合
理预测将阻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地震、爆炸、严重的火灾、水灾、流行性疾病、恶性传染病、暴
乱和任何其它导致严重不利后果或冲突局势的事件,例如战争等。
14.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
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法履行其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
果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给本次交易带来的后
果,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双方在其经营方面遭受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14.3 引用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
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这一事件对其履行本
协议义务造成的可预期的影响。
14.4 如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90日,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管辖并依其解释。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由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端或主张(统称为“争议”),或违约、
终止或无效,应由双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但如双方未能在
60日内解决该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6.2 仲裁应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中文进行。该仲裁应由三位仲裁员进行。仲
裁员作出的裁决应为书面形式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如发生任何争议且该争议正在仲裁中,除该争议涉及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
行使本协议下的其它权利和履行本协议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通知
17.1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联系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以专
人送交、邮资快递或传真方式向第17.2条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此后随时通知的其它地址、传真)送达。任何通知或联系的送交、邮寄或发送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收到:
(a)
(b)
(c)
17.2
第十八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 陆 份。交易所持肆份,外商持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它
19.1 本协议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款被仲裁庭宣布无效、非法
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之其它条款的效力。 19.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且对双方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有鉴于此,双方促使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如果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时; 如果传真发送,则在发送24小时后; 如果邮寄,则在邮寄后第十天。 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外商: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交易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 邮编:710061 收件人:西部产权交易所 杨莉娜 传真:+86-029-85226271 电话:+86-029-85226277
本协议盖章签字页
外商:(盖章)
授权代表:
职务:
西部产权交易所:(盖章)
授权代表: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