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讨

政治与法律

POLITICS AND LAW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讨

潘在清

一、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一)法治与法制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1.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社会主义的法制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

法治,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或治国方略。二是指“依的状态,即有完备的良法并得到普遍遵守的状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建立在法治理”

民主制度的基础上的法治。

法制与法治除了含义不同之外,在产生的时间上也不同。法制产生在先,法治产生在后。2.法制与法治是密切联系的。

加强法制建设,是实行和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制建设,就不可能实行和实现法实现法治,是加强法制建设的结果。由于加强法制建设,法得到不断完善并且得到普遍的治。

遵守,出现这种状况时,我们可以说,已经实现了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的内涵及与其他类型的法治的区别

法治,这一概念从古代沿用至今。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治国的法不同和法治所建立的基础不同,其实质是不同的。法治,在历史上有过三种类型。

1.专制社会的法治。

在这里讲的专制社会,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专制社会的法治思想,在我国萌芽于春秋,正式形成于战国时期。后来的各朝代,这种法治思想有所发展。但是,从本质与特点上看,基本上是同一类。这一类型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其实质是以严刑酷法来维护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的专制统治。

2.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它是资产阶级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之后,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发展资本主义而采取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3.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

2010.3

1992年1月

创刊

2010年

总第173期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治国方略。它是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的产物,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与专制社会的法治、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是不同的。主要的区别有:一是实行法治的主体不同。专制社会的法治,其主体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其主体是资产阶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二是治国的法有本质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所依的法,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专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所依的法,都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是实行法治的目的不同。专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其目的是为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与专制社会的法治相比较,还有一点不同。社会主义的法治,只是治国的一种基本方略,并不否定“德治”或其他治国的方略。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一)法的作用决定了必须实行法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着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国家的意志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具有积极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可以概括为:一是指引。引导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二是评价。以法律为根据来评价一个人是好还是坏,其行为是对还是错。三是预测。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测人们可能作出什么样的行为。四是警示。告示人们如果实施某种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五是制裁。即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六是保护。通过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从而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44THE NEW ORIENT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国家和法的本质不同,法对社会的具体作用也就不同。对此应当联系不同国家的本质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任务进行具体研究。抽象地说,

不论什么国家,只要它的法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本国国情的,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外交都会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但是,人民如何当家作主?即通过那些途径和方式来实现当家作主?作为主人的人民群众应享有那些权利和如何行使其权利?这一切都需要以法律加以确认和规范。当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需要以法给予制裁。总之,只有实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障。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阶段的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实行法治。因为商品经济是一种开放性和竞争性的经济,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会采取一些损人利己的手段,排挤其竞争对手,损害其消费者。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加以规范和保障,就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经济就难以健康发展。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内涵。不言而喻,没有民主法治的社会决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谈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实行法治,依法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各种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维护国家安全,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才可能实现。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标志和保障。

社会文明建设,除了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外,还要建设政治文明。法制建设的发展,就是政治文明的表现。从无法到有法,

从法的不完善到完善,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文明建设,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又是加强社会文明建设的需要。

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从历史上看,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

世上未有无法之国能长治久安。苏联出现的肃反扩大化和我国出现的“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十年内乱,就是实行人治而不是实行法治的结果。实行人治存在许多弊端,一是容易导致专制。二是会使人们终日处于恐惧之中。三是不能产生大量的开拓进取的人才。四是难以避免腐败,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实行法治所以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因为法治是以完备的良法为前提的,具有人治所不具有的稳定性、公开性、平等性、公正性、规范性、权威性的特性,从而对个人、

对社会都具有规范和调节作用;对个人的权力(权利)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和制约作用,防止独裁和滥用权力(权利);对犯罪行为可以起到制裁和震慑作用,可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起到保护作用,使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因此,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行法治,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也是我们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法治,就要有由人民当家作主来制定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而人民要制定法律,首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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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国家政权,争得民主,由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说,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民主的法制,只能是专制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展是顺利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条件。民主充分发展,才能实现民主立法,才能制定出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得到广大人民认可的法。民主充分发展,

制定出来的法,人民群众才会自觉地遵守。民主充分发展,才能有效地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才能顺利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建设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封建主义影响又比较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民主原则和公民的民主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程度还不高。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单位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压制民主、侵犯民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如何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即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体说要做到如下六条:第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第二,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第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四,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第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第六,完善制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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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抓好立法、执法、普法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立法。

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善法。我国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还不够完善,有些应有的法还没有。比如,规范工薪报酬的法尚没有。在工薪报酬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的领导集团滥用权力为自己规定高额报酬,拉大了高管阶层同其他劳工收入的差距;二是劳工的工资与利润不挂钩,劳工的工资没有随着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在私营企业中这一问题最为突出;三是政府管理的作为工资支出的财政本来是人民的钱,如何使用应按人民的意见办。然而,政府却把这一财政视为政府所有,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就给公务员确定工资,这跟自己给自己定工资没有两样。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工资法。还有,公务员从政道德的法,在发达的国家中已经制定实施,而我国除了在党规中有些规定之外,法律上尚没出台此法,等等。有些法也不够完善。比如《土地管理法》还不能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征地,把征收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作为政府“创收”的手段,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土地管理法》

或者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又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不够完善。随着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商品交易关系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寻租”现象普遍产生,腐败现象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现有的《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主体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刑的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与腐败作斗争的需求。《刑事诉讼法》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难以防止刑讯逼供、不利于证人出庭作证、不利于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正确采信、不能发挥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应有的作用。还有,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保证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难以防止违反“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难以防治人事腐败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立

46THE NEW ORIENT 法。

2.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法治的实现,是指完备的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的状态。

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有了完备的善法,并不意味着已经实行和实现了法治,只是具备了

“有法可依”这一实行和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治就不会实现。要实行和实现法治,

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司法公正、及时,这才是实行和实现法治的关键。

要保证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就必须抓好执法队伍的建设。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使执法人员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还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这是由权力的基本特征、

个人品质的不完善性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所决定的。各个监督主体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

3. 继续抓好普法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普法是实行和实现法治的基础工作,必须继续开展下去。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搞好普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但不要搞形式主义,要讲究实效。

(三)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1.德治的概念及其德治思想。

德治,是指以道德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德治的思想,在我国萌芽于西周,比较明确地提出德治思想的是春秋时期的孔丘即孔子。孔子从“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出发,极力主张德治。他说:“为政以德,比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为政》)不过,孔子在主张德治的同时,并不否定刑罚的作用。

孔子在治国方略上的主张,应是“德主刑辅”。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到了西汉时期,被董仲舒进一步发展,成为我国历史上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代表。

2.社会主义的德治与传统的德治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主义的德治,是指以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来治理国家的德治。

社会主义的德治与传统的德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主义的德治是在批判继承即弘扬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德治的德的许多信条也来自儒家的德的信条。但是,社会主义的德治与中国传统的德治又有质的区别。主要的不同点有:一是德治的德的内涵有所不同。二是实行德治的目的不同。

3.实行德治的必要性。

实行德治的必要性,集中表现在道德的作用上。道德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道德的一般功能作用。道德具有认识、评价、调节、教育的多种功能,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2)道德对法制建设的作用。社会主义的道德观是正确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对正确执法具有保证作用,对守法具有促进作用。

德治对治国不仅具有独立的作用,而且又是法治的基础,因此,德治也就成为不可缺少的治国方略。

4.法治与德治必须相结合。

(1)社会主义的法律与社会主义的道德的一致性使得法治与德治两者能够结合。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两者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两者都为同一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服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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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和互相渗透的,两者体现了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的法律与社会主义的道德的上述的这些一致性,决定了两者能够结合。

(2)社会主义的法律与社会主义的道德的区别性又决定法治与德治两者不能互相替代。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有:一是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

而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制建设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而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是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由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三是两者表现的方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却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四是两种规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法律规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其义务,而道德规范往往只是规定人们应尽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其权利。五是两者调整的范围也有所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宽广得多。六是两者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也不同。法律的实施主要靠国家强制力,而道德的实施主要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的自我强制。两者上述的这些区别决定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3)法律和道德两者都有局限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必须相结合。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

调整范围较窄、治本力不足、实施成本高。道德的局限性主要是:强制力不强、调整范围也不全、缺乏激励性。法律和道德两者都有局限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两者不可缺一,两者应相互结合、互补作用。否则,不足以治国。

(作者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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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一)法治与法制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1.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社会主义的法制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

法治,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或治国方略。二是指“依的状态,即有完备的良法并得到普遍遵守的状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建立在法治理”

民主制度的基础上的法治。

法制与法治除了含义不同之外,在产生的时间上也不同。法制产生在先,法治产生在后。2.法制与法治是密切联系的。

加强法制建设,是实行和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制建设,就不可能实行和实现法实现法治,是加强法制建设的结果。由于加强法制建设,法得到不断完善并且得到普遍的治。

遵守,出现这种状况时,我们可以说,已经实现了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的内涵及与其他类型的法治的区别

法治,这一概念从古代沿用至今。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治国的法不同和法治所建立的基础不同,其实质是不同的。法治,在历史上有过三种类型。

1.专制社会的法治。

在这里讲的专制社会,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专制社会的法治思想,在我国萌芽于春秋,正式形成于战国时期。后来的各朝代,这种法治思想有所发展。但是,从本质与特点上看,基本上是同一类。这一类型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其实质是以严刑酷法来维护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的专制统治。

2.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它是资产阶级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之后,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发展资本主义而采取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3.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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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治国方略。它是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的产物,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与专制社会的法治、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是不同的。主要的区别有:一是实行法治的主体不同。专制社会的法治,其主体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其主体是资产阶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二是治国的法有本质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所依的法,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专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所依的法,都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是实行法治的目的不同。专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其目的是为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与专制社会的法治相比较,还有一点不同。社会主义的法治,只是治国的一种基本方略,并不否定“德治”或其他治国的方略。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一)法的作用决定了必须实行法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着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国家的意志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具有积极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可以概括为:一是指引。引导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二是评价。以法律为根据来评价一个人是好还是坏,其行为是对还是错。三是预测。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测人们可能作出什么样的行为。四是警示。告示人们如果实施某种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五是制裁。即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六是保护。通过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从而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44THE NEW ORIENT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国家和法的本质不同,法对社会的具体作用也就不同。对此应当联系不同国家的本质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任务进行具体研究。抽象地说,

不论什么国家,只要它的法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本国国情的,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外交都会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但是,人民如何当家作主?即通过那些途径和方式来实现当家作主?作为主人的人民群众应享有那些权利和如何行使其权利?这一切都需要以法律加以确认和规范。当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需要以法给予制裁。总之,只有实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障。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阶段的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实行法治。因为商品经济是一种开放性和竞争性的经济,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会采取一些损人利己的手段,排挤其竞争对手,损害其消费者。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加以规范和保障,就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经济就难以健康发展。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内涵。不言而喻,没有民主法治的社会决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谈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实行法治,依法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各种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维护国家安全,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才可能实现。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标志和保障。

社会文明建设,除了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外,还要建设政治文明。法制建设的发展,就是政治文明的表现。从无法到有法,

从法的不完善到完善,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文明建设,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又是加强社会文明建设的需要。

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从历史上看,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

世上未有无法之国能长治久安。苏联出现的肃反扩大化和我国出现的“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十年内乱,就是实行人治而不是实行法治的结果。实行人治存在许多弊端,一是容易导致专制。二是会使人们终日处于恐惧之中。三是不能产生大量的开拓进取的人才。四是难以避免腐败,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实行法治所以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因为法治是以完备的良法为前提的,具有人治所不具有的稳定性、公开性、平等性、公正性、规范性、权威性的特性,从而对个人、

对社会都具有规范和调节作用;对个人的权力(权利)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和制约作用,防止独裁和滥用权力(权利);对犯罪行为可以起到制裁和震慑作用,可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起到保护作用,使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因此,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行法治,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也是我们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法治,就要有由人民当家作主来制定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而人民要制定法律,首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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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国家政权,争得民主,由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说,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民主的法制,只能是专制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展是顺利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条件。民主充分发展,才能实现民主立法,才能制定出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得到广大人民认可的法。民主充分发展,

制定出来的法,人民群众才会自觉地遵守。民主充分发展,才能有效地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才能顺利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建设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封建主义影响又比较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民主原则和公民的民主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程度还不高。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单位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压制民主、侵犯民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如何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即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体说要做到如下六条:第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第二,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第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四,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第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第六,完善制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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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抓好立法、执法、普法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立法。

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善法。我国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还不够完善,有些应有的法还没有。比如,规范工薪报酬的法尚没有。在工薪报酬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的领导集团滥用权力为自己规定高额报酬,拉大了高管阶层同其他劳工收入的差距;二是劳工的工资与利润不挂钩,劳工的工资没有随着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在私营企业中这一问题最为突出;三是政府管理的作为工资支出的财政本来是人民的钱,如何使用应按人民的意见办。然而,政府却把这一财政视为政府所有,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就给公务员确定工资,这跟自己给自己定工资没有两样。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工资法。还有,公务员从政道德的法,在发达的国家中已经制定实施,而我国除了在党规中有些规定之外,法律上尚没出台此法,等等。有些法也不够完善。比如《土地管理法》还不能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征地,把征收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作为政府“创收”的手段,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土地管理法》

或者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又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不够完善。随着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商品交易关系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寻租”现象普遍产生,腐败现象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现有的《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主体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刑的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与腐败作斗争的需求。《刑事诉讼法》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难以防止刑讯逼供、不利于证人出庭作证、不利于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正确采信、不能发挥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应有的作用。还有,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保证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难以防止违反“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难以防治人事腐败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立

46THE NEW ORIENT 法。

2.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法治的实现,是指完备的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的状态。

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有了完备的善法,并不意味着已经实行和实现了法治,只是具备了

“有法可依”这一实行和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治就不会实现。要实行和实现法治,

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司法公正、及时,这才是实行和实现法治的关键。

要保证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就必须抓好执法队伍的建设。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使执法人员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还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这是由权力的基本特征、

个人品质的不完善性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所决定的。各个监督主体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

3. 继续抓好普法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普法是实行和实现法治的基础工作,必须继续开展下去。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搞好普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但不要搞形式主义,要讲究实效。

(三)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1.德治的概念及其德治思想。

德治,是指以道德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德治的思想,在我国萌芽于西周,比较明确地提出德治思想的是春秋时期的孔丘即孔子。孔子从“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出发,极力主张德治。他说:“为政以德,比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为政》)不过,孔子在主张德治的同时,并不否定刑罚的作用。

孔子在治国方略上的主张,应是“德主刑辅”。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到了西汉时期,被董仲舒进一步发展,成为我国历史上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代表。

2.社会主义的德治与传统的德治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主义的德治,是指以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来治理国家的德治。

社会主义的德治与传统的德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主义的德治是在批判继承即弘扬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德治的德的许多信条也来自儒家的德的信条。但是,社会主义的德治与中国传统的德治又有质的区别。主要的不同点有:一是德治的德的内涵有所不同。二是实行德治的目的不同。

3.实行德治的必要性。

实行德治的必要性,集中表现在道德的作用上。道德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道德的一般功能作用。道德具有认识、评价、调节、教育的多种功能,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2)道德对法制建设的作用。社会主义的道德观是正确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对正确执法具有保证作用,对守法具有促进作用。

德治对治国不仅具有独立的作用,而且又是法治的基础,因此,德治也就成为不可缺少的治国方略。

4.法治与德治必须相结合。

(1)社会主义的法律与社会主义的道德的一致性使得法治与德治两者能够结合。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两者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两者都为同一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服务,两

政治与法律

POLITICS AND LAW

者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和互相渗透的,两者体现了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的法律与社会主义的道德的上述的这些一致性,决定了两者能够结合。

(2)社会主义的法律与社会主义的道德的区别性又决定法治与德治两者不能互相替代。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有:一是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

而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制建设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而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是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由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三是两者表现的方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却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四是两种规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法律规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其义务,而道德规范往往只是规定人们应尽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其权利。五是两者调整的范围也有所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宽广得多。六是两者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也不同。法律的实施主要靠国家强制力,而道德的实施主要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的自我强制。两者上述的这些区别决定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3)法律和道德两者都有局限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必须相结合。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

调整范围较窄、治本力不足、实施成本高。道德的局限性主要是:强制力不强、调整范围也不全、缺乏激励性。法律和道德两者都有局限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两者不可缺一,两者应相互结合、互补作用。否则,不足以治国。

(作者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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