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产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起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内容简介:

作为子女的受赠人对赠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案件情况:

郑某华与郑某、郑谋丽系父子、父女关系。2012年3月30日,郑某、郑谋丽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南磨房陆某的房屋一套,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郑某、郑谋丽的名下。2013年10月2日郑某华与郑某、郑谋丽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主要内容:1、该北京朝阳区南磨房房屋xx号为郑某华出资购买,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是郑某、郑谋丽共有,为郑某华赠与;2、郑某、郑谋丽一致同意郑某华在房屋内居住直至“百年”过世,在此过程中如遇新情况变化另行协商解决。

同日,郑某、郑谋丽出具了对于郑某华赡养的书面材料,内容为:郑某、郑谋丽愿赡养郑某华度过幸福晚年直至“百年”,双方给自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郑某华通过朋友找到,向我诉说自己后来一直没有人照顾,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我建议郑某华起诉郑某、郑谋丽,撤销对二子女的赠与。

案件审判过程:

我方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郑某、郑谋丽起诉到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要求撤销对二位以上房屋的赠与,将房屋返还我方。

我方诉称:郑某华无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险,协议签订后,二被告生活富裕但并未对其进行照顾,亦不支付其医药费及日常生活费,造成我方当事人生活困难。因此我方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房屋赠与。

二被告辩称:郑某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我们每月都支付了赡养费,但是没有书面证据提交。并且郑某华之前做了心脏手术,手术费也是我方花费的,上述行为证明我们一直在尽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认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郑某、郑谋丽作为郑某华的子女,对其有法定的义务,因他们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郑某华可以对其行使法定撤销权。

故判决如下:撤销原告郑某华与被告郑某、郑谋丽就诉争房屋在2013年10月2日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二被告郑某、郑谋丽的赠与。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1、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不以交付赠与财产为合同成立要件。本案中,郑某华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确认了其将房屋赠与二被告,且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亦已登记在二被告的名下,则双方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可以终止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原告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二被告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其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所以赠与协议应于撤销。

内容简介:

作为子女的受赠人对赠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案件情况:

郑某华与郑某、郑谋丽系父子、父女关系。2012年3月30日,郑某、郑谋丽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南磨房陆某的房屋一套,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郑某、郑谋丽的名下。2013年10月2日郑某华与郑某、郑谋丽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主要内容:1、该北京朝阳区南磨房房屋xx号为郑某华出资购买,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是郑某、郑谋丽共有,为郑某华赠与;2、郑某、郑谋丽一致同意郑某华在房屋内居住直至“百年”过世,在此过程中如遇新情况变化另行协商解决。

同日,郑某、郑谋丽出具了对于郑某华赡养的书面材料,内容为:郑某、郑谋丽愿赡养郑某华度过幸福晚年直至“百年”,双方给自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郑某华通过朋友找到,向我诉说自己后来一直没有人照顾,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我建议郑某华起诉郑某、郑谋丽,撤销对二子女的赠与。

案件审判过程:

我方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郑某、郑谋丽起诉到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要求撤销对二位以上房屋的赠与,将房屋返还我方。

我方诉称:郑某华无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险,协议签订后,二被告生活富裕但并未对其进行照顾,亦不支付其医药费及日常生活费,造成我方当事人生活困难。因此我方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房屋赠与。

二被告辩称:郑某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我们每月都支付了赡养费,但是没有书面证据提交。并且郑某华之前做了心脏手术,手术费也是我方花费的,上述行为证明我们一直在尽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认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郑某、郑谋丽作为郑某华的子女,对其有法定的义务,因他们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郑某华可以对其行使法定撤销权。

故判决如下:撤销原告郑某华与被告郑某、郑谋丽就诉争房屋在2013年10月2日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二被告郑某、郑谋丽的赠与。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1、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不以交付赠与财产为合同成立要件。本案中,郑某华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确认了其将房屋赠与二被告,且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亦已登记在二被告的名下,则双方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可以终止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原告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二被告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其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所以赠与协议应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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