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瑞景售楼部形象标识制作合同
发包人(甲方):宜昌市建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猇亭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乙方):宜昌市大唐神风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现乙方受甲方委托设计制作国华瑞景售楼部形象标识等相关事宜,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范围:
制作内容:1、“润恒·国华瑞景logo+营销中心”发光字制作安装。
具体尺寸见结构图。
二、双方权利义务:
乙方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发光字、钢结构,乙方负责制作方案及钢结构设计,甲方对方案认可后开始执行。 乙方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乙方无条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制作安装过程中,甲方应提供水电等配套。
甲方负责办理标牌制作的相关审批手续,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协助。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做好材料采购,保质保量,按合约期限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甲方配合乙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办理工程结算。
三、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
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管理以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4.乙方施工的本工程应达到合格标准,杜绝发生任何重大安全事故。
四、合同工期:
1. 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 10 天,开工日期 2011 年 11 月 29 日,竣工日期 2011 年 12 月 8 日。
工期延误达 5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对超过部分的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乙方报甲方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a:因甲方场地协调原因致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b: 非乙方原因的停电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c:如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工期顺延。
3.在甲方有工作面的情况下,应确保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如甲方提出赶工期加班作业施工或增减人力等,甲方有合理原因时乙方在能力范围内应服从。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五、合同价款: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
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确定不再调整的价格。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0000 元 ,大写:伍万元整 。
六、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结算价的30%,即 15000元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3日内,经甲方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结算价的70%,即 35000元 。
工程保修:
本项目的免费质保期为一年,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书面或口头)后24小时内进场维修并在接到报修通知后7天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费用从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在维修期限内,广告牌及画面因人为破坏导致损失乙方不负保修责任,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根据双方协商有偿修复。
在维修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军事、政治等)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八、工程验收:
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工程竣工三日内须书面通知甲方按照合同要求验收,竣工验收资料一式贰份,若有异议甲方三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逾期后视为认可。
九、其它条款: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宜昌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
国华瑞景售楼部形象标识制作合同
发包人(甲方):宜昌市建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猇亭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乙方):宜昌市大唐神风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现乙方受甲方委托设计制作国华瑞景售楼部形象标识等相关事宜,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范围:
制作内容:1、“润恒·国华瑞景logo+营销中心”发光字制作安装。
具体尺寸见结构图。
二、双方权利义务:
乙方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发光字、钢结构,乙方负责制作方案及钢结构设计,甲方对方案认可后开始执行。 乙方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乙方无条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制作安装过程中,甲方应提供水电等配套。
甲方负责办理标牌制作的相关审批手续,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协助。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做好材料采购,保质保量,按合约期限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甲方配合乙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办理工程结算。
三、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
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管理以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4.乙方施工的本工程应达到合格标准,杜绝发生任何重大安全事故。
四、合同工期:
1. 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 10 天,开工日期 2011 年 11 月 29 日,竣工日期 2011 年 12 月 8 日。
工期延误达 5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对超过部分的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乙方报甲方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a:因甲方场地协调原因致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b: 非乙方原因的停电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c:如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工期顺延。
3.在甲方有工作面的情况下,应确保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如甲方提出赶工期加班作业施工或增减人力等,甲方有合理原因时乙方在能力范围内应服从。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五、合同价款: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
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确定不再调整的价格。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0000 元 ,大写:伍万元整 。
六、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结算价的30%,即 15000元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3日内,经甲方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结算价的70%,即 35000元 。
工程保修:
本项目的免费质保期为一年,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书面或口头)后24小时内进场维修并在接到报修通知后7天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费用从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在维修期限内,广告牌及画面因人为破坏导致损失乙方不负保修责任,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根据双方协商有偿修复。
在维修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军事、政治等)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八、工程验收:
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工程竣工三日内须书面通知甲方按照合同要求验收,竣工验收资料一式贰份,若有异议甲方三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逾期后视为认可。
九、其它条款: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宜昌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