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营改增政策问答

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办税指引

一、委托代征范围

问: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答:(一)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等。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政策

问: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增值税?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负责还是由地税局负责?

答: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问:地税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吗?

答: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发票应该申报国税还是地税?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

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和住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

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与单位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有哪些?应如何享受?

答:与单位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有哪些? 答: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优惠主要有几种: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问:哪些情况下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到地税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1)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可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问: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几联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扣减税款凭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

问: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分为“非住房”和“住房”两类:

(1)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有哪些减免税优惠?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所缴纳的其他税种有没有变化?

1.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变。

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税金及增值税,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问: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为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缴税和代开发票问题

问: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申报表有没有变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纳税综合申报表样依“金三”生成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为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申报纳税表样依“金三”生成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

申报单》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为准。

问:代开增值税发票报送的资料有哪些变化?

答:(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原《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均改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金三”可提供免填单服务),在原报送资料基础上相应增加不动产交易承受方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原《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均改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金三”可提供免填单服务),在原申请代开发票报送资料基础上相应增加不动产交易承受方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包括行别、账号)。

问: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流程

2.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流程

特别提醒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原报送资料基础上相应增加不动产交易承受方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

2、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原报送资料基础上相应增加不动产交易承受方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包括行别、账号)。

11

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办税指引

一、委托代征范围

问: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答:(一)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等。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政策

问: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增值税?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负责还是由地税局负责?

答: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问:地税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吗?

答: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发票应该申报国税还是地税?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

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和住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

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与单位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有哪些?应如何享受?

答:与单位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有哪些? 答: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相关的增值税优惠主要有几种: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问:哪些情况下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到地税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1)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可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问: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几联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扣减税款凭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

问: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分为“非住房”和“住房”两类:

(1)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有哪些减免税优惠?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所缴纳的其他税种有没有变化?

1.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变。

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税金及增值税,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问: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为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缴税和代开发票问题

问: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申报表有没有变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纳税综合申报表样依“金三”生成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为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申报纳税表样依“金三”生成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

申报单》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为准。

问:代开增值税发票报送的资料有哪些变化?

答:(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原《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均改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金三”可提供免填单服务),在原报送资料基础上相应增加不动产交易承受方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原《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均改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金三”可提供免填单服务),在原申请代开发票报送资料基础上相应增加不动产交易承受方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包括行别、账号)。

问: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流程

2.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流程

特别提醒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原报送资料基础上相应增加不动产交易承受方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

2、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原报送资料基础上相应增加不动产交易承受方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包括行别、账号)。

11

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相关内容

  • 市地税组建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 同志们: 这次纪念地税组建×周年庆祝大会,是在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五次全委(扩大)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东部经济强市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总结了地税组建×年来改革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安排部署了今后的工作,表彰了全市地税系统先进个人.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地税部门在过去的×年所取 ...

  • 地下车位变种销售土地增值税处理总结表
  • 转让使用权(70年/50年) 出租(20年/20年+赠/不定期) 确定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定收入 不确认收入 河南 √ √ 辽宁 √ √ 青岛 √ 湖北 √ √ 天津 √ √ 西安 √ √ 浙江 √ √ 常州 √ √ 黑龙江 √ 北京 √ √ 地下车位土增政策 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 ...

  • 地税系统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总结
  • ***市地税系统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总结 2011年,国务院纠风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统一部署,作为重点被评议部门,今年以来,我局把自觉接受政风行风评议作为更好履行自身职能.大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利契机,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局的正确 ...

  • 创建"四型"税政活动总结工作总结
  • 2004年以来,××市地税局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税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对税政管理工作的认识,努力寻求税政管理工作新途径,充分发挥税政职能作用,着力创建"四型"税政,积极推进税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轨道. 一.发挥税政组织职能,努力创建"学习 ...

  • 关于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总结
  • 关于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总结 税 种: 土地增值税 来 源: 新浪博客 日 期: 2014-05-07 地下车位变种销售土地增值税总结表 作者:税务律师李利威 关于地下车位的各省法规汇总 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2.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 2.南京的规定 ...

  • 纳税服务需求调查表
  • 纳税服务需求调查表 浏览人数:2125 山东地税纳税服务需求调查表 纳税人名称: 办公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所在地: 市 县(市.区) 经济类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税收管理员姓名: 一.您认为地税部门如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税法知情权 1.日常生活中,您是否经常遇到税收方面的疑难 ...

  • 山东寿光市地税局创新服务与管理机制 破解基层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难题
  • 山东寿光市地税局创新服务与管理机制破解基层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难题 中国税务报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邴杰高长明李树彪 在跨境贸易日益增多的趋势下,如何强化国际税收服务与管理,成为基层地税机关的重要课题.山东省寿光市地税局围绕"打造国际税收管理升级版"的要求,积极创新服务与 ...

  • 地税局发言材料
  • 历经岁月,抱诚守真。江西地税,从一个新生者已经走过了十五个春秋。组织收入快速增长,办税流程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稳步提升,政务环境持续改善……一幅幅美丽动人的画卷,一个个感人肺腑的事迹,忆往昔,我们无愧无悔;展未来,我们豪情万状……江西地税,正迈着坚实的步伐,沿着科学发展的轨道,走出了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

  • 税务问卷调查
  •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参与我们的问卷调查活动,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本调查问卷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请您在认为合适的选项序号上划"√"或在"--"填写相关内容. 本调查问卷采取无记名方式,只供调查研究用. 1.您对地税部门政务公开情况感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