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财经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教职工。
二、工作原则
(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三)民主公开、依法有序。
三、责任追究情形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拖延不办,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予以解决的;
(三)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松散,不能有效履行本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进度,影响学校发展大局的;
(四)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对其分管的部门、处室和人员存在的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的;
(五)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按制度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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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心中无数,对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措施而贻误工作的。
(七)由于工作失误、失察、失职等原因,给学校和单位(部门)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提供线索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置。
五、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调查、核实、处理。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须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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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财经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教职工。
二、工作原则
(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三)民主公开、依法有序。
三、责任追究情形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拖延不办,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予以解决的;
(三)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松散,不能有效履行本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进度,影响学校发展大局的;
(四)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对其分管的部门、处室和人员存在的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的;
(五)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按制度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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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心中无数,对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措施而贻误工作的。
(七)由于工作失误、失察、失职等原因,给学校和单位(部门)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提供线索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置。
五、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调查、核实、处理。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须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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