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乡精准扶贫脱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花园乡精准脱贫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乡精准脱贫工作,促使各级帮扶责任人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确保全乡2017年底实现整体脱贫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目标考核与任务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公正。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参与精准脱贫工作的机关干部和村“两委”成员。

第四条 考核工作具体由乡党政办公室与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五条 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别建立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及帮扶对象脱贫情况考核台账,如实记载考核结果,年底审核汇总后上报乡党委。乡党委以月抽查、季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价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帮扶对象年底脱贫情况由帮扶对象、帮扶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乡联系领导逐一签字确认,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汇总,结果报乡党委审核,并确定帮扶任务是否完成。2017年,帮扶责任人帮扶的贫困户要全部实现脱贫。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 当月抽查。考核组按30%的比例对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以帮扶责任人到村次数、帮扶措施落实情况、表册及资料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抽查。

(二) 季度考核。考核组对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全面系统考核,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与帮扶对象见面谈话等方式进行,对所有帮扶责任人统一评估并汇总后上报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七条 考核奖惩

(一)对能全面完成帮扶脱贫任务的帮扶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评为优秀等次,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表彰奖励。

(二)对没有完成帮扶工作任务的帮扶责任人,乡党委将对帮扶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第八条 在精准脱贫工作中,帮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严重影响精准脱贫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

2.不按要求进村入户开展扶贫工作的;

3.各类表册等材料上报不及时、填写不规范、不完善的。

(二)书面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帮扶责任人或村“两委”向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

1.不能耐心接待群众来访、对政策解释错误,给脱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2.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塞责、推进缓慢、效率低下的;

3.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4.未按照要求填写精准扶贫表格的。

(三)诫勉谈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或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业务指导不及时、扶贫政策兑现打折扣的;

2.调查摸底不入户、收入核算不仔细、非本人签字确认、审核把关不严的、建档立卡不完善的;

3.评定结果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4.没有制定帮扶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增收脱贫措施的;

5.没有完成帮扶计划的。

(四)党政纪处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分别对相关部门单位、村“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定贫困户,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

2、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3、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扶贫补助项目资金的。

4、虚报、瞒报和违规套取扶贫项目补助款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法规等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村组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所在乡党委、政府、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对各部门、单位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乡纪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本办法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花园乡精准脱贫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乡精准脱贫工作,促使各级帮扶责任人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确保全乡2017年底实现整体脱贫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目标考核与任务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公正。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参与精准脱贫工作的机关干部和村“两委”成员。

第四条 考核工作具体由乡党政办公室与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五条 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别建立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及帮扶对象脱贫情况考核台账,如实记载考核结果,年底审核汇总后上报乡党委。乡党委以月抽查、季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价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帮扶对象年底脱贫情况由帮扶对象、帮扶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乡联系领导逐一签字确认,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汇总,结果报乡党委审核,并确定帮扶任务是否完成。2017年,帮扶责任人帮扶的贫困户要全部实现脱贫。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 当月抽查。考核组按30%的比例对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以帮扶责任人到村次数、帮扶措施落实情况、表册及资料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抽查。

(二) 季度考核。考核组对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全面系统考核,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与帮扶对象见面谈话等方式进行,对所有帮扶责任人统一评估并汇总后上报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七条 考核奖惩

(一)对能全面完成帮扶脱贫任务的帮扶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评为优秀等次,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表彰奖励。

(二)对没有完成帮扶工作任务的帮扶责任人,乡党委将对帮扶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第八条 在精准脱贫工作中,帮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严重影响精准脱贫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

2.不按要求进村入户开展扶贫工作的;

3.各类表册等材料上报不及时、填写不规范、不完善的。

(二)书面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帮扶责任人或村“两委”向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

1.不能耐心接待群众来访、对政策解释错误,给脱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2.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塞责、推进缓慢、效率低下的;

3.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4.未按照要求填写精准扶贫表格的。

(三)诫勉谈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或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业务指导不及时、扶贫政策兑现打折扣的;

2.调查摸底不入户、收入核算不仔细、非本人签字确认、审核把关不严的、建档立卡不完善的;

3.评定结果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4.没有制定帮扶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增收脱贫措施的;

5.没有完成帮扶计划的。

(四)党政纪处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分别对相关部门单位、村“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定贫困户,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

2、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3、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扶贫补助项目资金的。

4、虚报、瞒报和违规套取扶贫项目补助款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法规等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村组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所在乡党委、政府、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对各部门、单位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乡纪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本办法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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