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以案释法申请书
申请人:宋福君(王双入辩护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
2016年3月27日,申请人用EMS[1**********]19号邮政特快专递向辛集市公安局邮寄了《对王双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关于田家庄乡试炮营村王XX与孙XX互相串通侵占村集体利益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举报》和法律依据,你院签收后,控申科赵X将举报材料用EMS[1**********]19号特快专递转交“辛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经查,辛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与4月8日签收。
就《对王双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你院做出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决定不予立案审查。为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其通知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申请检察官对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以案释法,并就你院出具的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进行说理工作:
一、王双入案侦查卷224页《试炮营村民委员会与辛集市XX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证明:所谓被害人王XX涉嫌侵占集体利益犯罪,属于违法经营,王双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继续羁押已经没有必要
王双入破坏生产经营案卷宗第224页的《试炮营村委会与辛集市冀佳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第二条证明“必须保证股民每年每亩分得小麦400斤、玉米200斤、分红数140元。”小麦和玉米按照每斤1元计算,每年每亩收益840元。
而《试炮营村委会与辛集市冀佳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第三条证明“村集体土地59.5亩,承包金每年每亩200元。”村委会比村民少收入每年每亩640元。村委会少收入每年每亩640元,59.5亩5年共少收入190400元。
王XX实际承包村集体土地约120亩,在王双入等村民上访举报后才补签的该59.5亩承包合同,少了60.5亩土地,5年共少收
入2541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已经被侵占444500元(大写:肆拾肆万肆仟伍佰元)。
二、王XX签订的《试炮营村委会与辛集市XX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严重侵犯村集体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即王XX的经营是非法承包,由此证明王双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亦不应当继续羁押。
三、王双入等举报的本案被害人王XX是否涉嫌犯罪尚需要侦查,并且与王双入是否涉嫌犯罪有直接的关系,需要等待王XX等涉嫌侵占犯罪一案审结后才能继续本案的审理,不应当继续羁押。
四、你院已经转交举报材料,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此致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宋福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检察官以案释法申请书
申请人:宋福君(王双入辩护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
2016年3月27日,申请人用EMS[1**********]19号邮政特快专递向辛集市公安局邮寄了《对王双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关于田家庄乡试炮营村王XX与孙XX互相串通侵占村集体利益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举报》和法律依据,你院签收后,控申科赵X将举报材料用EMS[1**********]19号特快专递转交“辛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经查,辛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与4月8日签收。
就《对王双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你院做出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决定不予立案审查。为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其通知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申请检察官对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以案释法,并就你院出具的辛检控复字[2016]3号《答复函》进行说理工作:
一、王双入案侦查卷224页《试炮营村民委员会与辛集市XX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证明:所谓被害人王XX涉嫌侵占集体利益犯罪,属于违法经营,王双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继续羁押已经没有必要
王双入破坏生产经营案卷宗第224页的《试炮营村委会与辛集市冀佳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第二条证明“必须保证股民每年每亩分得小麦400斤、玉米200斤、分红数140元。”小麦和玉米按照每斤1元计算,每年每亩收益840元。
而《试炮营村委会与辛集市冀佳果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第三条证明“村集体土地59.5亩,承包金每年每亩200元。”村委会比村民少收入每年每亩640元。村委会少收入每年每亩640元,59.5亩5年共少收入190400元。
王XX实际承包村集体土地约120亩,在王双入等村民上访举报后才补签的该59.5亩承包合同,少了60.5亩土地,5年共少收
入2541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已经被侵占444500元(大写:肆拾肆万肆仟伍佰元)。
二、王XX签订的《试炮营村委会与辛集市XX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书》严重侵犯村集体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即王XX的经营是非法承包,由此证明王双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亦不应当继续羁押。
三、王双入等举报的本案被害人王XX是否涉嫌犯罪尚需要侦查,并且与王双入是否涉嫌犯罪有直接的关系,需要等待王XX等涉嫌侵占犯罪一案审结后才能继续本案的审理,不应当继续羁押。
四、你院已经转交举报材料,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此致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宋福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