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报告
案件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编码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
检查期间:
检查人员:
检查类型:
检查实施时间:
一、基本情况:
二、检查方法及采取的措施: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1、奈曼旗宏基水泥有限公司是个查帐征收企业,
2、应纳增值税额
3、 应纳税款的计算:
资源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应纳增值税额
城市建维护税
地方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费
4、欠交税款计算 资源税:
土地使用税:150000.00-150000.00=0(元)
房产税:25016.76-25016.76=0(元)
城市建维护税
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费:
利建设基金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建设维护税392.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四条的规定,应追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三、十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三、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四条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通政字
[2007]22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
根据《征收教育附加费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追缴教育附加费1777.26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内地税发[2007]3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应助教水利建设基金1001.49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费392.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应追缴印花税4154.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截止2010年4月30日,对你单位未按期纳税行为共计加收滞纳金 463.1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白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国税发[2009]326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三条,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偷税,对偷税人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一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和以上同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白分之五十一上三倍以下罚款。
税务检查报告
案件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编码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
检查期间:
检查人员:
检查类型:
检查实施时间:
一、基本情况:
二、检查方法及采取的措施: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1、奈曼旗宏基水泥有限公司是个查帐征收企业,
2、应纳增值税额
3、 应纳税款的计算:
资源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应纳增值税额
城市建维护税
地方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费
4、欠交税款计算 资源税:
土地使用税:150000.00-150000.00=0(元)
房产税:25016.76-25016.76=0(元)
城市建维护税
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费:
利建设基金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建设维护税392.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四条的规定,应追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三、十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三、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四条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通政字
[2007]22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
根据《征收教育附加费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追缴教育附加费1777.26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内地税发[2007]3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应助教水利建设基金1001.49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费392.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应追缴印花税4154.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截止2010年4月30日,对你单位未按期纳税行为共计加收滞纳金 463.1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白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国税发[2009]326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三条,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偷税,对偷税人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一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和以上同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白分之五十一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