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道德评价的二重性

作者:郑富兴

教育科学研究 2011年04期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10)12-0011-04

  一、关于教师道德的两种看法

  教师道德是教师研究与社会舆论的重要话题。汶川大地震引发的关于教师道德的社会辩论,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更让人关注教师道德这一传统问题。当前,关于教师道德的认识和评价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社会大众认为现在教师的职业声望下降了,而一些教育理论界人士却大声疾呼不要给教师过高的道德要求。

  一方面,当前社会各界批评教师过分关注利益,教师群体出现了许多不道德的行为。有调查表明,由于教师过分关注赚钱,教师的职业声望已经下降。2005年9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实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123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受访者中,56%的人认为,与20年前相比,教师的社会声望下降了,而主要原因是现在的教师“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觉得部分教师“缺乏职业道德”。①

  另一方面,一些教育理论界人士却抱怨社会赋予教师过高的道德要求,尤其是与教师过低的经济收入和政治权利相比。他们认为,教师首先必须是有道德的,但不应该把教师当成是道德的化身,实际上,教师不可能成为道德的化身,也没有必要成为道德的化身,尤其是在价值多元的时代。因此,他们认为,教师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更不可能成为道德家,教师在道德方面只是常人一个,而主张教师应当成为道德家的人将个别高风亮节的人能做到的“道德至上”这种个人道德选择,无限制地扩大成为对广大教师的普遍要求,以致不仅给教师增加了难以承受的道德重负,而且使得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社会对于教师较高的道德期望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最终养成了教师“阳奉阴违”的道德行为。②

  这两种分别来自教育理论界与社会大众的、似乎相反的要求让我们不禁要问:我们该如何认识和评价教师道德呢?这一矛盾现象要求我们思考如何看待个人道德在教师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当前关于教师言行的道德评价和职业道德的思考都没有重视这一点。

  二、教师道德的构成

  对教师道德作出评价首先要确定教师道德属于什么性质和范畴的问题。教师道德是什么?已有的认识也是众说纷纭,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教师道德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即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社会集体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和概括。③但是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有的教师的道德不属于职业要求的范围。(2)教师道德为教师的个人道德。教师道德具有教育作用,即“为人师表”,因此社会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人们将教师的道德视为达成教育的道德目标的关键性因素,无批判地认为教师应该有道德家一样的高尚道德,由此,在教师的道德建设上也遵循‘取法乎上’的策略。”④这样,作为教育者的教师,就被推崇至道德化身的崇高地位。在世人看来,教师应该去追求崇高而且应该是德行完美的人。无论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都坚持了这一点。(3)教师道德是角色道德与个性道德的统一体,不能在强调角色道德的同时抹杀教师作为人的个性道德的合理性。⑤角色道德就是社会角色应该具有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规范,就是职业道德。个性道德就是教师作为个人具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这一认识综合了前面两种认识,认为教师道德由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组成。

  涂尔干认为,道德规范分为三种:一是每个人与其自身相关的个体道德准则的规范,二是我们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三是特殊活动领域的道德,包括家庭道德、公民道德和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遵守的道德规范。现代社会高度的分工造就了职业之间的高度异质性,也带来了职业群体之间的高度异质性,职业伦理只能对特定的职业生活产生影响。⑥由于教师既属于社会中的个体,也属于教师这一职业团体的一员,因此,教师道德应该由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组成。这一看法接近于上述第三种观点,只是将“职业道德”换成了“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比“职业道德”更准确,因为道德是个体性的、自向的道德准则,而伦理属于社会性的、他向的道德规范。教师职业伦理则属于教师这一群体的道德规范。教师个人道德属于教师作为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人的道德品格和道德准则。

  三、教师道德评价的两个维度

  根据教师道德构成的两个维度,对教师道德进行评价首先要对教师道德有个定性,即该教师的言行是属于职业伦理问题还是个人道德问题。因此,对教师道德的评价应该从职业伦理、个人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入手。

  教师道德的职业伦理维度就是指教师在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道德规范都是教师的职业伦理。对于教师的职业伦理,存在很多争论,需要更多理性的思考。如,关于教师是否有义务舍身救学生,成为从职业伦理角度评价教师道德的热点。有人根据美国和日本等国的规定认为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在前几年的关于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中,一致达成的共识是学校负有教育责任和有限的监护责任。这里的有限是指限定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因此,教师的职业伦理不仅是教书育人,而且在极端危险时,应当有保护自己学生的责任甚或义务。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首次写入“保护学生安全”,但仍然没有明确这一点。有人认为,社会对于教师的职业伦理要求过高过多,与教师较低的经济收入、较少的政治权利极不相称。汶川大地震中,教师保护学生的感人事迹比比皆是,教师为救学生而牺牲自己的例子也非常多。相比之下,逃跑教师只是极少数。但是灾后重建过程中教师遭遇的尴尬与不公的待遇使得地震灾区的校长们说,如果再有一次地震,我不敢保证教师们的表现还这么好。

  教师个人道德是指教师作为个人所具有的个人道德准则和道德品格。教师的个人道德具有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教师道德评价还要考虑教师的个人道德。教师从事的教育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人与人的生命交流与影响,教师的个人道德本身也是教育的途径或教育内容。如身教,教师的言论和行为对学生有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因此,以往人们将教师道德视为达成教育的道德目标的关键性因素,无批判地认为教师应该有道德家一样的高尚道德,从而对教师个人道德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身正为范”成为对师范生的重要要求。

  四、传统教师道德观的缺陷

  社会各界抱怨教师职业道德下降,教育学界抱怨对教师的道德要求过高。这两个不同的抱怨源于传统教师道德观将教师职业伦理与教师个人道德混为一谈。在传统的教师道德观里,教师个人道德与教师职业伦理是融为一体的,所以产生了教师道德的重负和社会对教师较高的道德要求的现象。所以,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教师道德的职业伦理维度与个人道德维度的关系。社会大众认为教师职业声望下降,因为他们看到的是对教师道德的评价不考虑个人道德了。教育学界认为教师道德过于重负,因为他们看到的是对教师道德的评价不考虑个人道德维度而走向专业道德。社会大众与教育学界的不同态度是对这两个维度在教师道德中居于何种地位和拥有何种作用的认识的结果。

  这些抱怨说明当前我们对教师道德的有关争论是混乱和模糊的。这种关于教师道德的混乱而模糊的认识和评价源于传统教师道德观没有区分教师道德的这两个维度。以汶川大地震中出现的“范跑跑”事件为例,这位教师在对自己的辩护之中,没有提到职业伦理,而是从个人道德出发大谈特谈自由、平等。这反映出,他没有意识到教师这一社会角色赋予自己的职业责任。而社会对这位教师的批判却出现了分歧:有的跟着他的思路走,也从个人道德层面去赞扬或批判,认为他的言行或是冲击了社会的虚伪道德,或是违背了人类的道德准则;有的则从教师职业伦理的角度来批判,但是却没有与之形成争论交点,当然就失去了批判力量。

  又如,人们一般谈教师的职业道德都要讲“为人师表”。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为人师表的要求是:“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如果说“师表”归到职业伦理范畴还可以,那么“为人”归到职业伦理范畴就很勉强。从涂尔干对道德规范的分类来看,“为人”可能更多的属于个体道德准则的范畴。于是,如何认识教师个人道德与教师职业伦理的关系就成为评价教师道德的重要问题。

  五、当代教师道德评价的“去个人道德”趋势

  其实,已有研究者指出,以往将教师道德作为教育手段的认识夸大了教师道德的教育作用,误解了“教师道德”与“教育道德”的关系,不正确地将对教师高标准的个人道德要求误置为普遍的职业道德要求,也使广大教师长期陷于道德的重负之中。⑦这一看法既表明研究者开始将教师职业伦理与教师个人道德分离开来认识和评价教师道德的进步,也切合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和当代教育去道德化的趋势。后者使教师道德及其评价逐步抛弃个人道德维度不予考虑,走向一种专业道德。这一“去个人道德”的趋势正是为教育理论界所肯定与辩护的。

  无论是从社会发展还是就理论研究而言,对于当代教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有一种“要求逐步降低乃至缩减范围”的趋势。就社会发展的事实而言,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教师的社会角色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社会里作为社会规范代表的“颜回”形象、近代社会“教育国家化”下作为政治同盟军与启蒙者的教师形象⑧到当代社会“教育产业化”下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师形象,走下神坛的现代教师成为技师或培训者。现代学校只是社会分层的工具,抛弃“教育神圣”的虚假的美丽外衣,教师的任务就是监管学生,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帮助学生取得值钱的文凭。学生与教师的关系逐渐成为一种契约关系。⑨教师的职业伦理就是承担这种帮助学生应付考试、取得文凭的责任。这样,保护学生自然难以被教师认可为自己的职业责任。

  而伴随着教师专业化趋势以及上述教师职业性质的变化,教育学界也认识到了在教师身上发生的由一般性的教师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道德的方向观念转移的现象,于是人们提倡追求教师的专业道德。⑩他们认为,一些传统职业道德规范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和“廉洁从教”等等,停滞在一般性行业道德的非专业水平上,比较空泛,不具有足够的职业区分度,很难体现教师道德的独特色彩,也很难具体落实到教师新的个体职业实践中去。(11)这种认识更加明确地将教师职业道德限定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而不是空泛的、笼统的社会要求,尤其是抛弃了那种将教师个人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认识和做法。如果以此来衡量我们现有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争议自然就有结论了。

  当代教育的去道德化也使教师越来越忽视教师个人道德的教育作用。英国学者苏珊·曼德斯(Susan Mendus)通过“去道德化的教育”这一概念指出在当今西方社会道德教育面临的困境:学校越来越成为“游戏”场所,教师越来越放弃道德教育责任;道德教育既必要,却又不可能。(12)教育“去道德化”的重要表现就是学校教育存在着不道德现象,学校的教育实践与自己的道德教育相矛盾。如,教师教导学生要诚实守信,同时却让学生们反复练习、精心表演以准备公开课;教师告诉学生要学会与人合作,但他们却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系统地给学生排名次、分等级。将教师职业伦理限制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而对教师道德的评价已开始抛弃教师个人道德,这自然就否定了教师个人道德的教育作用。

  六、当代教师道德评价中个体道德维度的必要性

  当前,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如何转向专业道德的讨论对明确和完善教师职业伦理很有意义。教师道德评价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教师个人道德与教师职业伦理的关系。针对社会大众与教育学界对教师道德的矛盾认识,以及面对当代教师道德评价中的“去个人道德”趋势,探讨如何处理教师道德评价两个维度的关系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探讨如何看待教师个人道德在当前教师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即教师个人道德在教师道德评价中到底有没有必要。笔者认为,教师道德评价的个人道德维度是不可或缺的。

  讨论教师道德要区分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是因为教师的活动领域不同。教师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学校这一公共场合,而其个人道德既可能存在于这一场合,也可能存在于私人场合,因为它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如果我们强调“为人师表”中的“为人”是一普遍道德,那么要求教师具有较好的个人道德既可能在学校这一公共场合存在,也可能在私人领域存在。如果是这样,那么教师的整个活动领域就几乎没有自由可言,时时刻刻都要“为人师表”。这就是教育学界批评的道德重负。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人师表”是针对学校这一场合而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为人师表”不属于个人道德。教育学界所认为的教师的道德重负就是不区分个人道德与职业伦理的结果。因此,职业的归职业,个人的归个人,这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当前讨论的教师的职业道德转向专业道德的一个优点就是减少教师的道德重负。

  但是,教师个人道德发挥教育作用能够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作出截然不同的区分吗?从教育活动范围看,教师的个人道德虽然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但是一旦教师的行为对学生可能造成某种影响,那么这种个人道德就不是私人的事情了。如,一个教师对于自己的学科教学很负责,他的学生喜欢他,也能够从他那里学到东西,但是在校外或私人生活领域,他的某些所作所为如酗酒、进出娱乐场所等却与学校教育的价值标准不同。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别人的私事,可是如果学生知道其私人领域的这种作为,难道不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吗?因此,对教师道德的评价不能排除私人领域的影响,教师个人的道德品质对学生的影响不应该排除在他们的工作之外。如果教师因私人领域与学校这类公共领域的道德差异而形成人格分裂,那么这对学生可能也没有好的影响。当然,关于教师个人道德品质的要求高低、个人道德自由与职业责任的关系,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

  那么,教师有没有义务和责任被要求对学生有好的影响呢?这就涉及教师的角色有没有道德教育的责任。对于班主任和德育教师这不是问题,但是对于学科教师却有必要加以回答。从教育的性质来看,教育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传递、认知发展的过程,更是一种道德实践。(13)教师应重视教师的个人道德对学生的影响。虽然把个人道德纳入教师道德之中使教师长期处于一种道德重负之中,但是因混淆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就否定教师个人道德的教育价值确实是因噎废食。

  因此,对教师道德的评价不仅要认真考虑职业伦理维度,更要关注个人道德维度及其与职业伦理维度的关系。当然,我们也要关注私人领域中教师的自由和权利问题。一方面,教师道德的要求应该与教师的社会经济地位取得平衡;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教师个人道德的自由与平等的问题,因为教师的个人道德并不见得比普通人的道德具有优先性,因为任何人都是道德上的学习者,教师也不可能是一个已经成熟的道德完人。

  注释:

  ①徐白柯.幼儿教师比大学教师更受尊敬[N/OL].中国青年报,2005-09-12(2009-06-12).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9/12/content_1174641.htm.

  ②康洁,熊和平.教师:道德身份与道德教育[J].高教探索,2005,(5).

  ③王正平.教育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2.

  ④⑦甘剑梅.教师应该是道德家吗——关于教师道德的哲学反思[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3).

  ⑤陈桂香.多元价值社会中教师道德枷锁的解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2).

  ⑥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7.

  ⑧刘云杉.从启蒙者到专业人:中国现代化历程中教师角色演变[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33.

  ⑨蔡宝琼.教育社会学观察[M].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7:18-19.

  ⑩檀传宝.论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观念转移[J].教育研究,2005,(1).

  (11)陈向阳.论教师道德的专业特性[J].学术论坛,2006,(12).

  (12)丁锦宏.“去道德化的教育”现象刍议[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8).

  (13)Pring,R.Education as Moral Practice[J].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2001,30(2).

作者介绍:郑富兴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教授 博士 610068

作者:郑富兴

教育科学研究 2011年04期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10)12-0011-04

  一、关于教师道德的两种看法

  教师道德是教师研究与社会舆论的重要话题。汶川大地震引发的关于教师道德的社会辩论,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更让人关注教师道德这一传统问题。当前,关于教师道德的认识和评价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社会大众认为现在教师的职业声望下降了,而一些教育理论界人士却大声疾呼不要给教师过高的道德要求。

  一方面,当前社会各界批评教师过分关注利益,教师群体出现了许多不道德的行为。有调查表明,由于教师过分关注赚钱,教师的职业声望已经下降。2005年9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实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123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受访者中,56%的人认为,与20年前相比,教师的社会声望下降了,而主要原因是现在的教师“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觉得部分教师“缺乏职业道德”。①

  另一方面,一些教育理论界人士却抱怨社会赋予教师过高的道德要求,尤其是与教师过低的经济收入和政治权利相比。他们认为,教师首先必须是有道德的,但不应该把教师当成是道德的化身,实际上,教师不可能成为道德的化身,也没有必要成为道德的化身,尤其是在价值多元的时代。因此,他们认为,教师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更不可能成为道德家,教师在道德方面只是常人一个,而主张教师应当成为道德家的人将个别高风亮节的人能做到的“道德至上”这种个人道德选择,无限制地扩大成为对广大教师的普遍要求,以致不仅给教师增加了难以承受的道德重负,而且使得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社会对于教师较高的道德期望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最终养成了教师“阳奉阴违”的道德行为。②

  这两种分别来自教育理论界与社会大众的、似乎相反的要求让我们不禁要问:我们该如何认识和评价教师道德呢?这一矛盾现象要求我们思考如何看待个人道德在教师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当前关于教师言行的道德评价和职业道德的思考都没有重视这一点。

  二、教师道德的构成

  对教师道德作出评价首先要确定教师道德属于什么性质和范畴的问题。教师道德是什么?已有的认识也是众说纷纭,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教师道德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即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社会集体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和概括。③但是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有的教师的道德不属于职业要求的范围。(2)教师道德为教师的个人道德。教师道德具有教育作用,即“为人师表”,因此社会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人们将教师的道德视为达成教育的道德目标的关键性因素,无批判地认为教师应该有道德家一样的高尚道德,由此,在教师的道德建设上也遵循‘取法乎上’的策略。”④这样,作为教育者的教师,就被推崇至道德化身的崇高地位。在世人看来,教师应该去追求崇高而且应该是德行完美的人。无论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都坚持了这一点。(3)教师道德是角色道德与个性道德的统一体,不能在强调角色道德的同时抹杀教师作为人的个性道德的合理性。⑤角色道德就是社会角色应该具有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规范,就是职业道德。个性道德就是教师作为个人具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这一认识综合了前面两种认识,认为教师道德由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组成。

  涂尔干认为,道德规范分为三种:一是每个人与其自身相关的个体道德准则的规范,二是我们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三是特殊活动领域的道德,包括家庭道德、公民道德和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遵守的道德规范。现代社会高度的分工造就了职业之间的高度异质性,也带来了职业群体之间的高度异质性,职业伦理只能对特定的职业生活产生影响。⑥由于教师既属于社会中的个体,也属于教师这一职业团体的一员,因此,教师道德应该由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组成。这一看法接近于上述第三种观点,只是将“职业道德”换成了“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比“职业道德”更准确,因为道德是个体性的、自向的道德准则,而伦理属于社会性的、他向的道德规范。教师职业伦理则属于教师这一群体的道德规范。教师个人道德属于教师作为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人的道德品格和道德准则。

  三、教师道德评价的两个维度

  根据教师道德构成的两个维度,对教师道德进行评价首先要对教师道德有个定性,即该教师的言行是属于职业伦理问题还是个人道德问题。因此,对教师道德的评价应该从职业伦理、个人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入手。

  教师道德的职业伦理维度就是指教师在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道德规范都是教师的职业伦理。对于教师的职业伦理,存在很多争论,需要更多理性的思考。如,关于教师是否有义务舍身救学生,成为从职业伦理角度评价教师道德的热点。有人根据美国和日本等国的规定认为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在前几年的关于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中,一致达成的共识是学校负有教育责任和有限的监护责任。这里的有限是指限定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因此,教师的职业伦理不仅是教书育人,而且在极端危险时,应当有保护自己学生的责任甚或义务。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首次写入“保护学生安全”,但仍然没有明确这一点。有人认为,社会对于教师的职业伦理要求过高过多,与教师较低的经济收入、较少的政治权利极不相称。汶川大地震中,教师保护学生的感人事迹比比皆是,教师为救学生而牺牲自己的例子也非常多。相比之下,逃跑教师只是极少数。但是灾后重建过程中教师遭遇的尴尬与不公的待遇使得地震灾区的校长们说,如果再有一次地震,我不敢保证教师们的表现还这么好。

  教师个人道德是指教师作为个人所具有的个人道德准则和道德品格。教师的个人道德具有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教师道德评价还要考虑教师的个人道德。教师从事的教育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人与人的生命交流与影响,教师的个人道德本身也是教育的途径或教育内容。如身教,教师的言论和行为对学生有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因此,以往人们将教师道德视为达成教育的道德目标的关键性因素,无批判地认为教师应该有道德家一样的高尚道德,从而对教师个人道德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身正为范”成为对师范生的重要要求。

  四、传统教师道德观的缺陷

  社会各界抱怨教师职业道德下降,教育学界抱怨对教师的道德要求过高。这两个不同的抱怨源于传统教师道德观将教师职业伦理与教师个人道德混为一谈。在传统的教师道德观里,教师个人道德与教师职业伦理是融为一体的,所以产生了教师道德的重负和社会对教师较高的道德要求的现象。所以,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教师道德的职业伦理维度与个人道德维度的关系。社会大众认为教师职业声望下降,因为他们看到的是对教师道德的评价不考虑个人道德了。教育学界认为教师道德过于重负,因为他们看到的是对教师道德的评价不考虑个人道德维度而走向专业道德。社会大众与教育学界的不同态度是对这两个维度在教师道德中居于何种地位和拥有何种作用的认识的结果。

  这些抱怨说明当前我们对教师道德的有关争论是混乱和模糊的。这种关于教师道德的混乱而模糊的认识和评价源于传统教师道德观没有区分教师道德的这两个维度。以汶川大地震中出现的“范跑跑”事件为例,这位教师在对自己的辩护之中,没有提到职业伦理,而是从个人道德出发大谈特谈自由、平等。这反映出,他没有意识到教师这一社会角色赋予自己的职业责任。而社会对这位教师的批判却出现了分歧:有的跟着他的思路走,也从个人道德层面去赞扬或批判,认为他的言行或是冲击了社会的虚伪道德,或是违背了人类的道德准则;有的则从教师职业伦理的角度来批判,但是却没有与之形成争论交点,当然就失去了批判力量。

  又如,人们一般谈教师的职业道德都要讲“为人师表”。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为人师表的要求是:“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如果说“师表”归到职业伦理范畴还可以,那么“为人”归到职业伦理范畴就很勉强。从涂尔干对道德规范的分类来看,“为人”可能更多的属于个体道德准则的范畴。于是,如何认识教师个人道德与教师职业伦理的关系就成为评价教师道德的重要问题。

  五、当代教师道德评价的“去个人道德”趋势

  其实,已有研究者指出,以往将教师道德作为教育手段的认识夸大了教师道德的教育作用,误解了“教师道德”与“教育道德”的关系,不正确地将对教师高标准的个人道德要求误置为普遍的职业道德要求,也使广大教师长期陷于道德的重负之中。⑦这一看法既表明研究者开始将教师职业伦理与教师个人道德分离开来认识和评价教师道德的进步,也切合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和当代教育去道德化的趋势。后者使教师道德及其评价逐步抛弃个人道德维度不予考虑,走向一种专业道德。这一“去个人道德”的趋势正是为教育理论界所肯定与辩护的。

  无论是从社会发展还是就理论研究而言,对于当代教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有一种“要求逐步降低乃至缩减范围”的趋势。就社会发展的事实而言,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教师的社会角色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社会里作为社会规范代表的“颜回”形象、近代社会“教育国家化”下作为政治同盟军与启蒙者的教师形象⑧到当代社会“教育产业化”下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师形象,走下神坛的现代教师成为技师或培训者。现代学校只是社会分层的工具,抛弃“教育神圣”的虚假的美丽外衣,教师的任务就是监管学生,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帮助学生取得值钱的文凭。学生与教师的关系逐渐成为一种契约关系。⑨教师的职业伦理就是承担这种帮助学生应付考试、取得文凭的责任。这样,保护学生自然难以被教师认可为自己的职业责任。

  而伴随着教师专业化趋势以及上述教师职业性质的变化,教育学界也认识到了在教师身上发生的由一般性的教师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道德的方向观念转移的现象,于是人们提倡追求教师的专业道德。⑩他们认为,一些传统职业道德规范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和“廉洁从教”等等,停滞在一般性行业道德的非专业水平上,比较空泛,不具有足够的职业区分度,很难体现教师道德的独特色彩,也很难具体落实到教师新的个体职业实践中去。(11)这种认识更加明确地将教师职业道德限定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而不是空泛的、笼统的社会要求,尤其是抛弃了那种将教师个人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认识和做法。如果以此来衡量我们现有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争议自然就有结论了。

  当代教育的去道德化也使教师越来越忽视教师个人道德的教育作用。英国学者苏珊·曼德斯(Susan Mendus)通过“去道德化的教育”这一概念指出在当今西方社会道德教育面临的困境:学校越来越成为“游戏”场所,教师越来越放弃道德教育责任;道德教育既必要,却又不可能。(12)教育“去道德化”的重要表现就是学校教育存在着不道德现象,学校的教育实践与自己的道德教育相矛盾。如,教师教导学生要诚实守信,同时却让学生们反复练习、精心表演以准备公开课;教师告诉学生要学会与人合作,但他们却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系统地给学生排名次、分等级。将教师职业伦理限制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而对教师道德的评价已开始抛弃教师个人道德,这自然就否定了教师个人道德的教育作用。

  六、当代教师道德评价中个体道德维度的必要性

  当前,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如何转向专业道德的讨论对明确和完善教师职业伦理很有意义。教师道德评价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教师个人道德与教师职业伦理的关系。针对社会大众与教育学界对教师道德的矛盾认识,以及面对当代教师道德评价中的“去个人道德”趋势,探讨如何处理教师道德评价两个维度的关系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探讨如何看待教师个人道德在当前教师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即教师个人道德在教师道德评价中到底有没有必要。笔者认为,教师道德评价的个人道德维度是不可或缺的。

  讨论教师道德要区分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是因为教师的活动领域不同。教师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学校这一公共场合,而其个人道德既可能存在于这一场合,也可能存在于私人场合,因为它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如果我们强调“为人师表”中的“为人”是一普遍道德,那么要求教师具有较好的个人道德既可能在学校这一公共场合存在,也可能在私人领域存在。如果是这样,那么教师的整个活动领域就几乎没有自由可言,时时刻刻都要“为人师表”。这就是教育学界批评的道德重负。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人师表”是针对学校这一场合而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为人师表”不属于个人道德。教育学界所认为的教师的道德重负就是不区分个人道德与职业伦理的结果。因此,职业的归职业,个人的归个人,这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当前讨论的教师的职业道德转向专业道德的一个优点就是减少教师的道德重负。

  但是,教师个人道德发挥教育作用能够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作出截然不同的区分吗?从教育活动范围看,教师的个人道德虽然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但是一旦教师的行为对学生可能造成某种影响,那么这种个人道德就不是私人的事情了。如,一个教师对于自己的学科教学很负责,他的学生喜欢他,也能够从他那里学到东西,但是在校外或私人生活领域,他的某些所作所为如酗酒、进出娱乐场所等却与学校教育的价值标准不同。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别人的私事,可是如果学生知道其私人领域的这种作为,难道不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吗?因此,对教师道德的评价不能排除私人领域的影响,教师个人的道德品质对学生的影响不应该排除在他们的工作之外。如果教师因私人领域与学校这类公共领域的道德差异而形成人格分裂,那么这对学生可能也没有好的影响。当然,关于教师个人道德品质的要求高低、个人道德自由与职业责任的关系,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

  那么,教师有没有义务和责任被要求对学生有好的影响呢?这就涉及教师的角色有没有道德教育的责任。对于班主任和德育教师这不是问题,但是对于学科教师却有必要加以回答。从教育的性质来看,教育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传递、认知发展的过程,更是一种道德实践。(13)教师应重视教师的个人道德对学生的影响。虽然把个人道德纳入教师道德之中使教师长期处于一种道德重负之中,但是因混淆职业伦理与个人道德就否定教师个人道德的教育价值确实是因噎废食。

  因此,对教师道德的评价不仅要认真考虑职业伦理维度,更要关注个人道德维度及其与职业伦理维度的关系。当然,我们也要关注私人领域中教师的自由和权利问题。一方面,教师道德的要求应该与教师的社会经济地位取得平衡;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教师个人道德的自由与平等的问题,因为教师的个人道德并不见得比普通人的道德具有优先性,因为任何人都是道德上的学习者,教师也不可能是一个已经成熟的道德完人。

  注释:

  ①徐白柯.幼儿教师比大学教师更受尊敬[N/OL].中国青年报,2005-09-12(2009-06-12).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9/12/content_1174641.htm.

  ②康洁,熊和平.教师:道德身份与道德教育[J].高教探索,2005,(5).

  ③王正平.教育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2.

  ④⑦甘剑梅.教师应该是道德家吗——关于教师道德的哲学反思[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3).

  ⑤陈桂香.多元价值社会中教师道德枷锁的解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2).

  ⑥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7.

  ⑧刘云杉.从启蒙者到专业人:中国现代化历程中教师角色演变[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33.

  ⑨蔡宝琼.教育社会学观察[M].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7:18-19.

  ⑩檀传宝.论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观念转移[J].教育研究,2005,(1).

  (11)陈向阳.论教师道德的专业特性[J].学术论坛,2006,(12).

  (12)丁锦宏.“去道德化的教育”现象刍议[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8).

  (13)Pring,R.Education as Moral Practice[J].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2001,30(2).

作者介绍:郑富兴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教授 博士 61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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