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社会契约论]后有感

读《社会契约论》后有感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语言似乎简洁明了,基本上做到了通俗易懂,但认真读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书的架构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尤其是这种逻辑是与东方文著有典型差别的渐进式、推断式、启蒙式思维。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观点鲜明,语言不拖泥带水。尤其是第一章,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不愧是启蒙时期的杰作。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一方面,正是由于他的这一理论的提出,促使之后法国人民对于自身权益的进行诉求、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社会契约论》也成为大革命之时的纲领性文件。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公民的权利在政府能够提供有限的资源下无法无限放大。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无限放大,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尤其是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国家的

安定,因此,我们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即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其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有法律体系,继而才有政府体系。可是只听从自己的意志,对于这一点我持异议态度。这种个人的意志也是需要社会契约和法律来约束的,否则也会造成无法控制的局面,即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也就是说,在这段论述中,我以为卢梭可能更注重怎样打破现在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对破局后如何更加现实地建立一种体系仍然缺乏可行的建议。

关于人权和主权,卢梭认为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然而对于这两者孰高孰低的思考,每个人,尤其是每个文明之间也许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人权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权益,是主权保护的对象,是主权的具体体现,撇开人权谈主权,这个主权就是空中楼阁甚至是有害的,有可能成为像希特勒那样以国家社会主义主义架空一切的独裁者的工具;而主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是人权的整体体现,是人权的保障,撇开主权谈人权,这个人权得不到根本保证,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实行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之后仍然积贫积弱。因此,从根本上说,人权和主权是一致的,它们无大小之

分,都同样重要。如果硬要分大小的话,只能说单个公民的权利是局部利益,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但如果大多数公民个人的权益普遍受到损害,那就上升为整体利益或者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卢梭在书中指出,人生来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即使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由他的这个概念人们终于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定位。

对于社会秩序的讨论,我们每个人都习以为常,认为日常的社会秩序是理所当然存在的事物,它存在的合理性是如此的不言自明以至于我们很难想到去怀疑和研究其出现的合法性。正因如此,卢梭从“人是生而自由”这一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秩序的出现有其坚实的基础,即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所以依此看来,我们提出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是有问题的。当然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发展的前提,但并不是说维护既有社会秩序代表着扼杀个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是维护某些人的特权,或在政治改革的道路上走退路。没有契约精神,就没有双方都遵守的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中,因为财产、个人能力的差异,出现了首领,随后“强权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当两个不同阶层出现的时候,其中特权阶层会使用声音和理论来维护现有的秩序。卢梭认为客观存在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事实上这种不平等出现后,

不再可能继续由个人强力维护,转而依靠制度维护。特权者借助社会化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地位,可称之为制度暴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分出了等级。卢梭曾说“在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于是,自然的不平等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特别是当社会形成了不同阶层后,社会的构造就像是个一个个小世界结合起来,不平等实质上被永久化了。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存在一种制度,能让这个社会中所有人都有相似的发展权吗?奥维尔悲观地断言呢,社会的变革只发生上层和中层阶级之中,广大的百姓确是被一直压迫的。 原来除了制度的惯性外,剥夺我们自由的还有我们自己。所以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中的各式各样的革命,喧嚣过后,我们是否应该考虑,那些当初曾经提出过的纲领是否实现过,一直存在的不公平是否改善过?

社会契约没有想象中的完美,卢梭指出,作为个人,其意志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共意志相反或者不同。一个人发展到往往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公民的义务了。这种非正义将造成社会共同体的毁灭。若缺乏道德人格,那么理想的社会公约是不可能够成的。此时,社会公约必须包含公意强力的潜条件-法制问题。若不能维护也就不存在什么根本条件。然而,法律和道德并不能完全的替代,卢梭指出,一个足够理性的人能够意识到民主的结合是他利益最大化的最合理方式。但是,社会契约的存在意义还有用人为的“轻微不平等的干涉”来平衡和弥补自然所带来的不平等。如果忽视民主的道德意

义,那么,一个大多数人即使压迫少部分人的政权是正义的吗?

在这里,我还想着重谈一下这本书的缺陷和对于中国的启示。作为一本内容具有革命性的书籍,《社会契约论》更多的可能是提出卢梭全新的观点,而且在其后的论证中逻辑一直很紧密,但卢梭有一个致命性的缺陷,那就是他所推断的一些大前提未必在真实生活中成立。譬如经典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句话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得不到实证,只能是人类理想的一种趋势。还有,对于社会契约达成的困难性,卢梭也没有涉及。即使在今天,如果人民达成一项契约仍然困难重重,试想在技术不发达的19世纪,达成契约还要面临种种技术的限制,比如说交通、通讯等等,卢梭没有考虑到这种成本。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他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即国家是人民妥协的结果。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即除了极个别的独裁国家,这种情况还未出现过,即“全部出让”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而卢梭的这种理论又与书中自己先前所持观点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

看《社会契约论》,开始时会解决一些问题,可是到后来,你会

发现自己想问的问题越来越多。你不得不叹服卢梭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和社会现象的深刻洞察。虽然卢梭远离东方,但是他的很多理论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尤其是结合当下中国的一些弊病,你会发现他的理论不是在东方缺乏合适的土壤,而是我们缺乏必要的决心。中国在过去的三十余年中依靠强势政府整合资源,在各国的经济竞赛中取得先机,但我们不得不否认在这过程中,世风日下,民权萎缩,公权过于膨胀。但是,卢梭的理论我们要加以国情认识。如果全盘接受,无异于病急乱投医。

读《社会契约论》后有感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语言似乎简洁明了,基本上做到了通俗易懂,但认真读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书的架构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尤其是这种逻辑是与东方文著有典型差别的渐进式、推断式、启蒙式思维。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观点鲜明,语言不拖泥带水。尤其是第一章,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不愧是启蒙时期的杰作。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一方面,正是由于他的这一理论的提出,促使之后法国人民对于自身权益的进行诉求、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社会契约论》也成为大革命之时的纲领性文件。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公民的权利在政府能够提供有限的资源下无法无限放大。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无限放大,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尤其是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国家的

安定,因此,我们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即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其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有法律体系,继而才有政府体系。可是只听从自己的意志,对于这一点我持异议态度。这种个人的意志也是需要社会契约和法律来约束的,否则也会造成无法控制的局面,即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也就是说,在这段论述中,我以为卢梭可能更注重怎样打破现在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对破局后如何更加现实地建立一种体系仍然缺乏可行的建议。

关于人权和主权,卢梭认为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然而对于这两者孰高孰低的思考,每个人,尤其是每个文明之间也许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人权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权益,是主权保护的对象,是主权的具体体现,撇开人权谈主权,这个主权就是空中楼阁甚至是有害的,有可能成为像希特勒那样以国家社会主义主义架空一切的独裁者的工具;而主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是人权的整体体现,是人权的保障,撇开主权谈人权,这个人权得不到根本保证,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实行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之后仍然积贫积弱。因此,从根本上说,人权和主权是一致的,它们无大小之

分,都同样重要。如果硬要分大小的话,只能说单个公民的权利是局部利益,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但如果大多数公民个人的权益普遍受到损害,那就上升为整体利益或者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卢梭在书中指出,人生来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即使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由他的这个概念人们终于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定位。

对于社会秩序的讨论,我们每个人都习以为常,认为日常的社会秩序是理所当然存在的事物,它存在的合理性是如此的不言自明以至于我们很难想到去怀疑和研究其出现的合法性。正因如此,卢梭从“人是生而自由”这一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秩序的出现有其坚实的基础,即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所以依此看来,我们提出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是有问题的。当然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发展的前提,但并不是说维护既有社会秩序代表着扼杀个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是维护某些人的特权,或在政治改革的道路上走退路。没有契约精神,就没有双方都遵守的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中,因为财产、个人能力的差异,出现了首领,随后“强权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当两个不同阶层出现的时候,其中特权阶层会使用声音和理论来维护现有的秩序。卢梭认为客观存在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事实上这种不平等出现后,

不再可能继续由个人强力维护,转而依靠制度维护。特权者借助社会化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地位,可称之为制度暴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分出了等级。卢梭曾说“在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于是,自然的不平等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特别是当社会形成了不同阶层后,社会的构造就像是个一个个小世界结合起来,不平等实质上被永久化了。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存在一种制度,能让这个社会中所有人都有相似的发展权吗?奥维尔悲观地断言呢,社会的变革只发生上层和中层阶级之中,广大的百姓确是被一直压迫的。 原来除了制度的惯性外,剥夺我们自由的还有我们自己。所以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中的各式各样的革命,喧嚣过后,我们是否应该考虑,那些当初曾经提出过的纲领是否实现过,一直存在的不公平是否改善过?

社会契约没有想象中的完美,卢梭指出,作为个人,其意志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共意志相反或者不同。一个人发展到往往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公民的义务了。这种非正义将造成社会共同体的毁灭。若缺乏道德人格,那么理想的社会公约是不可能够成的。此时,社会公约必须包含公意强力的潜条件-法制问题。若不能维护也就不存在什么根本条件。然而,法律和道德并不能完全的替代,卢梭指出,一个足够理性的人能够意识到民主的结合是他利益最大化的最合理方式。但是,社会契约的存在意义还有用人为的“轻微不平等的干涉”来平衡和弥补自然所带来的不平等。如果忽视民主的道德意

义,那么,一个大多数人即使压迫少部分人的政权是正义的吗?

在这里,我还想着重谈一下这本书的缺陷和对于中国的启示。作为一本内容具有革命性的书籍,《社会契约论》更多的可能是提出卢梭全新的观点,而且在其后的论证中逻辑一直很紧密,但卢梭有一个致命性的缺陷,那就是他所推断的一些大前提未必在真实生活中成立。譬如经典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句话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得不到实证,只能是人类理想的一种趋势。还有,对于社会契约达成的困难性,卢梭也没有涉及。即使在今天,如果人民达成一项契约仍然困难重重,试想在技术不发达的19世纪,达成契约还要面临种种技术的限制,比如说交通、通讯等等,卢梭没有考虑到这种成本。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他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即国家是人民妥协的结果。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即除了极个别的独裁国家,这种情况还未出现过,即“全部出让”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而卢梭的这种理论又与书中自己先前所持观点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

看《社会契约论》,开始时会解决一些问题,可是到后来,你会

发现自己想问的问题越来越多。你不得不叹服卢梭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和社会现象的深刻洞察。虽然卢梭远离东方,但是他的很多理论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尤其是结合当下中国的一些弊病,你会发现他的理论不是在东方缺乏合适的土壤,而是我们缺乏必要的决心。中国在过去的三十余年中依靠强势政府整合资源,在各国的经济竞赛中取得先机,但我们不得不否认在这过程中,世风日下,民权萎缩,公权过于膨胀。但是,卢梭的理论我们要加以国情认识。如果全盘接受,无异于病急乱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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