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5期
2009年9
月Vo. l 24, N o . 5The Journal o f G angdong U n iversity o f F i n ance
Sep . 2009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改革路径选择
蒋海 李赟宏
暨南大学金融系, 广东广州510632
摘 要: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大致经历了形成与发展、改革与调整、改进与完
善三个阶段。经过完善监管立法、改革机构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而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存在着监管机构的透明度不够、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等弊端。通过国际金
融监管体制的比较以及对次贷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分析得出, 中国金融监
管体制应遵循效率原则, 逐步实现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体制变迁;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1625(2009) 05 0038 09
一、引言
近年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特别是近期的全球金融危机, 使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与组织结构的选择再度成为政界与学界的关注热点。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只是金融监管的一个方面, 但其在决定监管效率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并且大部分的监管失灵都是因监管体制首先出现问题所致。
一般而言, 金融监管体制是一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法律框架及制度安排等, 是与一国经济环境和金融生态紧密联系的。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环境、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因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各不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 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是与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 往往是各国政府在危机之后做出的被动反应。如在次贷危机爆发半年后, 美国财政部长亨利! 保尔森于2008年3月收稿日期:2009 06 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08J A790056); 广东省社科基金(07E04);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 银行体系风险控制中的激励问题实证研究 ; 暨南大学金融研究所项目 金融市场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 。作者简介:蒋海(1967 ), 男, 管理学博士, 暨南大学金融系、金融研究所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与监管、金融理论与政策; 李赟宏(1985 ), 男, 暨南大学金融系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机构与金融风险管理。
蒋 海 李赟宏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改革路径选择
31日公布了一揽子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旨在强化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和领导地位。再如日本政府于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监督厅, 开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也是20世纪9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催生的结果。还有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近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前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银行危机。这一被动反应自有政府监管以来, 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而不断重复着, 同时也带来了高昂的金融危机成本和社会福利损失。据估算, 1976~1996年的20年间59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机成本为2500亿美元, 约占GDP 的9%; 日本政府在处理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银行危机中为填埋银行坏账的支出占到日本GDP 的10%以上;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贷款损失为1300亿美元, 约占遭受损失国家GDP 的20%~25%(C apr i o and H onohan, 1999[1]; H ell m ann et a, l 2000[2]) 。
上述国际经验引出了一个现实命题:中国政府是否能够通过主动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以有效预防金融危机, 从而避免重蹈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覆辙? 研究表明, 如果能够积极吸取和借鉴其它国家, 特别是与中国发展轨迹类似的新兴市场国家的教训和经验, 掌握金融危机的规律, 及早构建与金融体系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们就可以避免支付巨额的危机成本, 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问题的关键是, 如何才能构建一个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本文的研究试图回答这一问题。接下来的内容是:第二部分回顾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 并揭示现有监管体制的主要弊端; 第三部分是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比较与国际经验分析; 第四部分提出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与主要措施。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现有框架的弊端
(一)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是与国内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并且是政府主导型的、主动的体制变迁模式。从其发展历程看,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形成与发展阶段(1984~1994)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始于198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自四大国有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完全独立出去之后, 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中小银行也相继成立, 同时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它金融机构也不断涌现。因而, 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外部监管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1985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专司监管之职的部门。1986年1月,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者的法律地位, 从而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监管者的 大一统 的金融监管体制(陈剑平, 2003) [3]。1990年和1991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 拉开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序幕, 使中国金融体系格局开始发生重大转变。为了加强对其监管, 1992年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证券业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要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
托业实行分业管理, 同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转变职能, 加强监管(袁春振, 2007) [4]。至此, 中国分业监管的格局已初步形成。不过当时的监管方式基本上是合规性监管, 主要依靠行政式的管理手段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审批、经营范围与规模进行管制, 缺乏法律手段, 主观随意性较大。因此, 监管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于是, 金融立法不得不被提到议事日程。
2. 改革与调整阶段(1995~2003) 。1995年, 中国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 这一年是中国开始依法监管金融的重要一年。出台的这些金融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和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交易规则及相关责任; 同时也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 金融业的风险控制与监管受到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这加快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1998年, 中国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通过了∀证券法#; 同年还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增强人民银行及其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1999年人民银行取销了省级分行, 跨省区设立了九大区行和二十一个督管办。2001年8月, 国家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 同年12月又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3年, 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 同年12月公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并于2004年2月实施。至此, 中国金融业基本形成了 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体制与格局。但 一行三会 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 特别是央行的监管职能没有确定。
3. 改进与完善阶段(2004~现在) 。分业监管格局下, 为了避免监管信息交流上的障碍及监管中出现 真空 或重复等问题, 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2003年6月,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正式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 并于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 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 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 加强监管协调配合 。随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 2008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这为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规范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提高跨业监管的有效性, 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08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 要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负责,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 同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明确提出了在国务院领导下, 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 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与法规之间的协调, 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分业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 改进了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体制, 形成
蒋 海 李赟宏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改革路径选择
了与目前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状况基本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二)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弊端
通过完善监管立法、改革机构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而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从形式上看似乎与中国目前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相适应, 可以避免监管中的真空和重复问题, 能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但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仍然忽略了一些关键问题, 从而导致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形式主义 。
1. 监管机构的透明度不够。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披露的内容及其细节非常有限, 往往只是监管机构的公报、年报等公文, 较少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具体风险事件的处理等细节内容公开披露, 这为金融事件的处理等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其次, 信息不透明也容易使监管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造成与监管目标的偏离。另外, 监管的透明度不够还会使社会公众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监管机构的绩效, 从而弱化对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
2. 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虽然近期政府与监管当局开始重视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问题, 并通过签订监管机构之间谅解备忘录和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 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但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一方面, 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 只是从宏观层面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 并没有形成微观层面监管协调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 使得监管协调的可操作性较差; 另一方面, 虽然在对金融交叉业务的监管上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但对职责的履行缺乏硬约束, 各监管机构必然会从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判断决定各自的监管范围与程度, 决定是否与其它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此外, 一行三会 的监管框架, 很难针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的反应, 而且还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因而这样的监管协调机制能否真正发挥作用, 是值得商榷的。
3. 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理论层面看, 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存在纳税人∃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目前的金融法规和监管制度安排, 只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及其监督部门, 并没有对监管机构的业绩考核、监督及惩罚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并且监管机构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标准实行固定薪酬制, 其收入与绩效无关。因而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不对等, 这就使得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管人员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去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 监管效率如何是显而易见的。
4. 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一行三会 的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但与高效、灵活、权威的监管机构独立性要求相比, 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 各监管机构直接隶属国务院, 并直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和指挥, 使得其在行动上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难以机动灵活地及时处理一些突发性的、复杂的金融安全隐患和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往往错失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 等到事件发生或风险爆发后才集中处理, 大大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另一方面, 从立法上并
没有真正确保监管机构独立地从事监管活动的超然地位和自主权, 其监管职能是在中央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的, 其终极责任人是中央政府。这种行政化体制很难使监管者自主地根据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来准确预期系统风险的发生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往往采取报告、等待命令的被动执行方式来进行监管。一旦出现问题, 往往会出现上下级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与借鉴
(一)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由于各国经济环境、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因而金融监管体制也不尽相同, 这主要表现在是采用统一监管还是采用多头监管、中央银行是否具有银行监管职能两个方面。美国经济学家Ja m es B arth 等(2006) [5]对153个国家及典型国家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总结, 详见表1和表2。
表1 全球153个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监管方式高收入国家中高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
(共45个) (共32个) (共42个) (共34个) 金融业监管权力分配赋予单个监管机构20(44%) 4(13%) 12(29%) 9(26%)
赋予多个监管机构25(56%) 26(81%) 29(69%) 24(71%)
银行业监管权力分配赋予单个监管机构37(82%) 23(72%) 33(79%) 33(97%)
赋予多个监管机构8(18%) 9(28%) 8(19%) 1(3%)
中央银行的银行是唯一监管机构17(38%) 11(34%) 21(50%) 17(50%) 业监管职能是监管机构之一5(11%) 8(25%) 7(17%) 1(3%)
不是监管机构23(51%) 11(34%) 10(24%) 14(41%)
资料来源:Bart h , J . R . , Cap ri o , G . , Levine , R . , 2005. Reth i nk i ng Bank Regu lati on , C a mb ri dge Un i vers it y Press .
表2 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金融业监管权力分配银行监管权力分配中央银行银行监管职能
赋予单个赋予多个赋予单个赋予多个是唯一监是监管机不是监管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管机构构之一机构
美国否是否是否是否
英国是否是否否否是
德国是否否是否是否
法国否是是否否否是
加拿大否是是否否否是澳大利亚否是是否否否是日本是否是否否否是
韩国是否否是否否是
俄罗斯否是是否是否否巴西否是是否是否否
中国否是否是否是否
资料来源:Bart h , J . R . , C apr i o , G. , Levi ne , R . , 2005. Rethinking B ank Regu l ati on , Ca m bridge Un i versity P ress .
1. 统一监管是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要求。表1、2中数据反映, 世界各国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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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分配给若干机构, 但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集团公司在高收入国家的出现, 监管机构的权力出现了集中化趋势, 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 runb ich ler and Dar lap , 2004) [6], 并且在低收入国家中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银
[7]行业的监管比较普遍。研究表明,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 统一监管一方面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 增强外部问责制, 避免监管重复、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 riaul, t 1999; OECD,
2002[8]); 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 减少监管政策的内部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 提高监管当局应急处理问题的能力, 从而降低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效率。
2.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普遍弱化。虽然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仍然承担着完全或部分的银行监管职能, 但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将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监管职能的分离可以使中央银行专司稳定货币之职, 避免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冲突, 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Ja m es B arth 等(2006) 的研究表明, 经济发达、银行业透明度较高的国家,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一般都趋于弱化; 而经济发展水平越低、银行业透明度越低的国家, 中央银行越具有银行监管职能。因而银行业信息透明程度的高低是判定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是否分离的客观标准之一。但是, 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 监管职能逐渐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宏观信息与微观信息的分割, 使得金融调控中的协调成本增加。
(二) 美国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启示
2007年8月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 双线多头 的监管模式与金融业混业经营之间的内在矛盾, 也证实了多头监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金融创新及交叉业务监管的缺位问题, 因而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3月公布了涉及一揽子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现代金融监管蓝图#[9], 试图通过强化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和领导地位及联邦监管部门的整合, 建立统一规则的金融监管体制与框架, 实现 双线多头 监管模式向 目标导向型 统一监管模式的转变。同时美联储也表示会重新审视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市场评级体系, 并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调查, 以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 确保信用评级的公平、公正。
针对金融危机对英国金融体系的剧烈冲击及其带来的经济衰退, 英国议会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议案, 包括建立针对银行业的破产处置程序, 成立金融稳定办公室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等一揽子监管制度改革建议。2009年3月,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 包括改革对银行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的监管, 改革信用评级机构, 扩大监管范围, 加强对 影子银行 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把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列; 同时还支持建立泛欧监管机构, 通过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对跨国金融机构及其风险进行有效监管。
在2009年的伦敦G20峰会上, 各国首脑也对如何加强金融监管进行了广泛讨论, 发布了∀加强金融系统#宣言, 其主要内容包括:(1) 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 作为金融
稳定论坛的继承性机构,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 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 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 (2) 呼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尽快与监管机构进行合作, 改进资产估值和准备金标准, 完成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 (3) 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 将信用评级机构和对冲基金涵盖在内, 以确保这些机构能达到良好的国际行为标准; (4) 建立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架, 加强市场纪律, 提高市场透明度。
美国金融危机及美英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给予我们三点启示:(1) 美英等发达国家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依然存在较大缺陷, 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 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防范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与冲击, 必须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或形成国际统一监管机制, 遏制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与蔓延; (3) 在金融创新浪潮下, 扩大监管范围, 将信用评级机构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之内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创新工具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加强对市场的有效约束。 四、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与主要措施
(一) 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中国在不断扩大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加大了对微观金融经营体制改革的步伐, 使金融业的发展面临两个突出矛盾:一是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 使中国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模式及业务发展已逐步与国际接轨, 但金融基础设施与监管方式却相对滞后, 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和不到位。二是混业经营趋势加快与分业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由于微观经营主体竞争与发展的内在需要及宏观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的混业经营限制已逐步放松, 特别是随着金融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 混业经营趋势日趋明显, 而目前 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体制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 造成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从而无法保障金融业发展的安全。
上述矛盾迫切要求我们改革和完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主要弊端, 应遵循效率原则, 逐步实现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一方面要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监管立法、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 推进监管体制与国际对接; 另一方面在完善 一行三会 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上, 对统一监管的组织框架与制度做出安排, 逐步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二) 完善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1. 完善金融监管立法,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1) 根据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订和出台∀金融监管法#,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金融监管当局和各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法的监管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所有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金融产品, 而且还应包括所有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信用评级与担保机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立法在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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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 还应补充对监管机构的监督条款, 如明确监督部门及其实施监督的细则, 形成监管机构的法律约束。(2) 在现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基础上, 制订∀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 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范围、方式、时限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大对虚假信息和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 真正推进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建设。该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应该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与担保机构等, 而且还应该包括金融监管机构, 以便于加强市场约束和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的监督, 避免监管过程中因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团压力等造成的监管激励扭曲, 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硬约束(蒋海、孙D , 2009) [10]。(3) 在∀金融监管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等相关法律框架的基础上, 完善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 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管指标的设置, 在尊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式及其风险水平选择的基础上,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 建立严格的事后惩戒机制, 同时考虑试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补偿制度和预先承诺制度, 对于服从监管、努力控制风险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 应给予不低于其收入损失的补偿(K ane , 2002[11]; 蒋海, 2004[12]), 以形成金融机构服从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 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监管的再监督机制和能够客观反映监管绩效的评价体系, 委托相关部门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监管当局进行监督和业绩考核, 同时改变目前监管当局固定收人的财政拨款模式, 使监管当局的收人与监管绩效挂钩, 形成监管当局及其内部成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2. 进一步完善 一行三会 协调机制, 构建金融监管框架。(1) 改变以签署 谅解备忘录 的形式进行协调, 应由国务院牵头成立联席会议委员会, 由分管金融的副总理担任委员会主任, 负责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 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性; 同时, 应以立法形式(可包括在∀金融监管法#内) 明确规定联席会议委员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制定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章程和工作细则, 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2) 通过互联网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 采用统一的信息报表格式和标准, 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对金融机构的实时监控; 同时还应通过立法对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出明确规定和安排。(3) 在时机成熟时, 成立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局, 将央行金融稳定办公室、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纳入到金融监管局的框架之内; 同时调整∀金融监管法#, 对统一监管的制度做出安排。
3.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开放, 金融业已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 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开始逐步增强, 这迫切需要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跨国金融监管合作与政策协调, 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目前中国银监会已经与美国、英国等33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监管合作协议, 并建立了双边、多边及区域等若干层次的合作, 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定期磋商机制,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应深化人员交流、信息共享、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的对接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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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 胡青丹)
The Changes of F 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Cho ice of R eform P ath in China
Jiang H a i and L iYunhong
(Departm en t of F inance , Ji n an U n i v ersity , Guang zhou 510632, Ch i n a)
Abstract :The chang es o f the financ ia l superv ision syste m in Ch ina w ent th rough three stages , as for m ation and developm en, t refo r m and adjust m en , t i m prove m ent and pe rfection. W ith the i m prove m en t o f the superv ision o f leg islation , re for m a tion o f instituti o n and estab lishm en t o f superv ision and coord inati o n agencies , the d iv ided regu lation syste m w as taken shape . There ex ists so m e d ra w back as lo w transparency in superv ision agencies , lack of an essentia l sy ste m to restric t the regu latory coo rd i n a tion m echan ism . Through the co m par ison w ith the internationa l fi n anc ia l superv ision syste m and the ana lysis o f the transfo r m ation , w e can conclude that the fi n ancia l superv ision syste m in Ch ina shou ld fo llo w the princ i p le o f e ffic iency , attain the goa l o f un ified superv ision g radua lly fro m div ided superv ision .
K ey w ords :financ ial superv ision syste m; the chang es o f sy ste m; cho ice o f pa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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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 李赟宏
暨南大学金融系, 广东广州510632
摘 要: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大致经历了形成与发展、改革与调整、改进与完
善三个阶段。经过完善监管立法、改革机构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而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存在着监管机构的透明度不够、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等弊端。通过国际金
融监管体制的比较以及对次贷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分析得出, 中国金融监
管体制应遵循效率原则, 逐步实现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体制变迁;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1625(2009) 05 0038 09
一、引言
近年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特别是近期的全球金融危机, 使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与组织结构的选择再度成为政界与学界的关注热点。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只是金融监管的一个方面, 但其在决定监管效率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并且大部分的监管失灵都是因监管体制首先出现问题所致。
一般而言, 金融监管体制是一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法律框架及制度安排等, 是与一国经济环境和金融生态紧密联系的。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环境、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因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各不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 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是与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 往往是各国政府在危机之后做出的被动反应。如在次贷危机爆发半年后, 美国财政部长亨利! 保尔森于2008年3月收稿日期:2009 06 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08J A790056); 广东省社科基金(07E04);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 银行体系风险控制中的激励问题实证研究 ; 暨南大学金融研究所项目 金融市场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 。作者简介:蒋海(1967 ), 男, 管理学博士, 暨南大学金融系、金融研究所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与监管、金融理论与政策; 李赟宏(1985 ), 男, 暨南大学金融系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机构与金融风险管理。
蒋 海 李赟宏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改革路径选择
31日公布了一揽子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旨在强化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和领导地位。再如日本政府于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监督厅, 开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也是20世纪9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催生的结果。还有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近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前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银行危机。这一被动反应自有政府监管以来, 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而不断重复着, 同时也带来了高昂的金融危机成本和社会福利损失。据估算, 1976~1996年的20年间59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机成本为2500亿美元, 约占GDP 的9%; 日本政府在处理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银行危机中为填埋银行坏账的支出占到日本GDP 的10%以上;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贷款损失为1300亿美元, 约占遭受损失国家GDP 的20%~25%(C apr i o and H onohan, 1999[1]; H ell m ann et a, l 2000[2]) 。
上述国际经验引出了一个现实命题:中国政府是否能够通过主动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以有效预防金融危机, 从而避免重蹈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覆辙? 研究表明, 如果能够积极吸取和借鉴其它国家, 特别是与中国发展轨迹类似的新兴市场国家的教训和经验, 掌握金融危机的规律, 及早构建与金融体系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们就可以避免支付巨额的危机成本, 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问题的关键是, 如何才能构建一个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本文的研究试图回答这一问题。接下来的内容是:第二部分回顾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 并揭示现有监管体制的主要弊端; 第三部分是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比较与国际经验分析; 第四部分提出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与主要措施。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现有框架的弊端
(一)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是与国内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并且是政府主导型的、主动的体制变迁模式。从其发展历程看,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形成与发展阶段(1984~1994)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始于198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自四大国有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完全独立出去之后, 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中小银行也相继成立, 同时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它金融机构也不断涌现。因而, 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外部监管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1985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专司监管之职的部门。1986年1月,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者的法律地位, 从而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监管者的 大一统 的金融监管体制(陈剑平, 2003) [3]。1990年和1991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 拉开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序幕, 使中国金融体系格局开始发生重大转变。为了加强对其监管, 1992年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证券业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要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
托业实行分业管理, 同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转变职能, 加强监管(袁春振, 2007) [4]。至此, 中国分业监管的格局已初步形成。不过当时的监管方式基本上是合规性监管, 主要依靠行政式的管理手段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审批、经营范围与规模进行管制, 缺乏法律手段, 主观随意性较大。因此, 监管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于是, 金融立法不得不被提到议事日程。
2. 改革与调整阶段(1995~2003) 。1995年, 中国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 这一年是中国开始依法监管金融的重要一年。出台的这些金融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和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交易规则及相关责任; 同时也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 金融业的风险控制与监管受到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这加快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1998年, 中国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通过了∀证券法#; 同年还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增强人民银行及其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1999年人民银行取销了省级分行, 跨省区设立了九大区行和二十一个督管办。2001年8月, 国家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 同年12月又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3年, 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 同年12月公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并于2004年2月实施。至此, 中国金融业基本形成了 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体制与格局。但 一行三会 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 特别是央行的监管职能没有确定。
3. 改进与完善阶段(2004~现在) 。分业监管格局下, 为了避免监管信息交流上的障碍及监管中出现 真空 或重复等问题, 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2003年6月,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正式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 并于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 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 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 加强监管协调配合 。随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 2008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这为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规范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提高跨业监管的有效性, 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08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 要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负责,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 同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明确提出了在国务院领导下, 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 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与法规之间的协调, 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分业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 改进了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体制, 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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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与目前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状况基本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二)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弊端
通过完善监管立法、改革机构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而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从形式上看似乎与中国目前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相适应, 可以避免监管中的真空和重复问题, 能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但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仍然忽略了一些关键问题, 从而导致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形式主义 。
1. 监管机构的透明度不够。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披露的内容及其细节非常有限, 往往只是监管机构的公报、年报等公文, 较少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具体风险事件的处理等细节内容公开披露, 这为金融事件的处理等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其次, 信息不透明也容易使监管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造成与监管目标的偏离。另外, 监管的透明度不够还会使社会公众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监管机构的绩效, 从而弱化对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
2. 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虽然近期政府与监管当局开始重视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问题, 并通过签订监管机构之间谅解备忘录和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 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但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一方面, 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 只是从宏观层面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 并没有形成微观层面监管协调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 使得监管协调的可操作性较差; 另一方面, 虽然在对金融交叉业务的监管上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但对职责的履行缺乏硬约束, 各监管机构必然会从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判断决定各自的监管范围与程度, 决定是否与其它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此外, 一行三会 的监管框架, 很难针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的反应, 而且还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因而这样的监管协调机制能否真正发挥作用, 是值得商榷的。
3. 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理论层面看, 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存在纳税人∃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目前的金融法规和监管制度安排, 只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及其监督部门, 并没有对监管机构的业绩考核、监督及惩罚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并且监管机构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标准实行固定薪酬制, 其收入与绩效无关。因而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不对等, 这就使得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管人员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去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 监管效率如何是显而易见的。
4. 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一行三会 的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但与高效、灵活、权威的监管机构独立性要求相比, 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 各监管机构直接隶属国务院, 并直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和指挥, 使得其在行动上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难以机动灵活地及时处理一些突发性的、复杂的金融安全隐患和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往往错失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 等到事件发生或风险爆发后才集中处理, 大大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另一方面, 从立法上并
没有真正确保监管机构独立地从事监管活动的超然地位和自主权, 其监管职能是在中央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的, 其终极责任人是中央政府。这种行政化体制很难使监管者自主地根据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来准确预期系统风险的发生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往往采取报告、等待命令的被动执行方式来进行监管。一旦出现问题, 往往会出现上下级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与借鉴
(一)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由于各国经济环境、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因而金融监管体制也不尽相同, 这主要表现在是采用统一监管还是采用多头监管、中央银行是否具有银行监管职能两个方面。美国经济学家Ja m es B arth 等(2006) [5]对153个国家及典型国家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总结, 详见表1和表2。
表1 全球153个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监管方式高收入国家中高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
(共45个) (共32个) (共42个) (共34个) 金融业监管权力分配赋予单个监管机构20(44%) 4(13%) 12(29%) 9(26%)
赋予多个监管机构25(56%) 26(81%) 29(69%) 24(71%)
银行业监管权力分配赋予单个监管机构37(82%) 23(72%) 33(79%) 33(97%)
赋予多个监管机构8(18%) 9(28%) 8(19%) 1(3%)
中央银行的银行是唯一监管机构17(38%) 11(34%) 21(50%) 17(50%) 业监管职能是监管机构之一5(11%) 8(25%) 7(17%) 1(3%)
不是监管机构23(51%) 11(34%) 10(24%) 14(41%)
资料来源:Bart h , J . R . , Cap ri o , G . , Levine , R . , 2005. Reth i nk i ng Bank Regu lati on , C a mb ri dge Un i vers it y Press .
表2 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金融业监管权力分配银行监管权力分配中央银行银行监管职能
赋予单个赋予多个赋予单个赋予多个是唯一监是监管机不是监管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管机构构之一机构
美国否是否是否是否
英国是否是否否否是
德国是否否是否是否
法国否是是否否否是
加拿大否是是否否否是澳大利亚否是是否否否是日本是否是否否否是
韩国是否否是否否是
俄罗斯否是是否是否否巴西否是是否是否否
中国否是否是否是否
资料来源:Bart h , J . R . , C apr i o , G. , Levi ne , R . , 2005. Rethinking B ank Regu l ati on , Ca m bridge Un i versity P ress .
1. 统一监管是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要求。表1、2中数据反映, 世界各国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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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分配给若干机构, 但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集团公司在高收入国家的出现, 监管机构的权力出现了集中化趋势, 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 runb ich ler and Dar lap , 2004) [6], 并且在低收入国家中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银
[7]行业的监管比较普遍。研究表明,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 统一监管一方面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 增强外部问责制, 避免监管重复、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 riaul, t 1999; OECD,
2002[8]); 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 减少监管政策的内部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 提高监管当局应急处理问题的能力, 从而降低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效率。
2.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普遍弱化。虽然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仍然承担着完全或部分的银行监管职能, 但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将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监管职能的分离可以使中央银行专司稳定货币之职, 避免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冲突, 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Ja m es B arth 等(2006) 的研究表明, 经济发达、银行业透明度较高的国家,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一般都趋于弱化; 而经济发展水平越低、银行业透明度越低的国家, 中央银行越具有银行监管职能。因而银行业信息透明程度的高低是判定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是否分离的客观标准之一。但是, 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 监管职能逐渐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宏观信息与微观信息的分割, 使得金融调控中的协调成本增加。
(二) 美国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启示
2007年8月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 双线多头 的监管模式与金融业混业经营之间的内在矛盾, 也证实了多头监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金融创新及交叉业务监管的缺位问题, 因而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3月公布了涉及一揽子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现代金融监管蓝图#[9], 试图通过强化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和领导地位及联邦监管部门的整合, 建立统一规则的金融监管体制与框架, 实现 双线多头 监管模式向 目标导向型 统一监管模式的转变。同时美联储也表示会重新审视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市场评级体系, 并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调查, 以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 确保信用评级的公平、公正。
针对金融危机对英国金融体系的剧烈冲击及其带来的经济衰退, 英国议会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议案, 包括建立针对银行业的破产处置程序, 成立金融稳定办公室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等一揽子监管制度改革建议。2009年3月,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 包括改革对银行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的监管, 改革信用评级机构, 扩大监管范围, 加强对 影子银行 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把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列; 同时还支持建立泛欧监管机构, 通过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对跨国金融机构及其风险进行有效监管。
在2009年的伦敦G20峰会上, 各国首脑也对如何加强金融监管进行了广泛讨论, 发布了∀加强金融系统#宣言, 其主要内容包括:(1) 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 作为金融
稳定论坛的继承性机构,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 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 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 (2) 呼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尽快与监管机构进行合作, 改进资产估值和准备金标准, 完成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 (3) 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 将信用评级机构和对冲基金涵盖在内, 以确保这些机构能达到良好的国际行为标准; (4) 建立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架, 加强市场纪律, 提高市场透明度。
美国金融危机及美英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给予我们三点启示:(1) 美英等发达国家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依然存在较大缺陷, 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 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防范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与冲击, 必须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或形成国际统一监管机制, 遏制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与蔓延; (3) 在金融创新浪潮下, 扩大监管范围, 将信用评级机构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之内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创新工具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加强对市场的有效约束。 四、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与主要措施
(一) 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中国在不断扩大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加大了对微观金融经营体制改革的步伐, 使金融业的发展面临两个突出矛盾:一是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 使中国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模式及业务发展已逐步与国际接轨, 但金融基础设施与监管方式却相对滞后, 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和不到位。二是混业经营趋势加快与分业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由于微观经营主体竞争与发展的内在需要及宏观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的混业经营限制已逐步放松, 特别是随着金融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 混业经营趋势日趋明显, 而目前 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体制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 造成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从而无法保障金融业发展的安全。
上述矛盾迫切要求我们改革和完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主要弊端, 应遵循效率原则, 逐步实现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一方面要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监管立法、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 推进监管体制与国际对接; 另一方面在完善 一行三会 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上, 对统一监管的组织框架与制度做出安排, 逐步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二) 完善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1. 完善金融监管立法,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1) 根据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订和出台∀金融监管法#,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金融监管当局和各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法的监管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所有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金融产品, 而且还应包括所有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信用评级与担保机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立法在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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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 还应补充对监管机构的监督条款, 如明确监督部门及其实施监督的细则, 形成监管机构的法律约束。(2) 在现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基础上, 制订∀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 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范围、方式、时限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大对虚假信息和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 真正推进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建设。该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应该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与担保机构等, 而且还应该包括金融监管机构, 以便于加强市场约束和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的监督, 避免监管过程中因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团压力等造成的监管激励扭曲, 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硬约束(蒋海、孙D , 2009) [10]。(3) 在∀金融监管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等相关法律框架的基础上, 完善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 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管指标的设置, 在尊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式及其风险水平选择的基础上,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 建立严格的事后惩戒机制, 同时考虑试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补偿制度和预先承诺制度, 对于服从监管、努力控制风险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 应给予不低于其收入损失的补偿(K ane , 2002[11]; 蒋海, 2004[12]), 以形成金融机构服从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 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监管的再监督机制和能够客观反映监管绩效的评价体系, 委托相关部门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监管当局进行监督和业绩考核, 同时改变目前监管当局固定收人的财政拨款模式, 使监管当局的收人与监管绩效挂钩, 形成监管当局及其内部成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2. 进一步完善 一行三会 协调机制, 构建金融监管框架。(1) 改变以签署 谅解备忘录 的形式进行协调, 应由国务院牵头成立联席会议委员会, 由分管金融的副总理担任委员会主任, 负责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 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性; 同时, 应以立法形式(可包括在∀金融监管法#内) 明确规定联席会议委员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制定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章程和工作细则, 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2) 通过互联网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 采用统一的信息报表格式和标准, 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对金融机构的实时监控; 同时还应通过立法对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出明确规定和安排。(3) 在时机成熟时, 成立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局, 将央行金融稳定办公室、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纳入到金融监管局的框架之内; 同时调整∀金融监管法#, 对统一监管的制度做出安排。
3.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开放, 金融业已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 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开始逐步增强, 这迫切需要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跨国金融监管合作与政策协调, 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目前中国银监会已经与美国、英国等33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监管合作协议, 并建立了双边、多边及区域等若干层次的合作, 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定期磋商机制,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应深化人员交流、信息共享、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的对接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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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 胡青丹)
The Changes of F 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Cho ice of R eform P ath in China
Jiang H a i and L iYunhong
(Departm en t of F inance , Ji n an U n i v ersity , Guang zhou 510632, Ch i n a)
Abstract :The chang es o f the financ ia l superv ision syste m in Ch ina w ent th rough three stages , as for m ation and developm en, t refo r m and adjust m en , t i m prove m ent and pe rfection. W ith the i m prove m en t o f the superv ision o f leg islation , re for m a tion o f instituti o n and estab lishm en t o f superv ision and coord inati o n agencies , the d iv ided regu lation syste m w as taken shape . There ex ists so m e d ra w back as lo w transparency in superv ision agencies , lack of an essentia l sy ste m to restric t the regu latory coo rd i n a tion m echan ism . Through the co m par ison w ith the internationa l fi n anc ia l superv ision syste m and the ana lysis o f the transfo r m ation , w e can conclude that the fi n ancia l superv ision syste m in Ch ina shou ld fo llo w the princ i p le o f e ffic iency , attain the goa l o f un ified superv ision g radua lly fro m div ided superv ision .
K ey w ords :financ ial superv ision syste m; the chang es o f sy ste m; cho ice o f pa 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