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实施办法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

讲课答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丰富和完善人才评价方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讲课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标准条件为依据,突出对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和能力水平的考察评价。

第四条 单位推荐申报中小学正高级、高级、一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均须参加讲课答辩并达到相应要求。讲课答辩成绩不合格不再进行专家评审。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讲课答辩工作。各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讲课答辩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须由3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讲课答辩组,设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讲课答辩工作。

第七条 每个讲课答辩组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讲课答辩过程中的引导、记录、计分、核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委的组成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委与讲课答辩人员的分组顺序采取现场抽签的方法确定。

第九条 讲课答辩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讲课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全封闭管理。

三、讲课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十条 讲课答辩采取分学段(高中、初中、小学、幼教)和分学科的方式进行。内容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十一条 讲课答辩分备课、讲微型课和现场答辩三个环节,其中备课20分钟,讲课10-15分钟,答辩5-8分钟。讲课课题由申报人从上学年所任学段授课课本中抽签决定,答辩内容由专

家根据申报人所从事学科及教学情况随机提问,着重考核答辩者的业绩能力和知识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讲课答辩成绩由讲课和答辩成绩两部分组成。讲课和答辩均按百分制打分,成绩各按50%折算,折算后的分值相加为讲课答辩成绩。面试人员讲课和答辩有一项成绩不合格的,最终成绩即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每个讲课答辩组评委所打分数的平均分为讲课答辩人员最后成绩。如评委的评分结果不一致(评委评分既有合格,也有不合格),取多数评委评分的平均分为最后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附则

第十四条 讲课答辩按照统一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人员要遵守有_关规定,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和保密、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

讲课答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丰富和完善人才评价方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讲课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标准条件为依据,突出对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和能力水平的考察评价。

第四条 单位推荐申报中小学正高级、高级、一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均须参加讲课答辩并达到相应要求。讲课答辩成绩不合格不再进行专家评审。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讲课答辩工作。各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讲课答辩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须由3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讲课答辩组,设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讲课答辩工作。

第七条 每个讲课答辩组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讲课答辩过程中的引导、记录、计分、核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委的组成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委与讲课答辩人员的分组顺序采取现场抽签的方法确定。

第九条 讲课答辩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讲课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全封闭管理。

三、讲课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十条 讲课答辩采取分学段(高中、初中、小学、幼教)和分学科的方式进行。内容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十一条 讲课答辩分备课、讲微型课和现场答辩三个环节,其中备课20分钟,讲课10-15分钟,答辩5-8分钟。讲课课题由申报人从上学年所任学段授课课本中抽签决定,答辩内容由专

家根据申报人所从事学科及教学情况随机提问,着重考核答辩者的业绩能力和知识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讲课答辩成绩由讲课和答辩成绩两部分组成。讲课和答辩均按百分制打分,成绩各按50%折算,折算后的分值相加为讲课答辩成绩。面试人员讲课和答辩有一项成绩不合格的,最终成绩即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每个讲课答辩组评委所打分数的平均分为讲课答辩人员最后成绩。如评委的评分结果不一致(评委评分既有合格,也有不合格),取多数评委评分的平均分为最后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附则

第十四条 讲课答辩按照统一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人员要遵守有_关规定,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和保密、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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