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防治瓦斯超限安全措施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瓦斯超限防治安全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强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结合本矿实际,现制定本矿瓦斯超限防治安全措施。

一、矿井基本概况

2009年,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晋城市高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44号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作为主体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以单独保留矿井及新增区进行了兼并重组整合,重组后更名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面积

1.543km 2,生产能力21万t/a,开采9号煤层。2012年6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575) ,井田面积7.9596km 2, 生产规模90万t/a,新增面积6.4166km 2, 净增能力69万t/a,批准开采9-15号煤层。

1、瓦斯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08号文“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9号、15号煤层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的批复”,预测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前期开采9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57m 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88m 3/min;在生产后期开采15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51m 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6.64m 3/min,预测结论为低瓦斯矿井。

根据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晋市煤局安字[2009]1065号文,《关于晋城市2009年度30万t/a以下煤矿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本矿原有旧系统(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9号煤层瓦斯相对涌出量为2.1m 3/t,绝对涌出量为0.91m 3/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2.72m 3/t,绝对涌出量为1.18m 3/min,为低瓦斯矿井。

2、煤尘爆炸性

据2008年10月13日, 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9#煤层煤尘爆炸测试结果:火焰长度0mm ,扑灭火焰岩粉用量0%,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根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t/a井下9#煤层工作面煤尘爆炸测试结果(晋煤检[2012]0501-MB-E0024):火焰长度为0mm ,抑制煤尘爆炸最低岩粉用量为0%,本矿9#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3、煤层自燃性:

据2008年10月13日, 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9#煤层自燃倾向性检测指标为:吸氧量为

1.19cm 3/g,自燃等级为Ⅲ级,倾向性质为不易自燃。

根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13日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t/a井下9#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指标为(晋煤检[2012]0501-MR-E0024):煤的吸氧量为1.08cm 3/g,自燃等级为III 级,倾向性质为不易自燃。

4、地温及地压:高平普查区未做专门的地温工作,详查阶段则做了较细致的测温工作,本区可定为地温正常区。500m 以上,每百米递增

1.15o C ;500m 以下,每百米递增1.45 o C 。恒温带深度大约在20-40m ,中性点估算在30m 左右。

由于本区煤层开采一般较浅,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有地压异常现象。井田属地压正常区。

二、加强责任落实,严格制度管理,防治瓦斯超限

1、为确保我矿瓦斯超限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和职责如下:

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防治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瓦斯超限防治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各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超限防治工作;各职能科室,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2、 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前按时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会议中要认真总结上月瓦斯防治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防治情况,安排下月瓦斯防治计划,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3、建立瓦斯超限通报制度,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

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瓦斯超限。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循环风。

2、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上级部门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5、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

6、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严禁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按期对监控装置进行效验,保证风电、瓦斯电、故障断电闭锁灵敏可靠。

8、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科、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科要制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工作。

9、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通风科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10、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按规定配置齐全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1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4、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超限现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处于临界状态或超限时,必须停止生产、撤人断电、加强通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4、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5、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

16、不得在井下从事电焊工作,否之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由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四、严格瓦斯监测监控管理

1、矿井监测监控中心室,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认真监视所有各种信息传输数据,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矿领导汇报。

2、必须按规定安设齐全各类传感器,全部实现联机正常运行。

3、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4、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并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修改数据的或修改上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在各种作业活动中,严格遵照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从根本上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在作业活动中,一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对事故的处理即成为现场的第一要务,其他任何生产活动必须以服务于事故的处理为目的。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先停电、后撤人、再汇报”的原则,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绝对

统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减少瓦斯波及范围, 确保井下安全。

2、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组织措施

(1)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监控室值班员:监测数据超过规定值或监测显示停电、停测、停风;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测超过规定值或通风设施出现不正常)→通风科长、调度室、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助理→矿长 。

(2)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组织措施:

①瓦斯超限时,瓦斯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现场作业人员(瓦检工、施工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②监测中心值班员和调度室值班员及时通知各值班人员(值班矿长和值班科长),值班人员5分必须到达调度中心,听从指挥。

③调度室负责安排组织人员采取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并组织落实、撤人、警戒工作。

④通风科负责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⑤机电科负责瓦斯超限区域停送电工作,杜绝机电设施出现故障。

3、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 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时,由当班瓦检工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后,同时采取措施(挂风障、风筒导风、充填消除积聚空间、抽放等方法)处理上隅角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②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切断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应急小组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③当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切断工作面及运输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2)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时瓦斯超限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必须停止掘进,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工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监测探头和人工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负责指挥,由通风科组织当班瓦检工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按措施就地排放,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②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必须制定具体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在现场进行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3)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通风科瓦检工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②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通风科技术员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③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2.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通风科科长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

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④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时,矿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处理正常时,必须上报矿工程师批准,制定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严格执行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加强通风管理制度。

②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 ,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检工或维护电工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③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 ,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瓦斯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④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⑤停风区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5)当井下发生多处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各地点瓦检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

②监测中心及矿调度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及矿总工程师汇报,瓦斯防治及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部成员应及时集合,分析原因,通知受影响地区人员迅速撤离,同时提出具体停电范围、停电方法、人员撤退路线及进入灾区侦查方法并立即实施。

③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是否从中央变电所或地面将井下电源全部切断和井下人员安全撤离工作。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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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瓦斯超限防治安全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强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结合本矿实际,现制定本矿瓦斯超限防治安全措施。

一、矿井基本概况

2009年,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晋城市高平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44号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作为主体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以单独保留矿井及新增区进行了兼并重组整合,重组后更名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面积

1.543km 2,生产能力21万t/a,开采9号煤层。2012年6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575) ,井田面积7.9596km 2, 生产规模90万t/a,新增面积6.4166km 2, 净增能力69万t/a,批准开采9-15号煤层。

1、瓦斯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10]1108号文“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9号、15号煤层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的批复”,预测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前期开采9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57m 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88m 3/min;在生产后期开采15号煤层时,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51m 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6.64m 3/min,预测结论为低瓦斯矿井。

根据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晋市煤局安字[2009]1065号文,《关于晋城市2009年度30万t/a以下煤矿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本矿原有旧系统(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9号煤层瓦斯相对涌出量为2.1m 3/t,绝对涌出量为0.91m 3/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2.72m 3/t,绝对涌出量为1.18m 3/min,为低瓦斯矿井。

2、煤尘爆炸性

据2008年10月13日, 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9#煤层煤尘爆炸测试结果:火焰长度0mm ,扑灭火焰岩粉用量0%,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根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t/a井下9#煤层工作面煤尘爆炸测试结果(晋煤检[2012]0501-MB-E0024):火焰长度为0mm ,抑制煤尘爆炸最低岩粉用量为0%,本矿9#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3、煤层自燃性:

据2008年10月13日, 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山西高平七一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面9#煤层自燃倾向性检测指标为:吸氧量为

1.19cm 3/g,自燃等级为Ⅲ级,倾向性质为不易自燃。

根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13日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t/a井下9#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指标为(晋煤检[2012]0501-MR-E0024):煤的吸氧量为1.08cm 3/g,自燃等级为III 级,倾向性质为不易自燃。

4、地温及地压:高平普查区未做专门的地温工作,详查阶段则做了较细致的测温工作,本区可定为地温正常区。500m 以上,每百米递增

1.15o C ;500m 以下,每百米递增1.45 o C 。恒温带深度大约在20-40m ,中性点估算在30m 左右。

由于本区煤层开采一般较浅,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有地压异常现象。井田属地压正常区。

二、加强责任落实,严格制度管理,防治瓦斯超限

1、为确保我矿瓦斯超限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和职责如下:

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防治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瓦斯超限防治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各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超限防治工作;各职能科室,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2、 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前按时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会议中要认真总结上月瓦斯防治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防治情况,安排下月瓦斯防治计划,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3、建立瓦斯超限通报制度,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

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瓦斯超限。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循环风。

2、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上级部门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5、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

6、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严禁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按期对监控装置进行效验,保证风电、瓦斯电、故障断电闭锁灵敏可靠。

8、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科、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科要制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工作。

9、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通风科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10、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按规定配置齐全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1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4、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超限现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处于临界状态或超限时,必须停止生产、撤人断电、加强通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4、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5、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

16、不得在井下从事电焊工作,否之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由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四、严格瓦斯监测监控管理

1、矿井监测监控中心室,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认真监视所有各种信息传输数据,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矿领导汇报。

2、必须按规定安设齐全各类传感器,全部实现联机正常运行。

3、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4、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并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修改数据的或修改上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在各种作业活动中,严格遵照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从根本上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在作业活动中,一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对事故的处理即成为现场的第一要务,其他任何生产活动必须以服务于事故的处理为目的。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先停电、后撤人、再汇报”的原则,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绝对

统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减少瓦斯波及范围, 确保井下安全。

2、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组织措施

(1)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监控室值班员:监测数据超过规定值或监测显示停电、停测、停风;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测超过规定值或通风设施出现不正常)→通风科长、调度室、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助理→矿长 。

(2)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组织措施:

①瓦斯超限时,瓦斯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现场作业人员(瓦检工、施工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②监测中心值班员和调度室值班员及时通知各值班人员(值班矿长和值班科长),值班人员5分必须到达调度中心,听从指挥。

③调度室负责安排组织人员采取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并组织落实、撤人、警戒工作。

④通风科负责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⑤机电科负责瓦斯超限区域停送电工作,杜绝机电设施出现故障。

3、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 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时,由当班瓦检工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后,同时采取措施(挂风障、风筒导风、充填消除积聚空间、抽放等方法)处理上隅角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②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切断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应急小组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③当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切断工作面及运输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2)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时瓦斯超限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必须停止掘进,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工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监测探头和人工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负责指挥,由通风科组织当班瓦检工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按措施就地排放,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微机监测员做好记录备查。

②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必须制定具体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在现场进行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3)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通风科瓦检工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②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通风科技术员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③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2.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通风科科长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

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④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时,矿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处理正常时,必须上报矿工程师批准,制定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严格执行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加强通风管理制度。

②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 ,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检工或维护电工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③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 ,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瓦斯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④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⑤停风区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5)当井下发生多处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各地点瓦检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

②监测中心及矿调度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及矿总工程师汇报,瓦斯防治及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部成员应及时集合,分析原因,通知受影响地区人员迅速撤离,同时提出具体停电范围、停电方法、人员撤退路线及进入灾区侦查方法并立即实施。

③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是否从中央变电所或地面将井下电源全部切断和井下人员安全撤离工作。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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