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媒介审判_的原因与对策

2006年8月第4期(总第22期)安阳工学院学报

JournalofAnyangInstituteofTechnologyAugu.2006No.4(Gen.No.22)

“媒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

刘 红

(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审判取代司法审判。”的产生归结于司法的缺位,新闻界的越位等。防治“媒介审判”,,度的基础上,建立保护司法独立的司法屏障机制。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2928(2006)04-0096-03

  近年来,,,加强了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需求安全的心理欲求,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在司法中缺乏对这种监督权的监督、媒体商业利益的驱使等众多原因,由此也产生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即人们通常所称的“媒介审判”。本文着重从”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对策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此现象,力求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中寻求一个平衡点。1 “媒介审判”的成因分析

思想和行为的巨大影响,在生活的各个层面形成一种先在性的强势“审判设定”,完全缺少报道犯罪嫌疑人时应秉承的“无罪推定”、“罪行法定”、“罪罚相适应”等原则。众所周知,在“蒋燕萍案”中,即使在审判过程中,传媒也未停止“口诛笔伐”,如报道中只罗列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很少报道她本人的申辩陈词。尽管庭审中蒋燕萍的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众媒体在报道时语焉不详,一笔带过。此外,媒体在集中报道了某个案件后,由于舆论导向对人们心理和行为的巨大影响,某些行政领导往往会加以关注或者批示,导致法官不得不按照行政领导的意志来判案。从这个层面上讲,媒介的报道很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决策层的首肯和意见。如果“媒介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相吻合,一般民众会认为司法机关慑于媒介的威力,如此一来更削弱了人们本来十分淡薄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诉累之中。在我国,存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与其它监督形式所不同的是,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往往违背自己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扰和影响司法。

“媒介审判”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根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缺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它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它对于建设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概括来说,“媒介审判”对社会的负面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媒介审判“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所谓法治是指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秉公办案,然而在”媒介审判“过程中,媒介往往利用舆论对于人们的心理、

3收稿日期:2006-01-11

作者简介:刘红,女,开封人民警察学校讲师。

・96・

作的一种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在目前状况下,有相当一部分法官自律意识比较弱,自律能力比较差,如果没有来自外部和内部的“他律”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我们对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一切合法监督都表示欢迎。社会上也广泛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公众希望媒体遏制司法腐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新闻媒介也就成为了救济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

第二,新闻界越位。新闻界越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作为中国的媒体多数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的强大的政治权威,是非、,,但同时也可能为媒体进行“媒介审判”积蓄了能量。如果这种能力处置不当,越过了一定的界限,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妨碍司法公正。

第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司法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公正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关注而成为舆论的焦点,这就使得一些媒体竟向去追逐法制报道这个热点,以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刺激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由于媒体之间相互竞争的加剧,各家媒体都想在时效性、权威性等方面胜人一筹,以求产生轰动效应,这就难免因热炒卖点而忘记自身的职责,形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第四,公众对人治情结的执着。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人治历史的国家,千百年来人们总是希望出现具有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超凡的判断力能力的清官来维系他们对社会的信心。然而,在现代法制社会里,人治已失去了其生存的社会土壤,但是公众的“清官意识”并没有因此泯灭。一旦遇到什么事,便到处寻找“包青天”,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常常把目光投向新闻媒体。他们总是希望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力对司法行政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和裁决。再加上在中国目前情况下,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于是就容易使受众产生“找法官不如找记者”的心理,从而把新闻媒体推到充当“现代包青天”的角色。

2 “媒介审判”的解决对策

解决“媒介审判”这道难题,对新闻来说,主要是怎样合理运用舆论监督权。作为媒体,舆论监督是其职责也是其权利。媒体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要敢于监督,同时,还要做到善于监督,要真正发挥监督的功能。作为媒介,要防止“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应该从以下三点着手:

2.1 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对自己承担,、清醒的认识。,“特派员”,而是要在社会与司、沟通、疏导、协调的纽带作用。媒体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只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能当事实的评论者和审判者,因而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等等,媒体不可偏听偏信,轻率地给予报道,一定要以中立者的身份行事。2.2 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公正性原则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媒介自我保护的主要的安全措施。具体到新闻报道中,客观公正性原则要求新闻从业者要客观地陈述事实,排除任何意见、议论和情感因素的影响。媒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坚持报道与观点分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观点则是主观拥有的,两者分开的意义是为了使受众首先了解客观事实的真相,并获得与传播同等的独立思考和评议的机会;其次,要坚持评论的公正性。评论不同于纯信息性的报道,它的重点是对事实的意见和看法,带有更多的主观评论的色彩,所以媒体在对事实发表评论的时候,一定要恪守其公正性;最后,要注意报道上的平衡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时,能以超脱的态度给各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让他们陈述自己的观点,让受众充分了解各方面的陈述或意见,尽可能帮助受众了解有关事实真相的各种信息。2.3 加强媒介自律

前面在分析“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时,曾经提到过“媒介审判”之所以产生,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体经济利益的驱使与恶意竞争,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发生,媒介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建设与规范。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曾有明确

・97・

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这也说明了新闻界已经对“媒介审判”的负面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现在关键是抓落实。

作为司法机关也应该作出自己的努力,千万不能因噎废食,拒绝媒体的正常的舆论监督,压制新闻自由。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两方面的对策:一方面,尽可能地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欢迎和鼓励新闻媒体对司法领域的适度的介入,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有效地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对此,司法部门可以建立新闻发布机制,,限制媒介,正。行为及司法报道曾提出几点主张:报道法院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进展;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要有利于弘扬时代精神;揭露腐败现象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鞭挞丑恶现象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报道案件要有利于社会进步。以上几点是我们建立司法屏障机制的基本支撑点。3 小结

模式下,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是社会进步的三只车轮———人权是开辟方向的第一只车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两只相互平行的车轮。人权之轮向前驶进,开疆辟土,新闻自由之轮奋然践行,司法独立之轮一手擎利剑,一手托天平,环顾四野与新闻自由之轮齐头并进。这个比喻向我们说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并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可以协调发展,共同进步。]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

院出版社,1999.

[2]黄瑚,钟瑛.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M].上海:复旦大学

出版社,1999.

[3]艾丰.新闻采访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4]吴湘韩.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平衡点[N].中国青年

报,2005—05-24.

[5]朱与墨,刘欣欣.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知与行

[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04.[6]冯宇飞.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EB/

OL].http://www.htm.

snweb.com/gbxw/2002/11all11015.

OntheReasonsandCountermeasuresof“MediumJustice”

LIUHong

(People’sPoliceSchoolofKaifeng,Kaifeng475001,China)

Abstract:Theessenceof“MediumJustice”istointerveneinthejudicatoryindependencebyreasonofpressfreedom,thatis,judica2toryjusticeisreplacedwithmoralityjustice.Thebirthof“MediumJustice”isduetothedefaultofjudicatoryandtheoffsideofpresscircle.Topreventfrom“MediumJustice”,thepresscircleshouldlayitsemphasisonthesurveillanceofpublicopinion,whiletheju2dicatorycircleshouldbuildupthejudicatorybarriersystemtoprotectjudicatoryindependenceonthebasisofraisingthejudicatorytransparence.

KeyWords:mediumjustice;surveillanceofpublicopinion;judicatoryindependence

(责任编辑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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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第4期(总第22期)安阳工学院学报

JournalofAnyangInstituteofTechnologyAugu.2006No.4(Gen.No.22)

“媒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

刘 红

(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审判取代司法审判。”的产生归结于司法的缺位,新闻界的越位等。防治“媒介审判”,,度的基础上,建立保护司法独立的司法屏障机制。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2928(2006)04-0096-03

  近年来,,,加强了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需求安全的心理欲求,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在司法中缺乏对这种监督权的监督、媒体商业利益的驱使等众多原因,由此也产生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即人们通常所称的“媒介审判”。本文着重从”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对策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此现象,力求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中寻求一个平衡点。1 “媒介审判”的成因分析

思想和行为的巨大影响,在生活的各个层面形成一种先在性的强势“审判设定”,完全缺少报道犯罪嫌疑人时应秉承的“无罪推定”、“罪行法定”、“罪罚相适应”等原则。众所周知,在“蒋燕萍案”中,即使在审判过程中,传媒也未停止“口诛笔伐”,如报道中只罗列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很少报道她本人的申辩陈词。尽管庭审中蒋燕萍的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众媒体在报道时语焉不详,一笔带过。此外,媒体在集中报道了某个案件后,由于舆论导向对人们心理和行为的巨大影响,某些行政领导往往会加以关注或者批示,导致法官不得不按照行政领导的意志来判案。从这个层面上讲,媒介的报道很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决策层的首肯和意见。如果“媒介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相吻合,一般民众会认为司法机关慑于媒介的威力,如此一来更削弱了人们本来十分淡薄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诉累之中。在我国,存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与其它监督形式所不同的是,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往往违背自己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扰和影响司法。

“媒介审判”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根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缺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它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它对于建设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概括来说,“媒介审判”对社会的负面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媒介审判“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所谓法治是指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秉公办案,然而在”媒介审判“过程中,媒介往往利用舆论对于人们的心理、

3收稿日期:2006-01-11

作者简介:刘红,女,开封人民警察学校讲师。

・96・

作的一种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在目前状况下,有相当一部分法官自律意识比较弱,自律能力比较差,如果没有来自外部和内部的“他律”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我们对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一切合法监督都表示欢迎。社会上也广泛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公众希望媒体遏制司法腐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新闻媒介也就成为了救济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

第二,新闻界越位。新闻界越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作为中国的媒体多数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的强大的政治权威,是非、,,但同时也可能为媒体进行“媒介审判”积蓄了能量。如果这种能力处置不当,越过了一定的界限,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妨碍司法公正。

第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司法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公正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关注而成为舆论的焦点,这就使得一些媒体竟向去追逐法制报道这个热点,以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刺激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由于媒体之间相互竞争的加剧,各家媒体都想在时效性、权威性等方面胜人一筹,以求产生轰动效应,这就难免因热炒卖点而忘记自身的职责,形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第四,公众对人治情结的执着。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人治历史的国家,千百年来人们总是希望出现具有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超凡的判断力能力的清官来维系他们对社会的信心。然而,在现代法制社会里,人治已失去了其生存的社会土壤,但是公众的“清官意识”并没有因此泯灭。一旦遇到什么事,便到处寻找“包青天”,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常常把目光投向新闻媒体。他们总是希望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力对司法行政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和裁决。再加上在中国目前情况下,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于是就容易使受众产生“找法官不如找记者”的心理,从而把新闻媒体推到充当“现代包青天”的角色。

2 “媒介审判”的解决对策

解决“媒介审判”这道难题,对新闻来说,主要是怎样合理运用舆论监督权。作为媒体,舆论监督是其职责也是其权利。媒体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要敢于监督,同时,还要做到善于监督,要真正发挥监督的功能。作为媒介,要防止“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应该从以下三点着手:

2.1 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对自己承担,、清醒的认识。,“特派员”,而是要在社会与司、沟通、疏导、协调的纽带作用。媒体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只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能当事实的评论者和审判者,因而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等等,媒体不可偏听偏信,轻率地给予报道,一定要以中立者的身份行事。2.2 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公正性原则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媒介自我保护的主要的安全措施。具体到新闻报道中,客观公正性原则要求新闻从业者要客观地陈述事实,排除任何意见、议论和情感因素的影响。媒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坚持报道与观点分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观点则是主观拥有的,两者分开的意义是为了使受众首先了解客观事实的真相,并获得与传播同等的独立思考和评议的机会;其次,要坚持评论的公正性。评论不同于纯信息性的报道,它的重点是对事实的意见和看法,带有更多的主观评论的色彩,所以媒体在对事实发表评论的时候,一定要恪守其公正性;最后,要注意报道上的平衡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时,能以超脱的态度给各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让他们陈述自己的观点,让受众充分了解各方面的陈述或意见,尽可能帮助受众了解有关事实真相的各种信息。2.3 加强媒介自律

前面在分析“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时,曾经提到过“媒介审判”之所以产生,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体经济利益的驱使与恶意竞争,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发生,媒介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建设与规范。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曾有明确

・97・

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这也说明了新闻界已经对“媒介审判”的负面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现在关键是抓落实。

作为司法机关也应该作出自己的努力,千万不能因噎废食,拒绝媒体的正常的舆论监督,压制新闻自由。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两方面的对策:一方面,尽可能地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欢迎和鼓励新闻媒体对司法领域的适度的介入,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有效地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对此,司法部门可以建立新闻发布机制,,限制媒介,正。行为及司法报道曾提出几点主张:报道法院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进展;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要有利于弘扬时代精神;揭露腐败现象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鞭挞丑恶现象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报道案件要有利于社会进步。以上几点是我们建立司法屏障机制的基本支撑点。3 小结

模式下,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是社会进步的三只车轮———人权是开辟方向的第一只车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两只相互平行的车轮。人权之轮向前驶进,开疆辟土,新闻自由之轮奋然践行,司法独立之轮一手擎利剑,一手托天平,环顾四野与新闻自由之轮齐头并进。这个比喻向我们说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并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可以协调发展,共同进步。]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

院出版社,1999.

[2]黄瑚,钟瑛.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M].上海:复旦大学

出版社,1999.

[3]艾丰.新闻采访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4]吴湘韩.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平衡点[N].中国青年

报,2005—05-24.

[5]朱与墨,刘欣欣.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知与行

[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04.[6]冯宇飞.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EB/

OL].http://www.htm.

snweb.com/gbxw/2002/11all11015.

OntheReasonsandCountermeasuresof“MediumJustice”

LIUHong

(People’sPoliceSchoolofKaifeng,Kaifeng475001,China)

Abstract:Theessenceof“MediumJustice”istointerveneinthejudicatoryindependencebyreasonofpressfreedom,thatis,judica2toryjusticeisreplacedwithmoralityjustice.Thebirthof“MediumJustice”isduetothedefaultofjudicatoryandtheoffsideofpresscircle.Topreventfrom“MediumJustice”,thepresscircleshouldlayitsemphasisonthesurveillanceofpublicopinion,whiletheju2dicatorycircleshouldbuildupthejudicatorybarriersystemtoprotectjudicatoryindependenceonthebasisofraisingthejudicatorytransparence.

KeyWords:mediumjustice;surveillanceofpublicopinion;judicatoryindependence

(责任编辑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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