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基本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政策
2013-10-15 08:57:15 中国开平网 余映意
基本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是江门地区实施对符合缴费条件的城乡居民,允许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逐月延续缴费直至满15年,按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惠民政策。
【适用对象】
具有开平市户籍,且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上(即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45周岁以上(即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一次性缴费年限】
根据个人经济能力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原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军龄、补缴年限、转移年限)累计不超过10年。
【缴费标准】
“缴十”一次性缴费费用:缴费基数为201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1715元,缴费比例为20%,即343元/月,一次性缴费10年费用为41160元;
“延五”每月所需费用: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当期养老缴费基数下限×20%,2013年社保年度月缴费金额为396.8元。以后,随每个社保缴费年度基数的改变而调整。(具体以社保缴费年度当期的缴费基数计算为准)
【待遇享受】
享受条件: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延续缴费期间,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仍未满15年的,可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趸缴余下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注意事项】
已参加了城乡居保(含已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均可以按“缴十延五” 申办参保缴费。达到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原城乡居保缴费参保人凭退休证到邮行网点办理清退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手续;原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参保人不能重复领取待遇,凭退休证到邮行网点办理停止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或清退个人账户手续。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政策
2013-10-15 08:57:15 中国开平网 余映意
基本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是江门地区实施对符合缴费条件的城乡居民,允许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逐月延续缴费直至满15年,按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惠民政策。
【适用对象】
具有开平市户籍,且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上(即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45周岁以上(即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一次性缴费年限】
根据个人经济能力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原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军龄、补缴年限、转移年限)累计不超过10年。
【缴费标准】
“缴十”一次性缴费费用:缴费基数为201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1715元,缴费比例为20%,即343元/月,一次性缴费10年费用为41160元;
“延五”每月所需费用: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当期养老缴费基数下限×20%,2013年社保年度月缴费金额为396.8元。以后,随每个社保缴费年度基数的改变而调整。(具体以社保缴费年度当期的缴费基数计算为准)
【待遇享受】
享受条件: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延续缴费期间,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仍未满15年的,可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趸缴余下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注意事项】
已参加了城乡居保(含已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均可以按“缴十延五” 申办参保缴费。达到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原城乡居保缴费参保人凭退休证到邮行网点办理清退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手续;原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参保人不能重复领取待遇,凭退休证到邮行网点办理停止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或清退个人账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