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科目

内容

(1)资产类

反映医院全部资产状况的总账科目。按资金的流动性强弱,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

(2)负债类

反映医院全部负债状况的总账科目。按不同的债权人和债务类型,分为“医疗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障金”、“应交药品收入”、“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3)基金类

反映医院全部基金状况的总账科目。按基金的用途,分为“一般基金”、“专项基金”、“留本基金”、“待转基金”、“调节基金”、“收付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

(4)收支类

反映医院全部收入和费用支出状况的总账科目。按收入的来源和支出和去向,分为“医疗收入”、“医疗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补助”、“药品收入”、“药品支出”、“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

编辑本段具体规定

《医院会计制度》对收支的一二级明细科目作了具体规定。

(1)医疗收入设置的一级明细科目为:

①门诊收入,提供门、急诊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其他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

②住院收入,为住院病人提供诊察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为门诊、急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中

销售药品的收入,分别设置西药收入、中成药收入、中草药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

其他医院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以及会计科目的内容、记账方法、核算方法等,《医院会计制度》内均作了明确规定。

编辑本段医院按规定运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编辑本段医院按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收入支出总表;3.基金变动情况表;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内容

(1)资产类

反映医院全部资产状况的总账科目。按资金的流动性强弱,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

(2)负债类

反映医院全部负债状况的总账科目。按不同的债权人和债务类型,分为“医疗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障金”、“应交药品收入”、“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3)基金类

反映医院全部基金状况的总账科目。按基金的用途,分为“一般基金”、“专项基金”、“留本基金”、“待转基金”、“调节基金”、“收付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

(4)收支类

反映医院全部收入和费用支出状况的总账科目。按收入的来源和支出和去向,分为“医疗收入”、“医疗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补助”、“药品收入”、“药品支出”、“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

编辑本段具体规定

《医院会计制度》对收支的一二级明细科目作了具体规定。

(1)医疗收入设置的一级明细科目为:

①门诊收入,提供门、急诊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其他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

②住院收入,为住院病人提供诊察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为门诊、急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中

销售药品的收入,分别设置西药收入、中成药收入、中草药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

其他医院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以及会计科目的内容、记账方法、核算方法等,《医院会计制度》内均作了明确规定。

编辑本段医院按规定运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编辑本段医院按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收入支出总表;3.基金变动情况表;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内容

(1)资产类

反映医院全部资产状况的总账科目。按资金的流动性强弱,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

(2)负债类

反映医院全部负债状况的总账科目。按不同的债权人和债务类型,分为“医疗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障金”、“应交药品收入”、“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3)基金类

反映医院全部基金状况的总账科目。按基金的用途,分为“一般基金”、“专项基金”、“留本基金”、“待转基金”、“调节基金”、“收付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

(4)收支类

反映医院全部收入和费用支出状况的总账科目。按收入的来源和支出和去向,分为“医疗收入”、“医疗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补助”、“药品收入”、“药品支出”、“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

编辑本段具体规定

《医院会计制度》对收支的一二级明细科目作了具体规定。

(1)医疗收入设置的一级明细科目为:

①门诊收入,提供门、急诊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其他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

②住院收入,为住院病人提供诊察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为门诊、急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中

销售药品的收入,分别设置西药收入、中成药收入、中草药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

其他医院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以及会计科目的内容、记账方法、核算方法等,《医院会计制度》内均作了明确规定。

编辑本段医院按规定运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编辑本段医院按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收入支出总表;3.基金变动情况表;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内容

(1)资产类

反映医院全部资产状况的总账科目。按资金的流动性强弱,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

(2)负债类

反映医院全部负债状况的总账科目。按不同的债权人和债务类型,分为“医疗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障金”、“应交药品收入”、“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3)基金类

反映医院全部基金状况的总账科目。按基金的用途,分为“一般基金”、“专项基金”、“留本基金”、“待转基金”、“调节基金”、“收付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

(4)收支类

反映医院全部收入和费用支出状况的总账科目。按收入的来源和支出和去向,分为“医疗收入”、“医疗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补助”、“药品收入”、“药品支出”、“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

编辑本段具体规定

《医院会计制度》对收支的一二级明细科目作了具体规定。

(1)医疗收入设置的一级明细科目为:

①门诊收入,提供门、急诊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其他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

②住院收入,为住院病人提供诊察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为门诊、急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中

销售药品的收入,分别设置西药收入、中成药收入、中草药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

其他医院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以及会计科目的内容、记账方法、核算方法等,《医院会计制度》内均作了明确规定。

编辑本段医院按规定运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编辑本段医院按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收入支出总表;3.基金变动情况表;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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