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国际比较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171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国际比较

张建新

内容提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问题日益凸显。在认知国际灾

难的风险后,我们发现,城市防灾减灾规划中应坚持综合兼顾的思想,重视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的多

灾种、多手段和全过程的特点。本文针对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进行国际

比较分析,借鉴先进经验,提出概念性的思考和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国际比较一、国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比较分析

(一)日本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日本被认为是典型的易受灾害国家,国民及政府均具有强烈的灾害意识,在吸取以往灾害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防灾救灾机制和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目前日本的城市防灾规划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是许多灾害频发国家学习的对象。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即日本的灾害管理部门,由中央防灾会议、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市町村防灾会议三级构成。具体的灾害防救的规划体系分为防灾基本规划、防灾业务规划和地域防灾规划。其中,防灾基本规划是中央级别的,而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则是地方级别的,并有其各自的地域防灾规划。日本的地域防灾规划是指灾害可能涉及区域的防灾减灾规划,由各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依据防灾基本减灾规则,结合本地区的灾害特征而制定的适合本区域的防灾规划。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即防灾都市建设规划一般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是地域防灾规划在城市空间建设方面的具体落实。规划通常分为调查阶段、计划制定阶段及计划落实阶段,由都市级别的对策和地区级别的对策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防

避难场所及路线的整建、都市防灾区划的整建、密集市区防灾街区的整建及以灾据点的整建、

居民为主体构建防灾街区等。

日本的首都东京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其所处的地理位置面临台风、城市直下型和海沟型大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对城市防灾规划的要求极高。在吸取以往灾害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者和城市管理者发现,以应对自然灾害为主的灾害对策体制及按照灾害原因分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应进行合理整合以达到更高层次的综合性的防灾规划。目前东京与日本其他城市一样,从基础设施建设到政府危机管理机制,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东作者简介:张建新,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学院副教授。

1722009年第2期总第142期

京完备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及防灾行政管理体系是基于该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该法于1961年颁布实施,平均两年修改一次,目前已成为较完整有效的防灾减灾基本国家大法,它具有统一的体制,使得防灾活动更有效率和更规范化。

(二)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作为灾害多发国家的美国凭借其较强的综合国力,在防灾救灾机制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等方面同样具有强大实力。

美国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城市综合规划通常由“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应急行动规划”组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是制定消除和减轻灾害导致的成,分别强调灾前预防与灾后回应。编制

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措施,例如美国的减灾法案要求所有地方、郡及部落的政府为本辖区制定防灾减灾规划,并依据提交的防灾减灾规划获得防灾减灾项目的基金资助资格。“应急行动规划”则是规划灾害现场及过程中人员及财产的保护措施,规定了执行人员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在灾害中可以投入的物资,包括人员、设施等资源的使用和协调措施。

美国的防灾减灾规划体系基本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其中,灾害防救规划体系的每个层次均设有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其灾前的防灾减灾规划和灾后的回应规划分开编制。

在联邦级别中有“国家回应规划”,该规划是美国国土安全部在2004年颁布的,它整合了联邦一级的机构、能力和资源,使之成为多学科、多灾种的、统一的国家事故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在国家级别的事故中联邦负责协调的机构及其运行的过程。规划针对恐怖事件、自然灾害和其他应急情况,主要包括预防、准备、回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在州和地方级别中,主要有州和地方的“应急行动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通常依据灾害专项和防灾主管部门而进行应急回应规划、减灾规划。其中,“州应急行动规划”作为规划框架,为地方应急行动规划的依据,并确保各级政府作为统一的应急组织行动和管理,通常包括预警、应急公共信息、疏散和避难场地等环节。“州减灾规划”作为州内各级决策指定的指南,明确其所承担的防灾减灾义务,面对自然灾害时所采取的减小灾害措施及调配资源的方法。该

“地方防灾规划在制定的过程中,注重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并以此构成州防灾减灾规划的基础。

减灾规划”提供了向社区传递自然灾情、减灾信息的媒介,提高社区居民面对灾害的意识。其编

风险评估、制定规划策略、规划实施与更新四个阶段。制过程通常分为组织资源、

二、我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在城市规划体系外和体系内尚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事实上,依据部门行业和不同灾害种类而编制的各类城市灾害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

在城市规划体系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层面,通常编制较全面的防专项规划却相对较完善。例如,

灾减灾专业规划,其中对于各类灾害的探讨和研究比较深入和透彻,而对防灾减灾的综合性规划则欠缺深入的探究,进而到具体的实施方面则更难以实现。

针对我国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方面的落后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城市规划的工作者和城市的管理者对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的认识层面有所欠缺,缺少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理论支撑,一些城市规划的工作者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与一般城市规划混为一谈,而某些城市的防灾减灾规划虽然标有综合减灾规划的名称,却徒有虚名;其次,真正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缺乏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作为常态城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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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现有的城市应急预案不衔接,其难于协调的症结在于出自不同的规划思想和管理部门;再次,缺乏综合的、系统的、全面的灾害和财产信息,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等。

近年来,国内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许多研究也考虑了多灾种,体现了灾害全过程的特点,强调了多手段的应用,但是这些成果仅限于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城市建设方面的防灾资源整合,还未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规划。

三、国际比较对我国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启示

(一)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国际比较分析

第一,日本和美国均有较完整的城市综合规划体系,且内部结构清晰,分工明确。同时,它们完备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及防灾行政管理体系基于该国完备的综合法律法规。例如,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等综合法律法规为各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美国也制定了多项综合应对自然灾害和紧急事件的法律法规,并在重大灾害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之逐步完善。1950年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是美国第一个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该法规定了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时的救济和救助原则,规定了联邦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适用于除地震以外的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目前该法已经过四次修订,逐步增强了联邦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上的能力。1976年的《全国紧急状态法》是美国影响最大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它对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实施、终止、期限及权力等做出详细规定。此外,1977年的《地震灾害减轻法》、1980年的《地震灾害减轻和火灾预防监督计划》、1990年的《重新审定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共同成为联邦政府制定、实施和支持震灾减轻计划,减轻地震对生命财产危害的法律依据。

第二,美国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由“综合减灾规划”和“应急行动规划”两部分组成,分别强调灾前预防与灾后回应,而日本则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规划。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的各级各类城市应急预案体系已经基本成形,形成了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构架,并由专业部门组织编制了城市主要的单灾种防灾专项规划,但目前还难以形成真正意义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三,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比较强调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而具体空间规定的内容相对较少。相比之下,日本的综合规划体系则比较注重空间的安排,其空间安排的内容比较具体,并涵盖了不同的空间层面,通常包括城市结构层面、社区层面及邻里层面等。与此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的城市规划体系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体系比较接近,更侧重物质规划的内容,对防灾减灾规划的技术性问题比较重视,却难以准确把握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发展的方向和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形势突变时的应急策略。

第四,日本和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有赖于全面、透明的城市灾害及财产信息,由此得出客观的灾害风险评价结果,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灾减灾政策。与之相比,我国大陆地区城市灾害信息公开共享的程度较低,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信息过于分散,不仅无法在灾害危急时刻快速及时的统一调集汇总,而且在信息单一、闭塞的基础上也很难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五,日本和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公众参与意识较强,有关公众参与的机制比

我国大陆地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公众参与意识较薄弱,公众参与相较完善。相比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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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限,而且多数的公众参与环节形同虚设,多属于“象征性参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城市防灾法”是我国减灾法的主干,它要为一切组织和个人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加快制定统一完善的“城市防灾法”是势在必行的。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城市防灾法”等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应依据我国现有的相关防灾救灾法律,结合各地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事宜,编制相关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条例,旨在尽快有效地指导全国城市的防灾减灾规划工作。

第二,从逐步建立并完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机制入手,重视城市极端事件及城市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将开展城市灾害风险分析作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重点工作,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体系,构建城市危机管理的社会整体联动系统。处理好危急状态下和常态中的危机管理关系,提倡“循环型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相关部门宜尽快组建专家机构,建立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专家库,以多险种专家知识整合为基础,确立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体系的智囊机制,有效地推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深入,避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在技术层面上成为“空话”。

第四,强化信息管理与技术支撑系统,逐步构建全面、透明的城市灾害及财产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客观地进行灾害风险评价,以便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灾减灾政策。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东京的做法,在各城市设立专门的信息统管部门,对信息实行高度一体化的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及不同部门的信息垄断边界,形成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也可以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五,强化城市社会及公众共同应对危机的理念,重视公众参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工作和市民危机意识的教育。改变传统观念,变“事后参与”为“事前参与”,重点放到在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制定过程中如何听取群众的合理意见环节,完善批前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公示评议制度等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公众全面参与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顾林生,2004:“日本大城市防灾应急管理体系及其政府能力建设”,《城市减灾》,2004,6:4—9。

金磊,2006:“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设计的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公共安全》,2006,3:9—11。

任进,200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美国的经验及其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2:82—85。孙晖、梁江,2000:“美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国外城市规划》,2000,1:23—24。

孙施文,1999:“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1999,7:44—47。

滕五晓、加藤孝明等,2003:《日本灾害对策体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王振耀、田小红,2006:“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基本体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5:28—34。张翰卿、戴慎志,2007:“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及其启示”,《国际城市规划》,2007,4:58—64。

(责任编辑: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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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国际比较

张建新

内容提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问题日益凸显。在认知国际灾

难的风险后,我们发现,城市防灾减灾规划中应坚持综合兼顾的思想,重视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的多

灾种、多手段和全过程的特点。本文针对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进行国际

比较分析,借鉴先进经验,提出概念性的思考和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国际比较一、国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比较分析

(一)日本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日本被认为是典型的易受灾害国家,国民及政府均具有强烈的灾害意识,在吸取以往灾害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防灾救灾机制和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目前日本的城市防灾规划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是许多灾害频发国家学习的对象。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即日本的灾害管理部门,由中央防灾会议、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市町村防灾会议三级构成。具体的灾害防救的规划体系分为防灾基本规划、防灾业务规划和地域防灾规划。其中,防灾基本规划是中央级别的,而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则是地方级别的,并有其各自的地域防灾规划。日本的地域防灾规划是指灾害可能涉及区域的防灾减灾规划,由各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依据防灾基本减灾规则,结合本地区的灾害特征而制定的适合本区域的防灾规划。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即防灾都市建设规划一般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是地域防灾规划在城市空间建设方面的具体落实。规划通常分为调查阶段、计划制定阶段及计划落实阶段,由都市级别的对策和地区级别的对策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防

避难场所及路线的整建、都市防灾区划的整建、密集市区防灾街区的整建及以灾据点的整建、

居民为主体构建防灾街区等。

日本的首都东京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其所处的地理位置面临台风、城市直下型和海沟型大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对城市防灾规划的要求极高。在吸取以往灾害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者和城市管理者发现,以应对自然灾害为主的灾害对策体制及按照灾害原因分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应进行合理整合以达到更高层次的综合性的防灾规划。目前东京与日本其他城市一样,从基础设施建设到政府危机管理机制,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东作者简介:张建新,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学院副教授。

1722009年第2期总第142期

京完备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及防灾行政管理体系是基于该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该法于1961年颁布实施,平均两年修改一次,目前已成为较完整有效的防灾减灾基本国家大法,它具有统一的体制,使得防灾活动更有效率和更规范化。

(二)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作为灾害多发国家的美国凭借其较强的综合国力,在防灾救灾机制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等方面同样具有强大实力。

美国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城市综合规划通常由“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应急行动规划”组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是制定消除和减轻灾害导致的成,分别强调灾前预防与灾后回应。编制

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措施,例如美国的减灾法案要求所有地方、郡及部落的政府为本辖区制定防灾减灾规划,并依据提交的防灾减灾规划获得防灾减灾项目的基金资助资格。“应急行动规划”则是规划灾害现场及过程中人员及财产的保护措施,规定了执行人员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在灾害中可以投入的物资,包括人员、设施等资源的使用和协调措施。

美国的防灾减灾规划体系基本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其中,灾害防救规划体系的每个层次均设有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其灾前的防灾减灾规划和灾后的回应规划分开编制。

在联邦级别中有“国家回应规划”,该规划是美国国土安全部在2004年颁布的,它整合了联邦一级的机构、能力和资源,使之成为多学科、多灾种的、统一的国家事故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在国家级别的事故中联邦负责协调的机构及其运行的过程。规划针对恐怖事件、自然灾害和其他应急情况,主要包括预防、准备、回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在州和地方级别中,主要有州和地方的“应急行动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通常依据灾害专项和防灾主管部门而进行应急回应规划、减灾规划。其中,“州应急行动规划”作为规划框架,为地方应急行动规划的依据,并确保各级政府作为统一的应急组织行动和管理,通常包括预警、应急公共信息、疏散和避难场地等环节。“州减灾规划”作为州内各级决策指定的指南,明确其所承担的防灾减灾义务,面对自然灾害时所采取的减小灾害措施及调配资源的方法。该

“地方防灾规划在制定的过程中,注重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并以此构成州防灾减灾规划的基础。

减灾规划”提供了向社区传递自然灾情、减灾信息的媒介,提高社区居民面对灾害的意识。其编

风险评估、制定规划策略、规划实施与更新四个阶段。制过程通常分为组织资源、

二、我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在城市规划体系外和体系内尚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事实上,依据部门行业和不同灾害种类而编制的各类城市灾害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

在城市规划体系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层面,通常编制较全面的防专项规划却相对较完善。例如,

灾减灾专业规划,其中对于各类灾害的探讨和研究比较深入和透彻,而对防灾减灾的综合性规划则欠缺深入的探究,进而到具体的实施方面则更难以实现。

针对我国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方面的落后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城市规划的工作者和城市的管理者对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的认识层面有所欠缺,缺少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理论支撑,一些城市规划的工作者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与一般城市规划混为一谈,而某些城市的防灾减灾规划虽然标有综合减灾规划的名称,却徒有虚名;其次,真正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缺乏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作为常态城市安全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173

建设与现有的城市应急预案不衔接,其难于协调的症结在于出自不同的规划思想和管理部门;再次,缺乏综合的、系统的、全面的灾害和财产信息,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等。

近年来,国内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许多研究也考虑了多灾种,体现了灾害全过程的特点,强调了多手段的应用,但是这些成果仅限于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城市建设方面的防灾资源整合,还未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规划。

三、国际比较对我国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启示

(一)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国际比较分析

第一,日本和美国均有较完整的城市综合规划体系,且内部结构清晰,分工明确。同时,它们完备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及防灾行政管理体系基于该国完备的综合法律法规。例如,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等综合法律法规为各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美国也制定了多项综合应对自然灾害和紧急事件的法律法规,并在重大灾害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之逐步完善。1950年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是美国第一个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该法规定了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时的救济和救助原则,规定了联邦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适用于除地震以外的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目前该法已经过四次修订,逐步增强了联邦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上的能力。1976年的《全国紧急状态法》是美国影响最大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它对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实施、终止、期限及权力等做出详细规定。此外,1977年的《地震灾害减轻法》、1980年的《地震灾害减轻和火灾预防监督计划》、1990年的《重新审定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共同成为联邦政府制定、实施和支持震灾减轻计划,减轻地震对生命财产危害的法律依据。

第二,美国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由“综合减灾规划”和“应急行动规划”两部分组成,分别强调灾前预防与灾后回应,而日本则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规划。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的各级各类城市应急预案体系已经基本成形,形成了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构架,并由专业部门组织编制了城市主要的单灾种防灾专项规划,但目前还难以形成真正意义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三,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比较强调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而具体空间规定的内容相对较少。相比之下,日本的综合规划体系则比较注重空间的安排,其空间安排的内容比较具体,并涵盖了不同的空间层面,通常包括城市结构层面、社区层面及邻里层面等。与此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的城市规划体系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体系比较接近,更侧重物质规划的内容,对防灾减灾规划的技术性问题比较重视,却难以准确把握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发展的方向和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形势突变时的应急策略。

第四,日本和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有赖于全面、透明的城市灾害及财产信息,由此得出客观的灾害风险评价结果,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灾减灾政策。与之相比,我国大陆地区城市灾害信息公开共享的程度较低,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信息过于分散,不仅无法在灾害危急时刻快速及时的统一调集汇总,而且在信息单一、闭塞的基础上也很难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五,日本和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公众参与意识较强,有关公众参与的机制比

我国大陆地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公众参与意识较薄弱,公众参与相较完善。相比之下,

1742009年第2期总第142期

当有限,而且多数的公众参与环节形同虚设,多属于“象征性参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城市防灾法”是我国减灾法的主干,它要为一切组织和个人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加快制定统一完善的“城市防灾法”是势在必行的。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城市防灾法”等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应依据我国现有的相关防灾救灾法律,结合各地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事宜,编制相关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条例,旨在尽快有效地指导全国城市的防灾减灾规划工作。

第二,从逐步建立并完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机制入手,重视城市极端事件及城市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将开展城市灾害风险分析作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重点工作,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体系,构建城市危机管理的社会整体联动系统。处理好危急状态下和常态中的危机管理关系,提倡“循环型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相关部门宜尽快组建专家机构,建立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专家库,以多险种专家知识整合为基础,确立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体系的智囊机制,有效地推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深入,避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在技术层面上成为“空话”。

第四,强化信息管理与技术支撑系统,逐步构建全面、透明的城市灾害及财产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客观地进行灾害风险评价,以便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灾减灾政策。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东京的做法,在各城市设立专门的信息统管部门,对信息实行高度一体化的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及不同部门的信息垄断边界,形成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也可以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五,强化城市社会及公众共同应对危机的理念,重视公众参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工作和市民危机意识的教育。改变传统观念,变“事后参与”为“事前参与”,重点放到在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制定过程中如何听取群众的合理意见环节,完善批前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公示评议制度等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公众全面参与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顾林生,2004:“日本大城市防灾应急管理体系及其政府能力建设”,《城市减灾》,2004,6:4—9。

金磊,2006:“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设计的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公共安全》,2006,3:9—11。

任进,200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美国的经验及其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2:82—85。孙晖、梁江,2000:“美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国外城市规划》,2000,1:23—24。

孙施文,1999:“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1999,7:44—47。

滕五晓、加藤孝明等,2003:《日本灾害对策体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王振耀、田小红,2006:“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基本体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5:28—34。张翰卿、戴慎志,2007:“美国的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及其启示”,《国际城市规划》,2007,4:58—64。

(责任编辑: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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