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都非常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十分关心广大移民群众的利益。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开发性移民方针,在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和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缓解了库区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加了移民经济收入,促进了库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特别是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对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加上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因素,目前,一部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较差。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了完善,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了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高了扶持标准,延长了扶持期限,对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后期扶持政策有关精神,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对全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作了具体安排。为了让广大水库移民和各地干群进一步了解水库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移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熟悉完善后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相关问题,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宣传提纲》,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移民工作者及移民群众阅读。

本《宣传提纲》是以《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政策为依据编制的。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难免有遗漏之处。如与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文件规定为准。《宣传提纲》中尚未涉及而移民群众认为有必要反映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按程序反映,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此要认真负责,及时给予解答。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怀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始终把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不断加强和改进移民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总结过去移民工作的经验教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把工程建设与改善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和发展的政策法规,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安置方式、后期扶持和遗留问

题处理等都认真地进行了规范、完善,确保了大中型水库移民的顺利搬迁安置,切实帮助农村移民解决了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水利工程的顺利建设。

多年来,我省在解决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方面,以关心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主线,紧密结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先后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通知》(豫政〔198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通知》(豫政〔1995〕56号)等文件,通过二十年的扶持,重点解决了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地提高,库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社会公益事业有了较大发展,移民群众的生产资料逐步增加,粮食稳步增长,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有力地推进了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方面,移民新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移民生产用地得到了保证,住房条件大为改观,生产生活正在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客观原因,移民区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特别是已建水库部分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差,虽然经过多年的扶持,行路难、饮水难、就医难、用电难、上学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省委、省政府深切关怀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徐光春,省委副书记、省长李成玉,常务副省长李克和副省长刘新民等领导同志经常听取移民工作汇报,并深入库区,了解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移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解决移民反映的实际问题。

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颁发后,省政府及时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了部署,并督导省发改委、财政厅、移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结合河南实际,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河南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筹措方案、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办法。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全省水库移民区的经济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

二、河南省水库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我省河流众多,全省河流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其中流域面积超过10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9条,分别为黄河、洛河、沁河、淮河、沙河、洪河、卫河、白河、丹江。河道形态多上宽下窄,不利于排泄洪涝。特别是黄河干流,长期受泥沙淤积的影响,在郑州花园口以下形成世界上著名的地上“悬河”。淮河干流在进入平原后,河道积水面积增加,由于受堤防的限制,泄洪能力自上而下呈递减状态。卫河支流洪水峰量大,与干流的泄洪能力极不相称。这些河流一旦发生特大洪水,后果不堪设想。“75.8”特大洪水造成的毁灭性灾害,人们至今记忆犹新。兴建水库,设立河道控制性工程,是预防和控制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国后,国家先后在我省境内兴建了三门峡、丹江口、小浪底、故县、岳城、西霞院等大型水库,我省也先后兴建了南湾、石漫滩、昭平台、鸭河口、宋家场、陆浑等大中小型水库2400多座。这些水库的兴建使我省的防洪抗旱能力大大提高,特别是在黄河干、支流上兴建的小浪底、三门峡、陆浑、故县水库,保障了河南省境内黄河流域多年的安澜。水利工程的建设不仅起到了防洪、发电、灌溉和改善航运的作用,而且在城镇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保护环境、改善水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三、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必要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从总体上看,国民经济社会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中央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确立了统筹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方针,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为加大水库移民扶持力度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同时,为移民办实事,得民心,顺民意,为加快解决移民问题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不失时机地决定完善水库移民政策,进一步改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移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

四、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是以人为本。这次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亲民、爱民、为民的思想。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对移民政策进行了完善。通过拓宽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渠道,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延长后期扶持期限,完善后期扶持方式,增加移民扶持补助,加大后期扶持力度等办法,使库区农村移民近期生产生活有保障,长远经济有发展。

二是科学规范。在移民政策的完善前,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21个部门抽调人员,组织5个调研组,深入22个省市43座大中型水库及部分大型渠道、堤防和交通工程,进行长达3个月的实地调研,并召开各类座谈会、专家会,紧密结合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最关心的问题,对有关政策和问题反复研究和测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使完善后的移民政策更加科学规范。

三是务求实效。移民政策的完善,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充分考虑了移民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考虑了移民群众的合法合理要求,采取把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为主的方式,使移民直接得到实惠,见到实效。

五、我省贯彻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国务院制定的后期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期和中长期目标是:在2015年以前,主要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2016年到2025年,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原则是: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坚持统筹兼顾水利和水电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温饱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各级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县为基础组织实施。

六、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中央核定我省的137座大中型水库163.62万农村农业户口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年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政府对各省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年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期内自然减少的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规定的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下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国务院17号文件提出的三种方式,概括为“一个尽量,两个可以”: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省政府规定,具体扶持方式由县级政府负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落实。能够发给个人的,一定要发给个人; 实行项目扶持或两者结合的,必须听取移民和移民村群众两者的意见。

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必须核实到人,为每个移民户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90%以上移民同意,并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界定的依据和标准

大中型水电工程是以电站装机容量为标准。电站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属大型水电工程;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25万千瓦以下的属中型水电工程。

大中小型水库是以水库库容为标准。水库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的属大型水库。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 1亿立方米以下的属中型水库。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属小型水库。

八、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程序

(一)筹措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提价途径和标准,由国家统一筹措。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是搞好后期扶持的基础。省政府计划从2006年10月开始对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进行核定,将中央核定到我省的移民人数落实到每个移民村组和移民户,10月底完成全省核定工作。

(三)建立后期扶持人口档案。通过人口核定,确定后期扶持的具体对象和总人数,以此为基础,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县、乡、村三级到村、到组、到户的移民后期扶持档案。

(四)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省级移民机构部署,以村为单位在11月10日前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逐级上报,作为省下达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根据国家制定的资金计划和编制要求,编制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投资扶持的依据。原则上这两个规划5年编制一次。

(五)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县级财政、移民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移民办批复的规划和下达的计划,按规定时间发放资金。

1、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资金,由县级移民主管机构为移民户建立档案,开设移民个人银行账户,将移民个人帐户资料存档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具体的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2、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按该村的扶持资金额度和扶持方式,将项目编入规划由县级财政、移民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移民办审批的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进度拨付。

3、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经核定纳入后期扶持的农村移民,原则上在12月底前发放资金,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计算。2007年起按照规定发放。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国家批准的原迁移民核定后,从完成搬迁之月开始计发。

九、核定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程序

(一)全省统一制定农村移民调查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搬迁时间、迁出地、迁入地、安置方式、所属水库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由县级政府组织的工作组负责,乡村干部配合,首先召开群众大会,宣传扶持政策、人口核定范围、登记办法,在充分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以搬迁时移民底册为依据,先由移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户主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村两委初审把关并签字盖章,在行政村按程序张榜公示。

(三)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对移民身份、户籍进行审查。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上报的各村移民登记表进行全面审查。在上报前,将审查结果在全乡各有关行政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确认后签字盖章,报县政府。

(四)县级政府负责审核上报。县级政府对各乡(镇)上报的移民登记名册进行审核,按大、中型水库分类造册,市级政府负责审定汇总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批准。

(五)回流移民核查登记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

十、移民后期扶持对象的界定

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搬迁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按照以下原则核定登记:

1、应该核定为扶持人口的:包括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第一代移民和移民后代;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第一代移民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农村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移民,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

2、不能核定为扶持人口的:包括6月30日前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第一代移民和移民后代;第一代移民和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整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建、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非水库征地拆迁人口。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国家批准的原迁人口核定,本次不予登记。 十一、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由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具体承办,省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根据本县乡镇、移民数量需要,组织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组,进村入户具体进行政策宣传和核定登记。

县内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外安置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移民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有关资料告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

十二、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减调整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定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个人账户资料存档、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省财政厅、移民办。

1、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后,嫁入或入赘到移民户的、移民户新生的人口等不予增加,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2、扶持期间死亡的、转为非农业的(不含在校学生)人口,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按规定时间停止发放扶持资金。对隐瞒不报而继续冒领的,一经查实,应如数追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在校学生读书期间享受扶持政策,毕业就业、有收入来源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4、士兵退伍回乡务农,农村移民身份未变的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转为非农身份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5、后期扶持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如果后期扶持期限末满,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可纳入扶持范围,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扶持期限时间应从20年中扣除刑期。

6、每年年底前,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一年度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数进行核对,将变化情况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核定后,由省财政厅对下一年度资金预算作出调整。调整的资金用于移民项目扶持。

十三、其他移民问题的处理

1、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通过纳入城镇最低社会保障的渠道解决。

2、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我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提取标准筹集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全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小型水库移民人数核定,由各地政府负责,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后再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根据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扶持规划,上报省政府批准。

3、新老水库移民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政策一视同仁,不相互攀比,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如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不纳入扶持范围。

十四、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的遗失和补办

移民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领取后期扶持基金的银行存折(卡),如果银行存折(卡)遗失,移民本人应按照银行有关规定,立即向原存折(卡)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并办理新的银行存折(卡)。移民和相关银行须将新的个人银行存折(卡)资料及时报县(市、区)财政和移民部门。

十五、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保证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在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要维护移民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必须在移民政策框架内进行,严禁乱开口子。对于不属于移民政策范畴的其他社会矛盾问题,一律不得纳入核查范围。各市、县要从组织、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督察督办巡视组,以政策为依据,及时总结分析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阶段目标开展督办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在人口核定期间,各移民户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要相互监督,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严禁截留、克扣、贪污、拖欠、和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六、移民政策的宣传解释

(一)各地在扶持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宣传提纲》中尚未涉及的实际工作和政策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汇报反馈。

(二)移民群众对《宣传提纲》中尚未涉及、认为有必要反映的问题,以及对各地在具体贯彻执行移民政策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通过当地公布的移民咨询电话或直接向当地政府派驻乡(镇)、村移民工作组干部咨询或反映有关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移民工作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也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信访渠道逐级反映。

(三)为方便咨询或反映有关问题和情况,各级移民部门都设立和公布了移民政策咨询电话。其中,省政府移民办咨询电话:0371—65729127。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都非常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十分关心广大移民群众的利益。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开发性移民方针,在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和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缓解了库区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加了移民经济收入,促进了库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特别是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对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加上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因素,目前,一部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较差。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了完善,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了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高了扶持标准,延长了扶持期限,对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后期扶持政策有关精神,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对全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作了具体安排。为了让广大水库移民和各地干群进一步了解水库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移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熟悉完善后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相关问题,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宣传提纲》,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移民工作者及移民群众阅读。

本《宣传提纲》是以《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政策为依据编制的。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难免有遗漏之处。如与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文件规定为准。《宣传提纲》中尚未涉及而移民群众认为有必要反映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按程序反映,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此要认真负责,及时给予解答。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怀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始终把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不断加强和改进移民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总结过去移民工作的经验教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把工程建设与改善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和发展的政策法规,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安置方式、后期扶持和遗留问

题处理等都认真地进行了规范、完善,确保了大中型水库移民的顺利搬迁安置,切实帮助农村移民解决了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水利工程的顺利建设。

多年来,我省在解决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方面,以关心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主线,紧密结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先后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通知》(豫政〔198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通知》(豫政〔1995〕56号)等文件,通过二十年的扶持,重点解决了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地提高,库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社会公益事业有了较大发展,移民群众的生产资料逐步增加,粮食稳步增长,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有力地推进了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方面,移民新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移民生产用地得到了保证,住房条件大为改观,生产生活正在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客观原因,移民区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特别是已建水库部分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差,虽然经过多年的扶持,行路难、饮水难、就医难、用电难、上学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省委、省政府深切关怀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徐光春,省委副书记、省长李成玉,常务副省长李克和副省长刘新民等领导同志经常听取移民工作汇报,并深入库区,了解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移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解决移民反映的实际问题。

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颁发后,省政府及时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了部署,并督导省发改委、财政厅、移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结合河南实际,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河南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筹措方案、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办法。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全省水库移民区的经济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

二、河南省水库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我省河流众多,全省河流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其中流域面积超过10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9条,分别为黄河、洛河、沁河、淮河、沙河、洪河、卫河、白河、丹江。河道形态多上宽下窄,不利于排泄洪涝。特别是黄河干流,长期受泥沙淤积的影响,在郑州花园口以下形成世界上著名的地上“悬河”。淮河干流在进入平原后,河道积水面积增加,由于受堤防的限制,泄洪能力自上而下呈递减状态。卫河支流洪水峰量大,与干流的泄洪能力极不相称。这些河流一旦发生特大洪水,后果不堪设想。“75.8”特大洪水造成的毁灭性灾害,人们至今记忆犹新。兴建水库,设立河道控制性工程,是预防和控制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国后,国家先后在我省境内兴建了三门峡、丹江口、小浪底、故县、岳城、西霞院等大型水库,我省也先后兴建了南湾、石漫滩、昭平台、鸭河口、宋家场、陆浑等大中小型水库2400多座。这些水库的兴建使我省的防洪抗旱能力大大提高,特别是在黄河干、支流上兴建的小浪底、三门峡、陆浑、故县水库,保障了河南省境内黄河流域多年的安澜。水利工程的建设不仅起到了防洪、发电、灌溉和改善航运的作用,而且在城镇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保护环境、改善水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三、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必要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从总体上看,国民经济社会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中央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确立了统筹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方针,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为加大水库移民扶持力度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同时,为移民办实事,得民心,顺民意,为加快解决移民问题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不失时机地决定完善水库移民政策,进一步改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移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

四、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是以人为本。这次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亲民、爱民、为民的思想。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对移民政策进行了完善。通过拓宽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渠道,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延长后期扶持期限,完善后期扶持方式,增加移民扶持补助,加大后期扶持力度等办法,使库区农村移民近期生产生活有保障,长远经济有发展。

二是科学规范。在移民政策的完善前,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21个部门抽调人员,组织5个调研组,深入22个省市43座大中型水库及部分大型渠道、堤防和交通工程,进行长达3个月的实地调研,并召开各类座谈会、专家会,紧密结合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最关心的问题,对有关政策和问题反复研究和测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使完善后的移民政策更加科学规范。

三是务求实效。移民政策的完善,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充分考虑了移民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考虑了移民群众的合法合理要求,采取把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为主的方式,使移民直接得到实惠,见到实效。

五、我省贯彻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国务院制定的后期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期和中长期目标是:在2015年以前,主要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2016年到2025年,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原则是: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坚持统筹兼顾水利和水电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温饱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各级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县为基础组织实施。

六、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中央核定我省的137座大中型水库163.62万农村农业户口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年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政府对各省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年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期内自然减少的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规定的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下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国务院17号文件提出的三种方式,概括为“一个尽量,两个可以”: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省政府规定,具体扶持方式由县级政府负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落实。能够发给个人的,一定要发给个人; 实行项目扶持或两者结合的,必须听取移民和移民村群众两者的意见。

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必须核实到人,为每个移民户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90%以上移民同意,并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界定的依据和标准

大中型水电工程是以电站装机容量为标准。电站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属大型水电工程;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25万千瓦以下的属中型水电工程。

大中小型水库是以水库库容为标准。水库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的属大型水库。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 1亿立方米以下的属中型水库。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属小型水库。

八、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主要程序

(一)筹措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提价途径和标准,由国家统一筹措。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是搞好后期扶持的基础。省政府计划从2006年10月开始对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进行核定,将中央核定到我省的移民人数落实到每个移民村组和移民户,10月底完成全省核定工作。

(三)建立后期扶持人口档案。通过人口核定,确定后期扶持的具体对象和总人数,以此为基础,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县、乡、村三级到村、到组、到户的移民后期扶持档案。

(四)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省级移民机构部署,以村为单位在11月10日前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逐级上报,作为省下达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根据国家制定的资金计划和编制要求,编制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投资扶持的依据。原则上这两个规划5年编制一次。

(五)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县级财政、移民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移民办批复的规划和下达的计划,按规定时间发放资金。

1、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资金,由县级移民主管机构为移民户建立档案,开设移民个人银行账户,将移民个人帐户资料存档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具体的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2、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按该村的扶持资金额度和扶持方式,将项目编入规划由县级财政、移民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移民办审批的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进度拨付。

3、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经核定纳入后期扶持的农村移民,原则上在12月底前发放资金,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计算。2007年起按照规定发放。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国家批准的原迁移民核定后,从完成搬迁之月开始计发。

九、核定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程序

(一)全省统一制定农村移民调查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搬迁时间、迁出地、迁入地、安置方式、所属水库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由县级政府组织的工作组负责,乡村干部配合,首先召开群众大会,宣传扶持政策、人口核定范围、登记办法,在充分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以搬迁时移民底册为依据,先由移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户主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村两委初审把关并签字盖章,在行政村按程序张榜公示。

(三)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对移民身份、户籍进行审查。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上报的各村移民登记表进行全面审查。在上报前,将审查结果在全乡各有关行政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确认后签字盖章,报县政府。

(四)县级政府负责审核上报。县级政府对各乡(镇)上报的移民登记名册进行审核,按大、中型水库分类造册,市级政府负责审定汇总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批准。

(五)回流移民核查登记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

十、移民后期扶持对象的界定

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搬迁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按照以下原则核定登记:

1、应该核定为扶持人口的:包括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第一代移民和移民后代;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第一代移民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农村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移民,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

2、不能核定为扶持人口的:包括6月30日前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第一代移民和移民后代;第一代移民和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整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建、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非水库征地拆迁人口。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国家批准的原迁人口核定,本次不予登记。 十一、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由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具体承办,省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根据本县乡镇、移民数量需要,组织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组,进村入户具体进行政策宣传和核定登记。

县内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外安置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移民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有关资料告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

十二、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减调整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定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个人账户资料存档、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省财政厅、移民办。

1、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后,嫁入或入赘到移民户的、移民户新生的人口等不予增加,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2、扶持期间死亡的、转为非农业的(不含在校学生)人口,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按规定时间停止发放扶持资金。对隐瞒不报而继续冒领的,一经查实,应如数追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在校学生读书期间享受扶持政策,毕业就业、有收入来源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4、士兵退伍回乡务农,农村移民身份未变的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转为非农身份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5、后期扶持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如果后期扶持期限末满,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可纳入扶持范围,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扶持期限时间应从20年中扣除刑期。

6、每年年底前,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一年度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数进行核对,将变化情况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核定后,由省财政厅对下一年度资金预算作出调整。调整的资金用于移民项目扶持。

十三、其他移民问题的处理

1、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通过纳入城镇最低社会保障的渠道解决。

2、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我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提取标准筹集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全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小型水库移民人数核定,由各地政府负责,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后再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根据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扶持规划,上报省政府批准。

3、新老水库移民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政策一视同仁,不相互攀比,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如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不纳入扶持范围。

十四、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的遗失和补办

移民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领取后期扶持基金的银行存折(卡),如果银行存折(卡)遗失,移民本人应按照银行有关规定,立即向原存折(卡)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并办理新的银行存折(卡)。移民和相关银行须将新的个人银行存折(卡)资料及时报县(市、区)财政和移民部门。

十五、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保证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在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要维护移民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必须在移民政策框架内进行,严禁乱开口子。对于不属于移民政策范畴的其他社会矛盾问题,一律不得纳入核查范围。各市、县要从组织、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督察督办巡视组,以政策为依据,及时总结分析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阶段目标开展督办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在人口核定期间,各移民户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要相互监督,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严禁截留、克扣、贪污、拖欠、和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六、移民政策的宣传解释

(一)各地在扶持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宣传提纲》中尚未涉及的实际工作和政策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汇报反馈。

(二)移民群众对《宣传提纲》中尚未涉及、认为有必要反映的问题,以及对各地在具体贯彻执行移民政策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通过当地公布的移民咨询电话或直接向当地政府派驻乡(镇)、村移民工作组干部咨询或反映有关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移民工作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也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信访渠道逐级反映。

(三)为方便咨询或反映有关问题和情况,各级移民部门都设立和公布了移民政策咨询电话。其中,省政府移民办咨询电话:0371—6572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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