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

作者:栾成显

中国经济研究 1998年02期

  土地私有,允许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而这种土地私有与买卖,又不能不与各个时期封建国家的土地制度、赋役政策等发生密切的关系。一方面,随着历史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土地私有不断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另一方面,封建国家也力图加强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控制,制定了各种法规与制度。宋元以后出现的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即是其中之一。从这种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的演变之中,亦可看出当时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等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趋势。

  一、明代以前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

  从现存的历史文献来看,宋代以前是否已正式建立了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尚不明确;而至迟到了南宋时代,土地买卖过割之制即已出现。现存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皆为残本,其户婚田宅买卖等条款均阙佚;但《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载:“在法:诸典卖田宅并须离业。又诸典卖田宅投印收税者,即当官推割,开收税租。必依此法,而后为典卖之正。”〔1〕按,这里所说“在法”, 即指《庆元条法事类》,故《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载可补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之阙。从其所言“诸典卖田宅投印收税者,即当官推割”等语,不难看出,南宋时已正式建立了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又,遗存的南宋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原件亦可证实这一点。如,《淳祐二年休宁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中载:“……其田、山今从卖后,一任受产人闻官□祖舜元户起割税钱,收苗管业。”〔2 〕《淳祐八年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中载:“……其契请业主行官纳兑起割,税钱入李□□户供解。”〔2〕又如, 《宝祐三年祁门周文贵卖山地契》中载:“……其山见经界本家户下,其税钱将来于文贵户下起割。”〔3 〕《景定元年祁门徐胜宗卖山地契》中载:“……今从出卖之后,一任买主闻官割税,收苗管业。”〔4〕。

  至元代,对土地买卖推收过割的有关法律规定,更为明确详细。《元典章》载:

  〈田宅不得私下成交〉……拟合立限,令买卖田地人,将在先不经官过割田粮数目,经所属司县,出首推收。如违限不首,许令诸人首告;或官司体察得知,取问是实,将犯人枷令,痛行断罪,所该田粮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已后典卖田地,须要经诣所属司县,给据方许成交,随时标附,明白推收,各司县置簿附写,专委主簿掌管提调,每岁计拨税粮,查照推收所据文簿,候肃政廉访司,依例照刷。如此免致诡名迷失官粮,亦免产去税存之弊。

  〈买卖田宅告官推收〉……今后典卖田宅,先行经官给据,然后立契,依例投税,随时推收,免致人难。常切关防出榜禁治,若委因贫困,必合典卖田宅,依上经官给据出卖,买主卖主一月随即具状,赴将合该税石,推收与见买地主,依上送纳。

  〈典卖田地给据税契〉……凡有诸人典卖田地,开具典卖情由,赴本管官司陈告,勘当得委是梯己民田,别无规避,已委正官监视,附写原告并勘当到情由,出给半印勘合公据,许令交易。典卖讫,仰买主、卖主一同赍契赴官,销附某人典卖合该税粮,就取典卖之人承管,行下乡都,依数推收〔5〕。

  同样,元代有关土地买卖文契中所载,亦可证实《元典章》所述当时土地买卖过割制度。如,《元贞二年祁门汪必招卖荒地白契》即载:“……所有税粮,随契推扒供解,再不复立推单。”〔6〕又如, 《至元二年晋煤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屋基公据》中载:“……成交毕日,赍契投税,合该产苗,依例推收,毋得欺昧违错。”〔7〕

  从以上所引宋元时代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契约文书来看,当时的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按法律规定,凡土地买卖,在产权转移的同时,其交易田土所应负担的官府赋税(包括徭役),亦必须随之由卖方过给买方,卖方作推,买方作收,即对土地税粮等进行所谓过割。第二,实行过割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官府掌握的土地赋税不致于因田土买卖而被架空,避免“迷失官粮,产去税存之弊”。第三,因而对土地买卖,规定其必须经由官府,不得私下成交;而对推收过割,则强调要“告官推收”、“当官推割”、“闻官割税”等。第四,宋元时代土地买卖收过割之制,多是随时推收。

  二、明初土地买卖“田不过都”之制

  明朝建国伊始,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即颁布了《大明令》。按其规定,“凡典卖田地,过割税粮,各州县置簿附写,正官提调收掌,随即推收。年终通行造册解府。毋令产去税存,与民为害。”〔8 〕可知当时的土地买卖,仍是承继宋元以来的随时推收之制。

  但其后不久,洪武三年末至四年(1370至1371年)朱元璋在全国推行户帖制度,与此同时,江南一些地区也实行了小黄册之法。明王朝关于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则出现了新的规定。这就是所谓“粮不过都里”,或称“田不过都”之制。王文禄《百陵学山》载:

  大造黄册年,田在一都者,造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法严整。各归原都,则凶荒可验,殷实可定。粮里长默寓井田法,人皆不也敢跨越数都立户,无贫富不均都也。今田在一都,提入八九等都,乱而无纪,曷稽哉!〔9〕

  同书又载:

  国初制为册式,视田为准。以海盐县论之,总三百六十一里,田五十七万六千九百亩,以千字文编定田行号数,分为一十六都。人户以籍为定,不可乱也。乱即变成法,罪在不赦。虽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四例,乃指一户言之。若一户有田百亩,或卖去二十亩,则造册曰旧管百亩,今卖当开除户下田二十亩,彼买者新收二十亩,实在止八十亩,盖止本都一户言。或买者别都人,则立为子户于卖田人户图中,不可挪移。默寓限田之法,不使长兼并之风。洪武时有一大臣奏动都图,而变乱成法,置大辟。今本县之册,乱不可言。〔10〕

  徐必达《南州草》载:

  洪武十四年编赋役黄册,其法论户不论田。于是户均田不均,而欺隐之弊萌生。二十年,遣国子生武淳等定区丈量,为鱼鳞图册,田各归都,而人从之。田多者跨都立户,谓之寄庄。于是都有额里,里有额田,田均而弊以绝。〔11〕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所谓田不过都之制,即是,若跨都图购买土地,其土地与税粮,卖者虽作开除,但该土地不许出都图,仍留在原都图内,买者立为子户。关于明初实行的这种田不过都之制,在朱元璋颁布的《大诰》条文中亦可找到佐证。

  粮长之设,初开堪合。朕谕粮长曰:“今堪合上不许将地方犬牙相制,易为催办。其中户多有买田不过割的,教过割了;田多洒派了的,教收在本户自身里;移坵换段的,各归本主。……”〔12〕

  粮长之设,本便县司,干计民人。自当尔成天奇交结无籍粮长沈玠等,违朕旨意,将地方犬牙相制,巨者征收,细微蒙蔽,……〔13〕

  往为有司征收税粮不便,所以复设粮长,教田多的大户,管着粮少的小户。想这等大户,肯顾自家田产,必推仁心,利济小民。当复设之时,特令赴京,面听朕言。关给堪合,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着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一至本乡,巧立名色,其弊多端,剥削吾良民,不可胜言,地方依旧犬牙相制,民间洒派、包荒、不可割的,俱不来奏知,却通同刁猾顽民,妄告水灾。……〔14〕

  朱元璋在《大诰》中一再申令的“不许犬牙相制”,具体内容指的什么呢?明人吕坤说:

  国初州县画里分郊,均齐方正,谓之图。其图鱼鳞相次,各有坐落。大诰所谓不许犬牙,恐混乱也。今边界无存,而地名犹在。〔15〕

  他又说:

  大诰固言之矣,曰凡买地卖地,务要过割,不许寄庄,又曰移坵换段者,全家化外。过割寄庄,移坵换段,此八字者讲求分明,而后知祖宗过割之法。曰过割者,谓北里赵甲买南里钱乙之地,钱乙割地过于赵甲名下,非谓割钱乙之南里过于赵甲之北里也。曰不许寄庄者,钱乙之地,钱乙为庄,仍在钱乙名下纳粮,谓之寄庄,言仍寄钱乙以为庄,而避地多家富之门户也。曰坵换段,则今日之过割是已。盖大区为坵,小块为段,谓钱乙之坵段本在南里,今从赵甲走入北里,谓之移坵;钱乙有地一段,不便耕种,与赵甲相换,本身不妨,今将钱乙之南段换入北里,赵甲之北段换入南里。总之,乱版图,失原额,开影射之端,成飞跳之弊。岁去年来,粮亏地少,不可究诘。圣王恶之,故重其罪。〔16〕

  通过以上王文禄、徐必达等人的记载,朱元璋在《大诰》中的申敕,以及吕坤的解释,我们可明确得知,洪武时期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之初,与后来明代黄册制度的通行做法不同,其所实行的乃是一种“田不过都”之制。何以如此呢?很明显,这是为了不致因土地买卖而打乱黄册制度的里甲区划,保持“都有额里,里有额田”,以维持里甲间的平衡与稳定。而这正是以人户为中心的黄册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

  明代黄册里甲的编制原则是以人户为中心的。黄册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以人身奴役为主的封建徭役制度。“在这种经济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分有一般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同时他必须束缚在土地上,否则就不能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17〕这就是说,为控制人户,则又必须将其束缚在土地上。保证农民有一定土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劳动力。中国古代实行的井田制的本意即在于此。而明初创立的黄册制度,划都分里,实行田不过都之制,即是默寓井田之法。如王文禄所说:“彼田在一都者,造册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法严整,各归原都,丰凶可验,徭役可定,默寓井田之法也。人皆不敢跨越数都兼并之以立户,默寓限田之法也。”〔18〕

  明初这种力图把人户束缚在土地上的做法,在朱元璋颁布的一系列的诰敕中有明确规定。《大诰续编》中“松江逸民为害第二”、“互知丁业第三”、“辩验丁引第四”、“验商引物第五”、“再明游食第六”等诰文,一再申令“里甲要明,户丁要尽,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19〕;“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县州府,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20〕;经商必持丁引,严禁游食;等等。洪武十九年(1386年)朱元璋又敕户部曰:“尔户部即榜谕天下,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21〕“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不得远游”等语,都十分明确地道出了,明初推行的黄册里甲亦欲发挥井田制的功能,通过强制手段,力图把生产者束缚在土地之上,以达到直接牢固地控制全体人民的目的。

  三、田不过都之制的废除与黄册制度的衰败

  然而,那种把生产者束缚在土地之上,通过强制手段,实行人身奴役的徭役制经济,“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的〔22〕。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早在战国时期,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徭役制经济典型的井田制,即已开始瓦解。其后,徭役制虽然在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中长期存在,但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总体上说,它已呈逐渐减弱的趋势。宋代以后,社会生产力已经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到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黄册里甲所坚持的封建徭役制度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其中,土地兼并的发展激烈,土地买卖的频繁迅速,对明代黄册制度的冲击尤为明显。

  明初所实行的都有额里,里有额田,买田立子户,田不过都之制,在土地买卖已经十分频繁的明代,这是根本行不通的。从遗存的黄册底籍之类文书来看,其虽多属明代后期,但亦可看出这一点。每十年之间,一个图的业户的土地买卖交易,总计一般在数千件左右,其中与外图业户之间的交易有一半左右,与外都业户之间的交易亦有数百件。如果将其中外都乃至外图的买田业户尽数立为子户,一个图的黄册在一轮大造中,就要另外多立出数百个子户,这当然更是乱不可言了。而且,不难想象,其对于赋税征收亦将带来的极大不便。所以,尽管朱元璋三令五申,不许“犬牙相制”,但黄册中田不过都之制,终究没能实行多久,就改变了做法。

  例如,现存《永乐至宣德徽州府祁门县李务本户黄册抄底》中〔23〕,“永乐二十年黄册”李景祥户(即李务本户,系明初祁门县十西都住民)新收项下即载有:“一三都一图内民田一十亩九分四厘二毫,系买到王克礼户下田”等数笔购买外都田土的记录,由此可见,当时已非田不过都之制了。而且,这种田不过都之制,可以说后来在全国范围内被完全被废止了。吕坤说:“照得过割之法,祖宗自有成法。今四海通失初意,至起奸民诡隐之端,多有司无穷之讼。”吕坤又说:

  ……圣王恶之(指移坵换段),故重其罪。然则海内皆以移坵换段为过割,不亦迷谬之甚乎!自以移坵换段为过割,而其弊始不可胜其道矣。地缘里定,寡多不甚悬绝。今则有东里一百顷,西里五百顷矣;有一甲三百顷,二甲三十顷矣。里甲偏累,弊一。版者,一片之名;图者,方正之意。今不以人随地,乃引地就人。鸟随树栖,曾见树随鸟走乎?变乱版图,弊二。地不分明,当求之地中。今乃求地于纸上,何以清白?弊三。一里之地,满县分飞,满县之田,皆无定处,谓该县只一里可也。是以一里催科,四境寻人,多里老之奔驰,成输纳之逋负,弊四。今日均丈方清,明日过割又乱。十年册籍,半不相同。沿旧稽新,漫无可考,弊五。……〔24〕

  吕坤在《实政录》中,一口气举出了移坵换段为过割的十五条弊端,而大声疾呼“复国初之田里,遵时制之过割”。所谓以移坵换段为过割,即后来四海通行的土地买卖之推收过割,以人户为中心,以田从人,凡有土地买卖,卖者即作开除,在该图黄册总额中亦作开除;而买者在卖者都图中不立子户,只在自己户下作新收,亦收入其所在都图的田土总额中。这样,就废除了所谓田不过都之制。又,按照黄册制度的规定,土地买卖一般是在每十年一次大造黄册时,总作一次推收。

  买田立子户之根本行不通,田不过都之制的迅速被废除,正是在当时土地兼并十分激烈、土地买卖极为频繁这一背景之下发生的。《天下郡国利病书》引唐鹤征论曰:“第细民兴替不时,田产转卖其亟,谚云:千年田,八百主,非虚语也。”〔25〕黄册制度虽然规定十年一推收,但由于土地买卖的频繁迅速,而有不少地方,则不得不改为一年一推收。万历时新昌知县田琯说:“册籍之乱,至浙东极矣。俗所谓飞射、诡寄、分洒、埋没,姑勿论已。即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亦不如式造焉。旧制十年造册,令民推收,天下遵之;而此处则推收无已,改易纷纭。以故县册与所解京司者,判不相侔,而欲清审者,漫无所考据也。”〔26〕崇祯《松江府志》载:“国初设立黄、白二册,黄册十年一造,白册一年一更。盖缘吴下田亩,卖买不常,故有田千年,主八百之谣。若候十年推收,则钱粮必责原户抱(包)纳,强梁者得利拖延,贫弱者笞箠赔貱,其弊必多。故令民间另造实征文册,粮随田转,田去粮除,名曰白册,实为民便。”〔27〕这里不仅言吴下土地买卖之频繁迅速,千年田,八百主;而且还告诉我们,松江地区从“国初”就设立了与黄册不同的一年一更的白册。可见朱元璋于明初推行的黄册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不太合时宜的。

  土地兼并激烈,土地买卖频繁,其后果之一即是加速了两极分化,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因为封建制度下的土地买卖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交易。它更多反映的是由于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压榨而使农民走向破产,以及地主阶级乘机对土地的兼并。在土地买卖之中,形式上平等的背后乃是事实上的极大的不平等。特别是黄册制度实行的推收过割,更为富者兼并土地带来可乘之机。其结果,土地必然越来越向富者即地主一方集中,与此同时,失去土地的人户则日益增多。从而极大地破坏了黄册里甲间的均衡和稳定。弘治时河南巡抚徐恪奏称:

  照得河南地方,虽系平原沃野,亦多冈阜沙瘠,不堪耕种,所以民多告瘁,业无常主。或因水旱饥荒,及粮差繁并,或被势要相侵,及钱债驱迫,不得已将起科腴田,减其价值,典卖与王府人员,并所在有力之家。又被机心巧计,掯立契书,不曰退滩闲地,即曰水坡荒地,否则不肯承买。间有过割,亦不依数推收,遗下税粮,仍存本户。虽苟目前一时之安,实贻子孙无穷之害,因循积习,其来久矣。故富者田连阡陌,坐享兼并之列,无公家丝粒之需;贫者虽无立锥之地,而税额如故,未免缧绁追并之苦。尚冀买主悔念,行庸乞怜,直至尽力计穷,迫元所聊,方始挈家逃避。负累里甲,年年包赔。每遇催征,控诉不已。地方民情,莫此为急。除通查过割外,缘此等民情,各处皆有,不独河南。〔28〕

  正德十六年二月,巡按江西御史唐龙言:

  江西巨室置买田产,遇造册贿里书,有飞洒见有人户者,名为活洒;有暗藏逃绝户内者,名为死寄;有花分子户不落户眼者,名为畸零带管;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割一二,名为包纳者;有全过割不归本户者;有有推无收,有总无撒,名为悬挂掏回者;有暗袭京官方面进士、举人脚色,捏作寄庄者;有册不过纸上之霜,在户尤皆空中之影,以致图之虚以数十计,都之虚以数百计,县之虚以数千万计,递年派粮差无所归者,俱令小民赔偿,小户逃绝令里长,里长逃绝令粮长,粮长负累之久,亦皆归于逃且绝而已。〔29〕

  嘉靖《重修如皋县志》载:

  又民间地转买转卖,其随田粮草,有因卖主不尽过割,留为需索之资。或买主惮于征输,饵以迁延之术。亦有拙愚制于巧诈,兼之贫弱压于豪强,有自己田粮推于绝户田地,有冒绝户田地盖以自己田粮。况复里书为奸,诡寄飞走,神出鬼没,为弊多端。以致田去粮存,或田少粮多,贫者累子孙包赔,逃者累里甲代输。致于破产破家,卖男卖女,不均之叹,何自而平!〔30〕

  叶春及说:

  盖今天下,田地不均,官民异则。狡狯之胥,豪悍之族,倍力为巧诈,飞走千形,机诡万状。派于见在,谓之活洒;藏于逃绝,谓之死寄;分于子户,谓之带管;留于卖主,谓之包纳;有推无收,有总无撒,倏忽变幻,鬼不可得而原也。至于富人,惮于征徭,割数亩之产,加数倍之赋,无直以兑贫民;贫民逼于穷蹙,持难售之田,苟速售之,利减赋以邀富室;广狭轻重,杂乱混淆,富者田广而赋反轻,贫者田狭而赋反重。富者有公侯之资,贫者为狗彘之食。此所以流徙遍于山林,而盗贼难禁也。〔31〕

  而嘉靖《增城县志》中的一段记载,则概括了当时土地买卖瓦解黄册里甲的一般过程:

  民贫以其产鬻与富豪,富豪得其产而遗其税于贫民之户,贫户惧逋而逃,官按户籍以取税,则责及里长,里长无所偿则以逃民之税摊之于存户。存户不能堪,又并以其产鬻而逃矣。前逃之税未了,而后逃之税又摊,其势必至于相驱而尽逃,不逃,则亦相驱而尽盗也。〔32〕。

  上述这些记载充分说表明了,土地买卖实为地主兼并土地的主要手段,而黄册推收正是富户作弊之渊薮。诚如吕坤所言,明代黄册制度后来普遍实行的推收过割,其弊不可胜道。而这恰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给黄册制度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由于土地买卖的迅速,土地兼并的发展,所谓都有额里、里有额田,不过是纸上之霜,黄册里甲间的均衡与稳定完全被打破了。“普天之下,兼并成风,溢图跨都,创为新增之里,连络千顷而规避重徭。贫无卓锥之产者,反代豪右巨富之役。”〔33〕“自鱼鳞册岁久漫漶,兼并者始坏田不过都之制。而卖买推收者,相率以田从人。于是额里不改,额田大悬,多者逾数百千顷,而少者不满数十百亩,此不均之始也。”〔34〕“夫里甲之制,即比闾族党之遗也。然田不井授,里甲安可常哉!夫十户为甲固矣,今田已属之他人,户亦何能独存!昔者之里长,尝凌虐小民,今户已亡,里亦不能独支。”〔35〕可以说,正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从根本上瓦解了明代的黄册制度。

  四、明代通行的黄册推收制度

  如上所述,按明代黄册制度的规定,土地买卖之推收过割,是在黄册大造时,即每十年进行一次。此乃是与宋元时期随时推收之制的不同之处。洪武二十四年(1491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中说:“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不失原额。”又规定:“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36〕

  从当时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亦可看到这一规定。在遗存至今的大量的徽州土地买卖文契中,多照例写有“其税粮候至大造之年听从买主起割”,“其税粮候至册年听买人起割认纳”等等。

  如《永乐十二年祁门汪福得卖田赤契》中载:

  二保住人汪福得等,今将地一片,坐落本都二保,土名朱村墩头,系经理周字号,……今将前项四至内路地,尽行立契出卖与吴希仁名下,……所有税粮,候造册之年听自起割,前去供解,本家即无言说。……

  永乐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月立契人汪得福(押)契

  中见人刘胜祖(押)〔37〕

  又如,《万历三十六年祁门谢文元卖田赤契》载:

  十西都谢文元,原买受胡周兴水田一备,坐落本保,土名金盘坵,田计大小三坵,共大晚硬租七秤零四斤。其田亩步四至,悉照鳞册可证。今因无钱用度,自情愿托中将前田尽数立契转卖与族叔谢孟鸾兄弟名下为业。……所有税粮候大造之年胡周兴户起割,听自买主入户,供解无词。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照。

  万历三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立卖契人谢文元(押)

  中见人胡记兴(押)〔38〕

  该契文中所言胡周兴的一块田地出卖之后,又经一次转卖,但因不值大造之年,胡税粮一直未过割,均须等至大造之年才能过割。

  如今,在徽州文书中,尚有不少关于明代黄册推收过割的文书被保存下来。从这些珍贵的文书中,可以了解到当时具体实施推收过割的一般做法。这些文书有推单、推税票、割税票、收税票、推收照会票,等等。推单,一般是为过割税粮而由卖方写立的一种单据,多非印制,就便用纸墨书,属民间契约性质。如《嘉靖元年王奢卖山推单》〔39〕,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纵22厘米,横40厘米,单页皮纸,原文如下:

  二十一都王奢,有故父先年将本都九保土名桑园坞山,并上园坦山二处,卖与二十二都王伦名下,今奉(逢)大造黄册,将前山两处共壹亩,推入王伦户供解无词。今人少言,立此推单为照。

  嘉靖元年二月十五日立单人王奢 (押)单

   代书兄王表 (押)

  又如《隆庆六年张良推单》:

  二十一都张良玑,原将土名墙里基地并屋,价卖与兄张珍名下,夏税秋粮计地伍厘,税粮自卖年起至造册年止并收足讫。其税听到张应时户起割前去,即无阻当。其地屋贰间听从照契管业,即无异说。恐后无凭,立此推单为用。

  隆庆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立推单人张良玑(押)单

   中见人张元庆(押)

  在推单之中,多有“税粮自卖年起至造册年止并收足讫”的说法,这是由于交易之际并非大造之年,税粮尚不能过割,田土虽已卖出,但税粮仍需由卖方缴纳的缘故。

  推税票、割税票、收税票、推收照会票等,多为大造黄册之际由乡都印制的一种票证,亦有县衙印制者,其上钤有县印,属官方性质。推税票或割税票,系由卖方填写的将所卖田土税粮推给买方的票据;收税票,则为买方填写的将所买田土税粮收入本户的票据。推收税票的印制,主要是为黄册攒造方便,以及防止私自过割。如《天启二年休宁程时乾推税票》〔40〕:

  推税票

  休宁县西南隅壹图为攒造黄册事,遵奉县主爷爷明示,验契查册,对明税粮,给付小票推收,以便造册。今据本都本图本甲程时乾,户丁,今推二十五都伤字号,土名陈百盐、石块牛栏坵、程七田,计田税叁亩贰分肆厘整,于万历四十五年二月 日,卖与本都本图本甲程法林户丁程洙户,付票存照,办纳粮差。

  天启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刘

   册坊 苏

   算孙

  尾字 号契价 慗

  徽州文书中亦保存有州县印制的推收税票,如《万历十九年祁门冯志义割税票》〔41〕

  割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据 都 图 甲下户丁冯志义,卖与西都 图甲 户户丁谢,该地三厘 已经纳税印契讫,合填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割税,推入本户,造册当差。敢有刁难者,许呈禀重究。须至票者。

  万历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户

  县(押)

  推税票与收税票,一般多分别印制。但明末也出现了割税票与收税票连在一起的二联推收税票,如《万历四十年祁门谢惟忠户买田割税收税票》〔42〕,该件纵32.5厘米,横40厘米,单页皮纸,在同一页纸上并列印有“割税票”与“收税票”,左联为“割税票”,右联为“收税票”,其文如下:

  割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拓西都 图一甲谢法明户户丁大纲、大贤、阿方,卖与西都 图三甲谢惟忠户户丁孟鸾,系 号,土名水大坞上前山三角坵,田税壹亩伍分捌毫陆丝,已经纳税印契讫,合填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割税,推入本户,造册当差。票到,册书查明即割,如敢需索刁难,许鸣锣喊禀,断先拿重责枷号,仍计赃解究。无票不许混推,违者推人[并册书一体重处不贷]。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县(押)

  收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据西都 图三甲谢惟忠户户丁孟鸾,买到西都图一甲谢法明户户丁谢大纲、大贤、阿方,系 号,土名水大坞上前山三角坵,田税壹亩伍分捌毫陆丝,已经纳税印契讫,合填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收入本户,造册当差。票到即收,如敢需索刁难,许鸣锣喊禀,断先拿重责枷号,仍计赃解究。无票不得混收,违者收人并册书一体重处不贷。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县(押)

  而从其它一些文书来看,当时的推收过割制度尤其强调当官推收,不得私推,并且是必须在税契之后,才准推收。如休宁县官府即印发了一种推收税票,称为“正堂税票”〔43〕,其文如下:

  正堂税票

  休宁县为稽查税契以便推收事,照得民间买卖田产,须于十年编审之际,当官推收,敷罗奉法明开者固多,而贿通私推者不无。今后凡遇推收,俱赴正堂投递税状,各给印票一张,执送本图册里,收验明白,即与推收,不得留难。如无票私推,查出一体重治不贷。须票

  计开

  五都一图 甲程忠,收到八都三图胡惟善 则山,价贰两肆钱整,已上过税银柒分贰厘整。

  天启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给 文字六百八十九号

  又如《嘉靖四十一年绩溪张弘立号纸》(即契尾)中言:“一契止粘连一尾,仍用县印钤盖,给付买主收执,侯造册时里书验明,方许过割。如有故违,依律究治。”〔44〕再以《隆庆六年祁门胡深买山契尾》〔45〕为例,其中亦说:“今据买主报税在官,合行付给,以便推收。如有隐匿,不行报官,及里书私自过割者,查出定如律一体严究不恕。”

  田土买卖强调必须报官税契之后,方准推收,不许私自过割,这固然是为了增加税收,充实国课,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官府对土地的控制。因为田土买卖之际,若不明白推收,影射、飞洒、埋没等种种奸弊随之产生,原报在官的田地便不翼而飞。这是明代官府掌握的田土数额,从明初以后一直在不断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明朝官府则一再申令,买卖田地必须经官税契,明白推收,务不失原额。

  五、明后期土地买卖随时推收之制的复出

  如上所述,明初实行黄册制度以后,多数地区即把田土买卖的税契制度与黄册的攒造结合起来,将宋元时的“随即推收”之制改在册年,即大造之年进行税契推收。直至明末,多数地区仍是实行这种十年推收之制的。然而,黄册所定十年周期之制,与当时迅速发展的客观情况远远不相适应。丘浚说:

  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死生,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直有低昂,盖不能以一一齐也。唐人户籍,三年一造,广德之诏,且欲守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不得依旧帐籍。况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贫者富,富者贫,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业,岂能以一律齐哉!〔46〕

  因此,他主张在黄册的基础上,一年一造“当应赋役之册”,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嘉靖《获鹿县志》载:

  且黄册十年一大造,今一岁田土买卖变易,已千万不齐,而审编均徭,难凭黄册,此据户人里胥临[期]捏报,[则]按籍定差有弗尽矣。〔47〕

  所以至明代后期,在一些地区又出现了随时推收之制。万历二十年(1592年)南京户科给事中郝世科的奏文中说:

  天下各府州县,每遇壬年(即大造之年)开局推收造册,民间有置买田地事产等项,例应过割入户。有司拘其文契,不论升合毫厘,片纸只字,俱尽数到官,仍查其契内所载价值多少,在各省直事例不同,有契价一两而税银三分者,有税银四五分者。纳银上官后,各以印信契尾给之。其所收税契银两,随其申报上司,截数起解府司,转解户部,听备边之用。此税契之大略然也。……夫税契之设因于过割,而过割之例因于大造,其大造黄册又必以十年为期也。今各省事体不同,十年一税者十之八九,年年俱税者十之二三。夫年年契税,则必年年推收,乱版册而伪户口,其滋弊亦有不可胜言者,甚非国家画一之制也。〔48〕

  在徽州地区,也一直是实行在大造之年才进行税契过割之制。至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印发的歙县汪氏置产契尾中,仍申明“大造之时,方准过割”〔49〕这一规定。不过,至明末天启时,徽州地区的册年推收之制也发生了变化。这从《天启五年休宁程良辅买田契尾》〔50〕中即可看出:

  直隶徽州府为辽饷亏额已多,杂饷久无确数,谨按省定数,按数定期以足饷额事,奉户部颁行辽饷册,开从派徽州府递年税契银壹万两,解部济辽等因,奉此,养(仰)查本府,向系十年大造,方行税契,故上轮于四十八年为始,遵照部文,改用府尾,本府已经颁行格式,发属推收,攒造黄册,今已终局。以后民间置买,若仍照旧例,十年税契,则银每年壹万之数,何从措处?必遵部颁册,开年年税契,方足饷额。为此,合行另置鸳鸯尾式,颁发各属,照式印刷,编立字号,同簿送府请印,转发各属,凡民间置买产业,责令随买随税,每两上纳税银叁分,给票付与该轮册里、书算收执,以修十年大造,总汇造册。……

  这表明,徽州地区在天启五年(1625年)前后,因辽饷事田土买卖已由十年税契改为随买随税,随时推收。而在同期的土地买卖文契中,也出现了“其税粮奉新例,随即推入买主户内办纳粮差”〔51〕,“其税粮遵奉新例,随即推入买人办纳粮差”〔52〕等提法,亦证实了这一点。

  徽州地区明末土地买卖又改为随时推收,其直接原因固然是因为辽饷之事。然而,明末清初,随着黄册制度的彻底崩溃,十年推收之制亦归于消亡,不再出现。清初以后,土地买卖已均改为随时推收之制。所以,从总体上看,明末在一些地区土地买卖随时推收之制的复出,其根本原因,乃是由于当地土地私有发展扩大,土地买卖频繁迅速所致。而明代黄册推收过割制度的演变,也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

  注释: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户婚门·抵当不交业》。

  〔2〕〔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

  〔3〕原件藏北京大学图书馆。 转引自《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36页。

  〔4〕原件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转引自《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38页。

  〔5〕《元典章》卷19《户部五·典卖》。

  〔6〕原件藏天津市博物馆。转引自《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46页。

  〔7〕施一揆辑《元代地契》,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9期。原文辑自福建晋江陈埭丁姓家谱(清道光修)。

  〔8〕《皇明制书·大明令》。

  〔9〕《百陵学山》求志篇卷1。

  〔10〕《百陵学山》书牍卷2。

  〔11〕《南州草》卷3《奏疏》。

  〔12〕《御制大诰续编·粮长妄奏水灾第四十六》。

  〔13〕《御制大诰续编·常熟县官乱政第四十九》。

  〔14〕《御制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八十五》。

  〔15〕《实政录》卷4《治民之道·改复过割》。

  〔16〕《实政录》卷4《治民之道·改复过割》。

  〔17〕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页。

  〔18〕《百陵学山》策枢卷3。

  〔19〕《大诰续编·松江逸民为害第二》。

  〔20〕《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21〕《明太祖实录》卷177,洪武十九年四月壬寅条。

  〔2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894页。

  〔2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

  〔24〕《实政录》卷4《治民之道·改复过割》。

  〔25〕《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

  〔26〕万历《新昌县志》卷6《民赋志·田地》。

  〔27〕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议》。

  〔28〕《明经世文编》卷81《徐司空奏议》。

  〔29〕《国朝典汇》卷9《户部四·赋役》。

  〔30〕嘉靖《重修如皋县志》卷9《诗文》。

  〔31〕《石洞集》卷2《应诏书·安民生》。

  〔32〕嘉靖《增城县志》卷9《政事志·版籍类》。

  〔33〕《百陵学山》书牍卷1。

  〔34〕《南州草》卷3《奏疏》。

  〔35〕隆庆《岳州府志》卷11《食货考》。

  〔36〕正德《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

  〔37〕《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

  〔38〕《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卷。

  〔39〕《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

  〔4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

  〔4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卷。

  〔4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 卷《万历四十年祁门谢惟忠户买田割税收税票》。

  〔4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 卷《天启三年休宁县付程忠正堂税票》。

  〔44〕〔4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

  〔46〕《大学衍义补》卷31《制国用·傅算之籍》。

  〔47〕嘉靖《获鹿县志》卷5《籍赋·贡赋》。

  〔48〕《后湖志》卷10《事例七》。

  〔49〕《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 卷《万历二十五上歙县汪氏买产契尾》。

  〔5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

  〔5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 卷《天启五年休宁程应佳卖田赤契》。

  〔52〕《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 集《天启六年休宁金大傅卖山赤契》。

作者介绍:栾成显,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作者:栾成显

中国经济研究 1998年02期

  土地私有,允许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而这种土地私有与买卖,又不能不与各个时期封建国家的土地制度、赋役政策等发生密切的关系。一方面,随着历史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土地私有不断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另一方面,封建国家也力图加强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控制,制定了各种法规与制度。宋元以后出现的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即是其中之一。从这种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的演变之中,亦可看出当时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等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趋势。

  一、明代以前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

  从现存的历史文献来看,宋代以前是否已正式建立了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尚不明确;而至迟到了南宋时代,土地买卖过割之制即已出现。现存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皆为残本,其户婚田宅买卖等条款均阙佚;但《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载:“在法:诸典卖田宅并须离业。又诸典卖田宅投印收税者,即当官推割,开收税租。必依此法,而后为典卖之正。”〔1〕按,这里所说“在法”, 即指《庆元条法事类》,故《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载可补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之阙。从其所言“诸典卖田宅投印收税者,即当官推割”等语,不难看出,南宋时已正式建立了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又,遗存的南宋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原件亦可证实这一点。如,《淳祐二年休宁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中载:“……其田、山今从卖后,一任受产人闻官□祖舜元户起割税钱,收苗管业。”〔2 〕《淳祐八年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中载:“……其契请业主行官纳兑起割,税钱入李□□户供解。”〔2〕又如, 《宝祐三年祁门周文贵卖山地契》中载:“……其山见经界本家户下,其税钱将来于文贵户下起割。”〔3 〕《景定元年祁门徐胜宗卖山地契》中载:“……今从出卖之后,一任买主闻官割税,收苗管业。”〔4〕。

  至元代,对土地买卖推收过割的有关法律规定,更为明确详细。《元典章》载:

  〈田宅不得私下成交〉……拟合立限,令买卖田地人,将在先不经官过割田粮数目,经所属司县,出首推收。如违限不首,许令诸人首告;或官司体察得知,取问是实,将犯人枷令,痛行断罪,所该田粮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已后典卖田地,须要经诣所属司县,给据方许成交,随时标附,明白推收,各司县置簿附写,专委主簿掌管提调,每岁计拨税粮,查照推收所据文簿,候肃政廉访司,依例照刷。如此免致诡名迷失官粮,亦免产去税存之弊。

  〈买卖田宅告官推收〉……今后典卖田宅,先行经官给据,然后立契,依例投税,随时推收,免致人难。常切关防出榜禁治,若委因贫困,必合典卖田宅,依上经官给据出卖,买主卖主一月随即具状,赴将合该税石,推收与见买地主,依上送纳。

  〈典卖田地给据税契〉……凡有诸人典卖田地,开具典卖情由,赴本管官司陈告,勘当得委是梯己民田,别无规避,已委正官监视,附写原告并勘当到情由,出给半印勘合公据,许令交易。典卖讫,仰买主、卖主一同赍契赴官,销附某人典卖合该税粮,就取典卖之人承管,行下乡都,依数推收〔5〕。

  同样,元代有关土地买卖文契中所载,亦可证实《元典章》所述当时土地买卖过割制度。如,《元贞二年祁门汪必招卖荒地白契》即载:“……所有税粮,随契推扒供解,再不复立推单。”〔6〕又如, 《至元二年晋煤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屋基公据》中载:“……成交毕日,赍契投税,合该产苗,依例推收,毋得欺昧违错。”〔7〕

  从以上所引宋元时代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契约文书来看,当时的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按法律规定,凡土地买卖,在产权转移的同时,其交易田土所应负担的官府赋税(包括徭役),亦必须随之由卖方过给买方,卖方作推,买方作收,即对土地税粮等进行所谓过割。第二,实行过割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官府掌握的土地赋税不致于因田土买卖而被架空,避免“迷失官粮,产去税存之弊”。第三,因而对土地买卖,规定其必须经由官府,不得私下成交;而对推收过割,则强调要“告官推收”、“当官推割”、“闻官割税”等。第四,宋元时代土地买卖收过割之制,多是随时推收。

  二、明初土地买卖“田不过都”之制

  明朝建国伊始,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即颁布了《大明令》。按其规定,“凡典卖田地,过割税粮,各州县置簿附写,正官提调收掌,随即推收。年终通行造册解府。毋令产去税存,与民为害。”〔8 〕可知当时的土地买卖,仍是承继宋元以来的随时推收之制。

  但其后不久,洪武三年末至四年(1370至1371年)朱元璋在全国推行户帖制度,与此同时,江南一些地区也实行了小黄册之法。明王朝关于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制度,则出现了新的规定。这就是所谓“粮不过都里”,或称“田不过都”之制。王文禄《百陵学山》载:

  大造黄册年,田在一都者,造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法严整。各归原都,则凶荒可验,殷实可定。粮里长默寓井田法,人皆不也敢跨越数都立户,无贫富不均都也。今田在一都,提入八九等都,乱而无纪,曷稽哉!〔9〕

  同书又载:

  国初制为册式,视田为准。以海盐县论之,总三百六十一里,田五十七万六千九百亩,以千字文编定田行号数,分为一十六都。人户以籍为定,不可乱也。乱即变成法,罪在不赦。虽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四例,乃指一户言之。若一户有田百亩,或卖去二十亩,则造册曰旧管百亩,今卖当开除户下田二十亩,彼买者新收二十亩,实在止八十亩,盖止本都一户言。或买者别都人,则立为子户于卖田人户图中,不可挪移。默寓限田之法,不使长兼并之风。洪武时有一大臣奏动都图,而变乱成法,置大辟。今本县之册,乱不可言。〔10〕

  徐必达《南州草》载:

  洪武十四年编赋役黄册,其法论户不论田。于是户均田不均,而欺隐之弊萌生。二十年,遣国子生武淳等定区丈量,为鱼鳞图册,田各归都,而人从之。田多者跨都立户,谓之寄庄。于是都有额里,里有额田,田均而弊以绝。〔11〕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所谓田不过都之制,即是,若跨都图购买土地,其土地与税粮,卖者虽作开除,但该土地不许出都图,仍留在原都图内,买者立为子户。关于明初实行的这种田不过都之制,在朱元璋颁布的《大诰》条文中亦可找到佐证。

  粮长之设,初开堪合。朕谕粮长曰:“今堪合上不许将地方犬牙相制,易为催办。其中户多有买田不过割的,教过割了;田多洒派了的,教收在本户自身里;移坵换段的,各归本主。……”〔12〕

  粮长之设,本便县司,干计民人。自当尔成天奇交结无籍粮长沈玠等,违朕旨意,将地方犬牙相制,巨者征收,细微蒙蔽,……〔13〕

  往为有司征收税粮不便,所以复设粮长,教田多的大户,管着粮少的小户。想这等大户,肯顾自家田产,必推仁心,利济小民。当复设之时,特令赴京,面听朕言。关给堪合,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着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一至本乡,巧立名色,其弊多端,剥削吾良民,不可胜言,地方依旧犬牙相制,民间洒派、包荒、不可割的,俱不来奏知,却通同刁猾顽民,妄告水灾。……〔14〕

  朱元璋在《大诰》中一再申令的“不许犬牙相制”,具体内容指的什么呢?明人吕坤说:

  国初州县画里分郊,均齐方正,谓之图。其图鱼鳞相次,各有坐落。大诰所谓不许犬牙,恐混乱也。今边界无存,而地名犹在。〔15〕

  他又说:

  大诰固言之矣,曰凡买地卖地,务要过割,不许寄庄,又曰移坵换段者,全家化外。过割寄庄,移坵换段,此八字者讲求分明,而后知祖宗过割之法。曰过割者,谓北里赵甲买南里钱乙之地,钱乙割地过于赵甲名下,非谓割钱乙之南里过于赵甲之北里也。曰不许寄庄者,钱乙之地,钱乙为庄,仍在钱乙名下纳粮,谓之寄庄,言仍寄钱乙以为庄,而避地多家富之门户也。曰坵换段,则今日之过割是已。盖大区为坵,小块为段,谓钱乙之坵段本在南里,今从赵甲走入北里,谓之移坵;钱乙有地一段,不便耕种,与赵甲相换,本身不妨,今将钱乙之南段换入北里,赵甲之北段换入南里。总之,乱版图,失原额,开影射之端,成飞跳之弊。岁去年来,粮亏地少,不可究诘。圣王恶之,故重其罪。〔16〕

  通过以上王文禄、徐必达等人的记载,朱元璋在《大诰》中的申敕,以及吕坤的解释,我们可明确得知,洪武时期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之初,与后来明代黄册制度的通行做法不同,其所实行的乃是一种“田不过都”之制。何以如此呢?很明显,这是为了不致因土地买卖而打乱黄册制度的里甲区划,保持“都有额里,里有额田”,以维持里甲间的平衡与稳定。而这正是以人户为中心的黄册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

  明代黄册里甲的编制原则是以人户为中心的。黄册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以人身奴役为主的封建徭役制度。“在这种经济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分有一般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同时他必须束缚在土地上,否则就不能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17〕这就是说,为控制人户,则又必须将其束缚在土地上。保证农民有一定土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劳动力。中国古代实行的井田制的本意即在于此。而明初创立的黄册制度,划都分里,实行田不过都之制,即是默寓井田之法。如王文禄所说:“彼田在一都者,造册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法严整,各归原都,丰凶可验,徭役可定,默寓井田之法也。人皆不敢跨越数都兼并之以立户,默寓限田之法也。”〔18〕

  明初这种力图把人户束缚在土地上的做法,在朱元璋颁布的一系列的诰敕中有明确规定。《大诰续编》中“松江逸民为害第二”、“互知丁业第三”、“辩验丁引第四”、“验商引物第五”、“再明游食第六”等诰文,一再申令“里甲要明,户丁要尽,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19〕;“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县州府,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20〕;经商必持丁引,严禁游食;等等。洪武十九年(1386年)朱元璋又敕户部曰:“尔户部即榜谕天下,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21〕“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不得远游”等语,都十分明确地道出了,明初推行的黄册里甲亦欲发挥井田制的功能,通过强制手段,力图把生产者束缚在土地之上,以达到直接牢固地控制全体人民的目的。

  三、田不过都之制的废除与黄册制度的衰败

  然而,那种把生产者束缚在土地之上,通过强制手段,实行人身奴役的徭役制经济,“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的〔22〕。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早在战国时期,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徭役制经济典型的井田制,即已开始瓦解。其后,徭役制虽然在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中长期存在,但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总体上说,它已呈逐渐减弱的趋势。宋代以后,社会生产力已经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到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黄册里甲所坚持的封建徭役制度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其中,土地兼并的发展激烈,土地买卖的频繁迅速,对明代黄册制度的冲击尤为明显。

  明初所实行的都有额里,里有额田,买田立子户,田不过都之制,在土地买卖已经十分频繁的明代,这是根本行不通的。从遗存的黄册底籍之类文书来看,其虽多属明代后期,但亦可看出这一点。每十年之间,一个图的业户的土地买卖交易,总计一般在数千件左右,其中与外图业户之间的交易有一半左右,与外都业户之间的交易亦有数百件。如果将其中外都乃至外图的买田业户尽数立为子户,一个图的黄册在一轮大造中,就要另外多立出数百个子户,这当然更是乱不可言了。而且,不难想象,其对于赋税征收亦将带来的极大不便。所以,尽管朱元璋三令五申,不许“犬牙相制”,但黄册中田不过都之制,终究没能实行多久,就改变了做法。

  例如,现存《永乐至宣德徽州府祁门县李务本户黄册抄底》中〔23〕,“永乐二十年黄册”李景祥户(即李务本户,系明初祁门县十西都住民)新收项下即载有:“一三都一图内民田一十亩九分四厘二毫,系买到王克礼户下田”等数笔购买外都田土的记录,由此可见,当时已非田不过都之制了。而且,这种田不过都之制,可以说后来在全国范围内被完全被废止了。吕坤说:“照得过割之法,祖宗自有成法。今四海通失初意,至起奸民诡隐之端,多有司无穷之讼。”吕坤又说:

  ……圣王恶之(指移坵换段),故重其罪。然则海内皆以移坵换段为过割,不亦迷谬之甚乎!自以移坵换段为过割,而其弊始不可胜其道矣。地缘里定,寡多不甚悬绝。今则有东里一百顷,西里五百顷矣;有一甲三百顷,二甲三十顷矣。里甲偏累,弊一。版者,一片之名;图者,方正之意。今不以人随地,乃引地就人。鸟随树栖,曾见树随鸟走乎?变乱版图,弊二。地不分明,当求之地中。今乃求地于纸上,何以清白?弊三。一里之地,满县分飞,满县之田,皆无定处,谓该县只一里可也。是以一里催科,四境寻人,多里老之奔驰,成输纳之逋负,弊四。今日均丈方清,明日过割又乱。十年册籍,半不相同。沿旧稽新,漫无可考,弊五。……〔24〕

  吕坤在《实政录》中,一口气举出了移坵换段为过割的十五条弊端,而大声疾呼“复国初之田里,遵时制之过割”。所谓以移坵换段为过割,即后来四海通行的土地买卖之推收过割,以人户为中心,以田从人,凡有土地买卖,卖者即作开除,在该图黄册总额中亦作开除;而买者在卖者都图中不立子户,只在自己户下作新收,亦收入其所在都图的田土总额中。这样,就废除了所谓田不过都之制。又,按照黄册制度的规定,土地买卖一般是在每十年一次大造黄册时,总作一次推收。

  买田立子户之根本行不通,田不过都之制的迅速被废除,正是在当时土地兼并十分激烈、土地买卖极为频繁这一背景之下发生的。《天下郡国利病书》引唐鹤征论曰:“第细民兴替不时,田产转卖其亟,谚云:千年田,八百主,非虚语也。”〔25〕黄册制度虽然规定十年一推收,但由于土地买卖的频繁迅速,而有不少地方,则不得不改为一年一推收。万历时新昌知县田琯说:“册籍之乱,至浙东极矣。俗所谓飞射、诡寄、分洒、埋没,姑勿论已。即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亦不如式造焉。旧制十年造册,令民推收,天下遵之;而此处则推收无已,改易纷纭。以故县册与所解京司者,判不相侔,而欲清审者,漫无所考据也。”〔26〕崇祯《松江府志》载:“国初设立黄、白二册,黄册十年一造,白册一年一更。盖缘吴下田亩,卖买不常,故有田千年,主八百之谣。若候十年推收,则钱粮必责原户抱(包)纳,强梁者得利拖延,贫弱者笞箠赔貱,其弊必多。故令民间另造实征文册,粮随田转,田去粮除,名曰白册,实为民便。”〔27〕这里不仅言吴下土地买卖之频繁迅速,千年田,八百主;而且还告诉我们,松江地区从“国初”就设立了与黄册不同的一年一更的白册。可见朱元璋于明初推行的黄册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不太合时宜的。

  土地兼并激烈,土地买卖频繁,其后果之一即是加速了两极分化,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因为封建制度下的土地买卖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交易。它更多反映的是由于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压榨而使农民走向破产,以及地主阶级乘机对土地的兼并。在土地买卖之中,形式上平等的背后乃是事实上的极大的不平等。特别是黄册制度实行的推收过割,更为富者兼并土地带来可乘之机。其结果,土地必然越来越向富者即地主一方集中,与此同时,失去土地的人户则日益增多。从而极大地破坏了黄册里甲间的均衡和稳定。弘治时河南巡抚徐恪奏称:

  照得河南地方,虽系平原沃野,亦多冈阜沙瘠,不堪耕种,所以民多告瘁,业无常主。或因水旱饥荒,及粮差繁并,或被势要相侵,及钱债驱迫,不得已将起科腴田,减其价值,典卖与王府人员,并所在有力之家。又被机心巧计,掯立契书,不曰退滩闲地,即曰水坡荒地,否则不肯承买。间有过割,亦不依数推收,遗下税粮,仍存本户。虽苟目前一时之安,实贻子孙无穷之害,因循积习,其来久矣。故富者田连阡陌,坐享兼并之列,无公家丝粒之需;贫者虽无立锥之地,而税额如故,未免缧绁追并之苦。尚冀买主悔念,行庸乞怜,直至尽力计穷,迫元所聊,方始挈家逃避。负累里甲,年年包赔。每遇催征,控诉不已。地方民情,莫此为急。除通查过割外,缘此等民情,各处皆有,不独河南。〔28〕

  正德十六年二月,巡按江西御史唐龙言:

  江西巨室置买田产,遇造册贿里书,有飞洒见有人户者,名为活洒;有暗藏逃绝户内者,名为死寄;有花分子户不落户眼者,名为畸零带管;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割一二,名为包纳者;有全过割不归本户者;有有推无收,有总无撒,名为悬挂掏回者;有暗袭京官方面进士、举人脚色,捏作寄庄者;有册不过纸上之霜,在户尤皆空中之影,以致图之虚以数十计,都之虚以数百计,县之虚以数千万计,递年派粮差无所归者,俱令小民赔偿,小户逃绝令里长,里长逃绝令粮长,粮长负累之久,亦皆归于逃且绝而已。〔29〕

  嘉靖《重修如皋县志》载:

  又民间地转买转卖,其随田粮草,有因卖主不尽过割,留为需索之资。或买主惮于征输,饵以迁延之术。亦有拙愚制于巧诈,兼之贫弱压于豪强,有自己田粮推于绝户田地,有冒绝户田地盖以自己田粮。况复里书为奸,诡寄飞走,神出鬼没,为弊多端。以致田去粮存,或田少粮多,贫者累子孙包赔,逃者累里甲代输。致于破产破家,卖男卖女,不均之叹,何自而平!〔30〕

  叶春及说:

  盖今天下,田地不均,官民异则。狡狯之胥,豪悍之族,倍力为巧诈,飞走千形,机诡万状。派于见在,谓之活洒;藏于逃绝,谓之死寄;分于子户,谓之带管;留于卖主,谓之包纳;有推无收,有总无撒,倏忽变幻,鬼不可得而原也。至于富人,惮于征徭,割数亩之产,加数倍之赋,无直以兑贫民;贫民逼于穷蹙,持难售之田,苟速售之,利减赋以邀富室;广狭轻重,杂乱混淆,富者田广而赋反轻,贫者田狭而赋反重。富者有公侯之资,贫者为狗彘之食。此所以流徙遍于山林,而盗贼难禁也。〔31〕

  而嘉靖《增城县志》中的一段记载,则概括了当时土地买卖瓦解黄册里甲的一般过程:

  民贫以其产鬻与富豪,富豪得其产而遗其税于贫民之户,贫户惧逋而逃,官按户籍以取税,则责及里长,里长无所偿则以逃民之税摊之于存户。存户不能堪,又并以其产鬻而逃矣。前逃之税未了,而后逃之税又摊,其势必至于相驱而尽逃,不逃,则亦相驱而尽盗也。〔32〕。

  上述这些记载充分说表明了,土地买卖实为地主兼并土地的主要手段,而黄册推收正是富户作弊之渊薮。诚如吕坤所言,明代黄册制度后来普遍实行的推收过割,其弊不可胜道。而这恰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给黄册制度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由于土地买卖的迅速,土地兼并的发展,所谓都有额里、里有额田,不过是纸上之霜,黄册里甲间的均衡与稳定完全被打破了。“普天之下,兼并成风,溢图跨都,创为新增之里,连络千顷而规避重徭。贫无卓锥之产者,反代豪右巨富之役。”〔33〕“自鱼鳞册岁久漫漶,兼并者始坏田不过都之制。而卖买推收者,相率以田从人。于是额里不改,额田大悬,多者逾数百千顷,而少者不满数十百亩,此不均之始也。”〔34〕“夫里甲之制,即比闾族党之遗也。然田不井授,里甲安可常哉!夫十户为甲固矣,今田已属之他人,户亦何能独存!昔者之里长,尝凌虐小民,今户已亡,里亦不能独支。”〔35〕可以说,正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从根本上瓦解了明代的黄册制度。

  四、明代通行的黄册推收制度

  如上所述,按明代黄册制度的规定,土地买卖之推收过割,是在黄册大造时,即每十年进行一次。此乃是与宋元时期随时推收之制的不同之处。洪武二十四年(1491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中说:“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不失原额。”又规定:“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36〕

  从当时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亦可看到这一规定。在遗存至今的大量的徽州土地买卖文契中,多照例写有“其税粮候至大造之年听从买主起割”,“其税粮候至册年听买人起割认纳”等等。

  如《永乐十二年祁门汪福得卖田赤契》中载:

  二保住人汪福得等,今将地一片,坐落本都二保,土名朱村墩头,系经理周字号,……今将前项四至内路地,尽行立契出卖与吴希仁名下,……所有税粮,候造册之年听自起割,前去供解,本家即无言说。……

  永乐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月立契人汪得福(押)契

  中见人刘胜祖(押)〔37〕

  又如,《万历三十六年祁门谢文元卖田赤契》载:

  十西都谢文元,原买受胡周兴水田一备,坐落本保,土名金盘坵,田计大小三坵,共大晚硬租七秤零四斤。其田亩步四至,悉照鳞册可证。今因无钱用度,自情愿托中将前田尽数立契转卖与族叔谢孟鸾兄弟名下为业。……所有税粮候大造之年胡周兴户起割,听自买主入户,供解无词。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照。

  万历三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立卖契人谢文元(押)

  中见人胡记兴(押)〔38〕

  该契文中所言胡周兴的一块田地出卖之后,又经一次转卖,但因不值大造之年,胡税粮一直未过割,均须等至大造之年才能过割。

  如今,在徽州文书中,尚有不少关于明代黄册推收过割的文书被保存下来。从这些珍贵的文书中,可以了解到当时具体实施推收过割的一般做法。这些文书有推单、推税票、割税票、收税票、推收照会票,等等。推单,一般是为过割税粮而由卖方写立的一种单据,多非印制,就便用纸墨书,属民间契约性质。如《嘉靖元年王奢卖山推单》〔39〕,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纵22厘米,横40厘米,单页皮纸,原文如下:

  二十一都王奢,有故父先年将本都九保土名桑园坞山,并上园坦山二处,卖与二十二都王伦名下,今奉(逢)大造黄册,将前山两处共壹亩,推入王伦户供解无词。今人少言,立此推单为照。

  嘉靖元年二月十五日立单人王奢 (押)单

   代书兄王表 (押)

  又如《隆庆六年张良推单》:

  二十一都张良玑,原将土名墙里基地并屋,价卖与兄张珍名下,夏税秋粮计地伍厘,税粮自卖年起至造册年止并收足讫。其税听到张应时户起割前去,即无阻当。其地屋贰间听从照契管业,即无异说。恐后无凭,立此推单为用。

  隆庆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立推单人张良玑(押)单

   中见人张元庆(押)

  在推单之中,多有“税粮自卖年起至造册年止并收足讫”的说法,这是由于交易之际并非大造之年,税粮尚不能过割,田土虽已卖出,但税粮仍需由卖方缴纳的缘故。

  推税票、割税票、收税票、推收照会票等,多为大造黄册之际由乡都印制的一种票证,亦有县衙印制者,其上钤有县印,属官方性质。推税票或割税票,系由卖方填写的将所卖田土税粮推给买方的票据;收税票,则为买方填写的将所买田土税粮收入本户的票据。推收税票的印制,主要是为黄册攒造方便,以及防止私自过割。如《天启二年休宁程时乾推税票》〔40〕:

  推税票

  休宁县西南隅壹图为攒造黄册事,遵奉县主爷爷明示,验契查册,对明税粮,给付小票推收,以便造册。今据本都本图本甲程时乾,户丁,今推二十五都伤字号,土名陈百盐、石块牛栏坵、程七田,计田税叁亩贰分肆厘整,于万历四十五年二月 日,卖与本都本图本甲程法林户丁程洙户,付票存照,办纳粮差。

  天启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刘

   册坊 苏

   算孙

  尾字 号契价 慗

  徽州文书中亦保存有州县印制的推收税票,如《万历十九年祁门冯志义割税票》〔41〕

  割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据 都 图 甲下户丁冯志义,卖与西都 图甲 户户丁谢,该地三厘 已经纳税印契讫,合填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割税,推入本户,造册当差。敢有刁难者,许呈禀重究。须至票者。

  万历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户

  县(押)

  推税票与收税票,一般多分别印制。但明末也出现了割税票与收税票连在一起的二联推收税票,如《万历四十年祁门谢惟忠户买田割税收税票》〔42〕,该件纵32.5厘米,横40厘米,单页皮纸,在同一页纸上并列印有“割税票”与“收税票”,左联为“割税票”,右联为“收税票”,其文如下:

  割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拓西都 图一甲谢法明户户丁大纲、大贤、阿方,卖与西都 图三甲谢惟忠户户丁孟鸾,系 号,土名水大坞上前山三角坵,田税壹亩伍分捌毫陆丝,已经纳税印契讫,合填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割税,推入本户,造册当差。票到,册书查明即割,如敢需索刁难,许鸣锣喊禀,断先拿重责枷号,仍计赃解究。无票不许混推,违者推人[并册书一体重处不贷]。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县(押)

  收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据西都 图三甲谢惟忠户户丁孟鸾,买到西都图一甲谢法明户户丁谢大纲、大贤、阿方,系 号,土名水大坞上前山三角坵,田税壹亩伍分捌毫陆丝,已经纳税印契讫,合填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收入本户,造册当差。票到即收,如敢需索刁难,许鸣锣喊禀,断先拿重责枷号,仍计赃解究。无票不得混收,违者收人并册书一体重处不贷。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县(押)

  而从其它一些文书来看,当时的推收过割制度尤其强调当官推收,不得私推,并且是必须在税契之后,才准推收。如休宁县官府即印发了一种推收税票,称为“正堂税票”〔43〕,其文如下:

  正堂税票

  休宁县为稽查税契以便推收事,照得民间买卖田产,须于十年编审之际,当官推收,敷罗奉法明开者固多,而贿通私推者不无。今后凡遇推收,俱赴正堂投递税状,各给印票一张,执送本图册里,收验明白,即与推收,不得留难。如无票私推,查出一体重治不贷。须票

  计开

  五都一图 甲程忠,收到八都三图胡惟善 则山,价贰两肆钱整,已上过税银柒分贰厘整。

  天启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给 文字六百八十九号

  又如《嘉靖四十一年绩溪张弘立号纸》(即契尾)中言:“一契止粘连一尾,仍用县印钤盖,给付买主收执,侯造册时里书验明,方许过割。如有故违,依律究治。”〔44〕再以《隆庆六年祁门胡深买山契尾》〔45〕为例,其中亦说:“今据买主报税在官,合行付给,以便推收。如有隐匿,不行报官,及里书私自过割者,查出定如律一体严究不恕。”

  田土买卖强调必须报官税契之后,方准推收,不许私自过割,这固然是为了增加税收,充实国课,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官府对土地的控制。因为田土买卖之际,若不明白推收,影射、飞洒、埋没等种种奸弊随之产生,原报在官的田地便不翼而飞。这是明代官府掌握的田土数额,从明初以后一直在不断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明朝官府则一再申令,买卖田地必须经官税契,明白推收,务不失原额。

  五、明后期土地买卖随时推收之制的复出

  如上所述,明初实行黄册制度以后,多数地区即把田土买卖的税契制度与黄册的攒造结合起来,将宋元时的“随即推收”之制改在册年,即大造之年进行税契推收。直至明末,多数地区仍是实行这种十年推收之制的。然而,黄册所定十年周期之制,与当时迅速发展的客观情况远远不相适应。丘浚说:

  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死生,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直有低昂,盖不能以一一齐也。唐人户籍,三年一造,广德之诏,且欲守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不得依旧帐籍。况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贫者富,富者贫,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业,岂能以一律齐哉!〔46〕

  因此,他主张在黄册的基础上,一年一造“当应赋役之册”,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嘉靖《获鹿县志》载:

  且黄册十年一大造,今一岁田土买卖变易,已千万不齐,而审编均徭,难凭黄册,此据户人里胥临[期]捏报,[则]按籍定差有弗尽矣。〔47〕

  所以至明代后期,在一些地区又出现了随时推收之制。万历二十年(1592年)南京户科给事中郝世科的奏文中说:

  天下各府州县,每遇壬年(即大造之年)开局推收造册,民间有置买田地事产等项,例应过割入户。有司拘其文契,不论升合毫厘,片纸只字,俱尽数到官,仍查其契内所载价值多少,在各省直事例不同,有契价一两而税银三分者,有税银四五分者。纳银上官后,各以印信契尾给之。其所收税契银两,随其申报上司,截数起解府司,转解户部,听备边之用。此税契之大略然也。……夫税契之设因于过割,而过割之例因于大造,其大造黄册又必以十年为期也。今各省事体不同,十年一税者十之八九,年年俱税者十之二三。夫年年契税,则必年年推收,乱版册而伪户口,其滋弊亦有不可胜言者,甚非国家画一之制也。〔48〕

  在徽州地区,也一直是实行在大造之年才进行税契过割之制。至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印发的歙县汪氏置产契尾中,仍申明“大造之时,方准过割”〔49〕这一规定。不过,至明末天启时,徽州地区的册年推收之制也发生了变化。这从《天启五年休宁程良辅买田契尾》〔50〕中即可看出:

  直隶徽州府为辽饷亏额已多,杂饷久无确数,谨按省定数,按数定期以足饷额事,奉户部颁行辽饷册,开从派徽州府递年税契银壹万两,解部济辽等因,奉此,养(仰)查本府,向系十年大造,方行税契,故上轮于四十八年为始,遵照部文,改用府尾,本府已经颁行格式,发属推收,攒造黄册,今已终局。以后民间置买,若仍照旧例,十年税契,则银每年壹万之数,何从措处?必遵部颁册,开年年税契,方足饷额。为此,合行另置鸳鸯尾式,颁发各属,照式印刷,编立字号,同簿送府请印,转发各属,凡民间置买产业,责令随买随税,每两上纳税银叁分,给票付与该轮册里、书算收执,以修十年大造,总汇造册。……

  这表明,徽州地区在天启五年(1625年)前后,因辽饷事田土买卖已由十年税契改为随买随税,随时推收。而在同期的土地买卖文契中,也出现了“其税粮奉新例,随即推入买主户内办纳粮差”〔51〕,“其税粮遵奉新例,随即推入买人办纳粮差”〔52〕等提法,亦证实了这一点。

  徽州地区明末土地买卖又改为随时推收,其直接原因固然是因为辽饷之事。然而,明末清初,随着黄册制度的彻底崩溃,十年推收之制亦归于消亡,不再出现。清初以后,土地买卖已均改为随时推收之制。所以,从总体上看,明末在一些地区土地买卖随时推收之制的复出,其根本原因,乃是由于当地土地私有发展扩大,土地买卖频繁迅速所致。而明代黄册推收过割制度的演变,也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

  注释: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户婚门·抵当不交业》。

  〔2〕〔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

  〔3〕原件藏北京大学图书馆。 转引自《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36页。

  〔4〕原件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转引自《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38页。

  〔5〕《元典章》卷19《户部五·典卖》。

  〔6〕原件藏天津市博物馆。转引自《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46页。

  〔7〕施一揆辑《元代地契》,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9期。原文辑自福建晋江陈埭丁姓家谱(清道光修)。

  〔8〕《皇明制书·大明令》。

  〔9〕《百陵学山》求志篇卷1。

  〔10〕《百陵学山》书牍卷2。

  〔11〕《南州草》卷3《奏疏》。

  〔12〕《御制大诰续编·粮长妄奏水灾第四十六》。

  〔13〕《御制大诰续编·常熟县官乱政第四十九》。

  〔14〕《御制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八十五》。

  〔15〕《实政录》卷4《治民之道·改复过割》。

  〔16〕《实政录》卷4《治民之道·改复过割》。

  〔17〕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页。

  〔18〕《百陵学山》策枢卷3。

  〔19〕《大诰续编·松江逸民为害第二》。

  〔20〕《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21〕《明太祖实录》卷177,洪武十九年四月壬寅条。

  〔2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894页。

  〔2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

  〔24〕《实政录》卷4《治民之道·改复过割》。

  〔25〕《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

  〔26〕万历《新昌县志》卷6《民赋志·田地》。

  〔27〕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议》。

  〔28〕《明经世文编》卷81《徐司空奏议》。

  〔29〕《国朝典汇》卷9《户部四·赋役》。

  〔30〕嘉靖《重修如皋县志》卷9《诗文》。

  〔31〕《石洞集》卷2《应诏书·安民生》。

  〔32〕嘉靖《增城县志》卷9《政事志·版籍类》。

  〔33〕《百陵学山》书牍卷1。

  〔34〕《南州草》卷3《奏疏》。

  〔35〕隆庆《岳州府志》卷11《食货考》。

  〔36〕正德《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

  〔37〕《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

  〔38〕《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卷。

  〔39〕《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

  〔4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

  〔4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卷。

  〔4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 卷《万历四十年祁门谢惟忠户买田割税收税票》。

  〔4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 卷《天启三年休宁县付程忠正堂税票》。

  〔44〕〔4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

  〔46〕《大学衍义补》卷31《制国用·傅算之籍》。

  〔47〕嘉靖《获鹿县志》卷5《籍赋·贡赋》。

  〔48〕《后湖志》卷10《事例七》。

  〔49〕《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 卷《万历二十五上歙县汪氏买产契尾》。

  〔5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

  〔5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 卷《天启五年休宁程应佳卖田赤契》。

  〔52〕《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 集《天启六年休宁金大傅卖山赤契》。

作者介绍:栾成显,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相关内容

  • 专题10.中国古代的农耕经济和赋税制度的演变
  • [新课标专题十]中国古代的农耕经济和赋税制度的演变 [课标要求] (1)知道古代中国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 (2)列举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基本史实,认识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特征. (3)概述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概貌,了解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特点. (4)了解&qu ...

  •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 1.夏.商时期: 土地制度是以氏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 武王克商以后,采用'分封亲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亲和功臣谋士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分封地的主权和产权是周王的,诸侯只有财权和治权.全国的土地与臣民,名义上都属周王所有,即所谓'溥天 ...

  • 中国史研究百期总目
  • 1979年第1期(总1期) 毛泽东同志给郭沫若同志的信(手迹) 有关<易经>的信 郭沫若 治史遗简及晋长沙王刈卒年考 陈垣 批判封建主义,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不懈 本刊评论员 "四人帮"神化秦始皇驳议 周年昌.李祖德.谢桂华 清官海瑞 刘重日.曹贵林 论农民的皇权主 ...

  •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
  • 更多司法考试资料,请访问 学法网www.xuefa.com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 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禹刑:最先见于<左传 ...

  •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一. 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 : 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 2.九刑: 西周时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质剂: 是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长者为质,用来买卖大件物品,短者为剂,用来买卖小件物品. 4.田里不弼: 指诸候和臣 ...

  • 高中历史必修二第四课
  • 合阳县路井中学2014级 学案:历史 期数:第4期 时间:2012年2月23日 教师寄语:不为失败找理由,只为成功找出路. 编写:雷院欣 同智强 领导审核: 班级: 组名: 姓名: 第4课 古 代 的 经 济 政 策 问 题 导 读 单 [课标要求]: 1.知道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了解中国古代农业经 ...

  • 地图上的中国历史的课后题
  • 第一讲 郡县:秦汉时期的疆域与政区 县:我国最早出现的行政区划.原指国度以外的郊野乡聚之地,最早设立是在南方的大国楚和西方的大国秦,真正标志其出现是在公元前514年晋国 . 郡:设在诸侯国的边地,也是国家的行政区划,与县不存在统属关系.郡的出现是在公元前493年晋国. 郡县制:县与郡都起源于春秋战国 ...

  • 高一历史专制皇权的不断加强
  • 第4课 专制皇权的不断加强 [走进多彩课堂] 秦的统一,标志着中国进入"大一统"政治时代.在确立"皇帝"之称的同时,秦始皇还规定了许多尊君.维护皇帝最高权力的制度和办法,创立了皇帝制度.皇帝制度的基本内涵主要由三点组成,即皇帝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quo ...

  • 泰安市2018届高三上学期其中考试试题(历史)
  • 高三年级考试 历 史 试 题 2017.11 本试卷分第I 卷(选择题) 和第Ⅱ卷(非选择题) 两部分,共8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号.考试科目.试卷类型用铅笔涂写在答题卡上.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收回. 第I 卷(选择题 共4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