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专业代码030105 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一、学科专业简介
民商法学于1997年以研究方向的形式招生,2002年独立设点招生,该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证券法与期货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该学科的指导教师全部具有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名校的法学博士学位,有多人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等全国性研究会的理事,有多人担任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武汉市民商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近几年,该学科指导教师承担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四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及多项其他省部级项目,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知识产权》等有影响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00多篇,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十部,该学科毕业生中有多人进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攻读博士学位。
二、培养目标
1.培养硕士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质良好,积极为社会主义服务。
2.坚实掌握民商法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了解民商法学科建设和国家立法的前沿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理论研究、教学以及民商法律实务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三、研究方向简介
四、学习年限
1.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
2.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学校提前毕业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在校学习时间达2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
3.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于每年十月,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4.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若不能按其申请的时间毕业的,将按结业办理。
5.研究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于每年十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
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为36学分。
六、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践、学术活动两部分,各占1学分。教学实践必须面对本专业本科学生,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教学实践内容可以是讲授部分本专业课程,也可以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辅导或协助指导本科生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教学实践的工作量为17学时,学生要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已有三年相关工作经历的硕士生,可以免修教学实践;
学术活动要求必须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8次以上,其中1次必须是校外学术活动,每次都要有1千字以上的学习报告(由导师和导师组规定具体要求),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实践活动结束后,由导师和导师组进行考核,确定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
七、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要求
1本专业硕士生至迟应在第4学期中确定学位论文题目,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订出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2.本专业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学术水平的要求为:
(1)论文论题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体现本专业的学科特点。 (2)结构合理,文笔流畅,中外文资料翔实。 (3)观点正确、论证充分,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据。 (4)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有所创新。
(5)论文在总体上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八、培养方式与方法
本专业硕士生的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与专业指导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课
堂讲授与自学讨论相结合、校内学习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指导教师要注重教书育人,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教学相长。要加强研究生的理论基础,拓宽其知识面,着力培养教学、科研和独立工作的能力。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九、提前毕业
1、本专业硕士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数。
(2)凡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录取的硕士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3)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发表在CSSCI上。
2、申请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导师组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和研究生处审查批准。
十、其它
1、凡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录取的硕士生,均须补修本学科大学本科主干课至少3门。并且考试须与本科生同堂同卷,不计学分。
2、每位硕士生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实际,在入学后六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制定出个人培养(学习)计划,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每学期都要完成“在线选课”,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专业指导组组长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简况表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专业代码030105 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一、学科专业简介
民商法学于1997年以研究方向的形式招生,2002年独立设点招生,该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证券法与期货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该学科的指导教师全部具有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名校的法学博士学位,有多人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等全国性研究会的理事,有多人担任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武汉市民商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近几年,该学科指导教师承担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四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及多项其他省部级项目,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知识产权》等有影响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00多篇,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十部,该学科毕业生中有多人进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攻读博士学位。
二、培养目标
1.培养硕士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质良好,积极为社会主义服务。
2.坚实掌握民商法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了解民商法学科建设和国家立法的前沿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理论研究、教学以及民商法律实务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三、研究方向简介
四、学习年限
1.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
2.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学校提前毕业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在校学习时间达2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
3.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于每年十月,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4.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若不能按其申请的时间毕业的,将按结业办理。
5.研究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于每年十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
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为36学分。
六、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践、学术活动两部分,各占1学分。教学实践必须面对本专业本科学生,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教学实践内容可以是讲授部分本专业课程,也可以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辅导或协助指导本科生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教学实践的工作量为17学时,学生要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已有三年相关工作经历的硕士生,可以免修教学实践;
学术活动要求必须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8次以上,其中1次必须是校外学术活动,每次都要有1千字以上的学习报告(由导师和导师组规定具体要求),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实践活动结束后,由导师和导师组进行考核,确定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
七、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要求
1本专业硕士生至迟应在第4学期中确定学位论文题目,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订出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2.本专业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学术水平的要求为:
(1)论文论题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体现本专业的学科特点。 (2)结构合理,文笔流畅,中外文资料翔实。 (3)观点正确、论证充分,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据。 (4)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有所创新。
(5)论文在总体上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八、培养方式与方法
本专业硕士生的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与专业指导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课
堂讲授与自学讨论相结合、校内学习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指导教师要注重教书育人,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教学相长。要加强研究生的理论基础,拓宽其知识面,着力培养教学、科研和独立工作的能力。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九、提前毕业
1、本专业硕士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数。
(2)凡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录取的硕士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3)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发表在CSSCI上。
2、申请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导师组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和研究生处审查批准。
十、其它
1、凡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录取的硕士生,均须补修本学科大学本科主干课至少3门。并且考试须与本科生同堂同卷,不计学分。
2、每位硕士生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实际,在入学后六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制定出个人培养(学习)计划,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每学期都要完成“在线选课”,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专业指导组组长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简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