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医院自制医疗用水是指医院各临床科室自行制备,用于诊疗器具浸泡消毒后的冲洗用水、反渗水透析液、湿化水、妇科冲洗水、口腔冲洗水等。
二、使用周期与监测频率
独立包装(瓶装、桶装、袋装)的自制医疗用水,一旦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 h。首次使用者应标注打开日期和时间,医院应定期对各类自制医疗用水进行监测。
三、采样方法
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抽取自制医疗用水50 ml至灭菌采样瓶中,盖紧瓶口;或者出水口放水约100ml后,直接用灭菌采样瓶接水50ml。
四、采样注意事项
1.采样人员操作时首先做好手部卫生,戴口罩、帽子等个人防护装备。
2.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 h,若样品保存于4℃,则不得超过24 h。
五、实验室检验方法
用无菌吸管吸取1 ml滴于普通营养琼脂倾注培养,平行双份,37℃培养48 h后计算菌落总数。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的配制按照GB/T 4789.28—2003,培养和菌落计数方法按照GB/T 7918.2—1987。
致病菌检验:A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按照GB/T 4789.11—2003,沙门菌检验按照GB/T 4789.4—2003,铜绿假单孢菌检验按照GB/T’7918.4—1987,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照GB/T 7918.5—1987。
六、结果判断
1.口腔科漱口水根据其工艺处理方法,建议参照GB 19298--2003,菌落总数≤50 cfu\ml。
2.无菌器械保存液、浸泡灭菌器械冲洗液和湿化水按照GB 15982—1995,要求无菌。
3.透析液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版)要求,菌落总数≤200 cfu/m1。
4.反渗水根据其工艺处理方法,建议参照GB 17324—2003,菌落总数≤20 cfu
/ml
(目前国家没有对透析用的反渗水有指标,如果参照200 cfu/ml,则是城市生活用水的2倍,因此参照饮用水的标准更为合适)。
5.普通冲洗水(妇科用)建议参照GB 5749—2006,菌落总数≤100 cfu/ml。
6.其他的自制医疗用水根据其用途不同,分别进行判断。
一、概念
医院自制医疗用水是指医院各临床科室自行制备,用于诊疗器具浸泡消毒后的冲洗用水、反渗水透析液、湿化水、妇科冲洗水、口腔冲洗水等。
二、使用周期与监测频率
独立包装(瓶装、桶装、袋装)的自制医疗用水,一旦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 h。首次使用者应标注打开日期和时间,医院应定期对各类自制医疗用水进行监测。
三、采样方法
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抽取自制医疗用水50 ml至灭菌采样瓶中,盖紧瓶口;或者出水口放水约100ml后,直接用灭菌采样瓶接水50ml。
四、采样注意事项
1.采样人员操作时首先做好手部卫生,戴口罩、帽子等个人防护装备。
2.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 h,若样品保存于4℃,则不得超过24 h。
五、实验室检验方法
用无菌吸管吸取1 ml滴于普通营养琼脂倾注培养,平行双份,37℃培养48 h后计算菌落总数。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的配制按照GB/T 4789.28—2003,培养和菌落计数方法按照GB/T 7918.2—1987。
致病菌检验:A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按照GB/T 4789.11—2003,沙门菌检验按照GB/T 4789.4—2003,铜绿假单孢菌检验按照GB/T’7918.4—1987,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照GB/T 7918.5—1987。
六、结果判断
1.口腔科漱口水根据其工艺处理方法,建议参照GB 19298--2003,菌落总数≤50 cfu\ml。
2.无菌器械保存液、浸泡灭菌器械冲洗液和湿化水按照GB 15982—1995,要求无菌。
3.透析液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版)要求,菌落总数≤200 cfu/m1。
4.反渗水根据其工艺处理方法,建议参照GB 17324—2003,菌落总数≤20 cfu
/ml
(目前国家没有对透析用的反渗水有指标,如果参照200 cfu/ml,则是城市生活用水的2倍,因此参照饮用水的标准更为合适)。
5.普通冲洗水(妇科用)建议参照GB 5749—2006,菌落总数≤100 cfu/ml。
6.其他的自制医疗用水根据其用途不同,分别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