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三
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为了防止通过食品经营人员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 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 健康档案制度。 二、食品经营人员(含食品经营者本人)每年应当进行健 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食品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 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 整理和装订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档案资料,存放在经营场所 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 歇业之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三
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为了防止通过食品经营人员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 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 健康档案制度。 二、食品经营人员(含食品经营者本人)每年应当进行健 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食品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 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 整理和装订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档案资料,存放在经营场所 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 歇业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