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工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切实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工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通风副总经理、机运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经营副总经理
成 员:安监部、综合管理部、生产技术部、通瓦部、设备管理部、调度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社保管理员负责日常业务经办。
工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伤事故追查、处理、申报、审批、监管、协调及对工伤伤情鉴定等相关事宜。
二、工伤人员的认定:
㈠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并登记工伤统计台帐,指导开展工伤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及索赔工作。
3、负责工伤事故上报、工伤员工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善后补偿工作。
(二)安监部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并登记工伤统计台帐。
2、负责对工伤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3、负责组织对工伤原因进行分析,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4、负责出具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四、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在10分钟内简明扼要的将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原因、事故现场情况及伤者的姓名、受伤部位、伤情等详细情况向调度室、安监部汇报清楚(单独作业人员由本人汇报)。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工伤管理领导小组及事故单位进行汇报;
3、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指定专人加强对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应积极抢救,及时护送伤员升井。
4、安监部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及时组织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勘察并召开工伤事故调查会,相关职能部室、事故单位负责人、
跟班班组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员参加,安监部专人负责记录相关内容,并填写《工伤人员伤亡事故登记表》。
5、综合管理部应积极安排伤员到公司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全程负责伤员入院治疗的相关手续。
6、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安排车辆护送伤员进行救治。
五、工伤申报管理
1、综合管理部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48小时之内填报工伤快报表报本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中心。
2、如因未填报快报表造成工伤治疗费用报销及索赔工作不能开展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业务经办人员责任。 3、非因工负伤处理程序。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案(交警部门),并通知所在单位、安监部、综合管理部。伤者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把受伤人员相关资料报送综合管理部。工伤职工或家属在18天内,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线路图等相关资料报送综合管理部,因工伤人员未及时报送相关资料造成工伤治疗费用报销及索赔工作不能开展的,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工伤治疗:
1、工伤事故发生后需要治疗的,事故单位必须持安监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经综合管理部登记后,办理治疗手续,持《工伤治疗介绍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治者,可以先安排伤员就医,事后再按规定补办《工伤治疗介绍信》。
2、工伤人员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安排在指定医院治疗,如需转院的,必须征得治疗医院的同意,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指定治疗。凡工伤人员未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私自转院,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3、工伤人员办理转院就医的,由综合管理部工伤管理人员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4、工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就医治疗,凡未按照规定要求治疗的,或发生事故未上报的事故单位,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责任,所发生费用均由工伤本人或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5、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
七、停工留薪与工伤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破皮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个月,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公司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4、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可另行增加1-2个月停工留薪期;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接受治疗,伤情较重的,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医疗机构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出据护理说明,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报综合管理部,经综合管理部同意后,由工伤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停工留薪期间治疗的重工伤人员的护理费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标准按月发放。
6、工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所在单位月末报送考勤时,工伤人员必须附医疗部门的工伤假条,否则,不予支付工资;
7、工伤人员停止治疗,需要休养的,必须在综合管理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有医疗卫生部门的休养证明,否则,将拒付休养期间的工资。
八、工伤医疗费用管理:
1、工伤医疗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分月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办理。
2、综合管理部必须核对发生工伤人数与次数以及受伤住院时间等是否准确,经核对无误,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3、综合管理部办理结束后,指定医疗机构持已签字票据到财务部核对签字后,经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方可办理费用支付。
4、综合管理部每月初审指定医疗机构上月度发生的工伤医
疗费用票据,必须对所有的费用清单和医疗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非指定医院费用予以拒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
1、根据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安排,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组织工伤人员参加一次工伤鉴定;参加工伤鉴定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已经进行过工伤认定的;
②治疗终结出院的;
2、工伤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微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一天小于30天的事故; 轻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30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重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十、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和修订。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公司
工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切实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工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通风副总经理、机运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经营副总经理
成 员:安监部、综合管理部、生产技术部、通瓦部、设备管理部、调度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社保管理员负责日常业务经办。
工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伤事故追查、处理、申报、审批、监管、协调及对工伤伤情鉴定等相关事宜。
二、工伤人员的认定:
㈠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并登记工伤统计台帐,指导开展工伤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及索赔工作。
3、负责工伤事故上报、工伤员工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善后补偿工作。
(二)安监部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并登记工伤统计台帐。
2、负责对工伤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3、负责组织对工伤原因进行分析,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4、负责出具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四、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在10分钟内简明扼要的将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原因、事故现场情况及伤者的姓名、受伤部位、伤情等详细情况向调度室、安监部汇报清楚(单独作业人员由本人汇报)。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工伤管理领导小组及事故单位进行汇报;
3、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指定专人加强对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应积极抢救,及时护送伤员升井。
4、安监部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及时组织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勘察并召开工伤事故调查会,相关职能部室、事故单位负责人、
跟班班组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员参加,安监部专人负责记录相关内容,并填写《工伤人员伤亡事故登记表》。
5、综合管理部应积极安排伤员到公司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全程负责伤员入院治疗的相关手续。
6、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安排车辆护送伤员进行救治。
五、工伤申报管理
1、综合管理部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48小时之内填报工伤快报表报本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中心。
2、如因未填报快报表造成工伤治疗费用报销及索赔工作不能开展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业务经办人员责任。 3、非因工负伤处理程序。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案(交警部门),并通知所在单位、安监部、综合管理部。伤者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把受伤人员相关资料报送综合管理部。工伤职工或家属在18天内,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线路图等相关资料报送综合管理部,因工伤人员未及时报送相关资料造成工伤治疗费用报销及索赔工作不能开展的,由工伤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工伤治疗:
1、工伤事故发生后需要治疗的,事故单位必须持安监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经综合管理部登记后,办理治疗手续,持《工伤治疗介绍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治者,可以先安排伤员就医,事后再按规定补办《工伤治疗介绍信》。
2、工伤人员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安排在指定医院治疗,如需转院的,必须征得治疗医院的同意,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指定治疗。凡工伤人员未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私自转院,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3、工伤人员办理转院就医的,由综合管理部工伤管理人员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4、工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就医治疗,凡未按照规定要求治疗的,或发生事故未上报的事故单位,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责任,所发生费用均由工伤本人或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5、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
七、停工留薪与工伤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破皮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个月,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公司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4、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可另行增加1-2个月停工留薪期;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接受治疗,伤情较重的,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医疗机构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出据护理说明,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报综合管理部,经综合管理部同意后,由工伤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停工留薪期间治疗的重工伤人员的护理费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标准按月发放。
6、工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所在单位月末报送考勤时,工伤人员必须附医疗部门的工伤假条,否则,不予支付工资;
7、工伤人员停止治疗,需要休养的,必须在综合管理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有医疗卫生部门的休养证明,否则,将拒付休养期间的工资。
八、工伤医疗费用管理:
1、工伤医疗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分月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办理。
2、综合管理部必须核对发生工伤人数与次数以及受伤住院时间等是否准确,经核对无误,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3、综合管理部办理结束后,指定医疗机构持已签字票据到财务部核对签字后,经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方可办理费用支付。
4、综合管理部每月初审指定医疗机构上月度发生的工伤医
疗费用票据,必须对所有的费用清单和医疗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非指定医院费用予以拒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
1、根据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安排,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组织工伤人员参加一次工伤鉴定;参加工伤鉴定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已经进行过工伤认定的;
②治疗终结出院的;
2、工伤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微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一天小于30天的事故; 轻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30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重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十、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和修订。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