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理,达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

第三条 本办法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等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1、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管理部;

2、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70公里以上的设路政大队;70公里以下的设路政队。

3、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

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集团。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

(1)通车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平均每2.5公里配备1名路政管理员,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

(2)通车路程超过50公里的,每增加5公里增配1名路政管理员;

2、各路段路政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中队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项目公司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

3、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核准,按有关规定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见附件三)。

4、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的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经路桥公司报备省交通集团。

5、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路桥系统内部的岗位轮换的,应经路桥公

司报请省交通集团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所有执法人员的离岗、离职,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需要将情况填写《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将人员的执法证件、省公路管理局的工作证收回,于10日内上交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汇总后上交省交通集团。

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一般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工作态度,热爱路政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路政、法律、交通管理、路桥、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残疾,适应户外工作。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4)其他: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外业人员需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2、路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条件:

(1)有2年以上在岗专职路政工作经验或具有3年以上建设、管理经验;

(2)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业务知识;

(4)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适应户外工作;

(5)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不能超过55岁,女性不能超过45岁;

(6)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七条 路政大队(队)新聘路政人员原则上为各院校应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第八条 路政大队(队)各岗位人员应掌握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应符合《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路政装备车的管理

第九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配置标准:路政大队队部原则上配备1-2辆;大队所属的路政队(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上)配备2辆专用车辆,(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下)至少配备1辆专用车辆;直属路政队配备2辆以上的专用车辆。

第十条 依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喷涂统一标志,配置统一警示灯。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要求

1、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和调配,并由着装的路政执法人员驾驶,不得私自用车和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2、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时,必须随时携带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及上级的检查;

3、不得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4、严禁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参加婚、丧等仪式,以及参加非法集会等;

5、文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禁止在非执行公务和处理非紧急事件时使用示警灯、警笛和警报;

6、严禁酒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等违规行为;

7、加强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况、车容、车貌处于良好状态;

8、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上禁止张贴和悬挂一切装饰物品。

第四章 路政机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路桥公司营运管理部路政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

2、制定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3、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工作,并配合人事部门对推荐的路政管理人员及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考察;

4、负责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及组织检查评比;

5、负责组织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评比工作;

6、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重大路政案件查处的组织、监督、检查;

7、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各种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路政大队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制定、完成本大队的工作措施、指标。

2、负责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并依法索赔。

3、负责辖区路段的日常路政巡查工作,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负责路政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5、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对新增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报送地方综合执法局。

6、负责接收并上报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按规定收取占用公路、公路设施的补偿费,并监督检查其施工安全作业及施工后对受损公路和公路设施的修复。

7、负责辖区路段道路施工审批,并监督检查其施工安全作业及施工后对受损公路和公路设施的修复。

8、负责辖区路段服务区的检查监督。

9、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的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10、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11、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询问、取证,查阅并制作、保管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12、负责填报路政工作的报表,上报工作计划总结,负责有关档案资

13、负责路政车辆、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14、负责组织开展路政业务演练和技能竞赛。

15、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路政中队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根据大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措施、指标;

2、负责管理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并依法索赔;

3、实施路政巡查,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章放置物品、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6、监督、检查路政许可、道路施工审批的实施情况,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对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程者,进行教育纠正、责令整改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

7、负责辖区路段服务区的安全、秩序、卫生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责令进行整改;

8、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车辆救援服务的救援作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救援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纠正不规范行为;

9、负责巡查路面及公路附属设施,对已损坏的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并做好记录;

10、负责上报路政中队的数据统计、工作计划、总结及做好有关档案

11、负责路政中队巡查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12、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路政日常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各路政(大)队负责对所属路段路产路权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创造“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为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各路政单位应做到:

1、各路政单位必须经省路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方可进行路政执法工作;

2、各路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着装,要求做到文明值勤、礼貌服务、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3、各路政单位做到三公开:公开执法及办案程序、公开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标准、公开投诉电话;

4、遵守《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各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在工作日饮酒,禁止接受当事人的任何礼物和宴请,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所辖路政队工作职责及各类岗位职责并不断加以完善,及时报路桥公司认可后执行,各类职责应包括:

1、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2、路政(大)队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路政管理制度,报路桥公司报备并实施,路政管理制度包括当不限于:

1、路政执法及办案程序:路政处罚一般程序、路政许可实施程序、实施路政强制执行程序;

2、重、特大事故上报制度

3、特殊事件应急预案

4、路政外业巡查制度;

5、内业管理制度

6、事故现场管理制度;

7、道路施工管理制度;

8、穿、跨越公路审批管理制度;

9、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10、公开办事制度;

11、交接班管理制度;

12、军事化管理制度;

13、路政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4、路政装备、器材管理办法;

15、证件管理制度;

16、票据、印章管理制度;

17、着装管理制度;

18、路政人员培训制度;

19、路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 各路政单位收取的路产索赔款等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

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全额上缴路段所属经营公司,不准挪作他用。

第六章 路政人员的培训

第十九条 路政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具备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岗前及在职培训。

第二十条 路政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政治时事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基本技能培训等。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由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组建的路政队伍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原则上由路桥公司按需求和计划统一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个别新招聘或新调入路政队伍的路政人员原则上由路桥公司统筹安排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或调离。

第二十三条 路政人员的在职培训: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结合各路政大队(队)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路政人员在职岗位培训。符合任职条件的所有路政人员必须参加路桥公司组织的在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路政人员须调离路政岗位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在职培训涉及外出考察学习的,原则上需经路桥公司批准后再转给项目公司,参加与否由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掌握。

第二十五条 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根据路桥公司每年下达的培训

计划认真组织路政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不得擅自缺席,否则,视同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处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在岗人员,可考虑给予下岗再培训、警告或辞退等处分。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路政管理,提高路政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先进的方法并在路桥系统内推广,提高整体路政管理水平,路桥公司在所属路政系统实行路政管理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路政大队(队)也应制订相应的路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对路政人员进行考核,以便合理使用路政人员,决定去留升降。通过考核,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路政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提高路政人员的积极性,正确实施对路政人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检查评比内容包括: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文明服务、业务技能(内外业)、安全与畅通等方面。

第三十条 检查评比方式:

1、采取各项目公司自检和路桥公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项目公司根据路桥公司制定的考核评比标准制定评比细则,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自检,每半年将自检结果报路桥公司,路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打分。

第三十一条 各路政单位还应积极组织参加或组织各种有特色的岗

位劳动技能竞赛和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三十二条 奖惩:

1、路桥公司每年定期对路政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总结和表彰:对评比达标优良的路政单位授予“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公司路政管理先进单位”;

2、路桥公司对路政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限期整改,并帮助其提高路政管理水平;对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更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路桥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格及要求

1、填写《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盖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章。

2、填写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贴好像片。

3、每人准备4张路政秋装小1寸免冠彩色像片。 附件二: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附件三: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9页)

《交通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

(首页)

附件二:

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负责人: 填表人:

备注:在备注栏里填写路政执法人员离岗变动原因。

附件三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

单位职务姓名

二Ο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表内所列项目,要由本人实施求是地认真填写。 二、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端正清楚。个别项目填不下时,可加附页。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四、“相片”一律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脱帽彩照。

路政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装贴处: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复印件装贴处: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细则

(本办法于2006年7月颁布实施,2008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

第三条 本细则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以及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管理部。

(二)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70公里以

上的设路政大队;70公里以下的设路政队。

(三)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集团。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

(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

(1)通车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平均每2.5公里配备1名路政管理员,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

(2)通车路程超过50公里的,每增加5公里增配1名路政管理员。

(二)各路段路政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细则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路政一办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队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各大队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

(三)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按有关规定填写一式两联的《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办理上报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手续。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路政一办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核准。

(四)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的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

经路桥公司报备省交通集团。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路桥系统内部的岗位轮换的,应经路桥公司报请省交通集团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所有执法人员的离岗、离职,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需要将情况填写《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并将人员的执法证件、省公路管理局的工作证收回,于10日内上交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汇总后上交省交通集团。在职执法人员因其他原因丢失执法证,应及时登报说明,并向省公路管理局补证。

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一般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工作态度,热爱路政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路政、法律、交通管理、路桥、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残疾,适应户外工作。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4)其他: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外业人员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二)路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条件:

(1)有2年以上在岗专职路政工作经验或具有3年以上建设、管理经验;

(2)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业务知识;

(4)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适应户外工作;

(5)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不能超过55岁,女性不能超过45岁;

(6)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七条 路政大队(队)新聘路政人员原则上为各院校应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第八条 路政大队(队)各岗位人员应掌握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应符合《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路政人员的招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建立路政人员的岗前及上岗后的培训、考核制度,做好路政人员日常业务考核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率达98%以上。

第十条 路政人员的培训

(一)路政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具备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岗前及在职培训。

(二)路政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政治时事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基本技能培训等。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由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路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岗位培训:由项目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将计划需要参加培训的名单上报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统

一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如,新组建的路政队伍。因情况特殊需要由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事先取得路桥公司的同意方可进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个别新招聘或新调入路政队伍的路政人员原则上由路桥公司统筹安排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或调离。

(四)路政人员的在职培训:省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结合各路政大队(队)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路政人员在职岗位培训。符合任职条件的所有路政人员必须参加路桥公司组织的在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路政人员须调离路政岗位或解聘。在职培训涉及外出考察学习的,原则上需经路桥公司批准后再转给项目公司,参加与否由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掌握。

(五)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根据路桥公司每年下达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路政人员参加培训。

(六)培训期间不得擅自缺席,否则,视同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处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在岗人员,可考虑给予下岗再培训、警告或辞退等处分。

第十一条 坚持每月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定期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每周有不少于1小时的军事训练或学习时间。办公区域、宿舍内务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秉公、准确执法,依法办案,无徇私舞弊行为。发扬团队精神,团结互敬,队伍和谐。为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各路政队应做到:

(一)各路政单位必须经省路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方可进行路政执

法工作;

(二)各路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着装,要求做到文明值勤、礼貌服务、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路政单位做到三公开:公开执法及办案程序、公开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标准、公开投诉电话;

(四)遵守《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各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在工作日饮酒,禁止接受当事人的任何礼物和宴请,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五)各路政单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模式;

(六)各路政单位收取的路产索赔款等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全额上缴路段所属经营公司,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执行上级有关路政管理政策(包括部委、省府、省厅、省公路局、集团及路桥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到位,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按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路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路政执法及相关办案程序等各项工作流程规范,同时及时报备路桥公司并颁布执行。

第十五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所辖路政队工作职责及各类岗位职责并不断加以完善,并应及时报备路桥公司并颁布执行,各类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二)路政(大)队各岗位工作职责,包括:

(1)路政大队(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2)路政大队内业人员岗位职责

(3)路政大队外业人员岗位职责

(4)路政审批管理员岗位职责

(5)路政中队(副)队长岗位职责

(6)路政中队内业人员岗位职责

(7)路政中队外业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路政管理制度,向路桥公司报备;制度执行不走样,并且能持续改进。路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特大事故上报制度

(二)特殊事件应急预案

(三)路政外业巡查制度

(四)内业管理制度

(五)事故现场管理制度

(六)道路施工管理制度

(七)路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八)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九)公开办事制度

(十)交接班管理制度

(十一)军事化管理制度

(十二)路政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十三)路政装备、器材管理办法

(十四)证件管理制度

(十五)票据、印章管理制度

(十六)着装管理制度

(十七)路政人员培训制度

(十八)路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十九)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办案程序

(一)路政处罚一般程序

(二)路产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

(三)路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制定路政工作重点及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要有纪录,年终(中)有总结。

第五章 路政装备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原则上路政大队配备1—2辆专用车辆,大队下属的路政队(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上)配备2辆专用车辆,(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下)至少配备1辆专用车辆;各路段的直属路政队,配备2辆以上专用车辆。

第二十条 路政执法车辆应依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喷涂统一标志,配置统一警示灯。

第二十一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要求

1) 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和调配,并由着装的路政执法人员驾驶,不得私自用车和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2) 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时,必须随时携带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及上级的检查;

3) 不得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4) 严禁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参加婚、丧等仪式,以及参加非法集会等;

5) 文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禁止在非执行公务和处理非紧急事件时使用示警灯、警笛和警报;

6) 严禁酒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等违规行为;

7) 加强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况、车容、车貌处于良好状态;

8) 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上禁止张贴和悬挂一切装饰物品。

第二十二条 路政人员的执法服装必须按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购置和管理服装。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有关路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其它路政装备配备标准

(一)电脑的配备标准,路政大队部至少配2台,所属路政队配2台;直属路政队配2-3台。

(二)原则上每位路政员可配备对讲机1部,反光背心1件,白色武装带1条,路政头盔1个。

第二十五条 其它路政装备管理要求

(一)路政装备实行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定期换发的管理制度。

(二)路政装备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三)各级领导要加强路政装备的规范化管理,督促检查做好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路政内业人员具体负责装备管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领发准确,送修及时。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路政装备从事非路政管理活动,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外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值班制度

建立路政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车辆、值班人员、轮值时间落实到位;内业人员准确无误做好值班记录;报警电话确保有人接听,做到不脱岗。

第二十七条 路政巡查规定

各路政队根椐辖区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及事故率合理制定巡查时间,按省公路管理局的规定,每天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各路段可根据实际增加巡查次数。在恶劣天气、交通量增大或春运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密度。巡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事故现场按规范布设安全设施,并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路政巡查车管理 严格执行路政巡查车管理制度,保证路政巡查车车容车貌整洁,专用路政巡查车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路政巡查时,路政巡查车辆应靠右行驶,巡查车辆速度原则上要求不超过80km/h,并在右侧车道行驶,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不得超过120km/h。夜间行车或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应打开示警灯减速慢行。不发生装载或搭乘与路政巡查无关物品或人员的情况,禁止用于非路政公务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放在娱乐、学校、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

第二十九条 出警规定

路政巡查人员(车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出警, 在道路畅顺的前提下要3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 特殊事件上报规定

重、特大事故等特殊事件要做到及时上报和处理,现场情况和处理结果由路政大队形成事件报告按规定时限报监控中心,并做好档案保存,在处理事故中如遇交接班,交接手续必须完备。

第三十一条 路政巡查车装备

路政巡查车上要配备临时交安设施、现场勘查用具等,做到工作装备齐全。

(一)临时交安设施包括交通锥、标志牌等。

(二)现场勘查用具包括相机、皮尺、法律文书等。

第三十二条 事故现场管理

事故现场应严格按照路桥公司《关于防范高速公路二次事故的安全管理规定》摆放各种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

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检查、监督,施工安全标志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中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的有关规定,按要求设置,并应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管理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下角挂有明显得标志牌。施工车辆必须在车箱后挡板悬挂高强反光膜施工标志牌,夜间不撤场的机械应在施工区域内摆放整齐,并在迎车流方向为机械挂上反光车衣或安装夜闪式示警灯。准备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和管理车辆,到达前渐变区应开启示警灯,以防车辆减速后引起后车辆的追尾,距施工出入口前50米应鸣笛通知现场安全员指挥后方车辆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后方可进入现场。当车辆欲离开施工现场,应注意保持与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距离,在现场安全员指挥下离开现场。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各单位的

人员到施工现场下车后,必须身着反光衣,严禁随意离开作业区、严禁横穿路面、严禁无故拦截和搭乘过往车辆。

第三十四条 路政外业人员安全教育 定期对路政外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巡查人员巡查过程中要身穿反光背心,处理紧急事件必须横穿高速公路时,应距离通行车辆足够安全距离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向路面加晃强光手电。巡查中发现停靠车辆或有人拦截时,应在距其前方30米外紧急停车带停车,汽车发动机不能熄火,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在问明情况后,需要进一步处理或现场勘查时,驾驶员应锁好车辆,协助现场勘查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章放置物品、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广告标牌等设施,确保在所管辖公路范围内,无随意开道口、接道及破坏公路设施、沿线桥下空间无搭棚、砌墙用于经营和仓储等现象。

第三十六条 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车辆救援服务的救援作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救援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七条 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法规适当无差错。

第七章 内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是反映路政职能活动的文书材料,包括路政案件材料,收发文件资料,以及反映路政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带等,都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二)整理档案应采用统一的分类方案,一般按年度以组织机构分类,不能随意变动,要做到类别设置合理,各类之间界线清楚,类与属类层次分明,不交叉,不重合,归类准确。

(三)各种文书一律按A4纸装订,有的证据材料小于A4纸的,可附在A4纸大小的白纸上,如大于A4纸的,可折叠装订。

(四)每案法律文书齐全、无损坏,路政档案管理完整准确,要求一案一档,按月归档。

(五)装订案卷时封面要整洁干净,书写要工整,为了便于长期保存,要剔除钉书针、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物,防止腐蚀物侵蚀案卷,要给案卷编码。

(六)路政管理的各类档案,由内业专人负责分类制作,整理保管,严格管理和使用。

(七)各种路政档案和台账要逐季、逐年分类装订存档,未经批准,不得丢失、损坏、销毁和外调,未经上级领导允许,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三十九条 统计报表制度

(一)按照省公路局路政处统一规定的表格形式、统一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统计报表要提前1—2天填制,各路政中队于每月2日前上报路政大队,由路政大队汇总于每月5日报送路桥营运部,每月10日前上报路政处。

(二)落实专人(内业人员)负责,对路政信息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按期填报(路政统计报表一般在上方注明“填报单位”、下方列上 “填表人”、“审核人”)。

(三)对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编制齐全,有必要时加以文字说明或综合分析,做到内容完整、清晰明了。

(四)报表的资料要准确无误。对于统计报表的数字要经过严密的审查,路政内业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五)按报表制度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指标逐页填写,必须完整无缺。

第四十条 正确使用路政法律文书

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将路政管理文书分为:路政(赔)补偿类文书、路政许可类文书等。

(一)路政(赔)补偿类文书是指路政管理中对涉及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要求管理相对人给予赔(补)偿而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10种,即公路赔(补)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公路赔(补)偿案件询问笔录、公路赔(补)偿案件鉴定意见书、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公路赔(补)偿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回证、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二)路政许可类文书是指路政管理中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制作的业务文书。主要有2种,即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由专人(一般为路政内业人员)负责领取、使用和管理。

(二)严禁互相借用、转让、转售和为他人代开发票,不准转借和擅自委托他人保管。

(三)填开发票时,应按发票号码顺序使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写错,应整套保存,以备查验。

(四)填票内容必须和发票的使用范围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必须写明顾客名称及地址和填票日期。发票填写应加盖用票户专用章和填票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无效。

(五)加强票据管理,票据如若丢失,应在第一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收取路产损失索赔款、补偿款

(一)路产损失索赔款按粤交路[1998]38号文、粤交路[1999]263号

文规定标准征收,补偿款按粤价函[2004]506号文规定标准征收,并及时将征收的索赔款、补偿款上缴公司财务部。

(二)积极配合外业处理路政案件,提高结案率和索赔率,路政案件年中结案率达90%,索赔率达80%;年终结案率达到95%,索赔率达到85%。

第八章 安全与畅通

第四十三条 加强辖区路段内路产及标志、标线的巡查,保证道路安全设施齐全、无人为损坏,密切注意交通标志牌、警示牌,如发现缺损,及时书面通知养护管理部门(或监控中心)。

第四十四条 及时发现路面大件抛卸物、坑槽、隆起及桥梁、隧道、涵洞、高边坡、高填方及易造成水毁等重点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地段要及时采取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并及时书面通知养护管理部门处理。协助交警查处高速公路行人、上下乘客及乱停放车辆,及时恢复被移开的中央活动护栏,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五条 完善落实各种应急预案机制,建立与交警等相关单位的事故处理(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协助交警维护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 重、特大事故、特殊事件上报上传下达准确迅速,处理及时,按规定准确传达报告至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章 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 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本职,以路为家

(1)勤上路,勤检查,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2)崇尚科学,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1)坚持按规定上路巡查,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协助相关部门迅速排除各种路障,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维护公路技术状况完好,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2)加强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标志及桥涵构造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护措施,保证公路设施完好,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治路,秉公执法

文明办案,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对问题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执行政策、不刁难、纠正违章,不野蛮;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四)办事公正,接受监督

接受行业内、外部监督,杜绝投诉及“三乱”现象发生。

(五)仪态严整,礼貌待人

(1)穿着路政制服,上岗时“必须衣帽整齐,遵守风纪”。

(2)工作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3)提倡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讲究语言艺术,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言简。

第四十八条 语言规范

文明用语是路政服务工作中最主要的职业基本功之一,体现了对司乘人员的服务态度,也反映了路政人员的文化修养和素质。因此,必须掌握经常使用的文明用语,并且做到态度诚恳、用语谦逊、文雅,声音大小适当,语调平和沉稳。

(一)常用文明用语

(1)同志; (2)请坐; (3)对不起; (4)请您听我解释; (5)请您多提意见; (6)请您批评指正; (7)请您走好,再见; (8)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9)请出示您的证件;

(10)请马上停止占用公路(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11)谢谢您的合作。 (二)应答用语规范

(1)路政人员在回答司乘人员问话时,应耐心、细致、周到、详尽,直到对方听明白为止。

(2)当问到不了解情况时,应向对方表示歉意,或者找其他人解答,直到对方满意为止,严禁用不耐烦的语气对司乘人员,如“不知道”、“你去问别人去”、“快点”等。

(3)当司乘人员提出合理请求时,路政人员要以肯定语气回答,如“是的”,“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4)当司乘人员对路政服务表示满意或口头表扬和感谢时,一般应该谦虚地说:“请不要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您过奖了”、“您太客气了”。

(5)司乘人员因故致歉,应该说:“不要紧”、“没关系”等。 (三)解释用语规范

解释用语要求和气诚恳,站在司乘人员的角度想问题、看问题、处理问题,虚心听取司乘人员的意见,多检查批评自己,不许推诿或强词夺理。可以这样说:

(1)请支持;

(2)您的心情我们非常理解; (3)欢迎批评指正;

(4)我们的服务不够周到,请您原谅;

(5)真是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我一定将您的意见转告我们领导,改进我们的工作;

(6)对不起,耽误您的时间了。 (四)常用文明忌语 (1)嘿、喂! (2)喊什么,待会儿; (3)给我过来; (4)急什么急; (5)交钱,快点; (6)就罚你,怎么着;

(7)我解决不了,愿意找谁找谁去; (8)这事不归我管,不知道; (9)刚才跟你说过了,怎么又问; (10)有意见,找领导去; (11)不要罗嗦,这又不是菜市场; (12)没看我正忙着吗; (13)快下班了,明天再来;

(14)这边都写着,自己不会看。 第四十九条 路政员八项注意

(一)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 热爱人民 听党指挥 服务群众 (二)热爱路政 爱岗敬业 乐于奉献 钻研专业 艰苦奋斗 (三)忠于职守 严肃执行 不畏权势 违法必究 不枉不纵 (四)依法行政 恪守职责 法为准绳 严格程序 裁量公正 (五)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通力合作 顾全大局 加强联系 (六)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 作风严谨 平等待人 举止文明 (七)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 欢迎批评 服从检查 有错必纠 (八)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 反腐拒贿 不谋私利 一心为公 第五十条 现场服务

(一)倡导“阳光之路、阳光服务”文明服务理念,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文明新风,构建和谐交通。

(二)路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着装管理制度,仪表端正。 (三)路政办公区域和办公用具(包括路政车辆)干净整洁。 (四)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使用文明用语,办案时实行先敬礼,后行政的原则。

(五)不越权、滥用职权办案。

(六)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和信箱,对顾客的投诉及时回复。 (七)提供服务,执政为民。

(1)路政人员熟悉管辖区周边环境及交通路线等有关情况,能为司乘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2)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司乘人员遇到困难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帮助,尽力为顾客排忧解难。

(3)提供路面行驶信息:如果发现道路前方堵车、施工、雨雾(雪)等现象,可以在收费站入口处或者高速公路上的可变情报板告示前方出现的情况,以便驾驶员选择进出高速公路,或者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

(4)发现高速公路有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人员伤亡时,路政管理机构或人员须尽可能协助或者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做到快速反应赶赴现场,提供有效文明服务。想司乘人员之所想,急司乘人员之所急,把事故造成的财产、人员伤亡及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八)加强对服务区卫生和场区交通秩序的检查力度,保证环境卫生和良好的通行环境。

(九)定期开展路政队长服务日活动,接受司乘人员咨询,派发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须知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宣传单,提供行车指南,现场受理车主投诉和建议,满足顾客需求。

第五十一条 各路政单位还应积极组织劳动竞赛和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十章 路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路产巡查管理办法 (一)日常性路产巡查

(1)负责辖区路段内路面、路基、缘石、边坡、桥梁及隧道的检查。 (2)负责辖区路段内标志、标线、护栏、隔离珊、机电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巡查及桥下空间的检查。

(3)负责所属公司管理服务设施的检查。

(4)负责检查高速公路路面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

(5)负责维护正常养护作业秩序,检查养护维修及专项工程施工现场交安设施是否按规范设置,施工人员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施工车辆是否按规定设置施工车辆警示标志。

(6)发现高边坡及桥涵结构物出现异常,及时通知养护部门进行进一步勘查和维修。

(7)发现交通事故、车辆肇事逃逸、人为破坏及被盗等造成路产损失等情况,及时通知路产保险公司并通知养护部门进行维修。

(8)协助公安部门打击偷盗、人为破坏、车辆肇事逃逸等损坏路产的行为。

(二)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情况下的路产巡查

台风、暴雨来临时,加强对路面、高边坡、桥涵结构物、广告牌、标志牌、机电设施及管理服务设施的检查,对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隐患及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按程序上报,对发生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应在发生地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过。

(三)路产巡查装备

为确保路产巡查人员在检查高边坡及桥涵结构物时的人身安全,应配备攀爬用具及望远镜、皮尺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 路产保险业务 (一)路产保险合同

路政大队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路产保险合同管理,并做好路产保险理赔的各项工作。

(二)路产保险索赔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五十四条 路产档案的建立

根据建设单位及所属公司养护部门移交的竣工资料,建立完整的路产

档案。

第五十五条 资产开发经营 (一)服务区经营

路政大队负责服务区委托经营合同管理,对服务区内因卫生条件及交通秩序等原因影响文明服务的,按合同规定责令服务区经营方整改。

(二)广告经营

路政大队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广告位的规划及报批;负责广告合作经营合同管理,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资产出租、开发

路政大队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十六条 路政大队代表所属公司处理与路产、路权有关的事宜。 第五十七条 考核和评比

为加强路政管理,提高路政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先进的方法并在路桥系统内推广,提高整体路政管理水平,路桥公司在路桥公司路政系统实行路政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各路政大队(队)应制订相应的路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每月度对路政人员进行考核。

(一)检查评比内容包括: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文明服务、业务技能(内外业)、安全与畅通等方面。

(二)检查评比方式:

(1)采取各项目公司自检和路桥公司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项目公司根据路桥公司制定的考核评比标准制定评比细则,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自检,每半年将自检结果报路桥公司,路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打分。

(3)在考评工作中,如检查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直接取消考评资格。 ①违法和受党、政纪处分;

②发生受省(部)级通报批评的严重公路“三乱”问题; ③发生黄、赌、毒等七害行为;

④出现被新闻媒介爆光、经查情况属实的事件;

⑤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重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十八条 奖惩

(一)路桥公司每年定期对路政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总结和表彰:对评比达标优良的路政单位授予“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公司路政管理先进单位”;

(二)路桥公司对路政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限期整改,并帮助其提高路政管理水平,对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更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路桥公司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一:

路产保险索赔流程图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业务量化考核评分表

(本考核评分表于2004年开始实施,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06年7月第二次修订,2008年10月第三次修订,2010年5月第四次修订,2011年11月第五次修订,2012年7月第六次修订,2013年6月第七次修订)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业务量化考核评分表

(表一)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理,达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

第三条 本办法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等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1、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管理部;

2、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70公里以上的设路政大队;70公里以下的设路政队。

3、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

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集团。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

(1)通车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平均每2.5公里配备1名路政管理员,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

(2)通车路程超过50公里的,每增加5公里增配1名路政管理员;

2、各路段路政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中队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项目公司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

3、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核准,按有关规定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见附件三)。

4、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的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经路桥公司报备省交通集团。

5、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路桥系统内部的岗位轮换的,应经路桥公

司报请省交通集团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所有执法人员的离岗、离职,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需要将情况填写《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将人员的执法证件、省公路管理局的工作证收回,于10日内上交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汇总后上交省交通集团。

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一般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工作态度,热爱路政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路政、法律、交通管理、路桥、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残疾,适应户外工作。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4)其他: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外业人员需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2、路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条件:

(1)有2年以上在岗专职路政工作经验或具有3年以上建设、管理经验;

(2)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业务知识;

(4)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适应户外工作;

(5)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不能超过55岁,女性不能超过45岁;

(6)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七条 路政大队(队)新聘路政人员原则上为各院校应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第八条 路政大队(队)各岗位人员应掌握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应符合《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路政装备车的管理

第九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配置标准:路政大队队部原则上配备1-2辆;大队所属的路政队(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上)配备2辆专用车辆,(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下)至少配备1辆专用车辆;直属路政队配备2辆以上的专用车辆。

第十条 依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喷涂统一标志,配置统一警示灯。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要求

1、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和调配,并由着装的路政执法人员驾驶,不得私自用车和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2、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时,必须随时携带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及上级的检查;

3、不得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4、严禁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参加婚、丧等仪式,以及参加非法集会等;

5、文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禁止在非执行公务和处理非紧急事件时使用示警灯、警笛和警报;

6、严禁酒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等违规行为;

7、加强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况、车容、车貌处于良好状态;

8、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上禁止张贴和悬挂一切装饰物品。

第四章 路政机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路桥公司营运管理部路政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

2、制定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3、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工作,并配合人事部门对推荐的路政管理人员及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考察;

4、负责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及组织检查评比;

5、负责组织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评比工作;

6、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重大路政案件查处的组织、监督、检查;

7、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各种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路政大队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制定、完成本大队的工作措施、指标。

2、负责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并依法索赔。

3、负责辖区路段的日常路政巡查工作,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负责路政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5、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对新增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报送地方综合执法局。

6、负责接收并上报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按规定收取占用公路、公路设施的补偿费,并监督检查其施工安全作业及施工后对受损公路和公路设施的修复。

7、负责辖区路段道路施工审批,并监督检查其施工安全作业及施工后对受损公路和公路设施的修复。

8、负责辖区路段服务区的检查监督。

9、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的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10、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11、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询问、取证,查阅并制作、保管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12、负责填报路政工作的报表,上报工作计划总结,负责有关档案资

13、负责路政车辆、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14、负责组织开展路政业务演练和技能竞赛。

15、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路政中队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根据大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措施、指标;

2、负责管理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并依法索赔;

3、实施路政巡查,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章放置物品、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6、监督、检查路政许可、道路施工审批的实施情况,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对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程者,进行教育纠正、责令整改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

7、负责辖区路段服务区的安全、秩序、卫生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责令进行整改;

8、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车辆救援服务的救援作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救援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纠正不规范行为;

9、负责巡查路面及公路附属设施,对已损坏的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并做好记录;

10、负责上报路政中队的数据统计、工作计划、总结及做好有关档案

11、负责路政中队巡查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12、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路政日常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各路政(大)队负责对所属路段路产路权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创造“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为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各路政单位应做到:

1、各路政单位必须经省路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方可进行路政执法工作;

2、各路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着装,要求做到文明值勤、礼貌服务、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3、各路政单位做到三公开:公开执法及办案程序、公开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标准、公开投诉电话;

4、遵守《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各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在工作日饮酒,禁止接受当事人的任何礼物和宴请,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所辖路政队工作职责及各类岗位职责并不断加以完善,及时报路桥公司认可后执行,各类职责应包括:

1、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2、路政(大)队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路政管理制度,报路桥公司报备并实施,路政管理制度包括当不限于:

1、路政执法及办案程序:路政处罚一般程序、路政许可实施程序、实施路政强制执行程序;

2、重、特大事故上报制度

3、特殊事件应急预案

4、路政外业巡查制度;

5、内业管理制度

6、事故现场管理制度;

7、道路施工管理制度;

8、穿、跨越公路审批管理制度;

9、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10、公开办事制度;

11、交接班管理制度;

12、军事化管理制度;

13、路政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4、路政装备、器材管理办法;

15、证件管理制度;

16、票据、印章管理制度;

17、着装管理制度;

18、路政人员培训制度;

19、路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 各路政单位收取的路产索赔款等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

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全额上缴路段所属经营公司,不准挪作他用。

第六章 路政人员的培训

第十九条 路政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具备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岗前及在职培训。

第二十条 路政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政治时事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基本技能培训等。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由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组建的路政队伍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原则上由路桥公司按需求和计划统一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个别新招聘或新调入路政队伍的路政人员原则上由路桥公司统筹安排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或调离。

第二十三条 路政人员的在职培训: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结合各路政大队(队)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路政人员在职岗位培训。符合任职条件的所有路政人员必须参加路桥公司组织的在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路政人员须调离路政岗位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在职培训涉及外出考察学习的,原则上需经路桥公司批准后再转给项目公司,参加与否由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掌握。

第二十五条 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根据路桥公司每年下达的培训

计划认真组织路政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不得擅自缺席,否则,视同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处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在岗人员,可考虑给予下岗再培训、警告或辞退等处分。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路政管理,提高路政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先进的方法并在路桥系统内推广,提高整体路政管理水平,路桥公司在所属路政系统实行路政管理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路政大队(队)也应制订相应的路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对路政人员进行考核,以便合理使用路政人员,决定去留升降。通过考核,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路政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提高路政人员的积极性,正确实施对路政人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检查评比内容包括: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文明服务、业务技能(内外业)、安全与畅通等方面。

第三十条 检查评比方式:

1、采取各项目公司自检和路桥公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项目公司根据路桥公司制定的考核评比标准制定评比细则,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自检,每半年将自检结果报路桥公司,路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打分。

第三十一条 各路政单位还应积极组织参加或组织各种有特色的岗

位劳动技能竞赛和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三十二条 奖惩:

1、路桥公司每年定期对路政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总结和表彰:对评比达标优良的路政单位授予“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公司路政管理先进单位”;

2、路桥公司对路政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限期整改,并帮助其提高路政管理水平;对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更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路桥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格及要求

1、填写《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盖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章。

2、填写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贴好像片。

3、每人准备4张路政秋装小1寸免冠彩色像片。 附件二: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附件三: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9页)

《交通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

(首页)

附件二:

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负责人: 填表人:

备注:在备注栏里填写路政执法人员离岗变动原因。

附件三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

单位职务姓名

二Ο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表内所列项目,要由本人实施求是地认真填写。 二、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端正清楚。个别项目填不下时,可加附页。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四、“相片”一律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脱帽彩照。

路政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装贴处: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复印件装贴处: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路政标准化管理细则

(本办法于2006年7月颁布实施,2008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

第三条 本细则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以及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管理部。

(二)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70公里以

上的设路政大队;70公里以下的设路政队。

(三)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集团。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

(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

(1)通车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平均每2.5公里配备1名路政管理员,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

(2)通车路程超过50公里的,每增加5公里增配1名路政管理员。

(二)各路段路政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细则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路政一办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队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各大队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

(三)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按有关规定填写一式两联的《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办理上报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手续。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路政一办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核准。

(四)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的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

经路桥公司报备省交通集团。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路桥系统内部的岗位轮换的,应经路桥公司报请省交通集团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所有执法人员的离岗、离职,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需要将情况填写《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并将人员的执法证件、省公路管理局的工作证收回,于10日内上交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汇总后上交省交通集团。在职执法人员因其他原因丢失执法证,应及时登报说明,并向省公路管理局补证。

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一般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工作态度,热爱路政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路政、法律、交通管理、路桥、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残疾,适应户外工作。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4)其他: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外业人员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二)路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条件:

(1)有2年以上在岗专职路政工作经验或具有3年以上建设、管理经验;

(2)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业务知识;

(4)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适应户外工作;

(5)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不能超过55岁,女性不能超过45岁;

(6)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七条 路政大队(队)新聘路政人员原则上为各院校应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第八条 路政大队(队)各岗位人员应掌握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应符合《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路政人员的招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建立路政人员的岗前及上岗后的培训、考核制度,做好路政人员日常业务考核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率达98%以上。

第十条 路政人员的培训

(一)路政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具备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岗前及在职培训。

(二)路政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政治时事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基本技能培训等。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由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路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岗位培训:由项目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将计划需要参加培训的名单上报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统

一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如,新组建的路政队伍。因情况特殊需要由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事先取得路桥公司的同意方可进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个别新招聘或新调入路政队伍的路政人员原则上由路桥公司统筹安排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或调离。

(四)路政人员的在职培训:省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结合各路政大队(队)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路政人员在职岗位培训。符合任职条件的所有路政人员必须参加路桥公司组织的在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路政人员须调离路政岗位或解聘。在职培训涉及外出考察学习的,原则上需经路桥公司批准后再转给项目公司,参加与否由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掌握。

(五)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根据路桥公司每年下达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路政人员参加培训。

(六)培训期间不得擅自缺席,否则,视同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处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在岗人员,可考虑给予下岗再培训、警告或辞退等处分。

第十一条 坚持每月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定期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每周有不少于1小时的军事训练或学习时间。办公区域、宿舍内务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秉公、准确执法,依法办案,无徇私舞弊行为。发扬团队精神,团结互敬,队伍和谐。为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各路政队应做到:

(一)各路政单位必须经省路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方可进行路政执

法工作;

(二)各路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着装,要求做到文明值勤、礼貌服务、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路政单位做到三公开:公开执法及办案程序、公开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标准、公开投诉电话;

(四)遵守《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各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在工作日饮酒,禁止接受当事人的任何礼物和宴请,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五)各路政单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模式;

(六)各路政单位收取的路产索赔款等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全额上缴路段所属经营公司,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执行上级有关路政管理政策(包括部委、省府、省厅、省公路局、集团及路桥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到位,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按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路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路政执法及相关办案程序等各项工作流程规范,同时及时报备路桥公司并颁布执行。

第十五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所辖路政队工作职责及各类岗位职责并不断加以完善,并应及时报备路桥公司并颁布执行,各类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二)路政(大)队各岗位工作职责,包括:

(1)路政大队(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2)路政大队内业人员岗位职责

(3)路政大队外业人员岗位职责

(4)路政审批管理员岗位职责

(5)路政中队(副)队长岗位职责

(6)路政中队内业人员岗位职责

(7)路政中队外业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路政管理制度,向路桥公司报备;制度执行不走样,并且能持续改进。路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特大事故上报制度

(二)特殊事件应急预案

(三)路政外业巡查制度

(四)内业管理制度

(五)事故现场管理制度

(六)道路施工管理制度

(七)路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八)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九)公开办事制度

(十)交接班管理制度

(十一)军事化管理制度

(十二)路政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十三)路政装备、器材管理办法

(十四)证件管理制度

(十五)票据、印章管理制度

(十六)着装管理制度

(十七)路政人员培训制度

(十八)路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十九)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办案程序

(一)路政处罚一般程序

(二)路产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

(三)路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制定路政工作重点及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要有纪录,年终(中)有总结。

第五章 路政装备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原则上路政大队配备1—2辆专用车辆,大队下属的路政队(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上)配备2辆专用车辆,(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下)至少配备1辆专用车辆;各路段的直属路政队,配备2辆以上专用车辆。

第二十条 路政执法车辆应依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喷涂统一标志,配置统一警示灯。

第二十一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要求

1) 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和调配,并由着装的路政执法人员驾驶,不得私自用车和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2) 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时,必须随时携带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及上级的检查;

3) 不得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4) 严禁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参加婚、丧等仪式,以及参加非法集会等;

5) 文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禁止在非执行公务和处理非紧急事件时使用示警灯、警笛和警报;

6) 严禁酒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等违规行为;

7) 加强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况、车容、车貌处于良好状态;

8) 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上禁止张贴和悬挂一切装饰物品。

第二十二条 路政人员的执法服装必须按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购置和管理服装。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有关路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其它路政装备配备标准

(一)电脑的配备标准,路政大队部至少配2台,所属路政队配2台;直属路政队配2-3台。

(二)原则上每位路政员可配备对讲机1部,反光背心1件,白色武装带1条,路政头盔1个。

第二十五条 其它路政装备管理要求

(一)路政装备实行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定期换发的管理制度。

(二)路政装备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三)各级领导要加强路政装备的规范化管理,督促检查做好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路政内业人员具体负责装备管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领发准确,送修及时。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路政装备从事非路政管理活动,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外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值班制度

建立路政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车辆、值班人员、轮值时间落实到位;内业人员准确无误做好值班记录;报警电话确保有人接听,做到不脱岗。

第二十七条 路政巡查规定

各路政队根椐辖区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及事故率合理制定巡查时间,按省公路管理局的规定,每天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各路段可根据实际增加巡查次数。在恶劣天气、交通量增大或春运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密度。巡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事故现场按规范布设安全设施,并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路政巡查车管理 严格执行路政巡查车管理制度,保证路政巡查车车容车貌整洁,专用路政巡查车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路政巡查时,路政巡查车辆应靠右行驶,巡查车辆速度原则上要求不超过80km/h,并在右侧车道行驶,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不得超过120km/h。夜间行车或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应打开示警灯减速慢行。不发生装载或搭乘与路政巡查无关物品或人员的情况,禁止用于非路政公务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放在娱乐、学校、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

第二十九条 出警规定

路政巡查人员(车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出警, 在道路畅顺的前提下要3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 特殊事件上报规定

重、特大事故等特殊事件要做到及时上报和处理,现场情况和处理结果由路政大队形成事件报告按规定时限报监控中心,并做好档案保存,在处理事故中如遇交接班,交接手续必须完备。

第三十一条 路政巡查车装备

路政巡查车上要配备临时交安设施、现场勘查用具等,做到工作装备齐全。

(一)临时交安设施包括交通锥、标志牌等。

(二)现场勘查用具包括相机、皮尺、法律文书等。

第三十二条 事故现场管理

事故现场应严格按照路桥公司《关于防范高速公路二次事故的安全管理规定》摆放各种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

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检查、监督,施工安全标志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中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的有关规定,按要求设置,并应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管理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下角挂有明显得标志牌。施工车辆必须在车箱后挡板悬挂高强反光膜施工标志牌,夜间不撤场的机械应在施工区域内摆放整齐,并在迎车流方向为机械挂上反光车衣或安装夜闪式示警灯。准备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和管理车辆,到达前渐变区应开启示警灯,以防车辆减速后引起后车辆的追尾,距施工出入口前50米应鸣笛通知现场安全员指挥后方车辆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后方可进入现场。当车辆欲离开施工现场,应注意保持与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距离,在现场安全员指挥下离开现场。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各单位的

人员到施工现场下车后,必须身着反光衣,严禁随意离开作业区、严禁横穿路面、严禁无故拦截和搭乘过往车辆。

第三十四条 路政外业人员安全教育 定期对路政外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巡查人员巡查过程中要身穿反光背心,处理紧急事件必须横穿高速公路时,应距离通行车辆足够安全距离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向路面加晃强光手电。巡查中发现停靠车辆或有人拦截时,应在距其前方30米外紧急停车带停车,汽车发动机不能熄火,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在问明情况后,需要进一步处理或现场勘查时,驾驶员应锁好车辆,协助现场勘查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章放置物品、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广告标牌等设施,确保在所管辖公路范围内,无随意开道口、接道及破坏公路设施、沿线桥下空间无搭棚、砌墙用于经营和仓储等现象。

第三十六条 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车辆救援服务的救援作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救援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七条 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法规适当无差错。

第七章 内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是反映路政职能活动的文书材料,包括路政案件材料,收发文件资料,以及反映路政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带等,都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二)整理档案应采用统一的分类方案,一般按年度以组织机构分类,不能随意变动,要做到类别设置合理,各类之间界线清楚,类与属类层次分明,不交叉,不重合,归类准确。

(三)各种文书一律按A4纸装订,有的证据材料小于A4纸的,可附在A4纸大小的白纸上,如大于A4纸的,可折叠装订。

(四)每案法律文书齐全、无损坏,路政档案管理完整准确,要求一案一档,按月归档。

(五)装订案卷时封面要整洁干净,书写要工整,为了便于长期保存,要剔除钉书针、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物,防止腐蚀物侵蚀案卷,要给案卷编码。

(六)路政管理的各类档案,由内业专人负责分类制作,整理保管,严格管理和使用。

(七)各种路政档案和台账要逐季、逐年分类装订存档,未经批准,不得丢失、损坏、销毁和外调,未经上级领导允许,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三十九条 统计报表制度

(一)按照省公路局路政处统一规定的表格形式、统一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统计报表要提前1—2天填制,各路政中队于每月2日前上报路政大队,由路政大队汇总于每月5日报送路桥营运部,每月10日前上报路政处。

(二)落实专人(内业人员)负责,对路政信息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按期填报(路政统计报表一般在上方注明“填报单位”、下方列上 “填表人”、“审核人”)。

(三)对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编制齐全,有必要时加以文字说明或综合分析,做到内容完整、清晰明了。

(四)报表的资料要准确无误。对于统计报表的数字要经过严密的审查,路政内业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五)按报表制度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指标逐页填写,必须完整无缺。

第四十条 正确使用路政法律文书

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将路政管理文书分为:路政(赔)补偿类文书、路政许可类文书等。

(一)路政(赔)补偿类文书是指路政管理中对涉及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要求管理相对人给予赔(补)偿而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10种,即公路赔(补)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公路赔(补)偿案件询问笔录、公路赔(补)偿案件鉴定意见书、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公路赔(补)偿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回证、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二)路政许可类文书是指路政管理中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制作的业务文书。主要有2种,即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由专人(一般为路政内业人员)负责领取、使用和管理。

(二)严禁互相借用、转让、转售和为他人代开发票,不准转借和擅自委托他人保管。

(三)填开发票时,应按发票号码顺序使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写错,应整套保存,以备查验。

(四)填票内容必须和发票的使用范围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必须写明顾客名称及地址和填票日期。发票填写应加盖用票户专用章和填票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无效。

(五)加强票据管理,票据如若丢失,应在第一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收取路产损失索赔款、补偿款

(一)路产损失索赔款按粤交路[1998]38号文、粤交路[1999]263号

文规定标准征收,补偿款按粤价函[2004]506号文规定标准征收,并及时将征收的索赔款、补偿款上缴公司财务部。

(二)积极配合外业处理路政案件,提高结案率和索赔率,路政案件年中结案率达90%,索赔率达80%;年终结案率达到95%,索赔率达到85%。

第八章 安全与畅通

第四十三条 加强辖区路段内路产及标志、标线的巡查,保证道路安全设施齐全、无人为损坏,密切注意交通标志牌、警示牌,如发现缺损,及时书面通知养护管理部门(或监控中心)。

第四十四条 及时发现路面大件抛卸物、坑槽、隆起及桥梁、隧道、涵洞、高边坡、高填方及易造成水毁等重点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地段要及时采取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并及时书面通知养护管理部门处理。协助交警查处高速公路行人、上下乘客及乱停放车辆,及时恢复被移开的中央活动护栏,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五条 完善落实各种应急预案机制,建立与交警等相关单位的事故处理(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协助交警维护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 重、特大事故、特殊事件上报上传下达准确迅速,处理及时,按规定准确传达报告至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章 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 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本职,以路为家

(1)勤上路,勤检查,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2)崇尚科学,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1)坚持按规定上路巡查,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协助相关部门迅速排除各种路障,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维护公路技术状况完好,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2)加强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标志及桥涵构造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护措施,保证公路设施完好,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治路,秉公执法

文明办案,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对问题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执行政策、不刁难、纠正违章,不野蛮;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四)办事公正,接受监督

接受行业内、外部监督,杜绝投诉及“三乱”现象发生。

(五)仪态严整,礼貌待人

(1)穿着路政制服,上岗时“必须衣帽整齐,遵守风纪”。

(2)工作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3)提倡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讲究语言艺术,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言简。

第四十八条 语言规范

文明用语是路政服务工作中最主要的职业基本功之一,体现了对司乘人员的服务态度,也反映了路政人员的文化修养和素质。因此,必须掌握经常使用的文明用语,并且做到态度诚恳、用语谦逊、文雅,声音大小适当,语调平和沉稳。

(一)常用文明用语

(1)同志; (2)请坐; (3)对不起; (4)请您听我解释; (5)请您多提意见; (6)请您批评指正; (7)请您走好,再见; (8)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9)请出示您的证件;

(10)请马上停止占用公路(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11)谢谢您的合作。 (二)应答用语规范

(1)路政人员在回答司乘人员问话时,应耐心、细致、周到、详尽,直到对方听明白为止。

(2)当问到不了解情况时,应向对方表示歉意,或者找其他人解答,直到对方满意为止,严禁用不耐烦的语气对司乘人员,如“不知道”、“你去问别人去”、“快点”等。

(3)当司乘人员提出合理请求时,路政人员要以肯定语气回答,如“是的”,“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4)当司乘人员对路政服务表示满意或口头表扬和感谢时,一般应该谦虚地说:“请不要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您过奖了”、“您太客气了”。

(5)司乘人员因故致歉,应该说:“不要紧”、“没关系”等。 (三)解释用语规范

解释用语要求和气诚恳,站在司乘人员的角度想问题、看问题、处理问题,虚心听取司乘人员的意见,多检查批评自己,不许推诿或强词夺理。可以这样说:

(1)请支持;

(2)您的心情我们非常理解; (3)欢迎批评指正;

(4)我们的服务不够周到,请您原谅;

(5)真是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我一定将您的意见转告我们领导,改进我们的工作;

(6)对不起,耽误您的时间了。 (四)常用文明忌语 (1)嘿、喂! (2)喊什么,待会儿; (3)给我过来; (4)急什么急; (5)交钱,快点; (6)就罚你,怎么着;

(7)我解决不了,愿意找谁找谁去; (8)这事不归我管,不知道; (9)刚才跟你说过了,怎么又问; (10)有意见,找领导去; (11)不要罗嗦,这又不是菜市场; (12)没看我正忙着吗; (13)快下班了,明天再来;

(14)这边都写着,自己不会看。 第四十九条 路政员八项注意

(一)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 热爱人民 听党指挥 服务群众 (二)热爱路政 爱岗敬业 乐于奉献 钻研专业 艰苦奋斗 (三)忠于职守 严肃执行 不畏权势 违法必究 不枉不纵 (四)依法行政 恪守职责 法为准绳 严格程序 裁量公正 (五)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通力合作 顾全大局 加强联系 (六)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 作风严谨 平等待人 举止文明 (七)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 欢迎批评 服从检查 有错必纠 (八)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 反腐拒贿 不谋私利 一心为公 第五十条 现场服务

(一)倡导“阳光之路、阳光服务”文明服务理念,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文明新风,构建和谐交通。

(二)路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着装管理制度,仪表端正。 (三)路政办公区域和办公用具(包括路政车辆)干净整洁。 (四)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使用文明用语,办案时实行先敬礼,后行政的原则。

(五)不越权、滥用职权办案。

(六)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和信箱,对顾客的投诉及时回复。 (七)提供服务,执政为民。

(1)路政人员熟悉管辖区周边环境及交通路线等有关情况,能为司乘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2)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司乘人员遇到困难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帮助,尽力为顾客排忧解难。

(3)提供路面行驶信息:如果发现道路前方堵车、施工、雨雾(雪)等现象,可以在收费站入口处或者高速公路上的可变情报板告示前方出现的情况,以便驾驶员选择进出高速公路,或者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

(4)发现高速公路有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人员伤亡时,路政管理机构或人员须尽可能协助或者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做到快速反应赶赴现场,提供有效文明服务。想司乘人员之所想,急司乘人员之所急,把事故造成的财产、人员伤亡及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八)加强对服务区卫生和场区交通秩序的检查力度,保证环境卫生和良好的通行环境。

(九)定期开展路政队长服务日活动,接受司乘人员咨询,派发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须知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宣传单,提供行车指南,现场受理车主投诉和建议,满足顾客需求。

第五十一条 各路政单位还应积极组织劳动竞赛和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十章 路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路产巡查管理办法 (一)日常性路产巡查

(1)负责辖区路段内路面、路基、缘石、边坡、桥梁及隧道的检查。 (2)负责辖区路段内标志、标线、护栏、隔离珊、机电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巡查及桥下空间的检查。

(3)负责所属公司管理服务设施的检查。

(4)负责检查高速公路路面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

(5)负责维护正常养护作业秩序,检查养护维修及专项工程施工现场交安设施是否按规范设置,施工人员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施工车辆是否按规定设置施工车辆警示标志。

(6)发现高边坡及桥涵结构物出现异常,及时通知养护部门进行进一步勘查和维修。

(7)发现交通事故、车辆肇事逃逸、人为破坏及被盗等造成路产损失等情况,及时通知路产保险公司并通知养护部门进行维修。

(8)协助公安部门打击偷盗、人为破坏、车辆肇事逃逸等损坏路产的行为。

(二)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情况下的路产巡查

台风、暴雨来临时,加强对路面、高边坡、桥涵结构物、广告牌、标志牌、机电设施及管理服务设施的检查,对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隐患及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按程序上报,对发生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应在发生地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过。

(三)路产巡查装备

为确保路产巡查人员在检查高边坡及桥涵结构物时的人身安全,应配备攀爬用具及望远镜、皮尺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 路产保险业务 (一)路产保险合同

路政大队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路产保险合同管理,并做好路产保险理赔的各项工作。

(二)路产保险索赔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五十四条 路产档案的建立

根据建设单位及所属公司养护部门移交的竣工资料,建立完整的路产

档案。

第五十五条 资产开发经营 (一)服务区经营

路政大队负责服务区委托经营合同管理,对服务区内因卫生条件及交通秩序等原因影响文明服务的,按合同规定责令服务区经营方整改。

(二)广告经营

路政大队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广告位的规划及报批;负责广告合作经营合同管理,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资产出租、开发

路政大队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十六条 路政大队代表所属公司处理与路产、路权有关的事宜。 第五十七条 考核和评比

为加强路政管理,提高路政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先进的方法并在路桥系统内推广,提高整体路政管理水平,路桥公司在路桥公司路政系统实行路政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各路政大队(队)应制订相应的路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每月度对路政人员进行考核。

(一)检查评比内容包括: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文明服务、业务技能(内外业)、安全与畅通等方面。

(二)检查评比方式:

(1)采取各项目公司自检和路桥公司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项目公司根据路桥公司制定的考核评比标准制定评比细则,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自检,每半年将自检结果报路桥公司,路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打分。

(3)在考评工作中,如检查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直接取消考评资格。 ①违法和受党、政纪处分;

②发生受省(部)级通报批评的严重公路“三乱”问题; ③发生黄、赌、毒等七害行为;

④出现被新闻媒介爆光、经查情况属实的事件;

⑤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重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十八条 奖惩

(一)路桥公司每年定期对路政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总结和表彰:对评比达标优良的路政单位授予“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公司路政管理先进单位”;

(二)路桥公司对路政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限期整改,并帮助其提高路政管理水平,对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更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路桥公司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一:

路产保险索赔流程图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业务量化考核评分表

(本考核评分表于2004年开始实施,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06年7月第二次修订,2008年10月第三次修订,2010年5月第四次修订,2011年11月第五次修订,2012年7月第六次修订,2013年6月第七次修订)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业务量化考核评分表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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