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 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0‟240号) ,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 ,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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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 建设内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 2
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 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 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 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 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 3
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 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 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 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 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 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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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附表略
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一)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1) 。
(二)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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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
(六) 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 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 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 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 ,大专(含) 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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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 ;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 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 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 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十一) 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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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 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0‟240号) ,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 ,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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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 建设内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 2
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 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 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 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 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 3
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 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 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 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 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 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4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附表略
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一)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1) 。
(二)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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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
(六) 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 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 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 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 ,大专(含) 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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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 ;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 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 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 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十一) 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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