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将现有的对学生单一的德育评价指标体系改为对学生非学业因素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
非学业因素评价是指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学生非学业因素综合评价中,在评价指标体系上注重科学性,在评价方法上注重可操作性,在评价依据上注重目标导向性,在评价程序上注重强化学生的主体性,以此来突出学生在非学业因素表现上的多样性。
三、评价指标
(一)政治表现;
(二)文明守纪;
(三)学习态度;
(四)社会工作;
(五)实践公益;
(六)团队精神;
(七)科研创新;
(八)文体特长;
(九)技能素质;
(十)特殊经历。
四、指标评价等级设定
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学生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学生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五、评价时间程序
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3个程序。 学生本人自评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学年自评两次。
班组评议在每学年末进行,主要内容是复核同学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如学生自评情况合理属实,1-6项评价中,如两个学期自评都为“优秀”或第一学期“合格”而第二学期“优秀”的可评为“优秀”;两个学期中第一学期为“不合格”而第二学期为“优秀”的学年评价可评为“合格”;除上述情况外,一个
学期有“不合格”评价的学年总评为“不合格”;其余情况的学年评价为“合格”。7-10项评价中如有一个学期自评为“有”的,学年总评即为“有”。
班主任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
学生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在评价过程中学院、校学生处接受学生对评价结果的各类申诉。
六、毕业总评操作办法
对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按照宁波大学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所列项目评价。
1-6项总评办法:前3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2年评价为“合格”,第3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五年制专业评定方法为:前4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的,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7-10项总评办法:学年评价中有一次及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总评考核即为“有”。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奖惩,可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其毕业总评中相关项目的评定等级。
毕业生总评汇总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盖章确认,学院留档一份。毕业生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可一式多份,其中一份学院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其余可用于学生就业推荐。
七、各项目等级评价参考依据
(一)政治表现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该项目评价等级为“优秀”,但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受党内、学校、学院处分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党内考核不合格者。
大学一年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的同学该项评价可为“优秀”;大学二年级,被列为重点发展对象的同学该项评价可为“优秀”;但以上对象若在所评学年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该项不得评为“优秀”。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评价为“不合格”: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的;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的。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党组织、校学生处、学院考核和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二)文明守纪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到学校、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蒲东华记过,徐乘风警告)一学年内累计各类违纪、违规、违约2次及以上的;所在寝室卫生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等级不得为“优秀”:所在寝室卫生成绩在一学年内有月评定记录不合格的;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学生宿舍守则》等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的(高兴川);本学年内有无故旷课记录的;助学贷款还贷,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失信或违约记录的;生活作风不良、生活习惯差的。
无以上两类情况,且学生所在寝室卫生成绩学年总评为优良的,该项可评价为“优秀”。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校学生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的结果和发布的文件为依据。
(三)学习态度
学习自觉性高、主动性强,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报告,经班组确认的可评为“优秀”。
违反《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有关规定的,在学校规定自修时间内从事电脑游戏等活动的不得评为“优秀”。
违反《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等,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长期沉迷于电脑游戏等活动不能自拔、荒废学业的可评价为“不合格”。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学生所在班级的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态度有一票否决权。
本项目的评价可参考学校“教评学”的结果综合评定。
(四)社会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价为“优秀”:本学年内有半年以上担任学生党支部委员、党小组负责人、班委团支委以上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学校相关单位学生助理等职务并被选用单位或聘用单位考核为优秀的;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学生助理、各类工作积极分子等荣誉的。
学生干部被选用单位或聘用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的,该项评价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五)实践公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星级青年志愿者定级或晋级的;已获三星级青年志愿者称号的;被评为院级及以上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志愿服务项目的;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红十字”活动,经班组确认的。
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该项考核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校“红十字”会 的考核认定结果为依据。
(六)团队精神
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集体事务、人际关系良好的,经本人自评后得到班组评议认定的,可评价为“优秀”。
集体观念淡薄、不关心集体事务、不参加集体活动的,经班组评议认定的,该项评价可为“不合格”。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七)科研创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参加院级及以上学生科技比赛、专业技能比赛、创新创业比赛获奖的(院级的鼓励奖不在此列);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组织认可的;科研论文正式发表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院级及以上科研基金立项并结题的。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八)文体特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获得体现学生美育和体育特长的相关资格等级证书的;在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获奖的(含文学、演讲、辩论、摄影等活动,但不含趣味性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活动,经有关组织证明表现突出的。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九)技能素质
有获得各级各类能证明技能素质的各类资格证书、职业证书的,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如律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计算机程序员级以上证书、非英语专业的英语六级证书、体育类的裁判资格证书、汽车驾驶执照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文体特长方面的证书、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获得资格的各类证书不在此列)。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相应证书的有效性由学院、校学生处、校教务处确认。
(十)特殊经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学生自强不息的;学生创业的;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应征入伍的;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的等。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相应证明的有效性由校学生处、校团委、学院确认。
注:以上10项评价的期限为所在学年,一般为上年的7月初至本年的6月底。证书或资格以获得的时间为依据参评。
八、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结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九、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班主任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
十、各班级要建立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评议小组,小组的组成办法由学院确定。
十一、各学院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向学生处备案。
十二、本意见经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学生德育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宁大政〔2001〕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毕业总评操作办法
对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按照宁波大学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所列项目评价。
1-6项总评办法:前3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2年评价为“合格”,第3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五年制专业评定方法为:前4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的,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7-10项总评办法:学年评价中有一次及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总评考核即为“有”。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奖惩,可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其毕业总评中相关项目的评定等级。
毕业生总评汇总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盖章确认,学院留档一份。毕业生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可一式多份,其中一份学院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其余可用于学生就业推荐。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将现有的对学生单一的德育评价指标体系改为对学生非学业因素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
非学业因素评价是指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学生非学业因素综合评价中,在评价指标体系上注重科学性,在评价方法上注重可操作性,在评价依据上注重目标导向性,在评价程序上注重强化学生的主体性,以此来突出学生在非学业因素表现上的多样性。
三、评价指标
(一)政治表现;
(二)文明守纪;
(三)学习态度;
(四)社会工作;
(五)实践公益;
(六)团队精神;
(七)科研创新;
(八)文体特长;
(九)技能素质;
(十)特殊经历。
四、指标评价等级设定
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学生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学生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五、评价时间程序
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3个程序。 学生本人自评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学年自评两次。
班组评议在每学年末进行,主要内容是复核同学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如学生自评情况合理属实,1-6项评价中,如两个学期自评都为“优秀”或第一学期“合格”而第二学期“优秀”的可评为“优秀”;两个学期中第一学期为“不合格”而第二学期为“优秀”的学年评价可评为“合格”;除上述情况外,一个
学期有“不合格”评价的学年总评为“不合格”;其余情况的学年评价为“合格”。7-10项评价中如有一个学期自评为“有”的,学年总评即为“有”。
班主任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
学生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在评价过程中学院、校学生处接受学生对评价结果的各类申诉。
六、毕业总评操作办法
对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按照宁波大学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所列项目评价。
1-6项总评办法:前3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2年评价为“合格”,第3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五年制专业评定方法为:前4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的,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7-10项总评办法:学年评价中有一次及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总评考核即为“有”。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奖惩,可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其毕业总评中相关项目的评定等级。
毕业生总评汇总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盖章确认,学院留档一份。毕业生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可一式多份,其中一份学院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其余可用于学生就业推荐。
七、各项目等级评价参考依据
(一)政治表现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该项目评价等级为“优秀”,但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受党内、学校、学院处分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党内考核不合格者。
大学一年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的同学该项评价可为“优秀”;大学二年级,被列为重点发展对象的同学该项评价可为“优秀”;但以上对象若在所评学年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该项不得评为“优秀”。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评价为“不合格”: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的;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的。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党组织、校学生处、学院考核和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二)文明守纪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到学校、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蒲东华记过,徐乘风警告)一学年内累计各类违纪、违规、违约2次及以上的;所在寝室卫生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等级不得为“优秀”:所在寝室卫生成绩在一学年内有月评定记录不合格的;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学生宿舍守则》等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的(高兴川);本学年内有无故旷课记录的;助学贷款还贷,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失信或违约记录的;生活作风不良、生活习惯差的。
无以上两类情况,且学生所在寝室卫生成绩学年总评为优良的,该项可评价为“优秀”。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校学生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的结果和发布的文件为依据。
(三)学习态度
学习自觉性高、主动性强,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报告,经班组确认的可评为“优秀”。
违反《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有关规定的,在学校规定自修时间内从事电脑游戏等活动的不得评为“优秀”。
违反《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等,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长期沉迷于电脑游戏等活动不能自拔、荒废学业的可评价为“不合格”。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学生所在班级的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态度有一票否决权。
本项目的评价可参考学校“教评学”的结果综合评定。
(四)社会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价为“优秀”:本学年内有半年以上担任学生党支部委员、党小组负责人、班委团支委以上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学校相关单位学生助理等职务并被选用单位或聘用单位考核为优秀的;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学生助理、各类工作积极分子等荣誉的。
学生干部被选用单位或聘用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的,该项评价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五)实践公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星级青年志愿者定级或晋级的;已获三星级青年志愿者称号的;被评为院级及以上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志愿服务项目的;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红十字”活动,经班组确认的。
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该项考核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校“红十字”会 的考核认定结果为依据。
(六)团队精神
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集体事务、人际关系良好的,经本人自评后得到班组评议认定的,可评价为“优秀”。
集体观念淡薄、不关心集体事务、不参加集体活动的,经班组评议认定的,该项评价可为“不合格”。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七)科研创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参加院级及以上学生科技比赛、专业技能比赛、创新创业比赛获奖的(院级的鼓励奖不在此列);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组织认可的;科研论文正式发表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院级及以上科研基金立项并结题的。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八)文体特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获得体现学生美育和体育特长的相关资格等级证书的;在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获奖的(含文学、演讲、辩论、摄影等活动,但不含趣味性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活动,经有关组织证明表现突出的。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九)技能素质
有获得各级各类能证明技能素质的各类资格证书、职业证书的,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如律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计算机程序员级以上证书、非英语专业的英语六级证书、体育类的裁判资格证书、汽车驾驶执照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文体特长方面的证书、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获得资格的各类证书不在此列)。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相应证书的有效性由学院、校学生处、校教务处确认。
(十)特殊经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学生自强不息的;学生创业的;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应征入伍的;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的等。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相应证明的有效性由校学生处、校团委、学院确认。
注:以上10项评价的期限为所在学年,一般为上年的7月初至本年的6月底。证书或资格以获得的时间为依据参评。
八、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结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九、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班主任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
十、各班级要建立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评议小组,小组的组成办法由学院确定。
十一、各学院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向学生处备案。
十二、本意见经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学生德育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宁大政〔2001〕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毕业总评操作办法
对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按照宁波大学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所列项目评价。
1-6项总评办法:前3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2年评价为“合格”,第3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五年制专业评定方法为:前4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的,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7-10项总评办法:学年评价中有一次及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总评考核即为“有”。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奖惩,可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其毕业总评中相关项目的评定等级。
毕业生总评汇总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盖章确认,学院留档一份。毕业生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可一式多份,其中一份学院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其余可用于学生就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