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行政确认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载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公示。行政确认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项目、执法依据、岗位职责、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等。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还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三条 制定规范的办理流程。受理人收到确认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执法人员在受理行政确认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申请材料合格的应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条 严格办理程序。在行政确认执法过程中,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受理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录入。
第五条 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确认的理由,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行政确认办理人员严禁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禁借办理过程强行服务或收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局行政确认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载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公示。行政确认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项目、执法依据、岗位职责、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等。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还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三条 制定规范的办理流程。受理人收到确认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执法人员在受理行政确认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申请材料合格的应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条 严格办理程序。在行政确认执法过程中,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受理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录入。
第五条 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确认的理由,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行政确认办理人员严禁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禁借办理过程强行服务或收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