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口计生工作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正常生育秩序,遏制违法生育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具有监督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及当事人可依法进行举报。
第三条 乡人口计生办负责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除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外,对举报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内容和范围是:
1、违法生育
⑴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不符合政策怀孕或当年违法生育的; ⑵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
⑶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2、弄虚作假
⑴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⑵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⑶非法为他人施行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⑷在病残儿医学鉴定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中弄虚作假的;
⑸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政策或公益金制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违法行政
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或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⑵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办“两个纪律”的规定,执法不公、以权谋私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⑶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 ⑷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4、“两非”案件
⑴利用B超等技术施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⑵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私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⑶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⑷擅自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
县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举报内容。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 乡计生办负责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案件。
第六条 对举报的来信、来访、电话和电子信件,受理的人口计生办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应由专人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受理口头举报,应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七条 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办应专门组织案件调查,查清事实。被举报的是党员干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调查结果移送其所在单位,督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办。查证不实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意见。
第八条 对上级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向上级说明情况。对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应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补充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兑现举报奖金。举报一例政策外怀孕的奖励100元;举报一例漏(瞒)报政策外生育的奖励500元;举报一例假节育手术的奖励300元;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例奖励500元;举报一例非法施行输精(卵)管吻合手术的奖励500元;举报其它违纪违规的,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查处的,不再做为举报案件受理。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查询举报核实情况。经告知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要在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明)到乡人口计生办领取奖金,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以及被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不得对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调查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有权查验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有权如实向上级部门上报调查情况,有权揭发和检举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调查结果负责。调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下列情况的视为渎职,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1、故意泄漏举报人真实情况及举报内容,给举报人造成伤害的;
2、在调查前或查处过程中,故意将调查时间、地点、调查方案透漏给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
3、查处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调查工作严重失误的;
4、调查过程中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的;
5、有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人口计生办负责解释。乡计生办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乡计生办
二○一○年十月一日
××乡人口计生工作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正常生育秩序,遏制违法生育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具有监督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及当事人可依法进行举报。
第三条 乡人口计生办负责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除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外,对举报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内容和范围是:
1、违法生育
⑴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不符合政策怀孕或当年违法生育的; ⑵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
⑶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2、弄虚作假
⑴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⑵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⑶非法为他人施行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⑷在病残儿医学鉴定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中弄虚作假的;
⑸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政策或公益金制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违法行政
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或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⑵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办“两个纪律”的规定,执法不公、以权谋私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⑶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 ⑷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4、“两非”案件
⑴利用B超等技术施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⑵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私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⑶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⑷擅自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
县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举报内容。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 乡计生办负责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案件。
第六条 对举报的来信、来访、电话和电子信件,受理的人口计生办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应由专人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受理口头举报,应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七条 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办应专门组织案件调查,查清事实。被举报的是党员干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调查结果移送其所在单位,督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办。查证不实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意见。
第八条 对上级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向上级说明情况。对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应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补充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兑现举报奖金。举报一例政策外怀孕的奖励100元;举报一例漏(瞒)报政策外生育的奖励500元;举报一例假节育手术的奖励300元;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例奖励500元;举报一例非法施行输精(卵)管吻合手术的奖励500元;举报其它违纪违规的,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查处的,不再做为举报案件受理。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查询举报核实情况。经告知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要在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明)到乡人口计生办领取奖金,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以及被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不得对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调查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有权查验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有权如实向上级部门上报调查情况,有权揭发和检举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调查结果负责。调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下列情况的视为渎职,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1、故意泄漏举报人真实情况及举报内容,给举报人造成伤害的;
2、在调查前或查处过程中,故意将调查时间、地点、调查方案透漏给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
3、查处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调查工作严重失误的;
4、调查过程中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的;
5、有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人口计生办负责解释。乡计生办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乡计生办
二○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