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备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和预缴税款。
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备注:1.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4.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表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备注: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附件1
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备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和预缴税款。
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备注:1.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4.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表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备注: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