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物权法基本立法理念的认识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阅读和对相关文献的查阅,我对《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理念有了一些认识。除了公平原则等普适的立法理念之外,我国的《物权法》有着以下几点基本理念。
一、《物权法》是我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延伸。《物权法》第一条便开章明义制定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第三条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第二编的第五章也用了大量的篇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作出了界定。综上可见,《物权法》是以进一步维护我国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我国的公有制是《物权法》立法基本理念。
二、《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平等保护理念,提高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在新中国建国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公民的个人所有权收到了极大的限制,得不到法律的合理保护。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确立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原则,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与此同时,个人的所有权也有所保障。特别是《物权法》的制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确保物权的平等,确保个人所有物的保护有着很大的作用。所以,对物权平等和确立和个人所有权保护也是《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理念之一。
三、《物权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了当事人,也为政府效率和精简机构提出了要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对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十三条也有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价款的比例收取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这两条规定是对登记机构行政行为的规范,有效的防止了滥用职权胡乱收费,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因此,《物权法》立法时还考虑了规范政府相关部门行为,执政为民的理念。
参考文献:
《物权法》对构建法治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深远影响———从公法学角度透视,杨海,江苏社会科学。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温世扬、周珺,江西社会科学。
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基础,杨清望,法治与社会发展。
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刘德良,河北法学。
物权法立法思维之批判,朱广新,现代法学。
关于我国物权法基本立法理念的认识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阅读和对相关文献的查阅,我对《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理念有了一些认识。除了公平原则等普适的立法理念之外,我国的《物权法》有着以下几点基本理念。
一、《物权法》是我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延伸。《物权法》第一条便开章明义制定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第三条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第二编的第五章也用了大量的篇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作出了界定。综上可见,《物权法》是以进一步维护我国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我国的公有制是《物权法》立法基本理念。
二、《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平等保护理念,提高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在新中国建国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公民的个人所有权收到了极大的限制,得不到法律的合理保护。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确立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原则,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与此同时,个人的所有权也有所保障。特别是《物权法》的制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确保物权的平等,确保个人所有物的保护有着很大的作用。所以,对物权平等和确立和个人所有权保护也是《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理念之一。
三、《物权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了当事人,也为政府效率和精简机构提出了要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对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十三条也有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价款的比例收取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这两条规定是对登记机构行政行为的规范,有效的防止了滥用职权胡乱收费,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因此,《物权法》立法时还考虑了规范政府相关部门行为,执政为民的理念。
参考文献:
《物权法》对构建法治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深远影响———从公法学角度透视,杨海,江苏社会科学。
《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温世扬、周珺,江西社会科学。
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基础,杨清望,法治与社会发展。
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刘德良,河北法学。
物权法立法思维之批判,朱广新,现代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