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校委〔2014〕 59号

2014-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6号)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报销经费时须提供书面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办人书面写明事由,单位领导签批,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参加各种学会组织的会议,须有学会会议通知原件或学会出具的本人提供论文或作大会发言或所起作用的证明。

(三)由学校领导组团出省、出国参加学习、考察调研,须经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教师或副处级和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经学院或部门领导批准报销;学院或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出差,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销;副校级干部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报销。

(五)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对特殊情况下,超出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经学院主要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可利用各单位创收经费等形成的学院或部门基金报销。

(六)科研课题小组成员出差,须经该项目负责人批准,相关经费报销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在我校不同校区之间工作、办事参照校内相关文件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相关补助。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成都市五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会议,下同),在会议期间,会议收取会务费包含食宿(非食宿自理)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所在单位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公杂费;会议收取会务费仅包含伙食(住宿费自理)的,所在单位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前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成都市五城区到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参照川组通„2008‟56号《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成都市五城区内办理公事、参加会议及培训等,可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执行公务用餐标准据实报销,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校批准进行非学历培训、学习、进修等工作人员,报销要求如下:

1、培训时间小于15天的,视同参加会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销。

2、培训时间大于等于15天小于3个月,不应视作差旅,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外派主管职能部门相关制度办理。

3、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二)经学校批准进行学历培训、学习、进修的报销范围及标准,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调动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调动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八章 研究生、本专科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调研出差,如经费列支学校预算的教学经费(如研究生业务费),博士研究生可报销火车硬卧或汽车票据,硕士研究生报销火车硬座或汽车票据,住宿费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规定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均减半报销。本专科住宿费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规定内凭据减半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研究生出差,如经费列支科研项目经费,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自行制定报销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教职工“其余人员”报销标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

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差旅费,除责令退回虚报款项外,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的,返校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结算,对出差预借款没有结清的工作人员和部门,财务处可不予办理再次出差借款手续。 第三十条 各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标准表

2.四川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四川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校委〔2014〕 59号

2014-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6号)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报销经费时须提供书面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办人书面写明事由,单位领导签批,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参加各种学会组织的会议,须有学会会议通知原件或学会出具的本人提供论文或作大会发言或所起作用的证明。

(三)由学校领导组团出省、出国参加学习、考察调研,须经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教师或副处级和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经学院或部门领导批准报销;学院或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出差,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销;副校级干部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报销。

(五)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对特殊情况下,超出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经学院主要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可利用各单位创收经费等形成的学院或部门基金报销。

(六)科研课题小组成员出差,须经该项目负责人批准,相关经费报销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在我校不同校区之间工作、办事参照校内相关文件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相关补助。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成都市五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会议,下同),在会议期间,会议收取会务费包含食宿(非食宿自理)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所在单位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公杂费;会议收取会务费仅包含伙食(住宿费自理)的,所在单位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前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成都市五城区到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参照川组通„2008‟56号《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成都市五城区内办理公事、参加会议及培训等,可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执行公务用餐标准据实报销,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校批准进行非学历培训、学习、进修等工作人员,报销要求如下:

1、培训时间小于15天的,视同参加会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销。

2、培训时间大于等于15天小于3个月,不应视作差旅,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外派主管职能部门相关制度办理。

3、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二)经学校批准进行学历培训、学习、进修的报销范围及标准,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调动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调动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八章 研究生、本专科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调研出差,如经费列支学校预算的教学经费(如研究生业务费),博士研究生可报销火车硬卧或汽车票据,硕士研究生报销火车硬座或汽车票据,住宿费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规定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均减半报销。本专科住宿费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规定内凭据减半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研究生出差,如经费列支科研项目经费,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自行制定报销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教职工“其余人员”报销标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

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差旅费,除责令退回虚报款项外,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的,返校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结算,对出差预借款没有结清的工作人员和部门,财务处可不予办理再次出差借款手续。 第三十条 各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标准表

2.四川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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