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fdsd

法律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复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交错钥匙装错房,法院判决各担责

   案情:崔先生购买了某小区12号楼1单元402号商品房。小区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后,崔先生顺利拿到了房屋钥匙,并积极进行装修以便结婚入住。当崔先生装修接近尾声时,忽然有不速之客登门,来者叫郑某。郑某怒不可遏,呵斥崔先生:"你怎么把我的房屋给装修了?"崔先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搞得一头雾水。经过一番争执,终于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崔先生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12号楼1单元402号,自西向东为一单元",但是房屋竣工后,开发商未来得及在各单元楼进行单元号标注,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误将郑某所购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崔先生,因为没有单元编号,崔先生也没有认真查看购房合同,糊里糊涂来到了最东面一个单元(后标注为6单元),用开发商给的钥匙打开了郑某房门,以为是自己所购的房屋并进行了装修。

   崔先生、郑某和开发商之间遂产生了纠纷,崔先生认为是开发商交错钥匙才导致自己错误装修,白白浪费了约3万元的装修费用,开发商应该赔偿;郑某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新房被他人装修得一塌糊涂,完全不是自己想要的风格,要求崔某拆除并予以赔偿。三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判决:人民法院首先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做郑某的思想工作,拆除已装修部分浪费太大,出于资源最大化利用的考虑,最终郑某同意接受崔先生现在的装修,不再要求拆除,也不要求赔偿,但是依然拒绝对崔先生进行任何补偿。

   就崔先生因为错误装修所产生的3万元装修材料费,法院认定应该在开发商和崔先生之间进行合理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作用务,错误地将其他房屋的钥匙交给崔先生;另外,开发商没有及时对各单元的单元号进行标注,是导致崔先生错误装修的另一个理由,所以,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是没有尽到注作用务的。崔先生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自己的购房合同上已经写明"自西向东为一单元",但是崔先生没有注意查看合同,就贸然用钥匙打开了别人的新房,对6单元402号房屋进行了装修,自身也没有尽到安全注作用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郑某的新房被他人错误装修,强烈要求对方拆除并予以赔偿,是郑某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是鉴于经过调解,郑某同意接受现有装修状态,不再要求拆除,却拒绝进行补偿。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郑某具有过错,所以郑某不应进行补偿。对于崔先生前期装修投入的3万元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50%的责任,赔偿崔先生1.5万元,而对于其余的1.5万元损失,则由崔先生自行承担。

   (李炎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河南孙先生问:我知道宅基地有使用权,请问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答: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理由。

  

  大学生士兵退役,有一次性经济补助吗?

  

   湖北李先生问:我是从湖北省一所高校应征入伍的士兵,打算退役后复学。我想知道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时有一次性经济补助吗?

   答:目前,国家对这个理由还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举例如下:一是2002年10月苏州市颁发的《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鼓励回校复学,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复学补助金。复学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60%计发。二是2004年2月马鞍山市颁布的《马鞍山市加快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意见》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入学前系本市户口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愿意复学的,学校应准予其继续入学,不再安置,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三是2004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安

置有关理由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经批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的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未完成学业且要求复学的,可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外地负工伤,到哪里打官司?

  

   辽宁省徐先生问:我岳父是辽宁省辽阳人,最近他到内蒙古赤峰打工。在工作中,因溅出的铁屑造成我岳父一只眼睛失明。他刚到这个地方打工才两三天,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想私了,我们不同意。请问讨要赔偿是否要到赤峰打官司?如果是工伤,应按什么标准赔偿?

   答: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受伤所在地诉讼。如果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条例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但这个过程是复杂而漫长的,需要多个环节:首先到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受伤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再由劳动部门确认工伤。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工伤待遇。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饭店上错菜,消费者必须为此买单吗?

  

   河南于先生问:我邀请朋友到饭店聚餐,点菜时,我到外面接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复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电话,便让朋友们替我点菜。几分钟后,服务员陆续将菜端了上来,我没看到菜单就招呼朋友尽情吃。席间,那位上菜的女服务员慌张地跑进来说,将别人的海鲜上到我们这桌了,但我们已经将海鲜吃完了。最后结账时,服务员让我们必须为海鲜买单,请问我们必须为海鲜买单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该条规定,饭店要想让消费者为上错的菜买单,就必须举证证明,消费者是"明知"上错菜而食用,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而这对饭店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饭店上错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返还责任已被免除,于先

生无须买单。

法律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复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交错钥匙装错房,法院判决各担责

   案情:崔先生购买了某小区12号楼1单元402号商品房。小区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后,崔先生顺利拿到了房屋钥匙,并积极进行装修以便结婚入住。当崔先生装修接近尾声时,忽然有不速之客登门,来者叫郑某。郑某怒不可遏,呵斥崔先生:"你怎么把我的房屋给装修了?"崔先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搞得一头雾水。经过一番争执,终于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崔先生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12号楼1单元402号,自西向东为一单元",但是房屋竣工后,开发商未来得及在各单元楼进行单元号标注,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误将郑某所购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崔先生,因为没有单元编号,崔先生也没有认真查看购房合同,糊里糊涂来到了最东面一个单元(后标注为6单元),用开发商给的钥匙打开了郑某房门,以为是自己所购的房屋并进行了装修。

   崔先生、郑某和开发商之间遂产生了纠纷,崔先生认为是开发商交错钥匙才导致自己错误装修,白白浪费了约3万元的装修费用,开发商应该赔偿;郑某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新房被他人装修得一塌糊涂,完全不是自己想要的风格,要求崔某拆除并予以赔偿。三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判决:人民法院首先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做郑某的思想工作,拆除已装修部分浪费太大,出于资源最大化利用的考虑,最终郑某同意接受崔先生现在的装修,不再要求拆除,也不要求赔偿,但是依然拒绝对崔先生进行任何补偿。

   就崔先生因为错误装修所产生的3万元装修材料费,法院认定应该在开发商和崔先生之间进行合理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作用务,错误地将其他房屋的钥匙交给崔先生;另外,开发商没有及时对各单元的单元号进行标注,是导致崔先生错误装修的另一个理由,所以,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是没有尽到注作用务的。崔先生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自己的购房合同上已经写明"自西向东为一单元",但是崔先生没有注意查看合同,就贸然用钥匙打开了别人的新房,对6单元402号房屋进行了装修,自身也没有尽到安全注作用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郑某的新房被他人错误装修,强烈要求对方拆除并予以赔偿,是郑某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是鉴于经过调解,郑某同意接受现有装修状态,不再要求拆除,却拒绝进行补偿。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郑某具有过错,所以郑某不应进行补偿。对于崔先生前期装修投入的3万元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50%的责任,赔偿崔先生1.5万元,而对于其余的1.5万元损失,则由崔先生自行承担。

   (李炎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河南孙先生问:我知道宅基地有使用权,请问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答: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理由。

  

  大学生士兵退役,有一次性经济补助吗?

  

   湖北李先生问:我是从湖北省一所高校应征入伍的士兵,打算退役后复学。我想知道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时有一次性经济补助吗?

   答:目前,国家对这个理由还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举例如下:一是2002年10月苏州市颁发的《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鼓励回校复学,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复学补助金。复学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60%计发。二是2004年2月马鞍山市颁布的《马鞍山市加快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意见》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入学前系本市户口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愿意复学的,学校应准予其继续入学,不再安置,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三是2004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安

置有关理由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经批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的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未完成学业且要求复学的,可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外地负工伤,到哪里打官司?

  

   辽宁省徐先生问:我岳父是辽宁省辽阳人,最近他到内蒙古赤峰打工。在工作中,因溅出的铁屑造成我岳父一只眼睛失明。他刚到这个地方打工才两三天,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想私了,我们不同意。请问讨要赔偿是否要到赤峰打官司?如果是工伤,应按什么标准赔偿?

   答: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受伤所在地诉讼。如果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条例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但这个过程是复杂而漫长的,需要多个环节:首先到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受伤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再由劳动部门确认工伤。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工伤待遇。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饭店上错菜,消费者必须为此买单吗?

  

   河南于先生问:我邀请朋友到饭店聚餐,点菜时,我到外面接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复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电话,便让朋友们替我点菜。几分钟后,服务员陆续将菜端了上来,我没看到菜单就招呼朋友尽情吃。席间,那位上菜的女服务员慌张地跑进来说,将别人的海鲜上到我们这桌了,但我们已经将海鲜吃完了。最后结账时,服务员让我们必须为海鲜买单,请问我们必须为海鲜买单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该条规定,饭店要想让消费者为上错的菜买单,就必须举证证明,消费者是"明知"上错菜而食用,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而这对饭店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饭店上错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返还责任已被免除,于先

生无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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