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差活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开支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出差管理
2.1出差申请、登记及报销时限
2.1.1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派遣单”,“出差派遣单”必须详细填写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交通工具,出差结束时还应填写出差报告,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报销依据。
2.1.2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派遣单”向财务部借支相当数额的备用金,并附上用款明细,按审批流程签批后支取。
2.1.3员工出差以及出差回公司,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
2.1.4 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本市业务)及5个工作日内(市外业务)限时报销。凡超过报销时限的,按日加收0.05%的罚息并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署意见后给予报销。
2.2出差审批权限
2.2.1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出差由部门领导审核,由分管
领导审批;部门经理由分管领导审核,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经营层出差由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涉及国外出差或其他必要时由董事长批准;常务副总经理出差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批准。
2.3出差交通工具
2.3.1公司经营层出差可使用公司配备车辆,物资采购异地提货、产品销售送货上门等在对费用进行概算的情况下决定是否使用本公司货运车辆,紧急、重要事务可申请使用本公司车辆。
2.3.2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出差以乘坐火车、汽车为原则,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但在事务紧急或路程较远情况下,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制授权人审批后可乘坐飞机,未经特批,不享受出差补贴。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3.差旅费管理办法
3.1.1出差纪律
3.1.1.1 员工出差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按标准交通工具票价报销;如包车,需事前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3.1.1.2出差路线的选择以最近路线为准,如出差人员绕道到旅游地或回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个人承担。
3.1.1.3 出差途中,出差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公司,应电话申请延期,不得因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申请同意后应向人力资源部进行通报,否则,除不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1.2差旅费补助
3.1.2.1员工出差,除车、船、飞机等交通费外,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杂费(含订票费)实行包干制,补助标准见《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
3.1.3差旅费报销的有效凭证
3.1.3.1 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应有铁路局、汽车公司、轮船公司、航空公司印制的车船发票和机票。
3.1.3.2 住宿应有宾馆填制的服务业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1.3.3 车船及住宿发票要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相吻合。
3.1.3.4 车船及住宿发票丢失,应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领导或同行他人证明作报销依据。
3.1.4住宿费管理
3.1.4.1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实际住宿天数发放补助,补助标准见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表。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并在车上过夜,乘坐火车硬座按50元/夜发放补贴。乘坐汽车视同火车硬座。
3.1.4.2住亲戚朋友家及类似情况,按住宿标准的50%发放,如单人或双人(异性)出差住宿标准可上浮20%。
3.1.4.3参观、学习、考察,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如果收取费用可据实报销,如不收取费用则不再补助住宿费、误餐费。
3.1.5误餐费包干管理
3.1.5.1员工出差误餐费按实际天数计发,12点前(含12点)出发,18点后到达按一天计算,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5.2 员工出差回公司报销时,由财务部按出差天数从出差误餐费中扣除正常上班误餐费。
3.1.5.3员工出差期间绕道回家不计发误餐费。
3.1.5.4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考察,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时,误餐费按50%执行。
3.1.5.5出差期间如因业务原因需要招待业务单位,须事先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回公司后再补办审批手续,同时按每百元业务招待费扣减个人误餐补助10元。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3.1.6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包干管理
3.1.6.1出差期间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6.2自带公司车辆或包车出差,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3.1.6.3员工出差绕道回家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3.1.6.4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考察,按标准的50%执行。
3.1.7其他规定
3.1.7.1公司经营层因公出差,住宿费据实报销,误餐费及交通补助费按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包干执行。
3.1.7.2一般员工与公司领导出差,可视情况按公司领导标准执行。
3.1.7.3司机随公司领导出差除按公司领导的补助标准执行外,另按0.1元/公里给予行车补助。
3.1.7.4因工作需要全程陪同外单位人员出差,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可据实报销,但陪同人员不再享受各种补助。
3.1.7.5未享受公司手机费补助的员工因公出差到外地按10元/天补助,但出差期间手机必须保证开机,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人.天)
注:1、省外经济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珠海、汕头、海口、厦门、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南京、连云港、南通、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省会不含安徽省合肥市。
3.2 出长差及驻外事务
3.2.1 相关规定
3.2.1.1 公司员工出差到同一地点,其行程超过10天(含10天)即认定为出长差。
3.2.1.2 派驻实施或建设人员到设备集成项目、各类工程总包项目、点源工程项目现场(以下总称工程项目), 在BOT、TOT、托管运营项目经营管理公司未正式运营前派驻实施人员到现场(以下总称运营项目),以上行为统称驻外事务。
3.2.2驻外补助
长期驻外人员,其伙食、交通及其他杂费补助标准如下:
长期驻外人员回公司总部(合肥)不再享受驻外津贴,由驻外项目部按公司正常工作标准发放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
省外经济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南京、连云港、南通、上海、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3.2.3差旅费补助
3.2.3.1 出长差人员差旅费补助标准按临时出差补助标准的80%执行。
3.2.3.2长期驻外人员出差的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及补助按2.3条及3.1.1-3.1.4条执行,如出差误餐及交通等补助低于驻外补助,则按驻外补助标准执行。
3.2.4通讯费补助
长期驻外人员通讯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各类人员通讯费均应按标准话费发票据实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3.3驾驶员出车补助
3.3.1 驾驶员出差享受出车补助,不享受交通补助。
3.3.2 出车补助标准。
3.3.2.1三县范围内补助标准为6元/天;长途出车补助标准为0.1元/公里;项目部所聘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为0.1元/公里。
3.3.2.2 对出车距离达1000公里以上及遇到特殊情况需两名司机出车时,一名司机享受出车补助,另一名享受出差补助。
3.3.2.3 因用车单位等客观原因发生的未能及时返回的时间,按出差补助计算。
4、本制度经公司讨论通过后下发,适用于2008年10月1日起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各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管理办法,同时报公司批准并备案。
XXX公司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差活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开支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出差管理
2.1出差申请、登记及报销时限
2.1.1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派遣单”,“出差派遣单”必须详细填写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交通工具,出差结束时还应填写出差报告,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报销依据。
2.1.2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派遣单”向财务部借支相当数额的备用金,并附上用款明细,按审批流程签批后支取。
2.1.3员工出差以及出差回公司,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
2.1.4 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本市业务)及5个工作日内(市外业务)限时报销。凡超过报销时限的,按日加收0.05%的罚息并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署意见后给予报销。
2.2出差审批权限
2.2.1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出差由部门领导审核,由分管
领导审批;部门经理由分管领导审核,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经营层出差由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涉及国外出差或其他必要时由董事长批准;常务副总经理出差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批准。
2.3出差交通工具
2.3.1公司经营层出差可使用公司配备车辆,物资采购异地提货、产品销售送货上门等在对费用进行概算的情况下决定是否使用本公司货运车辆,紧急、重要事务可申请使用本公司车辆。
2.3.2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出差以乘坐火车、汽车为原则,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但在事务紧急或路程较远情况下,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制授权人审批后可乘坐飞机,未经特批,不享受出差补贴。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3.差旅费管理办法
3.1.1出差纪律
3.1.1.1 员工出差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按标准交通工具票价报销;如包车,需事前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3.1.1.2出差路线的选择以最近路线为准,如出差人员绕道到旅游地或回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个人承担。
3.1.1.3 出差途中,出差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公司,应电话申请延期,不得因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申请同意后应向人力资源部进行通报,否则,除不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1.2差旅费补助
3.1.2.1员工出差,除车、船、飞机等交通费外,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杂费(含订票费)实行包干制,补助标准见《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
3.1.3差旅费报销的有效凭证
3.1.3.1 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应有铁路局、汽车公司、轮船公司、航空公司印制的车船发票和机票。
3.1.3.2 住宿应有宾馆填制的服务业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1.3.3 车船及住宿发票要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相吻合。
3.1.3.4 车船及住宿发票丢失,应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领导或同行他人证明作报销依据。
3.1.4住宿费管理
3.1.4.1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实际住宿天数发放补助,补助标准见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表。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并在车上过夜,乘坐火车硬座按50元/夜发放补贴。乘坐汽车视同火车硬座。
3.1.4.2住亲戚朋友家及类似情况,按住宿标准的50%发放,如单人或双人(异性)出差住宿标准可上浮20%。
3.1.4.3参观、学习、考察,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如果收取费用可据实报销,如不收取费用则不再补助住宿费、误餐费。
3.1.5误餐费包干管理
3.1.5.1员工出差误餐费按实际天数计发,12点前(含12点)出发,18点后到达按一天计算,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5.2 员工出差回公司报销时,由财务部按出差天数从出差误餐费中扣除正常上班误餐费。
3.1.5.3员工出差期间绕道回家不计发误餐费。
3.1.5.4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考察,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时,误餐费按50%执行。
3.1.5.5出差期间如因业务原因需要招待业务单位,须事先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回公司后再补办审批手续,同时按每百元业务招待费扣减个人误餐补助10元。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3.1.6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包干管理
3.1.6.1出差期间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6.2自带公司车辆或包车出差,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3.1.6.3员工出差绕道回家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3.1.6.4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考察,按标准的50%执行。
3.1.7其他规定
3.1.7.1公司经营层因公出差,住宿费据实报销,误餐费及交通补助费按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包干执行。
3.1.7.2一般员工与公司领导出差,可视情况按公司领导标准执行。
3.1.7.3司机随公司领导出差除按公司领导的补助标准执行外,另按0.1元/公里给予行车补助。
3.1.7.4因工作需要全程陪同外单位人员出差,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可据实报销,但陪同人员不再享受各种补助。
3.1.7.5未享受公司手机费补助的员工因公出差到外地按10元/天补助,但出差期间手机必须保证开机,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人.天)
注:1、省外经济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珠海、汕头、海口、厦门、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南京、连云港、南通、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省会不含安徽省合肥市。
3.2 出长差及驻外事务
3.2.1 相关规定
3.2.1.1 公司员工出差到同一地点,其行程超过10天(含10天)即认定为出长差。
3.2.1.2 派驻实施或建设人员到设备集成项目、各类工程总包项目、点源工程项目现场(以下总称工程项目), 在BOT、TOT、托管运营项目经营管理公司未正式运营前派驻实施人员到现场(以下总称运营项目),以上行为统称驻外事务。
3.2.2驻外补助
长期驻外人员,其伙食、交通及其他杂费补助标准如下:
长期驻外人员回公司总部(合肥)不再享受驻外津贴,由驻外项目部按公司正常工作标准发放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
省外经济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南京、连云港、南通、上海、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3.2.3差旅费补助
3.2.3.1 出长差人员差旅费补助标准按临时出差补助标准的80%执行。
3.2.3.2长期驻外人员出差的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及补助按2.3条及3.1.1-3.1.4条执行,如出差误餐及交通等补助低于驻外补助,则按驻外补助标准执行。
3.2.4通讯费补助
长期驻外人员通讯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各类人员通讯费均应按标准话费发票据实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3.3驾驶员出车补助
3.3.1 驾驶员出差享受出车补助,不享受交通补助。
3.3.2 出车补助标准。
3.3.2.1三县范围内补助标准为6元/天;长途出车补助标准为0.1元/公里;项目部所聘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为0.1元/公里。
3.3.2.2 对出车距离达1000公里以上及遇到特殊情况需两名司机出车时,一名司机享受出车补助,另一名享受出差补助。
3.3.2.3 因用车单位等客观原因发生的未能及时返回的时间,按出差补助计算。
4、本制度经公司讨论通过后下发,适用于2008年10月1日起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各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管理办法,同时报公司批准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