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票据”网用户管理手册
(V1.0)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中国票据”网(以下简称“票据网”)平稳有序运行,规范票据网用户行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手册。
票据网(www.chinacp.com.cn)是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主办、为金融机构提供票据报价及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2 适用范围
票据网用户包括监管用户和机构用户,本手册所指用户为机构用户,用户通过票据网进行操作适用本手册。本手册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它有关规则。
1.3 一般原则
用户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对其向票据网提交资料、发送报价、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注销
2.1 用户申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经营票据业务资格的法人金融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成为票据网用户,票据网审核通过后为申请机构建立对应账号,并通过票据网发布公告确认其成为用户。用户账号仅限本机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
式出借、出租、转让。
2.1.1 用户分类
根据权限不同,用户可分为信息用户和报价用户。
信息用户的权限包括:
(1)查看历史报价;
(2)查看市场研究、政策法规、公告通知等信息;
(3)查看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4)发布、查询票据丧失信息和贴现公告;
报价用户的权限包括:
(1)发送公开、定向的商业汇票买断式、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2)应答报价,上传票据清单;
(3)查看当日报价;
(4)打印合同文本;
(5)信息用户享有的权限。
2.1.2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须完成网上注册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由票据网审核通过后成为用户。
(a)网上注册
金融机构在票据网注册界面阅读“服务条款”,勾选“本机构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服务条款,并将遵守相关承诺”后,填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申请表》完成网上注册。
(b)材料提交
完成网上注册的金融机构须向票据网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申请表》;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其法人出具的票据业务授权书;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2.1.3 票据网审核
票据网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为申请机构分配其业务负责人ID和初始密码;审核未通过的,以电子邮件告知尚须补充的手续或材料。
2.1.4 公告发布
票据网发布确认该金融机构成为用户的通知,该金融机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正式成为票据网用户。票据网按月将新增用户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1.5 用户管理
用户采用两级分层管理,可分为业务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由交易中心管理业务负责人账号,业务负责人管理本机构业务人员账号。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维护并更新本机构信息;建立业务人员账号、分配权限并进行日常管理;申报年检等。
2.1.6 密码重臵
用户业务人员遗失密码的,由该用户业务负责人为其重臵密码;用户业务负责人遗失密码的,须在线向票据网申请密码重臵,由交易中心予以重臵。
2.1.7 账号激活
用户业务人员账号锁定的,由该用户业务负责人在线操作予以激活;用户业务负责人账号锁定的,须向票据网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账号激活申请表》,由交易中心予以激活。
2.2 用户注销
用户应以书面形式向票据网提交加盖公章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注销申请表》。票据网审核后,向市场发布注销公告,并在发布注销公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注销该用户账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章、变更与年检
3.1 变更
3.1.1 关键信息变更
用户的机构名称、业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向票据网申请关键信息变更,流程如下:
(1)在线填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2)监管部门的更名批复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信息变更申请表》等材料邮寄至票据网,所有书面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3)票据网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材料不完整的,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尚须补充的材料。
3.1.2 常规信息变更
用户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业务人员(业务负责人除外)等信息变更时,可直接在线修改完成变更。
3.2 年检
用户应每年由业务负责人向票据网申报年检,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业务负责人在线对相关信息核实、调整,确认后提交。对于机构名称、业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须参照“3.1.1关键信息变更”进行操作以完成年检。
用户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将被锁定账号。申请解锁须向票据网提交加盖公章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账号激活申请表》,票据网审核后予以解锁;凡是连续三次未申报年检的,账号将被注销,如需恢复须参照“2.1用户申请”重新申请成为票据网用户。
第四章、报价与应答
4.1 报价内容
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买断式、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4.2 报价方式
报价用户可发送报价给全市场的报价用户(全市场报价),也可定向发送给多个报价用户(多点报价)或单个报价用户(单点报价)。报价用户的业务人员可对自身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
4.3 报价要素
报价要素是指用户通过票据网报价的具体条款、由票据网赋予的固定名称及相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4.3.1 买断式转贴现报价
1) 交易方向:指买入或卖出;
2) 票据类型: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3) 承兑行类型:包括国股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信用社、财务公司、外资银行;
4) 剩余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
5) 利率:采用直接输入的方式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按360天/年计算;
6) 金额:指票据的票面金额;
7) 交接方式:指送票或取票,适用于纸质票据的买断式转贴现报价;
8) 清算方式:指票款对付或非票款对付,适用于电子票据的买断式转贴现报价;
9) 是否附追索权:取值为“是”或“否”。
4.3.2 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1) 交易方向:指正回购或逆回购;
2) 票据类型: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3) 承兑行类型:包括国股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信用社、财务公司、外资银行;
4) 赎回开放日: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5) 赎回截止日:办理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先于票据到期日;
6) 回购期限:回购转贴现日至赎回截止日,算头不算尾;
7) 回购利率:采用直接输入的方式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按360天/年计算;
8) 赎回利率:采用直接输入的方式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按360天/年计算;
9) 金额:指票据的票面金额;
10) 交接方式:指送票或取票,适用于纸质票据的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11) 清算方式:指票款对付或非票款对付,适用于电子票据的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12) 是否附追索权:取值为“是”或“否”。
4.4 报价变更
4.4.1报价中止
用户可中止、恢复本方当日发布的报价,票据网其它用户不能对中止后的报价发起应答。
4.4.2 报价修改与撤销
用户可修改、撤销本方当日发布的报价。
报价机构、业务人员、报价编号、交易方向、对手方、票据类型不可修改。
4.5 报价应答
4.5.1 发起应答
报价用户可对当日的全市场报价或当日发送给本方的定向报价(多点报价、单点报价)发起应答,多个报价用户可针对同一笔报价发起应答。
4.5.2 上传清单
票据清单的格式、要素、取值范围以票据网提供的模板为准,持票人在发起应答或在线交谈过程中可选择上传票据清单。
4.5.3 在线交谈
应答双方可对报价要素和清单内容进行在线交谈协商,任一方在接收对方发送的修改记录后可选择继续交谈或终止交谈。
4.5.4 确认
应答双方就某笔报价的要素和清单内容达成一致后可予以确认。
4.5.5 查询
用户可查询三日内(包含当日)由本方参与的应答记录。
4.6 合同文本
票据网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推广使用的《商业汇票转贴现标准
合同》作为推荐使用的合同文本格式,为用户提供合同文本创建、下载、打印等操作便利。合同文本自创建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含创建日)内可修改。
4.6.1 导入合同文本要素
经应答双方确认的报价要素和清单内容,可在确认当日经由合同起草方发起“编辑合同”后默认导入“编辑合同”界面,合同起草方可在该界面修改合同文本内容并发送至对方。应答双方可对合同文本进行往复传送、修改,双方对合同文本无异议后可完成创建。
4.6.2 录入合同文本要素
用户也可不经由应答直接在票据网提供的合同本文模板中录入相关内容从而创建新的合同文本。
4.7 报价监测
用户应确保本机构报价量与其规模相符,并确保报价利率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票据网通过设臵参数对用户的报价量和报价利率进行监测,对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水平或与报价用户自身规模严重不符的报价,票据网将予以提醒并可向报价用户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同时有权撤销该笔报价,报价用户应配合票据网调查。
第五章、信息上传和查询
5.1 报价信息
报价用户可查看当日和历史的全市场报价,以及向本机构发送的定向报价(多点报价,单点报价),信息用户仅可查看历史报价。
5.2 票据网综述
用户可查看票据网综述,包括日评、周评和月评。
5.3 票据丧失信息
5.3.1 上传
用户可上传商业汇票的丧失信息,也可上传本机构遗失的空白商业票据的挂失信息。丧失信息上传当日,可修改和删除;次日仅能调整状态,从“挂失”到“催告”。
5.3.2 查询
用户可查看其他用户上传的票据丧失信息,并打包下载数据。非用户可根据票据编号查询单张票据的丧失信息。
丧失票据到期日后的第十一个工作日,票据网自动撤销对应的丧失信息。
5.4 贴现公告栏
用户可发布本机构的票据贴现意向公告,公告要素包括机构名称、票据类型。用户应确保上传的贴现意向公告符合本机构实际业务需要。
5.5 投稿
用户可向票据网投递与票据市场、票据业务相关的稿件,票据网审核后发布在“市场研究”版块,供市场成员学习交流。
所有稿件均不代表票据网观点。
5.6 其他信息
用户可查看政策法规、培训园地、公告通知、会员信息(通讯录)、成员天地等版块内容。
第六章、场务服务
6.1 用户因计算机设备、网络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票据网的,票据网据申请向其提供应急报价和应急上传信息等服
务。
6.2 票据网在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 16:30提供应急服务。
6.3 票据网依据用户提交的应急服务申请进行相应操作的,该操作与用户的自行操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对票据网据其申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4 票据网应急服务范围包括票据报价、丧失票据信息的上传,修改和撤销。
用户填写应急服务申请单加盖公章后于当日16:00前传真至票据网场务,并电话予以确认,票据网场务据其完成操作。
第七章、评优与违规处理
7.1 评优
(1)票据网每年对用户进行评优,对优秀用户予以表彰;
(2)评优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报价笔数,打印有效合同的份数,发布票据贴现公告、票据丧失信息的笔数,投稿篇数等。
7.2 违规处理
7.2.1 本手册认定的违规行为包括:
(1)报价不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对其他交易成员造成误导的;
(2)向票据网提交并发布的资料或信息具有非法、缺失、虚假、伪造、错误或未及时更新等情形,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3)恶意破坏票据网或者未按交易中心系统使用规范操作从而影响票据网正常运行的;
(4)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手册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的行为。
7.2.2 违规处理
票据网发现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用户资格或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
8.1 票据网的收费办法按照交易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8.2 本手册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8.3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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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网用户管理手册
(V1.0)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中国票据”网(以下简称“票据网”)平稳有序运行,规范票据网用户行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手册。
票据网(www.chinacp.com.cn)是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主办、为金融机构提供票据报价及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2 适用范围
票据网用户包括监管用户和机构用户,本手册所指用户为机构用户,用户通过票据网进行操作适用本手册。本手册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它有关规则。
1.3 一般原则
用户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对其向票据网提交资料、发送报价、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注销
2.1 用户申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经营票据业务资格的法人金融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成为票据网用户,票据网审核通过后为申请机构建立对应账号,并通过票据网发布公告确认其成为用户。用户账号仅限本机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
式出借、出租、转让。
2.1.1 用户分类
根据权限不同,用户可分为信息用户和报价用户。
信息用户的权限包括:
(1)查看历史报价;
(2)查看市场研究、政策法规、公告通知等信息;
(3)查看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4)发布、查询票据丧失信息和贴现公告;
报价用户的权限包括:
(1)发送公开、定向的商业汇票买断式、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2)应答报价,上传票据清单;
(3)查看当日报价;
(4)打印合同文本;
(5)信息用户享有的权限。
2.1.2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须完成网上注册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由票据网审核通过后成为用户。
(a)网上注册
金融机构在票据网注册界面阅读“服务条款”,勾选“本机构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服务条款,并将遵守相关承诺”后,填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申请表》完成网上注册。
(b)材料提交
完成网上注册的金融机构须向票据网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申请表》;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其法人出具的票据业务授权书;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2.1.3 票据网审核
票据网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为申请机构分配其业务负责人ID和初始密码;审核未通过的,以电子邮件告知尚须补充的手续或材料。
2.1.4 公告发布
票据网发布确认该金融机构成为用户的通知,该金融机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正式成为票据网用户。票据网按月将新增用户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1.5 用户管理
用户采用两级分层管理,可分为业务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由交易中心管理业务负责人账号,业务负责人管理本机构业务人员账号。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维护并更新本机构信息;建立业务人员账号、分配权限并进行日常管理;申报年检等。
2.1.6 密码重臵
用户业务人员遗失密码的,由该用户业务负责人为其重臵密码;用户业务负责人遗失密码的,须在线向票据网申请密码重臵,由交易中心予以重臵。
2.1.7 账号激活
用户业务人员账号锁定的,由该用户业务负责人在线操作予以激活;用户业务负责人账号锁定的,须向票据网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账号激活申请表》,由交易中心予以激活。
2.2 用户注销
用户应以书面形式向票据网提交加盖公章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注销申请表》。票据网审核后,向市场发布注销公告,并在发布注销公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注销该用户账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章、变更与年检
3.1 变更
3.1.1 关键信息变更
用户的机构名称、业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向票据网申请关键信息变更,流程如下:
(1)在线填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2)监管部门的更名批复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信息变更申请表》等材料邮寄至票据网,所有书面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3)票据网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材料不完整的,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尚须补充的材料。
3.1.2 常规信息变更
用户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业务人员(业务负责人除外)等信息变更时,可直接在线修改完成变更。
3.2 年检
用户应每年由业务负责人向票据网申报年检,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业务负责人在线对相关信息核实、调整,确认后提交。对于机构名称、业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须参照“3.1.1关键信息变更”进行操作以完成年检。
用户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将被锁定账号。申请解锁须向票据网提交加盖公章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票据”网用户账号激活申请表》,票据网审核后予以解锁;凡是连续三次未申报年检的,账号将被注销,如需恢复须参照“2.1用户申请”重新申请成为票据网用户。
第四章、报价与应答
4.1 报价内容
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买断式、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4.2 报价方式
报价用户可发送报价给全市场的报价用户(全市场报价),也可定向发送给多个报价用户(多点报价)或单个报价用户(单点报价)。报价用户的业务人员可对自身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
4.3 报价要素
报价要素是指用户通过票据网报价的具体条款、由票据网赋予的固定名称及相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4.3.1 买断式转贴现报价
1) 交易方向:指买入或卖出;
2) 票据类型: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3) 承兑行类型:包括国股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信用社、财务公司、外资银行;
4) 剩余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
5) 利率:采用直接输入的方式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按360天/年计算;
6) 金额:指票据的票面金额;
7) 交接方式:指送票或取票,适用于纸质票据的买断式转贴现报价;
8) 清算方式:指票款对付或非票款对付,适用于电子票据的买断式转贴现报价;
9) 是否附追索权:取值为“是”或“否”。
4.3.2 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1) 交易方向:指正回购或逆回购;
2) 票据类型: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3) 承兑行类型:包括国股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信用社、财务公司、外资银行;
4) 赎回开放日: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5) 赎回截止日:办理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先于票据到期日;
6) 回购期限:回购转贴现日至赎回截止日,算头不算尾;
7) 回购利率:采用直接输入的方式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按360天/年计算;
8) 赎回利率:采用直接输入的方式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按360天/年计算;
9) 金额:指票据的票面金额;
10) 交接方式:指送票或取票,适用于纸质票据的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11) 清算方式:指票款对付或非票款对付,适用于电子票据的回购式转贴现报价;
12) 是否附追索权:取值为“是”或“否”。
4.4 报价变更
4.4.1报价中止
用户可中止、恢复本方当日发布的报价,票据网其它用户不能对中止后的报价发起应答。
4.4.2 报价修改与撤销
用户可修改、撤销本方当日发布的报价。
报价机构、业务人员、报价编号、交易方向、对手方、票据类型不可修改。
4.5 报价应答
4.5.1 发起应答
报价用户可对当日的全市场报价或当日发送给本方的定向报价(多点报价、单点报价)发起应答,多个报价用户可针对同一笔报价发起应答。
4.5.2 上传清单
票据清单的格式、要素、取值范围以票据网提供的模板为准,持票人在发起应答或在线交谈过程中可选择上传票据清单。
4.5.3 在线交谈
应答双方可对报价要素和清单内容进行在线交谈协商,任一方在接收对方发送的修改记录后可选择继续交谈或终止交谈。
4.5.4 确认
应答双方就某笔报价的要素和清单内容达成一致后可予以确认。
4.5.5 查询
用户可查询三日内(包含当日)由本方参与的应答记录。
4.6 合同文本
票据网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推广使用的《商业汇票转贴现标准
合同》作为推荐使用的合同文本格式,为用户提供合同文本创建、下载、打印等操作便利。合同文本自创建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含创建日)内可修改。
4.6.1 导入合同文本要素
经应答双方确认的报价要素和清单内容,可在确认当日经由合同起草方发起“编辑合同”后默认导入“编辑合同”界面,合同起草方可在该界面修改合同文本内容并发送至对方。应答双方可对合同文本进行往复传送、修改,双方对合同文本无异议后可完成创建。
4.6.2 录入合同文本要素
用户也可不经由应答直接在票据网提供的合同本文模板中录入相关内容从而创建新的合同文本。
4.7 报价监测
用户应确保本机构报价量与其规模相符,并确保报价利率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票据网通过设臵参数对用户的报价量和报价利率进行监测,对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水平或与报价用户自身规模严重不符的报价,票据网将予以提醒并可向报价用户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同时有权撤销该笔报价,报价用户应配合票据网调查。
第五章、信息上传和查询
5.1 报价信息
报价用户可查看当日和历史的全市场报价,以及向本机构发送的定向报价(多点报价,单点报价),信息用户仅可查看历史报价。
5.2 票据网综述
用户可查看票据网综述,包括日评、周评和月评。
5.3 票据丧失信息
5.3.1 上传
用户可上传商业汇票的丧失信息,也可上传本机构遗失的空白商业票据的挂失信息。丧失信息上传当日,可修改和删除;次日仅能调整状态,从“挂失”到“催告”。
5.3.2 查询
用户可查看其他用户上传的票据丧失信息,并打包下载数据。非用户可根据票据编号查询单张票据的丧失信息。
丧失票据到期日后的第十一个工作日,票据网自动撤销对应的丧失信息。
5.4 贴现公告栏
用户可发布本机构的票据贴现意向公告,公告要素包括机构名称、票据类型。用户应确保上传的贴现意向公告符合本机构实际业务需要。
5.5 投稿
用户可向票据网投递与票据市场、票据业务相关的稿件,票据网审核后发布在“市场研究”版块,供市场成员学习交流。
所有稿件均不代表票据网观点。
5.6 其他信息
用户可查看政策法规、培训园地、公告通知、会员信息(通讯录)、成员天地等版块内容。
第六章、场务服务
6.1 用户因计算机设备、网络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票据网的,票据网据申请向其提供应急报价和应急上传信息等服
务。
6.2 票据网在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 16:30提供应急服务。
6.3 票据网依据用户提交的应急服务申请进行相应操作的,该操作与用户的自行操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对票据网据其申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4 票据网应急服务范围包括票据报价、丧失票据信息的上传,修改和撤销。
用户填写应急服务申请单加盖公章后于当日16:00前传真至票据网场务,并电话予以确认,票据网场务据其完成操作。
第七章、评优与违规处理
7.1 评优
(1)票据网每年对用户进行评优,对优秀用户予以表彰;
(2)评优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报价笔数,打印有效合同的份数,发布票据贴现公告、票据丧失信息的笔数,投稿篇数等。
7.2 违规处理
7.2.1 本手册认定的违规行为包括:
(1)报价不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对其他交易成员造成误导的;
(2)向票据网提交并发布的资料或信息具有非法、缺失、虚假、伪造、错误或未及时更新等情形,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3)恶意破坏票据网或者未按交易中心系统使用规范操作从而影响票据网正常运行的;
(4)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手册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的行为。
7.2.2 违规处理
票据网发现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用户资格或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
8.1 票据网的收费办法按照交易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8.2 本手册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8.3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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