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义利观简论

作者:张文彦

理论学刊 1997年09期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问题,这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无疑也是一个带根本性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

  一、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客观依据

  观念的东西,归根到底不过是被改造了的物质的东西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社会主义义利观不会凭空出现,它之所以能够形成,在于它有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能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的义与利从本质上是统一的。

  首先,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这种经济体制,不仅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使社会主义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同时,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容易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而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必然引起一定的生活失序、道德失范和心理失衡。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防止和杜绝市场经济的弊端,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使每个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能正确处理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其次,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其价值所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产生于一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道德观念,从来不是现实的消极映象,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且能在一定条件和限度下改变它的发展路线,使之更适合社会进步和人自身完善的实际需要。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单纯地从道德角度考虑道德问题,而是从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深层次考虑问题,那么道德与经济、政治的有机结合,也正是道德价值之所在。社会主义道德产生于无产阶级革命时期,那时由于物质基础和历史条件的局限,只能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发挥巨大的作用。那时的主要任务是夺取政权,以便为经济的发展扫清道路。这是用政治的方法解决经济问题。因此当时的道德也就突出强调政治的方面,“义”的方面。新中国建立后,这种道德由少数人的行为规范推广到全社会,由主要靠理想信念教育所产生的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和高尚人格的力量去影响社会的发展,逐步发展到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制度新伦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用经济的方法来解决政治问题,来解决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这样,“利”与“义”就可以统一起来了。由于社会主义是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只有确立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才能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更深刻更广泛的基础上,更直接更有力地论证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是社会主义道德自身发展的必然,更是其根本的价值所在。

  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统一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历史过程。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经济与伦理、义与利在某些方面、某种情况下仍存在着尖锐矛盾,问题是:这种矛盾的性质是什么?社会主义有无条件逐步解决这些矛盾?这是社会主义义利观能否形成的关键,也是人们议论纷纷的焦点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公有制不完善,体制有弊端,人的文化水准不高等内在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的发展阶段、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一些道德问题,从而使社会的经济与道德的矛盾在某些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矛盾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基本矛盾决定的,而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其解决的方式就是改革。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非对抗性和解决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主义的本质,都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与伦理、义与利本质上是统一的,其某些矛盾的方面和环节、某些道德领域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得到解决。那种认为我国社会道德已陷入了无力摆脱的全面危机,认为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以牺牲道德为代价,道德要有尊严就必须承受经济停滞不前的苦果的观点,是片面和不切实际的。当然,我国社会道德领域的问题、经济和伦理的矛盾的解决,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体制的逐渐确立而逐步得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都是无济于事的。

  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义利观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生活规范”,它是一个带综合性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导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和科学的含义。

  义利之辩是我国思想史上长期争论而又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这并不奇怪。因为在私有制基础上,“利”是有局限的,“义”也是有局限的,所以由此要求得完全的、没有局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义利统一观是不可能的。但是,不可否认,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资料。在我国古代的不同学派那里,所谓的“义”、“利”的具体内涵各不相同。就一般意义而言,传统的“义”主要指行为的应当、恰当,是道德规范的总称;“利”指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主义义利观与以往阶级社会的义利观相比具有不同的内容,社会主义的“义”和“利”有其特定的涵义。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义”归根到底要从“利”即从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物质利益的基础上来说明和理解,“利”是“义”的基础;而“利”又要区分哪个阶级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还是多数人的利益,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等等,“义”是“利”的价值。离开一定利的义,是不存在的;而人们追求利益、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实践活动(包括动机与效果),又无不区分为假恶丑和真善美,显示其不同的价值(包括导向、规范、标准等等)。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义”,就是指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亦即《决议》中讲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显然,这里的“义”是分层次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合义之举,“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合义之举。反之,不分情况地抽象片面地强调任何一方都不符合“义”的要求。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利”,既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包括个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个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所以从一定意义讲,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反过来,个人通过合法手段谋取个人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这里的“义”与“利”本质上是相通的、一致的。

  义利观是一种伦理道德观,而一切伦理道德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的产物,因此不同历史时期因其经济发展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义利道德。古希腊的柏拉图指出,奴隶主的道德是智慧,勇士们的道德是勇敢,手工业者的道德是勤劳,它们各尽其职,就是正义。这是建立在奴隶制等级统治基础之上的义利观。到了封建社会,尽管中西方文化传统存在着巨大差异,然而无论是我国封建社会还是西方中世纪,其道德都带有明显的禁欲主义色彩。我国古代,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董仲舒的“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到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其义利观上都具有“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他们把“义”与“利”对立起来,对个人利益的否定、对个性的压抑,其程度一个比一个严重。在西方中世纪,其伦理思想也是抹煞、压抑个性的。奥古斯丁宣扬的“原罪说”在于说明人的情欲是天生的“原罪”。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人的道德生活就在于遵守封建等级制度,而“提高自己的等级是有罪的,因为等级的划分是上帝规定的”(转引自罗国杰、宋希仁著《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卷第375页)。他强调人的幸福不在于过世俗生活,“尘世中的幸福生活,就其目的而论,是导向我们有希望在天堂中享受的幸福生活的”(《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39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同时,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阿奎那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他讲:“我们的私人利益各有不同,把社会团结在一起的是公共幸福”,由此他强调“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而且更为神圣”(同上书,第70页)。可见,出自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目的,西方中世纪的伦理思想也是压抑人的个性、个人私欲而强调封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性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讲资产阶级撕去了封建主义温情脉脉的面纱,其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资产阶级道德又跳到另一极端,总体上讲是强调个人本位、个人利益至上的利己主义义利观。例如霍布斯认为,利己是人的天性。爱尔维修认为利己思想、享乐主义是道德的基础。费尔巴哈则强调“合理的利己主义”是伦理学的根据等等。资产阶级义利观实质上是从重利轻义的角度割裂了“义”与“利”的统一。历史和实践已证明,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形成的无产阶级集体主义道德体系中,才真正解决了义与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义与利是统一的,是互相协调促进的。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先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本质特征。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建国后,毛泽东又提出,要“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第497页)。在《论十大关系》中,他又强调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切实做到“公私兼顾”(《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2页)。在义利观问题上,邓小平也多次指出,要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结合,并强调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前者要服从后者。他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他认为,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一致性当然包括集体、国家要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这对集体、国家都是有利的;同时也包括在必要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从根本上说也是个人利益所需要的。显然,只强调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正是根据上述重要思想,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倡导社会主义的多层次的义利统一观的任务。《决议》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共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笔者认为,这段科学论述包含了两层基本思想。其一,确立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含义,这就是义利并重、义利统一,强调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并采取恰当措施保证、满足和增进个人的利益;而任何个人利益的谋取和发展,要以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前提,任何集体的先富亦必须以不损害国家的利益为前提。亦即谋利的手段要正当,要以义取利,见利思义。只要合乎“义”的原则,“利”则多多益善,反之,不义之财不可取。不仅如此,而且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亦即“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同上,第175页)。其二,确立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范畴和内容。与资本主义相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既然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那么,在强调竞争时,就应该是崇尚竞争不忘协作;在强调经营自主时,应该是在一定的监督管理下的自主经营;在追求效率时,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讲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时,应该是先富带后富,后富赶先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时,应兼顾社会效益。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公平和效率、先富和后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这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范畴,也是在整个社会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规范。这些就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具体体现,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

  三、社会主义义利观实现的基本途径

  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利观是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要实现社会主义义利观,使义利并重的价值取向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实践,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新秩序,其基本途径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持续、高速、健康地发展。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义”与“利”有矛盾的环节和方面,这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而归根结底在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使人们对个人利益的需求和个人价值的追求不能得到实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根本途径就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象邓小平所讲的,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横下心来抓这件事,“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外”,“就是爆发大规模战争,打仗以后也要继续干”,要“扭着不放,‘顽固’一点,毫不动摇”(同上,第249页)。这才是抓住了解决矛盾的根本。

  第二,要加强制度建设。这里的制度建设,既包括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也包括各行各业的建章立规,更包括法律化的制度安排。首先要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部内容。这既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也是在整个社会形成义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需要。大量事实证明,现实中各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关系,为种种损人利己等不道德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它们是滋生和助长腐败,导致道德滑坡、义利观失衡的土壤。只有不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和氛围,使社会主义义利观逐步得以实现。其次,各行各业都应建章立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各行各业没有统一协调、细致严密的规章制度,或者有规章制度许多人不执行,使一些社会行为和市场行为得不到应有的限制,那也必然让人感到整个社会的无序。因此,要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秩序、新规范,各行各业都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最后,要加强法制制度的建设。法律作为在内容和功能上与道德互补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其强制性特点在维护正常秩序、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加强法制建设上应突出三方面:其一,要加速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进程,把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其二,对各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应严惩不怠;其三,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保证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总之,要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使发不义之财、见利忘义、唯利是图者受到严惩。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一个人心目中认不认同义利并重的价值取向其行动是大不一样的。因为道德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个体的“良心”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在一定条件下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也是实现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重要途径。首先,在内容上,要注重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教育。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问题,说到底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为人民大众服务,还是为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服务。毛泽东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立场问题、感情问题。只有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从思想深处解决问题,才能摆正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次,在方式上,应注意多管齐下,灵活多样。各级政府应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各种传媒、舆论工具,在全社会高扬社会主义义利观,并力求科学化,避免形式主义。这样,通过宣传教育,使正义的意识、义利并重的价值取向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形成共识。

作者介绍:张文彦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作者:张文彦

理论学刊 1997年09期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问题,这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无疑也是一个带根本性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

  一、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客观依据

  观念的东西,归根到底不过是被改造了的物质的东西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社会主义义利观不会凭空出现,它之所以能够形成,在于它有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能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的义与利从本质上是统一的。

  首先,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这种经济体制,不仅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使社会主义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同时,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容易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而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必然引起一定的生活失序、道德失范和心理失衡。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防止和杜绝市场经济的弊端,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使每个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能正确处理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其次,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其价值所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产生于一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道德观念,从来不是现实的消极映象,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且能在一定条件和限度下改变它的发展路线,使之更适合社会进步和人自身完善的实际需要。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单纯地从道德角度考虑道德问题,而是从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深层次考虑问题,那么道德与经济、政治的有机结合,也正是道德价值之所在。社会主义道德产生于无产阶级革命时期,那时由于物质基础和历史条件的局限,只能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发挥巨大的作用。那时的主要任务是夺取政权,以便为经济的发展扫清道路。这是用政治的方法解决经济问题。因此当时的道德也就突出强调政治的方面,“义”的方面。新中国建立后,这种道德由少数人的行为规范推广到全社会,由主要靠理想信念教育所产生的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和高尚人格的力量去影响社会的发展,逐步发展到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制度新伦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用经济的方法来解决政治问题,来解决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这样,“利”与“义”就可以统一起来了。由于社会主义是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只有确立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才能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更深刻更广泛的基础上,更直接更有力地论证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是社会主义道德自身发展的必然,更是其根本的价值所在。

  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统一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历史过程。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经济与伦理、义与利在某些方面、某种情况下仍存在着尖锐矛盾,问题是:这种矛盾的性质是什么?社会主义有无条件逐步解决这些矛盾?这是社会主义义利观能否形成的关键,也是人们议论纷纷的焦点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公有制不完善,体制有弊端,人的文化水准不高等内在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的发展阶段、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一些道德问题,从而使社会的经济与道德的矛盾在某些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矛盾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基本矛盾决定的,而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其解决的方式就是改革。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非对抗性和解决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主义的本质,都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与伦理、义与利本质上是统一的,其某些矛盾的方面和环节、某些道德领域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得到解决。那种认为我国社会道德已陷入了无力摆脱的全面危机,认为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以牺牲道德为代价,道德要有尊严就必须承受经济停滞不前的苦果的观点,是片面和不切实际的。当然,我国社会道德领域的问题、经济和伦理的矛盾的解决,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体制的逐渐确立而逐步得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都是无济于事的。

  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义利观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生活规范”,它是一个带综合性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导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和科学的含义。

  义利之辩是我国思想史上长期争论而又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这并不奇怪。因为在私有制基础上,“利”是有局限的,“义”也是有局限的,所以由此要求得完全的、没有局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义利统一观是不可能的。但是,不可否认,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资料。在我国古代的不同学派那里,所谓的“义”、“利”的具体内涵各不相同。就一般意义而言,传统的“义”主要指行为的应当、恰当,是道德规范的总称;“利”指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主义义利观与以往阶级社会的义利观相比具有不同的内容,社会主义的“义”和“利”有其特定的涵义。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义”归根到底要从“利”即从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物质利益的基础上来说明和理解,“利”是“义”的基础;而“利”又要区分哪个阶级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还是多数人的利益,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等等,“义”是“利”的价值。离开一定利的义,是不存在的;而人们追求利益、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实践活动(包括动机与效果),又无不区分为假恶丑和真善美,显示其不同的价值(包括导向、规范、标准等等)。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义”,就是指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亦即《决议》中讲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显然,这里的“义”是分层次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合义之举,“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合义之举。反之,不分情况地抽象片面地强调任何一方都不符合“义”的要求。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利”,既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包括个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个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所以从一定意义讲,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反过来,个人通过合法手段谋取个人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这里的“义”与“利”本质上是相通的、一致的。

  义利观是一种伦理道德观,而一切伦理道德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的产物,因此不同历史时期因其经济发展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义利道德。古希腊的柏拉图指出,奴隶主的道德是智慧,勇士们的道德是勇敢,手工业者的道德是勤劳,它们各尽其职,就是正义。这是建立在奴隶制等级统治基础之上的义利观。到了封建社会,尽管中西方文化传统存在着巨大差异,然而无论是我国封建社会还是西方中世纪,其道德都带有明显的禁欲主义色彩。我国古代,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董仲舒的“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到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其义利观上都具有“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他们把“义”与“利”对立起来,对个人利益的否定、对个性的压抑,其程度一个比一个严重。在西方中世纪,其伦理思想也是抹煞、压抑个性的。奥古斯丁宣扬的“原罪说”在于说明人的情欲是天生的“原罪”。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人的道德生活就在于遵守封建等级制度,而“提高自己的等级是有罪的,因为等级的划分是上帝规定的”(转引自罗国杰、宋希仁著《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卷第375页)。他强调人的幸福不在于过世俗生活,“尘世中的幸福生活,就其目的而论,是导向我们有希望在天堂中享受的幸福生活的”(《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39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同时,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阿奎那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他讲:“我们的私人利益各有不同,把社会团结在一起的是公共幸福”,由此他强调“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而且更为神圣”(同上书,第70页)。可见,出自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目的,西方中世纪的伦理思想也是压抑人的个性、个人私欲而强调封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性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讲资产阶级撕去了封建主义温情脉脉的面纱,其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资产阶级道德又跳到另一极端,总体上讲是强调个人本位、个人利益至上的利己主义义利观。例如霍布斯认为,利己是人的天性。爱尔维修认为利己思想、享乐主义是道德的基础。费尔巴哈则强调“合理的利己主义”是伦理学的根据等等。资产阶级义利观实质上是从重利轻义的角度割裂了“义”与“利”的统一。历史和实践已证明,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形成的无产阶级集体主义道德体系中,才真正解决了义与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义与利是统一的,是互相协调促进的。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先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本质特征。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建国后,毛泽东又提出,要“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第497页)。在《论十大关系》中,他又强调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切实做到“公私兼顾”(《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2页)。在义利观问题上,邓小平也多次指出,要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结合,并强调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前者要服从后者。他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他认为,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一致性当然包括集体、国家要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这对集体、国家都是有利的;同时也包括在必要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从根本上说也是个人利益所需要的。显然,只强调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正是根据上述重要思想,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倡导社会主义的多层次的义利统一观的任务。《决议》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共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笔者认为,这段科学论述包含了两层基本思想。其一,确立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含义,这就是义利并重、义利统一,强调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并采取恰当措施保证、满足和增进个人的利益;而任何个人利益的谋取和发展,要以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前提,任何集体的先富亦必须以不损害国家的利益为前提。亦即谋利的手段要正当,要以义取利,见利思义。只要合乎“义”的原则,“利”则多多益善,反之,不义之财不可取。不仅如此,而且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亦即“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同上,第175页)。其二,确立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范畴和内容。与资本主义相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既然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那么,在强调竞争时,就应该是崇尚竞争不忘协作;在强调经营自主时,应该是在一定的监督管理下的自主经营;在追求效率时,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讲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时,应该是先富带后富,后富赶先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时,应兼顾社会效益。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公平和效率、先富和后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这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范畴,也是在整个社会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规范。这些就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具体体现,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

  三、社会主义义利观实现的基本途径

  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利观是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要实现社会主义义利观,使义利并重的价值取向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实践,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新秩序,其基本途径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持续、高速、健康地发展。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义”与“利”有矛盾的环节和方面,这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而归根结底在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使人们对个人利益的需求和个人价值的追求不能得到实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根本途径就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象邓小平所讲的,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横下心来抓这件事,“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外”,“就是爆发大规模战争,打仗以后也要继续干”,要“扭着不放,‘顽固’一点,毫不动摇”(同上,第249页)。这才是抓住了解决矛盾的根本。

  第二,要加强制度建设。这里的制度建设,既包括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也包括各行各业的建章立规,更包括法律化的制度安排。首先要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部内容。这既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也是在整个社会形成义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需要。大量事实证明,现实中各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关系,为种种损人利己等不道德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它们是滋生和助长腐败,导致道德滑坡、义利观失衡的土壤。只有不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和氛围,使社会主义义利观逐步得以实现。其次,各行各业都应建章立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各行各业没有统一协调、细致严密的规章制度,或者有规章制度许多人不执行,使一些社会行为和市场行为得不到应有的限制,那也必然让人感到整个社会的无序。因此,要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秩序、新规范,各行各业都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最后,要加强法制制度的建设。法律作为在内容和功能上与道德互补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其强制性特点在维护正常秩序、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加强法制建设上应突出三方面:其一,要加速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进程,把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其二,对各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应严惩不怠;其三,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保证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总之,要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使发不义之财、见利忘义、唯利是图者受到严惩。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一个人心目中认不认同义利并重的价值取向其行动是大不一样的。因为道德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个体的“良心”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在一定条件下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也是实现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重要途径。首先,在内容上,要注重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教育。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问题,说到底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为人民大众服务,还是为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服务。毛泽东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立场问题、感情问题。只有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从思想深处解决问题,才能摆正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次,在方式上,应注意多管齐下,灵活多样。各级政府应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各种传媒、舆论工具,在全社会高扬社会主义义利观,并力求科学化,避免形式主义。这样,通过宣传教育,使正义的意识、义利并重的价值取向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形成共识。

作者介绍:张文彦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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