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的两种形式

作者:黄志军

哲学研究 2013年10期

   近年来国内哲学界关于辩证法的研究在逐步升温,研究的思路与以往也很不相同。过去的辩证法研究和争论主要是在传统教科书的框架内进行,以完善其体系为目标,新近的研究则是以反思和批判传统教科书的辩证法理论为重要内容和基本思路,试图以“实践辩证法”、“实践理性的辩证法”或“实践哲学的辩证法”、“生存哲学的辩证法”,取代和扬弃以往的“思辨理性的辩证法”或“概念辩证法”。很显然,这种思路与现代西方哲学对理性主义哲学的批判相吻合,有人将之归为“后形而上学视野”的研究方式。本文主要基于哲学史和人类生活实践,针对传统教科书对辩证法理解和阐释的缺失以及当前辩证法研究的某种偏颇,对辩证法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作一些区分和分析。

   一、辩证法与人类智慧

   古希腊人眼里的哲学就是“爱智慧”,而辩证法则成为哲学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通过对话和论辩拨开各种“意见”的迷雾而获得真正“知识”的途径和智慧。过去人们把辩证法看作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科学方法论,也是强调它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论的智慧。至于如何看待这种辩证法智慧的根据,则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或认为是自然辩证法,或认为是社会—历史辩证法,或认为是自然、社会、思维共有的普遍规律。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谓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存在对立,一种重要论据就是恩格斯讲自然辩证法,认为自然界存在辩证法,而马克思主要将辩证法限于社会历史领域。

   这里不讨论上述分歧,只是从人们的共识即辩证法作为一种人类高级智慧的方面来进行分析。一般说来,智慧与方法互为表里:智慧是对一定方法的总结提炼,也是通过运用方法来体现。人类之所以能成为万物之灵长,不在于“力”,而在于“智”、“巧”,懂得利用万物间既相生又相克的规律,运用形实间既相即又相离的道理;人类确实不能创造也没有创造出一个物质原子,但却创造出了整个文明世界。人类创造的各种工具包括语言工具,放大了人类的体力和智力,提高了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而推原究始,这各种工具、各种文明成果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智慧的体现,还为持续不断地生成新的更高的智慧、更充分地发挥智慧提供了基础。这是从总的方面说。从分的方面看,人的各种活动都有一个讲究方法的问题,都存在着智慧的问题:种田有种田的智慧,做工有做工的智慧,经商有经商的智慧,打仗有打仗的智慧,管理有管理的智慧,研究学问有研究学问的智慧,艺术创作有艺术创作的智慧,教育有教育的智慧,论辩有论辩的智慧。这种种智慧中既有相殊相分的一面,又有相同相通的一面。作为哲学的辩证法的智慧,就是各种智慧中相同相通的东西,属于大智慧,按中国哲学的说法,是道而不是术。但道术不隔,若执着于隔和分,就走到了智慧的反面。

   人的活动虽然多种多样,但从哲学的层面看,大致分为知和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这样的划分当然是相对的,但就其抓住了各自的本质特点来说,又是必要的和合理的。认识世界的理论活动,其目的是揭示和把握对象的本来面目和运动规律,其任务是使认识达到真理。科学活动就是认识世界活动的典型形式。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则是一种摆弄、变动、创制对象的活动,是通过人的干预、干扰使对象按照人的目的而变位、变形、变态、变质,成为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合乎人的尺度的价值存在。合目的与有价值在相当程度上是一致的相通的,价值最大化成为实践活动的最高要求。依照上述的分别,认识世界有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智慧,改造世界有改造世界的方法和智慧,这两种智慧也是既有相同相通的一面,又有相殊相分的一面,所以不能加以混淆。本文所说的辩证法的两种形式,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着眼或立论的。

   二、认识或认知的“概念辩证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法”主要指一种论辩艺术,即通过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以求得真理的方法。用黑格尔的话说:“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的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知识的灵魂。”(黑格尔,第177页)在黑格尔这里,辩证法就是“概念辩证法”。他承袭了自古希腊开端的柏拉图理性主义哲学的传统,认为只有理性才能透过变动不居的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倒过来说,事物的本质只能是理性所把握、所规定、所表达的那个样子,所以事物的本质也就是理性。概念是思想、理性运动的基本单元,概念的辩证运动的法则即“概念辩证法”不仅只是人的思想运动的法则,更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的原则”。黑格尔说:“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同上,第120页)而“‘客观思想’一词最能够表明真理”。(同上,第93页)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主要是针对西方哲学概念化的理性思维传统而发的。以往的哲学把概念固定在抽象的定义里,只注重概念之间的外延性关系,脱离了它们的实际内容及其复杂性,坚持一种抽象同一的形式主义原则。他将之称为“形而上学”,认为是一种“知性的方法”;他的任务就是要批判和否定这种知性的形而上学,创造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的“辩证逻辑”。他的《逻辑学》就是这种辩证逻辑的范本和展示,他以唯心主义的方式实现了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的统一。

   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马克思恩格斯拯救和改造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将之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辩证法的合理形态即唯物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由于把人们理解事物的方式当成了事物自身产生的方式,所以,“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法。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19页)“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同上,第112页)与马克思相比,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论述就要多得多,也要细致得多:他既从近代科学史和哲学史的角度讨论为什么形而上学方法在近代成为主导性的思维方法,认为随着科学的独立以及从搜集资料的阶段进入整理资料的阶段,形而上学的丧钟就敲响了,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都终结了,哲学只剩下纯粹思维的领域——逻辑和辩证法;也从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区别的角度,讨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认为辩证逻辑属于理性思维阶段的主要方法;而且还具体地讨论了黑格尔确立的辩证法的各种范畴和规律的应用问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4-257页)

   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对“概念辩证法”进行了深湛的研究,留下了很多精辟的思想,如辩证法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认识论,资本论就是马克思的逻辑学,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毫无片面性弊病的学说,辩证法是认识史的总计、总和,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特别是他关于人必须将运动的对象静止化、将活生生的东西僵死化、将整体的东西分解化才能加以思维,才能形成一定的概念的思想,关于概念也必须流动起来才能把握真实的现实的思想。他把辩证法概括为在掌握概念辩证本性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概念的艺术。(参见列宁,第410、191、355、240、277页)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和《辩证法的要素》,可以看作是一种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构想。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但同时也主要是将之作为一种认识方法、认识的智慧来论述的,也就是说,主要还是沿着“概念辩证法”的维度来理解和研究辩证法的。马克思的资本论、列宁的帝国主义论确实都是运用辩证法分析社会现实问题的典范,但终究是科学研究方面的运用辩证法的案例。由此可见,我们过去理解的辩证法,实质上主要是作为认识智慧之总结的思维辩证法、概念辩证法,而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则在相当程度上处于一种被遮蔽的状态。

   三、实践或实践理性的辩证法

   如果说认识活动的根本任务就是认识主体以概念的方式把握对象的运动规律,而这里的运动规律基本上是一种因果规律,那么实践活动的根本任务则是实践主体将自身作为一个因果环节“插入”或“嵌入”事物运行的过程,从而改变其结果,使之合乎人的目的和要求。与此相关并受之规定,在认识活动中,至少在作为认识之典型形式的科学研究活动中,认识主体以一种普遍者的身份,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透过与具体时空条件相联系的各种特殊的变动不居的“现象”,通过思维的抽象和分析,把握其中稳定的相对不变的本质和规律;而在实践中,实践主体则是抱有特定的目的和动机、具有特殊的利益追求的现实的人们,现实的社会实践本质上就是多种主体既合作又竞争的博弈过程,利益的多元化和主体的多元化是一种基本的前提性的事实。这就决定了实践活动的逻辑和智慧与认识活动的逻辑和智慧是不同的。

   无论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生产实践活动,还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实践过程,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面对的是特定的人和事,需要作出特定的即时的选择或决策,以特定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参与、干扰和改变,使事情或形势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在这里突出的是价值问题,或者说是价值选择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辩证法主要就是在通晓价值运动、转化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选择的智慧,是合理地进行价值评价进而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智慧。

   实践作为人的有目的的变革对象、改变环境的活动,目的和手段构成了它的基本矛盾,两者既相互规定又相互制约还相互促进。目的是人为自己确立的,是基于一定需要和能力而形成的对改变后的状态亦即自己所满意的状态的预估、预期。确立目的需要知识,包括对对象的知识、对现实条件的知识、对主体需要和能力的知识等等,但更是对这些知识的综合运用。在这种综合运用的过程中,对各个方面的价值的预测、评估、计算和权衡成为主导性的因素,其中意志和情感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的本质上就是一种价值目标,是经过对各种价值、各个方面的价值的比较和权衡而确立的,而目的一经确立,又成为衡量和确定各种手段、各种条件的价值的尺度。目的是一,手段则是多:相对于这个目的,其他各种存在、各种条件甚至主体自身,都具有了“手段”的性质,都属于手段选择的范围。制订计划、方案,就要考虑“天时、地利、人和”,考虑各种条件的变化及其带来的综合性效用,还需要临机决断,灵活处理,以变制变。

   实践领域是一个“事功”的领域,目的实现即为“成功”,否则便是“失败”。达到目的获得收益总须付出一定的成本或代价,收益是“得”,代价是“失”;“成功”意味着“得大于失”,“失败”则意味着“失大于得”。在一些特殊的具有博弈性的实践中,比如战争、政治斗争、市场竞争过程中,有些失败则不单是得失大小的问题,而且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博弈的双方都是因应时变,设谋用计。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智慧得到了极大的展现和发展。

   从哲学的角度看,如果说理论理性、理论智慧的中心任务是获得关于对象的度量、规律的越来越深刻、越来越普遍的知识,那么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则侧重于具体主体针对当下的具体问题而综合性地运用这些知识。理论智慧尽力揭示和展现事物运动的规律和条件及其变化的多种可能性,实践智慧则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主体需要和能力,权衡和比较各种可能性的价值,将实现某一种可能性确定为具体任务,并千方百计地促使其成为现实。据此观之,西方哲学更注重理论理性的分析,更侧重认识或知识论的智慧,因而形成的主要是一种概念辩证法;中国哲学则侧重于政治、军事和生活实践方面的智慧,主要形成的是一种实践辩证法。老子哲学中关于祸福相依、柔弱胜刚强、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知足不辱知止不殆的思想,孔子关于过犹不及的中庸之道的观点,孟子关于经与权关系的观点,孙子的军事辩证法思想,韩非对于君臣博弈的讨论,都是对现实生活实践中有关不同价值如何取舍的智慧的总结。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毛泽东对辩证法的诸多论述,如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流和支流、全局和局部、重点和全面的讨论等等,都是对中国革命斗争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是中国传统哲学中实践辩证法思想的运用和发展。

   四、概念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关系

   近年来国内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大成绩,就是将过去一直忽略的实践理性、实践辩证法的方面凸显出来,从而加深了对辩证法的理解,开辟了新的视野。但对于如何看待概念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的关系,还存在着不同看法,而这些不同看法又是与对概念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的不同理解为前提的。

   有研究者认为,概念辩证法是传统理性主义哲学和本体论思维方式的核心,它以主客二分、现象与本质二分以及无限理性为基础,试图通过概念的辩证运动来把握万事万物存在的根据亦即“本体”,从而达到超越时空的永恒真理。所以,随着西方哲学“从传统知识论到生存实践论”的转向,这种传统理性主义哲学的概念辩证法,或者说对辩证法的知识论理解的局面得到了改观:无论是在生命哲学、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还是在交往理论、实用主义和存在主义那里,这种以不变的本体性存在为基础、以达到永恒真理为任务的“概念辩证法”都被清除了出去。代之而起的是实践辩证法,它所关注的是由个体体验或经验而生成的有限理论视角与由个体实践构成的无限生活世界之间的矛盾。“把有限的理论视角与无限的生活实践确立为辩证法的基本矛盾,使得辩证法企图成为超越‘低级’的生活实践、成为关于终极实体的‘真理’和‘内涵逻辑’的观点成为幻觉。”(贺来,第91页)按照这种理解,概念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之间是一种扬弃和被扬弃的关系,唯有实践辩证法才是当代意义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但这种观点遇到了两个难以回避的问题:第一,论者们都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可是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更多的是关于认识辩证法或概念辩证法的论述。第二,科学研究与实际生活、认识与实践毕竟是人类的两个不同的活动类型、活动领域,把握真理与选择价值也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规律。因此,我们可以以实践理性、实践辩证法来纠正、限制理性主义哲学造成的理论理性、概念辩证法的“僭越”,但忽视马克思主义对概念辩证法的合理改造而形成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不加分别地将两者都“清除”出现代哲学视野,这似乎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

   因此,在笔者看来,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贯倡导的认识与实践、真理与价值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和充分吸取以往哲学包括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对人类智慧的总结和阐释中的合理因素,将改造后的概念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当作同时并存的两种形式。尽管当今许多人认同韦伯的说法,把工具理性即科学理性僭越价值理性当作是导致现代性弊病的重要根源,但无论如何,科学活动在今天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对于推动人类走出现代性困境的作用,仍然是无法否认的。重视价值理性不能以贬低甚至清除科学理性、工具理性为代价,而只应是防止科学理性、工具理性的僭越。当前实践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借鉴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些合理因素,厘清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界限,基于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实践理性或价值理性的特殊运动,包括研究决策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工程学、价值工程、优选逻辑等方面的成果,努力总结和提炼人类的各种实践智慧,使实践辩证法尽快从“自在的”状态转变成“自为的”状态。

作者介绍:黄志军,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作者:黄志军

哲学研究 2013年10期

   近年来国内哲学界关于辩证法的研究在逐步升温,研究的思路与以往也很不相同。过去的辩证法研究和争论主要是在传统教科书的框架内进行,以完善其体系为目标,新近的研究则是以反思和批判传统教科书的辩证法理论为重要内容和基本思路,试图以“实践辩证法”、“实践理性的辩证法”或“实践哲学的辩证法”、“生存哲学的辩证法”,取代和扬弃以往的“思辨理性的辩证法”或“概念辩证法”。很显然,这种思路与现代西方哲学对理性主义哲学的批判相吻合,有人将之归为“后形而上学视野”的研究方式。本文主要基于哲学史和人类生活实践,针对传统教科书对辩证法理解和阐释的缺失以及当前辩证法研究的某种偏颇,对辩证法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作一些区分和分析。

   一、辩证法与人类智慧

   古希腊人眼里的哲学就是“爱智慧”,而辩证法则成为哲学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通过对话和论辩拨开各种“意见”的迷雾而获得真正“知识”的途径和智慧。过去人们把辩证法看作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科学方法论,也是强调它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论的智慧。至于如何看待这种辩证法智慧的根据,则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或认为是自然辩证法,或认为是社会—历史辩证法,或认为是自然、社会、思维共有的普遍规律。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谓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存在对立,一种重要论据就是恩格斯讲自然辩证法,认为自然界存在辩证法,而马克思主要将辩证法限于社会历史领域。

   这里不讨论上述分歧,只是从人们的共识即辩证法作为一种人类高级智慧的方面来进行分析。一般说来,智慧与方法互为表里:智慧是对一定方法的总结提炼,也是通过运用方法来体现。人类之所以能成为万物之灵长,不在于“力”,而在于“智”、“巧”,懂得利用万物间既相生又相克的规律,运用形实间既相即又相离的道理;人类确实不能创造也没有创造出一个物质原子,但却创造出了整个文明世界。人类创造的各种工具包括语言工具,放大了人类的体力和智力,提高了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而推原究始,这各种工具、各种文明成果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智慧的体现,还为持续不断地生成新的更高的智慧、更充分地发挥智慧提供了基础。这是从总的方面说。从分的方面看,人的各种活动都有一个讲究方法的问题,都存在着智慧的问题:种田有种田的智慧,做工有做工的智慧,经商有经商的智慧,打仗有打仗的智慧,管理有管理的智慧,研究学问有研究学问的智慧,艺术创作有艺术创作的智慧,教育有教育的智慧,论辩有论辩的智慧。这种种智慧中既有相殊相分的一面,又有相同相通的一面。作为哲学的辩证法的智慧,就是各种智慧中相同相通的东西,属于大智慧,按中国哲学的说法,是道而不是术。但道术不隔,若执着于隔和分,就走到了智慧的反面。

   人的活动虽然多种多样,但从哲学的层面看,大致分为知和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这样的划分当然是相对的,但就其抓住了各自的本质特点来说,又是必要的和合理的。认识世界的理论活动,其目的是揭示和把握对象的本来面目和运动规律,其任务是使认识达到真理。科学活动就是认识世界活动的典型形式。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则是一种摆弄、变动、创制对象的活动,是通过人的干预、干扰使对象按照人的目的而变位、变形、变态、变质,成为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合乎人的尺度的价值存在。合目的与有价值在相当程度上是一致的相通的,价值最大化成为实践活动的最高要求。依照上述的分别,认识世界有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智慧,改造世界有改造世界的方法和智慧,这两种智慧也是既有相同相通的一面,又有相殊相分的一面,所以不能加以混淆。本文所说的辩证法的两种形式,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着眼或立论的。

   二、认识或认知的“概念辩证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法”主要指一种论辩艺术,即通过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以求得真理的方法。用黑格尔的话说:“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的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知识的灵魂。”(黑格尔,第177页)在黑格尔这里,辩证法就是“概念辩证法”。他承袭了自古希腊开端的柏拉图理性主义哲学的传统,认为只有理性才能透过变动不居的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倒过来说,事物的本质只能是理性所把握、所规定、所表达的那个样子,所以事物的本质也就是理性。概念是思想、理性运动的基本单元,概念的辩证运动的法则即“概念辩证法”不仅只是人的思想运动的法则,更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的原则”。黑格尔说:“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同上,第120页)而“‘客观思想’一词最能够表明真理”。(同上,第93页)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主要是针对西方哲学概念化的理性思维传统而发的。以往的哲学把概念固定在抽象的定义里,只注重概念之间的外延性关系,脱离了它们的实际内容及其复杂性,坚持一种抽象同一的形式主义原则。他将之称为“形而上学”,认为是一种“知性的方法”;他的任务就是要批判和否定这种知性的形而上学,创造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的“辩证逻辑”。他的《逻辑学》就是这种辩证逻辑的范本和展示,他以唯心主义的方式实现了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的统一。

   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马克思恩格斯拯救和改造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将之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辩证法的合理形态即唯物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由于把人们理解事物的方式当成了事物自身产生的方式,所以,“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法。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19页)“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同上,第112页)与马克思相比,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论述就要多得多,也要细致得多:他既从近代科学史和哲学史的角度讨论为什么形而上学方法在近代成为主导性的思维方法,认为随着科学的独立以及从搜集资料的阶段进入整理资料的阶段,形而上学的丧钟就敲响了,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都终结了,哲学只剩下纯粹思维的领域——逻辑和辩证法;也从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区别的角度,讨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认为辩证逻辑属于理性思维阶段的主要方法;而且还具体地讨论了黑格尔确立的辩证法的各种范畴和规律的应用问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4-257页)

   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对“概念辩证法”进行了深湛的研究,留下了很多精辟的思想,如辩证法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认识论,资本论就是马克思的逻辑学,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毫无片面性弊病的学说,辩证法是认识史的总计、总和,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特别是他关于人必须将运动的对象静止化、将活生生的东西僵死化、将整体的东西分解化才能加以思维,才能形成一定的概念的思想,关于概念也必须流动起来才能把握真实的现实的思想。他把辩证法概括为在掌握概念辩证本性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概念的艺术。(参见列宁,第410、191、355、240、277页)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和《辩证法的要素》,可以看作是一种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构想。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但同时也主要是将之作为一种认识方法、认识的智慧来论述的,也就是说,主要还是沿着“概念辩证法”的维度来理解和研究辩证法的。马克思的资本论、列宁的帝国主义论确实都是运用辩证法分析社会现实问题的典范,但终究是科学研究方面的运用辩证法的案例。由此可见,我们过去理解的辩证法,实质上主要是作为认识智慧之总结的思维辩证法、概念辩证法,而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则在相当程度上处于一种被遮蔽的状态。

   三、实践或实践理性的辩证法

   如果说认识活动的根本任务就是认识主体以概念的方式把握对象的运动规律,而这里的运动规律基本上是一种因果规律,那么实践活动的根本任务则是实践主体将自身作为一个因果环节“插入”或“嵌入”事物运行的过程,从而改变其结果,使之合乎人的目的和要求。与此相关并受之规定,在认识活动中,至少在作为认识之典型形式的科学研究活动中,认识主体以一种普遍者的身份,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透过与具体时空条件相联系的各种特殊的变动不居的“现象”,通过思维的抽象和分析,把握其中稳定的相对不变的本质和规律;而在实践中,实践主体则是抱有特定的目的和动机、具有特殊的利益追求的现实的人们,现实的社会实践本质上就是多种主体既合作又竞争的博弈过程,利益的多元化和主体的多元化是一种基本的前提性的事实。这就决定了实践活动的逻辑和智慧与认识活动的逻辑和智慧是不同的。

   无论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生产实践活动,还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实践过程,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面对的是特定的人和事,需要作出特定的即时的选择或决策,以特定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参与、干扰和改变,使事情或形势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在这里突出的是价值问题,或者说是价值选择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辩证法主要就是在通晓价值运动、转化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选择的智慧,是合理地进行价值评价进而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智慧。

   实践作为人的有目的的变革对象、改变环境的活动,目的和手段构成了它的基本矛盾,两者既相互规定又相互制约还相互促进。目的是人为自己确立的,是基于一定需要和能力而形成的对改变后的状态亦即自己所满意的状态的预估、预期。确立目的需要知识,包括对对象的知识、对现实条件的知识、对主体需要和能力的知识等等,但更是对这些知识的综合运用。在这种综合运用的过程中,对各个方面的价值的预测、评估、计算和权衡成为主导性的因素,其中意志和情感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的本质上就是一种价值目标,是经过对各种价值、各个方面的价值的比较和权衡而确立的,而目的一经确立,又成为衡量和确定各种手段、各种条件的价值的尺度。目的是一,手段则是多:相对于这个目的,其他各种存在、各种条件甚至主体自身,都具有了“手段”的性质,都属于手段选择的范围。制订计划、方案,就要考虑“天时、地利、人和”,考虑各种条件的变化及其带来的综合性效用,还需要临机决断,灵活处理,以变制变。

   实践领域是一个“事功”的领域,目的实现即为“成功”,否则便是“失败”。达到目的获得收益总须付出一定的成本或代价,收益是“得”,代价是“失”;“成功”意味着“得大于失”,“失败”则意味着“失大于得”。在一些特殊的具有博弈性的实践中,比如战争、政治斗争、市场竞争过程中,有些失败则不单是得失大小的问题,而且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博弈的双方都是因应时变,设谋用计。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智慧得到了极大的展现和发展。

   从哲学的角度看,如果说理论理性、理论智慧的中心任务是获得关于对象的度量、规律的越来越深刻、越来越普遍的知识,那么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则侧重于具体主体针对当下的具体问题而综合性地运用这些知识。理论智慧尽力揭示和展现事物运动的规律和条件及其变化的多种可能性,实践智慧则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主体需要和能力,权衡和比较各种可能性的价值,将实现某一种可能性确定为具体任务,并千方百计地促使其成为现实。据此观之,西方哲学更注重理论理性的分析,更侧重认识或知识论的智慧,因而形成的主要是一种概念辩证法;中国哲学则侧重于政治、军事和生活实践方面的智慧,主要形成的是一种实践辩证法。老子哲学中关于祸福相依、柔弱胜刚强、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知足不辱知止不殆的思想,孔子关于过犹不及的中庸之道的观点,孟子关于经与权关系的观点,孙子的军事辩证法思想,韩非对于君臣博弈的讨论,都是对现实生活实践中有关不同价值如何取舍的智慧的总结。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毛泽东对辩证法的诸多论述,如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流和支流、全局和局部、重点和全面的讨论等等,都是对中国革命斗争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是中国传统哲学中实践辩证法思想的运用和发展。

   四、概念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关系

   近年来国内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大成绩,就是将过去一直忽略的实践理性、实践辩证法的方面凸显出来,从而加深了对辩证法的理解,开辟了新的视野。但对于如何看待概念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的关系,还存在着不同看法,而这些不同看法又是与对概念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的不同理解为前提的。

   有研究者认为,概念辩证法是传统理性主义哲学和本体论思维方式的核心,它以主客二分、现象与本质二分以及无限理性为基础,试图通过概念的辩证运动来把握万事万物存在的根据亦即“本体”,从而达到超越时空的永恒真理。所以,随着西方哲学“从传统知识论到生存实践论”的转向,这种传统理性主义哲学的概念辩证法,或者说对辩证法的知识论理解的局面得到了改观:无论是在生命哲学、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还是在交往理论、实用主义和存在主义那里,这种以不变的本体性存在为基础、以达到永恒真理为任务的“概念辩证法”都被清除了出去。代之而起的是实践辩证法,它所关注的是由个体体验或经验而生成的有限理论视角与由个体实践构成的无限生活世界之间的矛盾。“把有限的理论视角与无限的生活实践确立为辩证法的基本矛盾,使得辩证法企图成为超越‘低级’的生活实践、成为关于终极实体的‘真理’和‘内涵逻辑’的观点成为幻觉。”(贺来,第91页)按照这种理解,概念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之间是一种扬弃和被扬弃的关系,唯有实践辩证法才是当代意义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但这种观点遇到了两个难以回避的问题:第一,论者们都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可是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更多的是关于认识辩证法或概念辩证法的论述。第二,科学研究与实际生活、认识与实践毕竟是人类的两个不同的活动类型、活动领域,把握真理与选择价值也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规律。因此,我们可以以实践理性、实践辩证法来纠正、限制理性主义哲学造成的理论理性、概念辩证法的“僭越”,但忽视马克思主义对概念辩证法的合理改造而形成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不加分别地将两者都“清除”出现代哲学视野,这似乎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

   因此,在笔者看来,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贯倡导的认识与实践、真理与价值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和充分吸取以往哲学包括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对人类智慧的总结和阐释中的合理因素,将改造后的概念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当作同时并存的两种形式。尽管当今许多人认同韦伯的说法,把工具理性即科学理性僭越价值理性当作是导致现代性弊病的重要根源,但无论如何,科学活动在今天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对于推动人类走出现代性困境的作用,仍然是无法否认的。重视价值理性不能以贬低甚至清除科学理性、工具理性为代价,而只应是防止科学理性、工具理性的僭越。当前实践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借鉴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些合理因素,厘清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界限,基于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实践理性或价值理性的特殊运动,包括研究决策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工程学、价值工程、优选逻辑等方面的成果,努力总结和提炼人类的各种实践智慧,使实践辩证法尽快从“自在的”状态转变成“自为的”状态。

作者介绍:黄志军,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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