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在教育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在教学、科研、人事等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
(二)在其他部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实绩突出,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者,亦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情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称职及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
第五条 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 外语要求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应具备各级职务相应的外语水平。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外语免试条件参照人事部国人厅[2007]37号文件、京人发[2004]96号文件和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2007]3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研究实习员的要求
1、熟悉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日常一般性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一般性论文、调查报告或带有研究性质的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 评审助理研究员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独立处理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般疑难问题,起草工作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总结、报告等,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2、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系统的了解,能独立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规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完成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专题研究,写出较好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参加专著的编写工作。
3、能协助指导初级教育管理干部的工作和学习,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任务。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
件。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吸取国外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其研究成果对本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在南广学刊《传媒与教育》上发表两篇或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署名排在前两位)
3、管理工作实绩突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得到广泛好评。
第九条 评审副研究员的基本条件(科研业绩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在论文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署名排在第一位);
2.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且有1篇论文(署名排在第一位)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政府奖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任现职以来,在著作和科研项目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出版国家统编教材1部(以书面署名前两位为准),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3.主持省部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协议书署名排在第一位为准);
4.参与完成过大型横向科研项目1项(经费:工科项目不少于80万/项、理科项目不少于20万/项、文科项目不少于30万/项;以协议书或项目鉴定书署名前两位为准);
5.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署名前两位,以获奖证书为准);
6.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署名前两位,以专利证书为准)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署名第一位,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十条 评审研究员的基本条件(科研业绩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在论文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理工科教师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或EI检索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文科和艺术学科教师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
2.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且有1篇论文(署名第一位)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政府奖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任现职以来,在著作和科研项目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2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部分要在30万字以上;
2.出版国家统编教材1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
部分要在2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项目鉴定书署名第一位);
4.主持完成过大型横向科研项目1项(经费:工科项目不少于100万/项、理科项目不少于30万/项、文科项目不少于40万/项;项目鉴定书署名第一位;
5.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含)以上奖1项(署名第一位,以获奖证书为准);
6.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署名第一位,以专利证书为准)或获实用新型专利3项(署名第一位,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 破格评审教师系列职务、研究系列职务的条件 对于不具有规定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要求,但任现职以来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破格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署名排在第一位);
2.获得过省部级政府奖三等奖(含)以上奖(署名排在第一位);
3.获得过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高校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署名排在第一位);
4.在对社会科学的理论问题研究中,取得了较大成绩和一定社会效益;或在我校学科建设过程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破格申报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且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署名排在第一位);
2.获得过省部级政府奖二等奖(含)以上奖(署名排在
第一位);
3.在对社会科学的重要理论问题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和显著社会效益。
注:1. 本条例所指的论文、论著,指在任职期间内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指通过相关部门鉴定的成果,获奖以相应的奖励证书为准,以上成果均须在科研处申报。
2. 对硕士、博士毕业人员,读学位之前曾有工作经历且在高等学校任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方可折算以前任职年限,其他系列职务则不能折算。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教师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在教育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在教学、科研、人事等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
(二)在其他部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实绩突出,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者,亦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情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称职及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
第五条 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 外语要求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应具备各级职务相应的外语水平。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外语免试条件参照人事部国人厅[2007]37号文件、京人发[2004]96号文件和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2007]3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研究实习员的要求
1、熟悉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日常一般性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一般性论文、调查报告或带有研究性质的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 评审助理研究员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独立处理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般疑难问题,起草工作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总结、报告等,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2、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系统的了解,能独立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规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完成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专题研究,写出较好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参加专著的编写工作。
3、能协助指导初级教育管理干部的工作和学习,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任务。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
件。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吸取国外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其研究成果对本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在南广学刊《传媒与教育》上发表两篇或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署名排在前两位)
3、管理工作实绩突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得到广泛好评。
第九条 评审副研究员的基本条件(科研业绩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在论文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署名排在第一位);
2.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且有1篇论文(署名排在第一位)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政府奖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任现职以来,在著作和科研项目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出版国家统编教材1部(以书面署名前两位为准),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3.主持省部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协议书署名排在第一位为准);
4.参与完成过大型横向科研项目1项(经费:工科项目不少于80万/项、理科项目不少于20万/项、文科项目不少于30万/项;以协议书或项目鉴定书署名前两位为准);
5.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署名前两位,以获奖证书为准);
6.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署名前两位,以专利证书为准)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署名第一位,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十条 评审研究员的基本条件(科研业绩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在论文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理工科教师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或EI检索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文科和艺术学科教师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
2.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且有1篇论文(署名第一位)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政府奖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任现职以来,在著作和科研项目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2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部分要在30万字以上;
2.出版国家统编教材1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
部分要在2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项目鉴定书署名第一位);
4.主持完成过大型横向科研项目1项(经费:工科项目不少于100万/项、理科项目不少于30万/项、文科项目不少于40万/项;项目鉴定书署名第一位;
5.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含)以上奖1项(署名第一位,以获奖证书为准);
6.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署名第一位,以专利证书为准)或获实用新型专利3项(署名第一位,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 破格评审教师系列职务、研究系列职务的条件 对于不具有规定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要求,但任现职以来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破格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署名排在第一位);
2.获得过省部级政府奖三等奖(含)以上奖(署名排在第一位);
3.获得过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高校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署名排在第一位);
4.在对社会科学的理论问题研究中,取得了较大成绩和一定社会效益;或在我校学科建设过程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破格申报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且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署名排在第一位);
2.获得过省部级政府奖二等奖(含)以上奖(署名排在
第一位);
3.在对社会科学的重要理论问题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和显著社会效益。
注:1. 本条例所指的论文、论著,指在任职期间内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指通过相关部门鉴定的成果,获奖以相应的奖励证书为准,以上成果均须在科研处申报。
2. 对硕士、博士毕业人员,读学位之前曾有工作经历且在高等学校任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方可折算以前任职年限,其他系列职务则不能折算。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