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繁杂、专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征纳双方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二者对企业纳税行为与结果的认定和判断会出现不一致,从而导致纳税争议。税收是企业必须支付的外部成本,企业内在利益的驱动和其对降低税负的客观需要,促使企业必须正确、及时地解决纳税争议,否则会给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因此,企业应对纳税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必须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实践中,为了控制税收成本,企业建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长效勾通机制,主要做三件事情:一是企业涉税减免备案和审批事项制度化;二是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低成本化解税企争议;三是规避地方涉税政策适用不确定性风险。
一、企业涉税减免备案和审批事项制度化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只要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当地税务机关去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四条规定:“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和税收征管实践,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分期备案类和审批类两种优惠事项,企业一定要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有关工作进行制度化,将涉税减免备案和审批制度化。即提前准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税务机关得要求,提供和备齐有关涉税资料,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尽早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多缴纳税收。
例如,某县烟叶购销站向烟农销售苗肥、烟叶种子、农膜、农药等,财务部门自行按政策进行了税收优惠处理,但未到当地国税部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该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其进行检查,要求其补缴增值税11129.85元,同时给予其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处罚。随后,该购销站在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又例如,该县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申报国债利息免税收入7145.24元和3822.58元,由于未履行税收优惠备案程序,于2014年4月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741.96元,并加收滞纳金450.76元。后来,该银行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二、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低成本化解税企争议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制环境总的来说不是很乐观,严格说来,中国是没有税法的。如果要说有税法的话,只有三部法律才称得上是税法,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才是税收法律,因为这三部税收法律才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其他的税收法律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独自颁布的税收政策,还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地方性税收政策。在中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的法制环境下,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税法没有规定或者税收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灰色地带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正是如此,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经常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或适当性产生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引发纳税争议。这种争议既涉及税务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同时又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寻求适当、有效的方式予以及时解决,纳税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虽然纳税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但是作为纳税争讼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方式,在实践中往往会劳命伤财,将给企业增加很大的交易成本。在目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和谐征税关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有些地方税务衙门的官僚作风还比较严重,企业一定要重视与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关系,这将会给企业节省不少的纳税成本。特别是在出现税企争议时,尽量寻找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商解决渠道,低成本解决争议。这就要求企业在平常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
三、规避涉税政策适用不确定性风险
企业之所以会面临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一些涉税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一个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解读可能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解读也可能存在分歧,即便在同一个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税务官员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一直在致力于减少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以便于为企业创造透明的税收政策环境,让企业能够将注意力集中在发展壮大上,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事先裁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所谓事先裁定,就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通俗地说,事先裁定就是一种制度化的政策解读,类似于我国常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批复,只不过事先裁定的行文对象不是税务机关,而是企业,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事先裁定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税务当局作出。事先裁定带给纳税人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
事先裁定制度是一项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虽然在我国还没有实行,但在很多涉税不确定事项中,地方税务管员在企业适用税收政策方面,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其实,有些企业的涉税事项,在现有税收法律规范内找不到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或者现有税收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存在歧义时,企业应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税务管员的裁定,这就是事先裁定制度的原形。如果今后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完全可以规避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税务风险。可是,事先裁定往往带有税务机关管员们的主观判断性,如果企业能够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长效的勾通机制,完全可以使企业通晓当地的一些税收政策规定,并就某些涉税不确定事项,在适用税收政策时,尽快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裁定,有助于更准确地进行税务成本的预算,消除被处罚的风险。
面对繁杂、专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征纳双方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二者对企业纳税行为与结果的认定和判断会出现不一致,从而导致纳税争议。税收是企业必须支付的外部成本,企业内在利益的驱动和其对降低税负的客观需要,促使企业必须正确、及时地解决纳税争议,否则会给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因此,企业应对纳税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必须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实践中,为了控制税收成本,企业建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长效勾通机制,主要做三件事情:一是企业涉税减免备案和审批事项制度化;二是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低成本化解税企争议;三是规避地方涉税政策适用不确定性风险。
一、企业涉税减免备案和审批事项制度化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只要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当地税务机关去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四条规定:“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和税收征管实践,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分期备案类和审批类两种优惠事项,企业一定要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有关工作进行制度化,将涉税减免备案和审批制度化。即提前准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税务机关得要求,提供和备齐有关涉税资料,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尽早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多缴纳税收。
例如,某县烟叶购销站向烟农销售苗肥、烟叶种子、农膜、农药等,财务部门自行按政策进行了税收优惠处理,但未到当地国税部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该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其进行检查,要求其补缴增值税11129.85元,同时给予其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处罚。随后,该购销站在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又例如,该县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申报国债利息免税收入7145.24元和3822.58元,由于未履行税收优惠备案程序,于2014年4月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741.96元,并加收滞纳金450.76元。后来,该银行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二、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低成本化解税企争议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制环境总的来说不是很乐观,严格说来,中国是没有税法的。如果要说有税法的话,只有三部法律才称得上是税法,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才是税收法律,因为这三部税收法律才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其他的税收法律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独自颁布的税收政策,还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地方性税收政策。在中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的法制环境下,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税法没有规定或者税收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灰色地带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正是如此,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经常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或适当性产生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引发纳税争议。这种争议既涉及税务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同时又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寻求适当、有效的方式予以及时解决,纳税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虽然纳税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但是作为纳税争讼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方式,在实践中往往会劳命伤财,将给企业增加很大的交易成本。在目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和谐征税关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有些地方税务衙门的官僚作风还比较严重,企业一定要重视与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关系,这将会给企业节省不少的纳税成本。特别是在出现税企争议时,尽量寻找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商解决渠道,低成本解决争议。这就要求企业在平常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
三、规避涉税政策适用不确定性风险
企业之所以会面临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一些涉税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一个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解读可能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解读也可能存在分歧,即便在同一个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税务官员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一直在致力于减少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以便于为企业创造透明的税收政策环境,让企业能够将注意力集中在发展壮大上,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事先裁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所谓事先裁定,就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通俗地说,事先裁定就是一种制度化的政策解读,类似于我国常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批复,只不过事先裁定的行文对象不是税务机关,而是企业,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事先裁定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税务当局作出。事先裁定带给纳税人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
事先裁定制度是一项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虽然在我国还没有实行,但在很多涉税不确定事项中,地方税务管员在企业适用税收政策方面,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其实,有些企业的涉税事项,在现有税收法律规范内找不到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或者现有税收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存在歧义时,企业应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税务管员的裁定,这就是事先裁定制度的原形。如果今后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完全可以规避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税务风险。可是,事先裁定往往带有税务机关管员们的主观判断性,如果企业能够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长效的勾通机制,完全可以使企业通晓当地的一些税收政策规定,并就某些涉税不确定事项,在适用税收政策时,尽快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裁定,有助于更准确地进行税务成本的预算,消除被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