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表格教材-法律法规

表格教材——《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八零后·郭老师

第 1 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1、按照法律规范渊源划分: ①法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②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国务院、省人大 ③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办法、规定————部委、省级政府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通知、复函—各级政府 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 相关法律规范 1、 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法)→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规定、办法)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 2、 横向效力层级、时间序列效力层级、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优先于一般、新法优先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 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 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规定不 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工程类招标投标——房建、市政、公路、水利、通信、农业、民航、广电总局 2、货物类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机电、政府采购、医疗机构药品、其他 3、服务类招标投标—勘察设计、监理、科技项目、科研、国有资产转让、特许经营、物管 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三报一网”上发布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专家库 5、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住建部) 、 中央投资项目 (国家发改委) 、 政府采购(财政部)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招标人支付、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核准、备案、报告、投诉处理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综合性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 品、进口产品、促进中心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建筑法、质量、施工许可、强标、资质、发承包、结算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审批、核准、备案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合资、合作、独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目的,前提条件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重要目的之一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直接立法目的,最终目的 1、地域范围: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不包括香港、澳门 2、主体范围:国内各类主体: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公民个人 各类外国主体: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在我国分支机构 3、 例外情形: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提供方对招投标有不同规定的, 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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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体系构成 (熟悉)

1.1 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 体系的构 成

1.1.2 效力层级 (熟悉)

1.2.1 工程、货 物、服务

1.2 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 的主要规 定

1.2.2 综合性法 律规定 (熟悉)

1.2.3 相关的法 律法规

1.3.1 立法目的 1.3 《招标投 标法》

1.3.2 适用范围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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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基本原则 (掌握)

1、公开原则——(招标程序、标准、方法)信息透明;投标人平等参与投标竞争; 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主体)机会均等;一视同仁、不歧视、不排斥;不标明特定供应者; 3、公正原则——(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招标程序公正、评标标准唯一。 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公开的)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4、诚实信用原则—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应承担法律责任 1、招标——具有基础性影响;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发售招标文件、踏勘、澄清与修改 2、投标——确定竞争格局;投标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3、开标——公开进行,维护合法权益基本条件;时间、地点;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 4、评标——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中标——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生异议、投诉、举报 6、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3.4 基本程序 (掌握)

1.4 《招标投 标法实施 条例》 (掌握)

1、充实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配套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制度、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制度等。 2、细化和完善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可以不招标、邀请招 标情形、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暂估价项目

招标、两阶段招标、优化招投标主要环节的时限 3、加强了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部门、管理部门、认可部门 4、强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 2 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一是法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二是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合伙组织、企业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外国企业的办事机构)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区别: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不能作为招标人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依法进行招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1、分类——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科研项目允许) 。 2、条件—①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只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 ②参与投标竞争(提交投标文件,即提出要约) 1、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分公司可独立订立合同,但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经验、信誉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本次招标截止时间前)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不可以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次截止时间前)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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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标人 (熟悉)

2.1.1 分类

2.1.2 具备条件 2.2.1 分类及具 备条件

2.2 投标人 (熟悉)

2.2.2 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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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性质

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指导作用;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

式;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含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 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4、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底保密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即潜在投标人;收集问题、会议纪要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合同——根据招标人的委托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合同的执行、货款的支付、产品的验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甲级、乙级、预备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甲级、乙级、暂定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甲级、乙级、预乙级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甲级、乙级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甲级、乙级、临时乙级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人员、业绩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中央) 。 注意:招标人能做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做,但评标委员会能做的代理机构不能做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 5 亿,预备级 2 亿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 1 亿,暂定级 6000 万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乙级 4000 万美元,预乙级 2000 万美元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 1000 万 5、代理与招标相关的业务——造价、咨询、项目代建、项目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 1、收费方式——政府指导价,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 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一次招标全过程):350 万元(货)、300(服)、450(工) 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 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费用。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1、当事人监督——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重要基础;方式:投诉 2、行政监督——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的重要职能。 3、司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监督;起诉 4、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第三方监督 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监督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参与或干预招投标 2、合理行政原则——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3、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行政监督部门及人员)实施监察。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2、行业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住建、商务;财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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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职责 (除评标 委员会责 任外)

2.3 招标代理 机构 (掌握)

2.3.3 分类

2.3.4 资格条件

2.3.5 业务范围

2.3.6 服务收费

2.4.1 监督体系

2.4 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 监督 (熟悉)

2.4.2 行政监督 基本原则

2.4.3 行政监督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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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行政 监督内容

程序监督——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实体监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监督 1、招标方案的审批与核准——招标范围、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核准三类: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500 万元补 助、转贷、贷款贴息;国家重点项目 2、自行招标备案——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5、受理投诉举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10 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报。 6、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 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 7、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 8、监督检查——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 9、项目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 10、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 3 章 招标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外国

贷款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际采购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4、例外情形(法定可以不招标情形) ●《招标投标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向原中标 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其他特殊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 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符合资质等级;在建工程 追加的附属小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其他情形 ■邀请招标条件——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国外赠送;零部件(生产配套、维修) ;旧机电 产品;一次合同估算价 100 万人民币以下;外企投资总额内进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级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样品样机;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的 机电产品;优惠金额超过合同估算价格 50%;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200 万;货物(重要设备、材料)100 万; 服务(勘察、设计、监理)50 万;总投资额 3000 万元 暂估价项目:招标范围内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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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行政 监督方式

3.1 必须招标 项目的范 围和规模 标准 (掌握)

3.1.1 必须招标 项目的范 围和例外 情形

3.1.2 必须招标 项目的规 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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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 5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60 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货物和服务 120 万以上、工程项目 200 万以上(同施工)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 (1)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项目本身、招标事项 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 、招标方式(公开、邀请) 、招标组织形式(自行、委托) (2)

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银行承诺贷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条件——招标人成立;初设及概算批准;资金;图纸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条件—招标人成立、核准、资金、提出货物技术要求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邀请招标条件和审批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条件: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3 家)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审批和核准(6 种情况) ①工程建设项目: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由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认定 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③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1、委托招标—自主选择,委托代理关系,不得同时代理投标,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2、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能力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技术、概预算、财务、工程管理方面技术力量; 同类招标经验; 专门招标机构或 3 名以上招标人员; 掌握法规 政府采购自行招标: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培训。 核准管理: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 事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可研报告) ;主 管部门进行核准。 商务部规定:机电自行招标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事后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 地点、工期;招标文件收取费用;投标人资质等级 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招标人名称、地址;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交 货地点、时间;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收取费用;提交资格预审或 投标文件地点、截止时间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名称;项目;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时间地点、技术 参数;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 地点、 截止日期; 开标时间地点; 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数量、技术;供应商资格 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时间、方式、

费用;投标截止时间地点; 预审合格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具体事项,实现了招标公告功能。 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预审方法、联系方式 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性质、资格要求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投标人按资格预审公告提交文件。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中随机选择 3 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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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招标的条 件

3.2.2 3.2 招标方式 招标条件、 招标方式 和招标组 织形式 (掌握)

3.2.3 招标组织 形式

3.3 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 公告与投 标邀请书 3.3.2 (掌握) 资格预审 公告 3.3.3 投标邀请 书

3.3.1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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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日报》 、 《中国经济导报》 、 《中国建设报》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政府采购项目——《中国财经报》 、 《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境内不收取费用;国际招标公告收费;在报纸上发布如实抄送指定网络;两个以上媒介 内容一致;媒介收到 7 日内发布;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资格预审——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决定是否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程序——编制、发布、出售、澄清、提交、评审、确定、通知书 2、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构成与编制——工程项目、货物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澄清或者修改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投标人;不足 3 日的顺延截止时间;投标人有异议提前 2 日提出,3 日内答复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不足 15 日的顺延截止时间 有异议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3 日内作出答复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招标项目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6、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审查组织、资格条件与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与

要求 7、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量不足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在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合格的投 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公告、须知、评标标准方法、技术条款、格式、合同、附件 2、 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构成——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政府采购 3、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3 项)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货物交货期、 价格调整、备选方案、分包、联合体投标、工程量 清单、技术规格、签署及密封、履约保证金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和确定工期(或交货期)——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或相当于;技术复杂采用两阶段招标; 4、用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机电产品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要加注星号 5、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评标标准方法不得改变 6、规定提交备选方案和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 招标文件中说明,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方案予以考虑。 机电产品——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备选方案的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7、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不得少于 5 日;提交不得少于 20 日。 8、规定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时间与地点——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同一时间 9、明确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0、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效期以及提交与退还 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境内现金或者支票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提交——两阶段招标,在第二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 退还——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1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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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招标公告 的发布

3.4 资格审查 (掌握)

3.4.1 资格预审

3.4.2 资格后审

3.5.1 招标文件 的构成

3.5 招标文件 的构成和 编制 (掌握)

3.5.2 招标文件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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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明确招标文件的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成本费;招标人终止及时退还。 13

、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件或示范文本的作用—— 3.5.3 招标文件 审核和备 案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组审核,通过招标网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国际组织贷款——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 世界银行贷款——世界银行征求意见并批准 2、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不得再参加评标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不足 15 日的顺延截止时间 有异议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3 日内作出答复 机电产品——修改应当在开标日 15 日前。有异议的,开标日前 5 日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修改,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修改在截止时间 3 日前。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澄清修改的,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5.4 招标文件 澄清和修 改

3.5.5 标底及最 高投标限 价的编制 3.6 保密的要 求

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单独现场踏勘;不得向他人透露;标底必须保密;不得违法泄露;保护招标 当事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4章 投标的规定

4.1.1 投标文件 内容及 构成 (熟悉)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机械设备;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商务和技术 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其他内容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书格式、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产品说明一 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格式、资格证明格式、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信用证样本 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其他部分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包括——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投标 有效期、重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合同条款及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等。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对已经递交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部分进行增补与修订。 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投标文件,不再投标或重新投标。 招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施工项目——修改的投标文件按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机电产品——截止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修改内容签署、盖章,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同上 工程施工项目——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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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标文件

4.1.2 编制基本 要求 (熟悉)

4.1.3 补充与修 改或撤回 与撤销 (掌握)

4.1.4 签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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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 (掌握)

机电产品——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 表人有效授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否决其投标。 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 相应内容必须进行逐页小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在资格 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的送达 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送达地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的签收——签收保存;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3、投标文件的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逾期送达;不密封 工程建设项目——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机电产品——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免费注册 政府采购项目——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拒收。 招标人自行确定;考虑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签约时间。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失效,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机电产品——拒绝延长,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应延长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意延长少于 3 个,重新招标;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数额——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政府采购项目概算的 1%;两阶段招标在第二阶段提交 形式——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②保兑支票;③银行汇票; ④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⑤现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提交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可以由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一方提交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招标人的实际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除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有权要求 中标人补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常见于大型复杂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同一专业——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机电产品——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政府采购——特殊要求时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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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送达与 签收 (掌握)

4.2.1 有效期的 确定 4.2 投标 有效期 (掌握)

4.2.2 有效期的 延长

4.3.1 形式 4.3 投标 保证金 (掌握)

4.3.2 提交

4.3.3 有效期 4.4.1 联合体 构成 4.4.2 联合体资 格条件 4.4.3 联合体变

4.4 联合体 投标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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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变化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 意。如果变化对招标人不利,招标人有权拒绝。 工程货物——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未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其中一方成员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 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联合体各方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认定——要求所有成员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工程施工不得参与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为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 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工程货物不得参与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协商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同一集团协同投标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同一单位编制、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项 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规律性差 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泄露其他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暗示压价 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伪造许可证、虚假财务、虚假业绩、虚假负责人、虚假信用状况 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开标地点——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 时间和地点的修改——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应符合招标文件修改要求。 政府采购——截止时间 3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不能 视为放弃投标,视为其放弃见证和确认开标结果的权利。 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政府采购——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参加开标,视情况确定,并不是强制的。 上述部门也不需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程序。 拆封——招

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当众拆封所有投标文件。 唱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机电产品——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一并唱出,不唱评标时不承认 政府采购——还应宣读价格折扣、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未宣读评标时不承认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 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记录并存档——当场记录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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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联合体 协议 4.4.5 联合体 投标

4.5.1 对投标人 参与投标 的限制性 规定

4.5 投标的限 制性规定 (熟悉)

4.5.2 对投标行 为的限制 性规定

5.1.1 时间和 地点

5.1 开标 (掌握)

5.1.2 开标 参与人

5.1.3 程序 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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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机电产品——开标后 2 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5.1.4 特殊情况 处理 投标人少于 3 个——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一般项目——专家库随机抽取,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机电产品——入选国家级专家库条件——教授级职称; 近 5 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 评审工作;享受国家津贴;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 政府采购——达不到规定条件, 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专业特长并熟悉产品情况, 经财政 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不宜超过 70 岁; 选择评标专家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机电产品——招标机构及业主从国家、地方专家库随机抽取 政府采购项目——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库中随机方式抽取 一般招标项目选择方式和程序—机电产品、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机电产品专家抽取时间不得早于——省内 48h、省外 72h 特殊招标项目选择的方式和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公示前必

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 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机电产品规定同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政府采购——3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技术经济 专家人数 5 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 成员总数的 2/3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3、政府采购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近亲属;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有经济利益关系; 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机电产品——已参加招标文件审核不得参加评标; 利害关系——任职、兼职、持有股份;同一法人代表;近亲属担任领导职 务;其他经济利害关系;同一单位不得超过总数 1/3 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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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专家条件

5.2 评标专家 (熟悉)

5.2.2 专家选择

5.3.1 组成

5.3 评标 委员会 (熟悉)

5.3.2 成员权利 义务 5.3.3 不得担任 评标委员 会成员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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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1、按照法律规范渊源划分: ①法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②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国务院、省人大 ③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办法、规定————部委、省级政府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通知、复函—各级政府 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 相关法律规范 1、 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法)→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规定、办法)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 2、 横向效力层级、时间序列效力层级、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优先于一般、新法优先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 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 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规定不 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工程类招标投标——房建、市政、公路、水利、通信、农业、民航、广电总局 2、货物类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机电、政府采购、医疗机构药品、其他 3、服务类招标投标—勘察设计、监理、科技项目、科研、国有资产转让、特许经营、物管 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三报一网”上发布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专家库 5、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住建部) 、 中央投资项目 (国家发改委) 、 政府采购(财政部)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招标人支付、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核准、备案、报告、投诉处理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综合性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 品、进口产品、促进中心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建筑法、质量、施工许可、强标、资质、发承包、结算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审批、核准、备案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合资、合作、独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目的,前提条件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重要目的之一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直接立法目的,最终目的 1、地域范围: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不包括香港、澳门 2、主体范围:国内各类主体: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公民个人 各类外国主体: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在我国分支机构 3、 例外情形: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提供方对招投标有不同规定的, 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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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体系构成 (熟悉)

1.1 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 体系的构 成

1.1.2 效力层级 (熟悉)

1.2.1 工程、货 物、服务

1.2 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 的主要规 定

1.2.2 综合性法 律规定 (熟悉)

1.2.3 相关的法 律法规

1.3.1 立法目的 1.3 《招标投 标法》

1.3.2 适用范围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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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基本原则 (掌握)

1、公开原则——(招标程序、标准、方法)信息透明;投标人平等参与投标竞争; 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主体)机会均等;一视同仁、不歧视、不排斥;不标明特定供应者; 3、公正原则——(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招标程序公正、评标标准唯一。 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公开的)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4、诚实信用原则—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应承担法律责任 1、招标——具有基础性影响;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发售招标文件、踏勘、澄清与修改 2、投标——确定竞争格局;投标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3、开标——公开进行,维护合法权益基本条件;时间、地点;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 4、评标——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中标——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生异议、投诉、举报 6、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3.4 基本程序 (掌握)

1.4 《招标投 标法实施 条例》 (掌握)

1、充实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配套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制度、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制度等。 2、细化和完善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可以不招标、邀请招 标情形、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暂估价项目

招标、两阶段招标、优化招投标主要环节的时限 3、加强了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部门、管理部门、认可部门 4、强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 2 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一是法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二是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合伙组织、企业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外国企业的办事机构)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区别: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不能作为招标人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依法进行招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1、分类——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科研项目允许) 。 2、条件—①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只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 ②参与投标竞争(提交投标文件,即提出要约) 1、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分公司可独立订立合同,但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经验、信誉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本次招标截止时间前)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不可以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次截止时间前)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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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标人 (熟悉)

2.1.1 分类

2.1.2 具备条件 2.2.1 分类及具 备条件

2.2 投标人 (熟悉)

2.2.2 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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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性质

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指导作用;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

式;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含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 3、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4、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底保密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即潜在投标人;收集问题、会议纪要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合同——根据招标人的委托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合同的执行、货款的支付、产品的验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甲级、乙级、预备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甲级、乙级、暂定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甲级、乙级、预乙级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甲级、乙级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甲级、乙级、临时乙级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人员、业绩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中央) 。 注意:招标人能做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做,但评标委员会能做的代理机构不能做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 5 亿,预备级 2 亿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 1 亿,暂定级 6000 万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乙级 4000 万美元,预乙级 2000 万美元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 1000 万 5、代理与招标相关的业务——造价、咨询、项目代建、项目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 1、收费方式——政府指导价,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 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一次招标全过程):350 万元(货)、300(服)、450(工) 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 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费用。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1、当事人监督——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重要基础;方式:投诉 2、行政监督——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的重要职能。 3、司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监督;起诉 4、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第三方监督 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监督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参与或干预招投标 2、合理行政原则——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3、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行政监督部门及人员)实施监察。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2、行业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住建、商务;财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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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职责 (除评标 委员会责 任外)

2.3 招标代理 机构 (掌握)

2.3.3 分类

2.3.4 资格条件

2.3.5 业务范围

2.3.6 服务收费

2.4.1 监督体系

2.4 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 监督 (熟悉)

2.4.2 行政监督 基本原则

2.4.3 行政监督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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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行政 监督内容

程序监督——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实体监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监督 1、招标方案的审批与核准——招标范围、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核准三类: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500 万元补 助、转贷、贷款贴息;国家重点项目 2、自行招标备案——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5、受理投诉举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10 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报。 6、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 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 7、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 8、监督检查——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 9、项目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 10、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 3 章 招标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外国

贷款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际采购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4、例外情形(法定可以不招标情形) ●《招标投标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向原中标 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其他特殊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 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符合资质等级;在建工程 追加的附属小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其他情形 ■邀请招标条件——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国外赠送;零部件(生产配套、维修) ;旧机电 产品;一次合同估算价 100 万人民币以下;外企投资总额内进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级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样品样机;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的 机电产品;优惠金额超过合同估算价格 50%;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200 万;货物(重要设备、材料)100 万; 服务(勘察、设计、监理)50 万;总投资额 3000 万元 暂估价项目:招标范围内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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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行政 监督方式

3.1 必须招标 项目的范 围和规模 标准 (掌握)

3.1.1 必须招标 项目的范 围和例外 情形

3.1.2 必须招标 项目的规 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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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 5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60 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货物和服务 120 万以上、工程项目 200 万以上(同施工)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 (1)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项目本身、招标事项 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 、招标方式(公开、邀请) 、招标组织形式(自行、委托) (2)

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银行承诺贷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条件——招标人成立;初设及概算批准;资金;图纸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条件—招标人成立、核准、资金、提出货物技术要求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邀请招标条件和审批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条件: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3 家)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审批和核准(6 种情况) ①工程建设项目: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由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认定 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③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1、委托招标—自主选择,委托代理关系,不得同时代理投标,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2、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能力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技术、概预算、财务、工程管理方面技术力量; 同类招标经验; 专门招标机构或 3 名以上招标人员; 掌握法规 政府采购自行招标: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培训。 核准管理: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 事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可研报告) ;主 管部门进行核准。 商务部规定:机电自行招标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事后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 地点、工期;招标文件收取费用;投标人资质等级 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招标人名称、地址;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交 货地点、时间;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收取费用;提交资格预审或 投标文件地点、截止时间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名称;项目;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时间地点、技术 参数;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 地点、 截止日期; 开标时间地点; 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数量、技术;供应商资格 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时间、方式、

费用;投标截止时间地点; 预审合格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具体事项,实现了招标公告功能。 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预审方法、联系方式 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性质、资格要求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投标人按资格预审公告提交文件。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中随机选择 3 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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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招标的条 件

3.2.2 3.2 招标方式 招标条件、 招标方式 和招标组 织形式 (掌握)

3.2.3 招标组织 形式

3.3 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 公告与投 标邀请书 3.3.2 (掌握) 资格预审 公告 3.3.3 投标邀请 书

3.3.1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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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日报》 、 《中国经济导报》 、 《中国建设报》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政府采购项目——《中国财经报》 、 《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境内不收取费用;国际招标公告收费;在报纸上发布如实抄送指定网络;两个以上媒介 内容一致;媒介收到 7 日内发布;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资格预审——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决定是否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程序——编制、发布、出售、澄清、提交、评审、确定、通知书 2、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构成与编制——工程项目、货物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澄清或者修改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投标人;不足 3 日的顺延截止时间;投标人有异议提前 2 日提出,3 日内答复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不足 15 日的顺延截止时间 有异议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3 日内作出答复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招标项目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6、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审查组织、资格条件与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与

要求 7、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量不足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在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合格的投 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公告、须知、评标标准方法、技术条款、格式、合同、附件 2、 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构成——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政府采购 3、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3 项)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货物交货期、 价格调整、备选方案、分包、联合体投标、工程量 清单、技术规格、签署及密封、履约保证金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和确定工期(或交货期)——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或相当于;技术复杂采用两阶段招标; 4、用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机电产品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要加注星号 5、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评标标准方法不得改变 6、规定提交备选方案和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 招标文件中说明,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方案予以考虑。 机电产品——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备选方案的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7、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不得少于 5 日;提交不得少于 20 日。 8、规定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时间与地点——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同一时间 9、明确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0、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效期以及提交与退还 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境内现金或者支票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提交——两阶段招标,在第二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 退还——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1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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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招标公告 的发布

3.4 资格审查 (掌握)

3.4.1 资格预审

3.4.2 资格后审

3.5.1 招标文件 的构成

3.5 招标文件 的构成和 编制 (掌握)

3.5.2 招标文件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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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明确招标文件的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成本费;招标人终止及时退还。 13

、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件或示范文本的作用—— 3.5.3 招标文件 审核和备 案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组审核,通过招标网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国际组织贷款——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 世界银行贷款——世界银行征求意见并批准 2、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不得再参加评标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不足 15 日的顺延截止时间 有异议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3 日内作出答复 机电产品——修改应当在开标日 15 日前。有异议的,开标日前 5 日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修改,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修改在截止时间 3 日前。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澄清修改的,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5.4 招标文件 澄清和修 改

3.5.5 标底及最 高投标限 价的编制 3.6 保密的要 求

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单独现场踏勘;不得向他人透露;标底必须保密;不得违法泄露;保护招标 当事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4章 投标的规定

4.1.1 投标文件 内容及 构成 (熟悉)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机械设备;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商务和技术 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其他内容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书格式、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产品说明一 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格式、资格证明格式、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信用证样本 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其他部分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包括——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投标 有效期、重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合同条款及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等。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对已经递交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部分进行增补与修订。 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投标文件,不再投标或重新投标。 招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施工项目——修改的投标文件按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机电产品——截止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修改内容签署、盖章,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同上 工程施工项目——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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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标文件

4.1.2 编制基本 要求 (熟悉)

4.1.3 补充与修 改或撤回 与撤销 (掌握)

4.1.4 签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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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 (掌握)

机电产品——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 表人有效授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否决其投标。 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 相应内容必须进行逐页小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在资格 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的送达 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送达地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的签收——签收保存;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3、投标文件的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逾期送达;不密封 工程建设项目——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机电产品——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免费注册 政府采购项目——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拒收。 招标人自行确定;考虑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签约时间。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失效,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机电产品——拒绝延长,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应延长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意延长少于 3 个,重新招标;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数额——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政府采购项目概算的 1%;两阶段招标在第二阶段提交 形式——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②保兑支票;③银行汇票; ④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⑤现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提交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工程货物——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可以由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一方提交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招标人的实际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除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有权要求 中标人补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常见于大型复杂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同一专业——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机电产品——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政府采购——特殊要求时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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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送达与 签收 (掌握)

4.2.1 有效期的 确定 4.2 投标 有效期 (掌握)

4.2.2 有效期的 延长

4.3.1 形式 4.3 投标 保证金 (掌握)

4.3.2 提交

4.3.3 有效期 4.4.1 联合体 构成 4.4.2 联合体资 格条件 4.4.3 联合体变

4.4 联合体 投标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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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变化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 意。如果变化对招标人不利,招标人有权拒绝。 工程货物——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未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其中一方成员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 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联合体各方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认定——要求所有成员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工程施工不得参与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为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 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工程货物不得参与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协商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同一集团协同投标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同一单位编制、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项 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规律性差 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泄露其他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暗示压价 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伪造许可证、虚假财务、虚假业绩、虚假负责人、虚假信用状况 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开标地点——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 时间和地点的修改——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应符合招标文件修改要求。 政府采购——截止时间 3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不能 视为放弃投标,视为其放弃见证和确认开标结果的权利。 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政府采购——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参加开标,视情况确定,并不是强制的。 上述部门也不需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程序。 拆封——招

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当众拆封所有投标文件。 唱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机电产品——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一并唱出,不唱评标时不承认 政府采购——还应宣读价格折扣、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未宣读评标时不承认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 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记录并存档——当场记录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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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联合体 协议 4.4.5 联合体 投标

4.5.1 对投标人 参与投标 的限制性 规定

4.5 投标的限 制性规定 (熟悉)

4.5.2 对投标行 为的限制 性规定

5.1.1 时间和 地点

5.1 开标 (掌握)

5.1.2 开标 参与人

5.1.3 程序 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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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机电产品——开标后 2 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5.1.4 特殊情况 处理 投标人少于 3 个——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一般项目——专家库随机抽取,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机电产品——入选国家级专家库条件——教授级职称; 近 5 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 评审工作;享受国家津贴;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 政府采购——达不到规定条件, 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专业特长并熟悉产品情况, 经财政 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不宜超过 70 岁; 选择评标专家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机电产品——招标机构及业主从国家、地方专家库随机抽取 政府采购项目——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库中随机方式抽取 一般招标项目选择方式和程序—机电产品、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机电产品专家抽取时间不得早于——省内 48h、省外 72h 特殊招标项目选择的方式和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公示前必

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 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机电产品规定同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政府采购——3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技术经济 专家人数 5 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 成员总数的 2/3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3、政府采购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近亲属;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有经济利益关系; 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机电产品——已参加招标文件审核不得参加评标; 利害关系——任职、兼职、持有股份;同一法人代表;近亲属担任领导职 务;其他经济利害关系;同一单位不得超过总数 1/3 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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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专家条件

5.2 评标专家 (熟悉)

5.2.2 专家选择

5.3.1 组成

5.3 评标 委员会 (熟悉)

5.3.2 成员权利 义务 5.3.3 不得担任 评标委员 会成员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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