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 标 报 价
(一)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 2、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按以下方法计价: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执行。
3、可参考的工程计价表和有关文件:
江苏省相关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等)。
4、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不可竞争的费用计取执行《关于我市贯彻2004年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宁建基字[2004]240号文)。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性调整、建材市场风险等因素。
(3)工程量清单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②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⑤考虑风险因素而调整的费用;⑥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而发生费用。 (4)本工程部分装饰材料在工程量清单中已提供暂定单价,投标人按暂定单价进行报价。中标后由发包人确定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后承包人采购。工程量清单中部分材料已提供了产品品牌,投标人要按照此品牌要求,自行询价,自主报价,中标后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单价自行采购;其它材料均由承包人申报品牌,自行询价,自主报价,中标后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单价自行采购。 (5)本工程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进场时需报监理及发包人确认质量后方可进行。材料的试验、检测费用应包括在材料单价或其它费用中,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6)投标人应对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进行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及单价及合价),如漏报或少报项目,则视为其费用已含在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结算时不调整。
(7)清单中材料的暂定单价不能修改,如修改按废标处理。 (8)投标报价应当由造价工程师或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编审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9)关于新增工程量或甲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按2004年装饰工程定额计算。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2)投标担保;(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5)投标报价<包括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预算书)>;(6)辅助资料表;(7)针对合同主要条款做出的必要承诺。
(二) 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方式采用: 2、投标保证金采用: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正本密封提交招标人。
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退还。
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招标人的要求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b)按招标人的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 勘察现场
1、投标人可以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必须投标要求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具体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签或签字。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有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密封。
2、所有封袋上都可以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的名称。
(二)投标截止期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四、评 标
(一)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下工作。
2、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五、授予合同
(一)中标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即委托审计事务所对中标单位的预算价格进行预算审计。中标单位应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完整地递交给审计事务所。中标单位对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价格进
行确认后即签订施工合同并在7日内进场施工。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定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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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招标单位)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中标单位)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栋××楼×-××单元
二、工程承所范围 三、合同工期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7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待甲方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预算审计后,以预算审计审定价格为准。 六、保修
1、质量保修范围及年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
2、保修金额的支付方式在质量保修书中双方商定。 七、分包转包
本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或转包,若发现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分包转包方退场并按每天1000元罚款(从进场日至退场之日)。
八、违约责任:除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或人民币 元)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
1、本工程委托监理公司监理,中标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现行监理法规,自觉服从监理管理。 2、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代表、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认可,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不顺延。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发包人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发,否则不予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2天之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时,由于工程量变更而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同等让利。
3、投标文件明确的项目经理和专业质量员,不得变更。开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若有变更,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罚款。
5、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装表,交承包人保管使用,承包人依表计量,按实际价付款给发包人,定额用水、电量的定额价与定额用水量的实际价之间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6、甲方不提供住宿条件,乙方自理。 7、施工合同使用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补充协议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等 4、承诺书
5、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综合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8、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200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的规定。
9、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
五、安全施工
六、工程付款
10、本工程不预付工程及材料款,工程款分如下阶段支付:
(1)材料进场50%并通过监理及甲方代表核定验收,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含竣工图和决算),再付合同价款的45%;
(3)经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甲方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以预算审计为前提,汇总施工期间双方及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决算审计审定价格作为最终工程价款。除暂留决算审计审定价格的5%作为保修金外,其余未付工程款待审计报告后十天内结清(付进度款按比例扣回甲方供材及设备投标价款)。
(4)从竣工之日算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付清上述暂留保修金。
1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七、工程变更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2、竣工验收
(1主要求的竣工图2份,竣工资料2套(原件资料)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13、违约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0 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进行整改后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天至少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有事须经发包人同意,若无正常理由不在工地现场,且未经发包人或监理认可,发包人按每天5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累计达 天),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14、争议
双方约定,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5、工程分包
16、不可抗力
17、补充条款
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2、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80号令执行。
3、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另行商议。
18、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为贰份,共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层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室内装饰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号另执行。本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抢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 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决算审计审定价格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有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章 技术规范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为现行的法律法规,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意标准(GB50300-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人造板极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7-2001) 水性处理剂有害物质限量(GB50325-2001)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以上所列若与现行要求不一致或需要补充的按国家、地方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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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招标单位)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中标单位)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栋××楼×-××单元
资金来源:资金自筹,已落实
二、工程承所范围
承包范围:室内装饰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业主出具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7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暂定中标价) 元(人民币)。待甲方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预算审计后,以预算审计审定价格为准。
六、保修
1、质量保修范围及年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
2、保修金额的支付方式在质量保修书中双方商定。
七、分包转包
本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或转包,若发现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分包转包方退场并按每天1000元罚款(从进场日至退场之日)。
八、违约责任:除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或人民币 元)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
1、本工程委托 ××(暂定) 监理公司监理,中标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现行监理法规,自觉服从监理管理。
2、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代表、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认可,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不顺延。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发包人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发,否则不予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2天之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时,由于工程量变更而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同等让利。
3、投标文件明确的项目经理和专业质量员,不得变更。开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若有变更,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罚款。
5、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装表,交承包人保管使用,承包人依表计量,按实际价付款给发包人,定额用水、电量的定额价与定额用水量的实际价之间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6、甲方不提供住宿条件,乙方自理。
7、施工合同使用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补充协议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等
4、承诺书
5、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综合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订立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叁套。
(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的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依据监理合同行使职能。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工程量变更的签证;2、工期顺延的签证;3、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4.分包单位的确认。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1、工程量变更的签证;2、工期顺延的签证;3、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4、分包单位的确认等发包方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三日内。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7、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0 元,此项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8、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200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的规定。
9、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在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六、工程付款
10、本工程不预付工程及材料款,工程款分如下阶段支付:
(1)材料进场50%并通过监理及甲方代表核定验收,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含竣工图和决算),再付合同价款的45%;
(3)经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甲方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以预算审计为前提,汇总施工期间双方及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决算审计审定价格作为最终工程价款。除暂留决算审计审定价格的5%作为保修金外,其余未付工程款待审计报告后十天内结清(付进度款按比例扣回甲方供材及设备投标价款)。
(4)从竣工之日算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付清上述暂留保修金。
1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七、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2、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2日内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2份,竣工资料2套(原件资料)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13、违约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0 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进行整改后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周至少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有事须经发包人同意,若无正常理由不在工地现场,且未经发包人或监理认可,发包人按每天5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累计达 天),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14、争议
双方约定,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5、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16、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补充条款
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2、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80号令执行。
3、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另行商议。
18、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为贰份,共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集团办公室装修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层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室内装饰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80号另执行。本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抢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 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决算审计审定价格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有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投 标 报 价
(一)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 2、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按以下方法计价: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执行。
3、可参考的工程计价表和有关文件:
江苏省相关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等)。
4、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不可竞争的费用计取执行《关于我市贯彻2004年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宁建基字[2004]240号文)。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性调整、建材市场风险等因素。
(3)工程量清单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②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⑤考虑风险因素而调整的费用;⑥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而发生费用。 (4)本工程部分装饰材料在工程量清单中已提供暂定单价,投标人按暂定单价进行报价。中标后由发包人确定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后承包人采购。工程量清单中部分材料已提供了产品品牌,投标人要按照此品牌要求,自行询价,自主报价,中标后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单价自行采购;其它材料均由承包人申报品牌,自行询价,自主报价,中标后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单价自行采购。 (5)本工程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进场时需报监理及发包人确认质量后方可进行。材料的试验、检测费用应包括在材料单价或其它费用中,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6)投标人应对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进行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及单价及合价),如漏报或少报项目,则视为其费用已含在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结算时不调整。
(7)清单中材料的暂定单价不能修改,如修改按废标处理。 (8)投标报价应当由造价工程师或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编审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9)关于新增工程量或甲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按2004年装饰工程定额计算。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2)投标担保;(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5)投标报价<包括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预算书)>;(6)辅助资料表;(7)针对合同主要条款做出的必要承诺。
(二) 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方式采用: 2、投标保证金采用: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正本密封提交招标人。
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退还。
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招标人的要求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b)按招标人的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 勘察现场
1、投标人可以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必须投标要求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具体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签或签字。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有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密封。
2、所有封袋上都可以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的名称。
(二)投标截止期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四、评 标
(一)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下工作。
2、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五、授予合同
(一)中标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即委托审计事务所对中标单位的预算价格进行预算审计。中标单位应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完整地递交给审计事务所。中标单位对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价格进
行确认后即签订施工合同并在7日内进场施工。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定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下) (2009-2-14 1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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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招标单位)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中标单位)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栋××楼×-××单元
二、工程承所范围 三、合同工期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7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待甲方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预算审计后,以预算审计审定价格为准。 六、保修
1、质量保修范围及年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
2、保修金额的支付方式在质量保修书中双方商定。 七、分包转包
本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或转包,若发现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分包转包方退场并按每天1000元罚款(从进场日至退场之日)。
八、违约责任:除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或人民币 元)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
1、本工程委托监理公司监理,中标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现行监理法规,自觉服从监理管理。 2、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代表、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认可,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不顺延。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发包人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发,否则不予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2天之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时,由于工程量变更而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同等让利。
3、投标文件明确的项目经理和专业质量员,不得变更。开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若有变更,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罚款。
5、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装表,交承包人保管使用,承包人依表计量,按实际价付款给发包人,定额用水、电量的定额价与定额用水量的实际价之间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6、甲方不提供住宿条件,乙方自理。 7、施工合同使用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补充协议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等 4、承诺书
5、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综合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8、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200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的规定。
9、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
五、安全施工
六、工程付款
10、本工程不预付工程及材料款,工程款分如下阶段支付:
(1)材料进场50%并通过监理及甲方代表核定验收,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含竣工图和决算),再付合同价款的45%;
(3)经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甲方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以预算审计为前提,汇总施工期间双方及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决算审计审定价格作为最终工程价款。除暂留决算审计审定价格的5%作为保修金外,其余未付工程款待审计报告后十天内结清(付进度款按比例扣回甲方供材及设备投标价款)。
(4)从竣工之日算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付清上述暂留保修金。
1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七、工程变更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2、竣工验收
(1主要求的竣工图2份,竣工资料2套(原件资料)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13、违约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0 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进行整改后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天至少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有事须经发包人同意,若无正常理由不在工地现场,且未经发包人或监理认可,发包人按每天5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累计达 天),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14、争议
双方约定,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5、工程分包
16、不可抗力
17、补充条款
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2、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80号令执行。
3、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另行商议。
18、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为贰份,共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层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室内装饰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号另执行。本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抢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 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决算审计审定价格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有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章 技术规范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为现行的法律法规,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意标准(GB50300-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人造板极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7-2001) 水性处理剂有害物质限量(GB50325-2001)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以上所列若与现行要求不一致或需要补充的按国家、地方要求执行。
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下) (2009-2-14 1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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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招标单位)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中标单位)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栋××楼×-××单元
资金来源:资金自筹,已落实
二、工程承所范围
承包范围:室内装饰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业主出具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7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暂定中标价) 元(人民币)。待甲方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预算审计后,以预算审计审定价格为准。
六、保修
1、质量保修范围及年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
2、保修金额的支付方式在质量保修书中双方商定。
七、分包转包
本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或转包,若发现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分包转包方退场并按每天1000元罚款(从进场日至退场之日)。
八、违约责任:除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或人民币 元)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
1、本工程委托 ××(暂定) 监理公司监理,中标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现行监理法规,自觉服从监理管理。
2、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代表、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认可,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不顺延。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发包人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发,否则不予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2天之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时,由于工程量变更而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同等让利。
3、投标文件明确的项目经理和专业质量员,不得变更。开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若有变更,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500元/天的罚款。
5、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装表,交承包人保管使用,承包人依表计量,按实际价付款给发包人,定额用水、电量的定额价与定额用水量的实际价之间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6、甲方不提供住宿条件,乙方自理。
7、施工合同使用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补充协议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等
4、承诺书
5、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综合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订立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叁套。
(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的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依据监理合同行使职能。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工程量变更的签证;2、工期顺延的签证;3、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4.分包单位的确认。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1、工程量变更的签证;2、工期顺延的签证;3、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4、分包单位的确认等发包方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三日内。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7、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0 元,此项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8、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200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的规定。
9、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在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六、工程付款
10、本工程不预付工程及材料款,工程款分如下阶段支付:
(1)材料进场50%并通过监理及甲方代表核定验收,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含竣工图和决算),再付合同价款的45%;
(3)经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甲方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以预算审计为前提,汇总施工期间双方及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决算审计审定价格作为最终工程价款。除暂留决算审计审定价格的5%作为保修金外,其余未付工程款待审计报告后十天内结清(付进度款按比例扣回甲方供材及设备投标价款)。
(4)从竣工之日算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付清上述暂留保修金。
1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七、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2、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2日内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2份,竣工资料2套(原件资料)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13、违约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0 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进行整改后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周至少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有事须经发包人同意,若无正常理由不在工地现场,且未经发包人或监理认可,发包人按每天5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累计达 天),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14、争议
双方约定,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5、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16、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补充条款
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2、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80号令执行。
3、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另行商议。
18、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为贰份,共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集团办公室装修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层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室内装饰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80号另执行。本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抢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 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决算审计审定价格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有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