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精神,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深社会保障部研究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姐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激励农村基层干部,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拓宽乡镇机关干部的来源渠道,改善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积极探索建立来自工农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

要坚持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人员。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乡镇工作需要和村干部队伍的现状,合理设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和内容。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

二、具体方法和有关要求

(一)实施范图

各省(区、市)可选择条件具备的市(地)、县(市)进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省(区、市),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二)报考对象

乡镇机关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应面向任职3年以上的选聘到村的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其中,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录用率要达到70%。

今后,乡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应逐步提高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的比例。

(三)报考条件

报考的村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学历可放宽到中专、高中,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3、本人受处分不宜报考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的频率和数量

招录工作一般应结合省(区、市)统一招考公务员工作一起进行。招录的频率和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乡镇编制空缺情况确定。

(五)录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录用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由省级或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各省(区、市)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乡镇机关职位需求和符合资格条件的村干部人数,合理确定录用计划。

符合报考条件的村干部,由个人提出报名申请,经乡镇党委推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试题由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命制,要符合农村基层工作实际,侧重对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的测查。

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人员适当给予加分,相关政策应在报名前予以公布。

考察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察由县(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要认真考察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公认度,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可采取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应在其所在县(市)、乡镇、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办理录用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其任职情况、德才表现,任命为科员或办事员职务;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录用后的教育、使用和管理

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要积极探索符合这些人员需要的培训教育方式。对新录用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初任培训,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尽快适应乡镇机关工作需要。要针对被录用村干部的特点,尽量将他们安排在直接与基层群众联系、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上。既严格管理,又放手使用。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报据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兼顾,积极推进,抓好落实,确保录用工作健康开展,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要切实加强对录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超编和不按资格条件录用人员。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防止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的干扰。对违反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录用工作人员和参加录用考试的村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省(区、市)要在每年年度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告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精神,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深社会保障部研究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姐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激励农村基层干部,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拓宽乡镇机关干部的来源渠道,改善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积极探索建立来自工农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

要坚持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人员。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乡镇工作需要和村干部队伍的现状,合理设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和内容。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

二、具体方法和有关要求

(一)实施范图

各省(区、市)可选择条件具备的市(地)、县(市)进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省(区、市),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二)报考对象

乡镇机关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应面向任职3年以上的选聘到村的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其中,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录用率要达到70%。

今后,乡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应逐步提高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的比例。

(三)报考条件

报考的村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学历可放宽到中专、高中,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3、本人受处分不宜报考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的频率和数量

招录工作一般应结合省(区、市)统一招考公务员工作一起进行。招录的频率和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乡镇编制空缺情况确定。

(五)录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录用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由省级或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各省(区、市)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乡镇机关职位需求和符合资格条件的村干部人数,合理确定录用计划。

符合报考条件的村干部,由个人提出报名申请,经乡镇党委推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试题由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命制,要符合农村基层工作实际,侧重对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的测查。

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人员适当给予加分,相关政策应在报名前予以公布。

考察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察由县(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要认真考察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公认度,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可采取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应在其所在县(市)、乡镇、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办理录用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其任职情况、德才表现,任命为科员或办事员职务;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录用后的教育、使用和管理

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要积极探索符合这些人员需要的培训教育方式。对新录用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初任培训,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尽快适应乡镇机关工作需要。要针对被录用村干部的特点,尽量将他们安排在直接与基层群众联系、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上。既严格管理,又放手使用。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报据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兼顾,积极推进,抓好落实,确保录用工作健康开展,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要切实加强对录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超编和不按资格条件录用人员。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防止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的干扰。对违反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录用工作人员和参加录用考试的村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省(区、市)要在每年年度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告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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